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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以这么玩?按账面价值取得资产又以较高的评估值出资

陇上税语
2024-08-26

     


2020年9月29日,前沿生物药业(南京)股份有限公司在首发上市相关资料中披露了就相关审核意见所做的答复。

《审核意见》问题 3   

请发行人进一步说明:(1)晟盛鸿昆及香港建木在按原账面值取得艾博韦泰产品技术后又以较高的评估值向发行人出资是否产生利得,是否存在纳税义务及缴纳情况;(2)晟盛鸿昆将其持有的前沿生物 1,904 万股股份以 136 万元对价转让给众诚鸿运是否公允,该转让交易是否存在规避纳税义务情形;(3)上述涉税事项是否向当地税务主管部门(含香港)申报及确认?相关主体是否存在未及时缴纳税款的重大违法行为?请保荐人、申报会计师、发行人律师就上述事项是否存在重大违法行为发表明确核查意见。

回复:

一、晟盛鸿昆及香港建木在按原账面值取得艾博韦泰产品技术后又以较高的评估值向发行人出资是否产生利得,是否存在纳税义务及缴纳情况

2013 年 6 月 15 日,重庆前沿与晟盛鸿昆、香港建木签署《协议》,重庆前沿将艾博韦泰产品技术(包括1 项中国专利及 2 项美国专利)参照账面值人民币2,075,625 元转让给晟盛鸿昆及香港建木。2013 年11 月,晟盛鸿昆、香港建木分别以上述产品技术向前沿有限出资。

(一)香港建木涉税情况分析

1、在境内无“所得”,因此无需承担缴纳企业所得税义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以下简称“《企业所得税法》”)第三条的规定,非居民企业在中国境内未设立机构、场所的,或者虽设立机构、场所但取得的所得与其所设机构、场所没有实际联系的,应当就其来源于中国境内的所得缴纳企业所得税。因此,香港建木作为非居民企业,应当就其来源于中国境内的所得缴纳企业所得税。

关于来源于中国境内、境外所得的划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以下简称“《实施条例》”)第七条的规定,对于转让财产所得,动产转让所得按照转让动产的企业或者机构、场所所在地确定。

香港建木以无形资产出资增值部分,属于“动产转让所得”,因此应当按香港建木所在地确定,香港建木注册成立在香港,故香港建木在境内无“所得”,应将其界定为“境外所得”。

据此,香港建木在境内无缴纳企业所得税义务;境内税务机关也无需就香港建木以艾博韦泰产品技术向前沿有限出资的价格进行核定。

2、在境外有“所得”,但无缴纳利得税义务

经查询香港税务局税务条例释义及执行指引第 21 号,任何人士符合下列条件,便须缴纳利得税:

(a) 该名人士必须在香港经营行业、专业或业务;

(b) 应课税利润必须来自该名人士在香港所经营的行业、专业或业务;

(c) 利润必须在香港产生或得自香港;

根据香港建木的说明,香港建木未在香港经营行业、专业或业务,也不存在来自在香港所经营的行业、专业或业务的应税利润。根据对上述法律条文的理解,香港建木在香港就产品技术出资无需缴纳利得税。

综上所述,香港建木系境外主体,其以艾博韦泰产品技术所涉及的 2 项专利向前沿有限出资系境外所得,在境内无缴纳企业所得税义务;香港建木就产品技术出资存在利得,但由于香港建木未在香港经营行业、专业或业务,也不存在来自在香港所经营的行业、专业或业务的应税利润,因此无需在香港缴纳利得税。

(二)晟盛鸿昆涉税情况分析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非货币性资产投资企业所得税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14〕116 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非货币性资产投资企业所得税有关征管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 2015 年第 33 号)等规定,居民企业以非货币性资产对外投资,应对非货币性资产进行评估并按评估后的公允价值扣除计税基础后的余额,计算确认非货币性资产转让所得。

晟盛鸿昆系注册在中国境内的有限责任公司,为居民企业。晟盛鸿昆用于向前沿有限出资的艾博韦泰产品技术所涉及的 1 项专利为境内专利,系境内所得,应缴纳企业所得税。

2020 年 7 月 8 日,晟盛鸿昆原法定代表人杜厚芸向国家税务总局重庆市渝北区税务局就晟盛鸿昆 2013年以艾博韦泰产品技术所涉及的中国专利向前沿有限出资事项进行了纳税申报。

税务主管部门于2020 年 7 月 9 日出具了《国家税务总局重庆市渝北区税务局回兴税务所税务事项通知书》(渝北回兴税通[2020]1829 号)(以下简称“《税务事项通知书》”),要求晟盛鸿昆限期缴纳税款,晟盛鸿昆于同日出具《缴纳税款承诺书》[i]承诺按照税务部门限定期限内完成缴纳。

综上所述,对于2013 年晟盛鸿昆以经评估增值的艾博韦泰产品技术所涉及的 1 项专利向前沿有限出资,晟盛鸿昆存在所得,应缴纳企业所得税;晟盛鸿昆就 2013 年出资事项已进行纳税申报,税务主管部门已出具《税务事项通知书》,

