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整体出售、多维定价、网络拍卖…债务人财产价值这样最大化










最高院于2018年3月4日发布的《全国法院破产审判工作会议纪要》规定,破产财产处置以价值最大化为原则,兼顾处置效率,要运用信息化手段提高破产案件处理的质量和效率,积极引导以网络拍卖方式处置破产财产,提升破产财产处置效益。为规范破产程序中财产网络拍卖,降低处置成本,提高财产处置效益,北京高院于2019年4月25日发布《关于破产企业财产网络拍卖的实施办法(试行)》,并针对运行中的问题及时修订,于2021年4月2日印发《关于破产企业财产网络拍卖的实施办法(修订)》(以下简称《实施办法》)。


根据《实施办法》的有关规定

结合本市破产审判实际

如何在债务人财产处置过程中

实现债务人财产价值最大化呢?

本期,我们就来看一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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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降成本、增效率

网络拍卖K.O传统线下拍卖


《实施办法》第二条

债务人财产处置,应当采用网络拍卖方式。债权人会议决议通过其他方式处置,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必须通过其他途径处置,以及债务人财产不适宜通过网络拍卖处置的除外。

《实施办法》第二十一条

债务人财产网络拍卖的拍卖次数、降价幅度不受限制。为提高财产处置效率,债权人会议关于财产变价方案的决议内容可以明确债务人财产通过多次网络拍卖直至变现为止,或明确变卖前的流拍次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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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促营运、保价值

整体出售K.O零散出售

《实施办法》第五条

管理人可以根据财产的性质、状态、是否为重整所必需等,采取整体营业转让、多项财产打包处置、分别处置、增值后处置等适当方式,提升债务人的财产和营运价值。

《实施办法》第六条

债务人财产具有营运价值的部分,管理人应当优先采用整体出售方式,保留和提升经营价值,避免因零散出售造成减值。

《实施办法》第十六条

债务人整体营业转让的,管理人应当就债务人的经营资质、特许经营权是否可以一并转让以及竞买人资格等问题征询相关主体意见,并形成调查报告,供意向竞买人查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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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拓渠道、控成本

多维度定价模式K.O单一定价模式

《实施办法》第十七条

拟采用网络拍卖债务人财产的,一般情况下管理人应当提出处置参考价供债权人会议参考确定起拍价,参考价的确定方式包括:定向询价、网络询价、委托评估、管理人估价。关于债务人财产处置参考价的确定,《实施办法》未规定的,可参照适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确定财产处置参考价若干问题的规定》。



《实施办法》第十九条

债权人会议可以授权管理人自行确定起拍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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增效率、保权益

依法高效实现担保物权

《实施办法》第十条

对债务人特定财产享有担保权的债权人向管理人申请就该特定财产变价处置并行使优先受偿权的,管理人应及时进行审查,若债务人没有重整可能或担保财产并非重整所必需、担保财产处置不损害债务人财产的整体价值的,管理人应及时启动拍卖,不得以需经债权人表决等事由予以拒绝或拖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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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重监督、保实效

督促管理人依法高效履职

《实施办法》第三十条

管理人在处置财产中勤勉尽责,对于降低成本、提升效率作出实际贡献的,人民法院应当将其作为确定或者调整管理人报酬方案的考量因素。

《实施办法》第三十一条

管理人无正当理由未及时启动变价造成财产损失的,人民法院可以采取减少管理人报酬、更换管理人并暂停其执业等措施。

管理人未勤勉尽责、忠实执行职务,在处置债务人财产过程中给债权人、债务人或者第三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破产程序中财产网络拍卖的实施办法(修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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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法院严格落实最高院相关规定要求,坚持以破产财产价值最大化并兼顾处置效率为债务人财产处置基本原则,积极探索、建立并完善有效的破产财产处置方式和渠道,从而最大限度提升破产财产变价率,持续有效降低破产成本,不断提升办理破产项下的回收率指标。我们期待和欢迎破产领域的同道者提供有益的意见和建议,为不断推动破产时间和成本的降低,持续优化首都法治化、市场化、国际化营商环境而共同努力!


供稿:北京破产法庭

作者:徐莹莹

编辑:张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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