上市公司分立车库时契税免征,土增税视同销售,共应缴2.15亿
北京城乡(证券代码:600861)在2019年年报中披露了土地增值税本期负数的原因:
本公司之子公司北京国盛兴业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国盛兴业”)自 2014年至 2018年,销售城乡世纪广场底商及创意工作室,累计销售面积共84,009.61 平方米,各年均按照售房收入计算土地增值税,5 年累计确认土地增值税税额为 252,578,628.70元。
2018 年上半年,国盛兴业因业务板块整合进行存续分立,新设北京城乡世纪企业服务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世纪企服”),将城乡世纪广场地下二、三层车库资产(总面积)分割至世纪企服,由世纪企服负责城乡世纪广场机动车公共停车场服务等业务。
2018 年下半年开始土地增值税清算,基于国盛兴业已经分立成两个法人主体,根据财税(2015)37 号《关于进一步支持企业事业单位改制重组有关契税政策的通知》第四条规定“公司依照法律规定、合同约定分立为两个或两个以上与原公司投资主体相同的公司,对分立后公司承受原公司土地、房屋权属,免征契税。”和(2015)5 号《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改制重组有关土地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规定“三、按照法律规定或者合同约定,企业分设为两个或两个以上与原企业投资主体相同的企业,对原企业将国有土地、房屋权属转移、变更到分立后的企业,暂不征土地增值税。五、上述改制重组有关土地增值税政策不适用于房地产开发企业。”的规定,分立资产在土地增值税清算过程中,需要视同销售缴纳土地增值税。
基于上述政策,土地增值税清算累计销售面积122,998.62 平方米(包括销售创意工作室 8.4万平方米和视同出售给世纪企服 3.8 万平方米),地上、地下建筑物增值额合并计算,比只清算城乡世纪广场底商及创意工作室销售面积的增值额下降。清算报告载应缴土地增值税税额为215,279,756.57元。因土地增值税清算时国盛兴业公司主体和业务模块产生了较大变化,前后土地增值税的计算基于不同销售数据,故产生了37,298,872.13 元的差异。
陇上税语注:
1、国盛兴业及分立成立的世纪企服均为北京城乡的全资子公司。
2、分立中的增值税及企业所得税未见披露。
3、应交税费、税金及附加相关数据如下:
38、应交税费
√适用□不适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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