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年对赌两年未完成,冯小刚需补偿2.36亿,能退个税吗?
华谊兄弟传媒股份有限公司(股票代码:300027,股票简称:华谊兄弟)在4月28日披露的2020年年度报告中披露,东阳美拉2020年度未实现业绩承诺,冯小刚将根据协议进行补偿,金额为1.68亿元,加上2018年度已补偿的0.68亿元,冯小刚共应补偿的金额为2.36亿元。
2015年华谊兄弟决定收购浙江东阳美拉传媒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东阳美拉”)70%的股权。收购前冯小刚持有东阳美拉99%的股权,陆国强持有东阳美拉1%的股权。华谊兄弟出资10.50亿元收购冯小刚持有69%、陆国强持有1%的东阳美拉股权。
股权收购时,原控股股东冯小刚作出东阳美拉2016-2020年度业绩承诺共6.74亿元,若东阳美拉未能完成某个年度的业绩目标,则冯小刚同意于该年度的审计报告出具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以现金的方式(或目标公司认可的其他方式)补足目标公司未完成的该年度业绩目标之差额部分。
2020年为业绩承诺的最后一年,该年度承诺利润为1.75亿元,受新冠疫情影响,东阳美拉实际完成的利润仅为552万元,冯小刚需补偿东阳美拉的金额为168,042,901.58元(目前尚未支付,且东阳美拉已计提坏账准备176万元)。2018年度由于未完成业绩承诺,冯小刚已经支付补偿68,211,539.21元。2016-2020期间业绩承诺数及实际完成数见下表:
冯小刚转让股权时,东阳美拉的注册资本为500万元,公司净资产为-0.55 万元。
计算得知,冯小刚69%的股权转让收入为10.35亿元。不考虑其投资成本时,其需要缴纳的个人所得税为10.35×20%=2.07(亿元)。冯小刚支付补偿2.36亿元后,其实际所得为10.35-2.36=7.99(亿元)。其支付补偿部分已经缴纳的个人所得税4,725万元,现在能退还吗?
在《企业重组财税处理实务与案例》一书中,对该案的税务处理,本人认为应坚持对称性原则,并统筹考虑三方的税务处理,可以有三种处理思路:一是收到业绩补偿的一方纳税(东阳美拉),但支付业绩补偿的另一方可以申请退税(冯小刚),收购方的股权计税基础不变(华谊兄弟);二是收到业绩补偿的一方不纳税(东阳美拉),但支付业绩补偿的另一方可以申请退税(冯小刚),收购方的股权计税基础应予调减(华谊兄弟);三是收到业绩补偿的一方不纳税(东阳美拉),但支付业绩补偿的另一方不可以申请退税(冯小刚),收购方的股权计税基础不变(华谊兄弟)。
处理方式 | 冯小刚 | 东阳美拉 | 华谊兄弟 |
第一种 | 退还个人所得税 | 视为接受捐赠,计入收入总额,缴纳企业所得税 | 对东阳美拉长期股权投资的计税基础不变 |
第二种 | 退还个人所得税 | 视为权益性交易,不缴纳企业所得税 | 调减对东阳美拉长期股权投资的计税基础 |
第三种 | 不退还个人所得税 | 视为权益性交易,不缴纳企业所得税 | 对东阳美拉长期股权投资的计税基础不变 |
华谊兄弟在2018年年报中披露,“因浙江东阳美拉传媒有限公司少数股东未完成 2018 年度业绩要求,根据《股权转让协议》约定的业绩承诺补缴差额,计入营业外收入 47,748,077.45 元。”
就该业绩补偿,目前的悬念是:东阳美拉收到后是否缴纳了企业所得税?冯小刚支付后能否成功退还个人所得税?
2020年底,华谊兄弟对东阳美拉的商誉账面原值为10.47亿元,本期计提减值准备1.86亿元,已累计计提减值准备8.48亿元。关于上市影视公司的商誉问题,我们明天再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