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拟上市公司未代扣代缴个税被罚案例四则

陇上税语
2024-08-26


 

《奇安信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招股说明书》(2020.07.20)披露,江苏省南京地方税务局稽查局于2017年11 月8日对南京信风出具了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书(宁地税稽罚〔2017〕207 号),因南京信风在 2014 年 1 月 1 日至 2016 年 12 月 31 日存在未按规定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的行为,对其处以应扣未扣税款 1.5 倍的罚款计 85,110 元。根据南京信风提供的税收完税证明((171)苏地证 00376579),其已于 2017 年 11 月 13 日缴纳了上述罚款。上述处罚系发行人收购南京信风前,南京信风既已存在的税务行政处罚且已经执行完毕。

《沪光股份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招股意向书》(2020.07.08)披露,2016年底,苏州市昆山地方税务局稽查局对发行人2013年1月1日至2014年12月31日期间的涉税情况进行抽查,发现公司在2013-2014年期间分次购买水产品作为礼品赠送给单位以外的个人未进行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2017年4月,苏州市昆山地方税务局稽查局出具了昆地税稽罚[2017] 11号《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书》, 对公司应扣未扣个人所得税行为处以403,631.10元罚款。

《康定金鑫矿业旅游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招股说明书申报稿》(2020.06.28)披露,2018年10月31日,国家税务总局四川省税务局稽查局向公司出具《行政处罚决定书》 (川税稽税罚(2018) 16号), 载明以下违法事实:你单位应对发放的工资薪金、务报酬、股息红利所得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扣除已扣缴税款,2015年少扣缴“工资薪金”个人所得税2,958.08元,“股息红利所得”个人所得税 38,900.00 元;2016 年少扣缴“工资薪金”个人所得税 80,075.92元,“劳务报酬”个人所得税 350,560.00元;2017年少扣缴“工资薪金”个人所得税 247,365.80元,“劳务报酬”个人所得税 31,760 00元;2015年至2017年个人所得税应扣未扣合计751,619.80元。处罚决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九条之规定,对你单位2015年至2017年应扣未扣个人所得税751,619.80 元处百分之五十罚款罚款金额为375,809.90元

《上海汽车空调配件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招股说明书申报稿》(2020.06.19)披露,2018 年1月30日,沈阳市地方税务局第五稽查局出具《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书》(沈地税五稽罚[2018]8 号),对沈阳海利特未在规定时间内补扣补缴个人所得税处 1 倍罚款,罚款金额 5.52 万元。上述行政处罚系沈阳海利特未按规定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所致。2017年12月1日,上海市浦东新区地方税务局稽查局出具《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书》(沪地税浦稽罚〔2017〕28 号),对莲南汽附少代扣代缴的个人所得税税款 30 万元,处以百分之五十的罚款,计15 万元。上述行政处罚系莲南汽附未按规定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所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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