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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亚强:本次吸收合并个人股东不需要征收个人所得税

姜新录整理 陇上税语
2024-08-26


 

我们的新书《企业重组财税处理实务与案例》341页介绍了拟上市公司新亚强反向吸收合并控股股东并适用特殊性税务处理案例,近日,新亚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招股意向书》中进一步披露了该吸收合并中个人股东的个人所得税的处理情况。其认为,本次吸收合并符合适用特殊性税务处理的规定,吉林新亚强的法人股东不需要缴纳企业所得税,“本次吸收合并不需要征收个人所得税”。

相关税法依据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官网答疑:按照《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重组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若干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59号)规定,符合特殊重组业务的企业合并,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企业重组业务企业所得税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 2010年第 4 号)规定,被合并方不需要进行清算。在会计账务处理中,被合并方资产、负债、所有者权益中有关数据,基本上按原账面数额转移至合并方企业,在此过程中“未分配利润”没有发生分配行为,不需征收个人所得税;如果在免税重组过程中,合并方账务处理时对“未分配利润”做了转增股本处理,需要征收个人所得税。

本次吸收合并符合特殊性税务处理的条件,吉林新亚强作为被合并方,不需要进行清算,其资产、负债按账面余额并入新亚强,未发生利润分配行为,在合并过程中未进行转增股本处理,因此吉林新亚强的自然人股东不需要就本次吸收合并缴纳个人所得税。

属地税务主管机关的办理情况

2018 10 23 日,永吉县税务局对吉林新亚强出具了《清税证明》(永税税企清[2018]3850号),并对吉林新亚强提交的《企业重组所得税特殊性税务处理报告表》予以盖章确认。2018 11 6 日,宿迁市宿豫区税务局对公司提交的《纳税人合并(分立)情况报告书》予以盖章确认。

 


陇上税语注:

对合并或分立中自然人股东的税务处理,实际执行中各种理解都有,不征个税合理但不合法。老姜认为,在目前ITS已经上线、征管手段已经日益完善的情况下,对重组中自然人股东给予特殊性税务处理的条件已经成熟。



《企业重组财税处理实务与案例》已经出版,全书67.2万字,546页,各大网站已经上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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