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晟盛鸿昆暂未缴纳相关税款,晟盛鸿昆已承诺按期补缴清该税款。

二、晟盛鸿昆将其持有的前沿生物 1,904 万股股份以 136 万元对价转让给众诚鸿运是否公允,该转让交易是否存在规避纳税义务情形

2020 年 7 月 8 日,晟盛鸿昆原法定代表人杜厚芸向国家税务总局重庆市渝北区税务局就 2017 年晟盛鸿昆将其持有的前沿生物 1,904 万股股份以 136 万元对价转让给众诚鸿运事项进行了纳税申报。

税务主管部门于2020 年 7 月 9 日出具了《税务事项通知书》,要求晟盛鸿昆限期缴纳税款,晟盛鸿昆于同日出具《缴纳税款承诺书》承诺按照税务部门限定期限内完成缴纳。

据此,晟盛鸿昆将其持有的前沿生物 1,904 万股股份以 136 万元对价转让给众诚鸿运虽不公允,但晟盛鸿昆已就该股权转让事项进行了纳税申报,税务主管部门已出具《税务事项通知书》,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晟盛鸿昆暂未缴纳相关税款,晟盛鸿昆已承诺按期补缴清该税款,不存在规避纳税义务情形。

三、上述涉税事项是否向当地税务主管部门(含香港)申报及确认?相关主体是否存在未及时缴纳税款的重大违法行为

(一)关于香港建木的涉税事项

1、香港建木已向香港税务局进行申报及确认

香港李汤陈会计师事务所对香港建木 2013 年 5 月 14 日(成立日)至 2014 年 12 月 31 日的财务数据进行了审计并向香港税务机关进行了纳税申报(香港建木受让的产品技术经评估增值部分形成的利润已申报);上述纳税申报后,香港税务局就利得税向香港建木发出评税通知,确认香港建木未赚取应评税利润。

2、香港施文律师行已出具关于香港建木涉税事项的法律意见书

根据香港施文律师行于2020年7月9日出具的法律意见书发表的意见:“本所基于对香港法例第 112 章《税务条例》的相关规定的理解及基于该公司未因购入的两项专利被重新评估增值后进行对外投资而产生任何可评估的利润,该公司在香港法例第 112 章《税务条例》下就该问题没有任何税务责任。”

综上所述,香港建木不存在未及时缴纳税款的重大违法行为。

(二)关于晟盛鸿昆的涉税事项

晟盛鸿昆已就上述涉税事项于 2020 年 7 月 8 日向国家税务总局重庆市渝北区税务局进行了纳税申报。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重庆市渝北区税务局于 2020 年 7 月 9 日出具的《情况说明》:“晟盛鸿昆已就上述 2013 年投资事项及 2017 年股权转让事项,自行进行了纳税申报,我局已发放催缴通知书[ii],截至目前晟盛鸿昆暂未缴纳相关税款,晟盛鸿昆已承诺按期补缴该税款。针对上述事项,截至目前,未发现晟盛鸿昆存在重大税收违法行为”。

综上,根据香港税务局出具的评税通知、香港施文律师行出具的法律意见书、重庆税务主管部门出具的《情况说明》、《税务事项通知书》等文件,香港建木及晟盛鸿昆均已就上述涉税事项向当地税务主管部门进行了申报确认,香港建木不存在未及时缴纳税款的重大违法行为;晟盛鸿昆已承诺按照税务主管部门规定期限内进行补缴税款,不存在重大税收违法行为。

 

以下内容整理自发行人不同的资料:

1、重庆前沿无法继续从事艾博韦泰药物的后续研发,重庆前沿将艾博韦泰产品技术(包括1项中国专利、2项美国专利)转让于DONGXIE(谢东)带领的研发团队及其他财务投资者,DONGXIE(谢东)带领的研发团队及其他财务投资者以艾博韦泰产品技术评估价值出资入股前沿有限。

2、晟盛鸿昆及香港建木以其经评估的“艾博韦泰”项目产品技术出资前沿有限,该无形资产评估值为10,900万元(注:系实际作价值),公司以该无形资产的评估值入账。

3、2013年10月20日,江宁科创、晟盛鸿昆和香港建木三方签订合作协议书,根据协议:晟盛鸿昆及香港建木以其经评估的“艾博韦泰”项目产品技术出资前沿有限,该无形资产评估值为10,900万元(注:系实际作价值)。可见,晟盛鸿昆及香港建木出资投入前沿有限的是艾博韦泰产品技术,包括但不限于三项专利权。

 



[i]晟盛鸿昆于 2019 2 月注销;2020 7 5 日,晟盛鸿昆原法定代表人杜厚芸向国家税务总局重庆市渝北区税务局回兴税务所递交了《关于恢复晟盛鸿昆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税务登记(或纳税主体)的申请》,并取得了确认盖章。

[ii]该处“催缴通知书”即指“《税务事项通知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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