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将土地及厂房先增资再出售给发行人,系出于税收筹划考虑

姜新录整理 陇上税语
2024-08-26

 

陇上税语注:

1、本案中A公司土地增值税、契税适用了重组政策,增值税缴纳,企业所得税并未适用划转的政策,而是适用了非货币性资产投资政策,且选择分三年确认所得。

2、值得注意的是,契税规定中,增资免征,投资不免。

3、一些地区对投资入股并不允许适用财税[2018]57号)第四条规定的土地增值税政策,但当地税局允许适用。该政策与契税政策今年年底到期,大概率即将延续,看新文件能否明确可以适用。

4、从本案看,应该说,相关企业能结合自身情况,合理利用税收政策进行税收筹划,很好的适用了各项支持企业重组的税收政策。

5、本公众号注意到,从拟上市公司在公开资料中披露的案例看,有的公司滥用税收筹划,走灰色地带甚至偷税,但因上市需要将以前见不得光的行为公之于众,其实留下了巨大风险。注册制将全面实行,目前交易所的问询非常专业,相关企业应当注意自身风险防范,莫因小失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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