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谈以色列司法改革的困境暨西方民主选举的困境:多数人的暴政!
我之前谈过一期关于以色列司法改革的问题(以色列的民主迎来了生死存亡的时刻),最近又听了一期相关的高水准的播客,又有了一些感触,准备再详细说说,主要集中在西方国家存在的“多数人的暴政”这个概念。内容很多,大家看到最后。
以色列的政治体系
以色列的政治体系在全球来讲都是独一无二的。
(1)没有宪法
以色列在1948年宣告独立时,原计划起草一部成文宪法。然而,由于社会、宗教和政治分歧,这一计划未能实现。尽管没有正式的成文宪法,以色列的法律体系包括一系列称为“基本法”(Basic Laws)的法律,这些法律共同构成了宪法般的功能。基本法涵盖了政府的结构、权力分配和一些基本权利。与真正的宪法相比,基本法有很多弊端,例如:
缺乏全面性:基本法并没有涵盖所有宪法通常涵盖的领域。例如,它们没有明确规定所有公民的全部基本权利。这可能导致某些权利受到忽视或不充分保护。
易于修改:与许多国家的正式宪法相比,基本法相对容易修改。这可能使得基本法缺乏稳定性,容易受到短期政治压力的影响。
法律不确定性:由于基本法的非正式性和易于修改的特点,可能会导致法律不确定性。这可能对法律体系的稳定性和预测性产生负面影响。
社会分歧:基本法的某些内容可能反映了特定的政治或社会观点,而不是广泛的共识。这可能加剧社会分歧,特别是在敏感的宗教和民族问题上。
缺乏民主参与:基本法的制定过程可能没有充分的民主参与和透明度。这可能削弱了基本法的合法性和公众对其的支持。
与国际法的冲突:基本法的某些内容可能与国际人权法和其他国际法规范存在冲突。这可能对以色列的国际形象和外交关系产生负面影响。
司法权力的问题:以色列的最高法院根据基本法对政府行为进行审查。然而,这一做法有时被批评为法院对政治问题的干预,可能引发关于司法权力适当范围的争议。
(2)一院制
以色列的立法机构是一院制的国会(克内塞特)。这与许多其他国家的双院制不同,所有立法权力都集中在这一个机构中。
(3)行政和立法结合
以色列是某种形式的议会制,跟总统制不同,议会制下,行政和立法通常不是独立的,议会中最大党的领袖就是政府的领袖同时也控制着议会,即立法权力。所以不存在,美国等总统制国家,行政和立法分离的状态。
(4)司法独立
目前以色列权力的制衡基本主要体现在司法的独立性和司法对政府和议会的审查上。这点确保了以色列的民主和权力制衡。主要特点如下:
司法审查:
以色列的最高法院有权对政府和议会的行为进行司法审查,以确保其符合法律和基本法。
最高法院可以推翻被认为违反基本法或其他法律的法规和政府决策。
保护人权:
以色列的司法体系致力于保护个人和集体的人权和自由。
最高法院可以审查和推翻侵犯人权的政府行为。
公民诉讼:
以色列的法律允许公民和组织通过法院对政府的决策和行为提出挑战。
这为公民提供了一种直接的法律救济途径,以保护其权益免受政府侵犯。
行政法的作用:
行政法是以色列法律的一个重要部分,规范了政府机构的行为和决策过程。
法院可以审查政府的行政决策,确保其合法、合理和公正。
基本法的地位:
以色列没有正式的成文宪法,而是依赖一系列称为“基本法”的法律。
基本法在法律体系中具有特殊地位,法院可以依据基本法对政府行为进行审查。
法院的独立性:
以色列的法院体系是独立的,不受政府或其他政治势力的干预。
法院的独立性有助于确保其在对政府进行监督和审查方面的公正和客观。
多数人的暴政
可以看出来以色列的政治体系设置,照比其他西方民主国家有一些的弊端,只有司法独立一个手段对政府进行制衡和监督。而目前以色列右派想要废除司法独立和司法对政府监督这个作用,即所谓的“司法改革”。如果这个司法改革成功,以色列完全陷入没有制衡,一旦一个政党取得多数票,将会完成掌控一个国家的所有体系,包括行政,立法,和司法,这将陷入西方民主选举的一个困境“多数人的暴政”。
"多数人的暴政"(Tyranny of the Majority)是一个政治学术语,用于描述民主体制中可能出现的一种现象,即多数人的意愿压倒少数人的权益,从而导致少数人的利益和权利受到侵犯。
(1)起源 这个概念最早由法国政治思想家托克维尔(Alexis de Tocqueville)在其著作《论美国的民主》中提出。他在考察美国民主体制时,指出多数人的意愿可能成为一种不可抗拒的力量,从而压制少数人的权益。(2)描述 多数人的暴政描述了一个现象,即在民主体制下,多数人的意愿可能完全决定政府政策和法律,使得少数人的利益和权利受到忽视或侵犯。这可能导致社会不平等和不公,甚至可能出现立法屠杀少数民族或族群之类的法案。
西方“多数人暴政”的经典案例
1,美国的奴隶制:在19世纪初的美国,多数人支持奴隶制,导致非洲裔美国人的基本人权被剥夺。2,纳粹德国的反犹法律:在希特勒上台后,多数人支持的反犹法律剥夺了德国犹太人的许多基本权利。3,澳大利亚对土著人的不公平待遇:在澳大利亚历史上,白人多数人通过法律和政策剥夺了土著人的土地和文化权利。4,瑞士妇女的选举权:直到1971年,瑞士的一些州才给予妇女选举权。在此之前,男性多数通过公民投票反对赋予妇女选举权。5,印度教民族主义的兴起:在一些情况下,印度的印度教民族主义者试图强制其信仰和习俗,可能导致少数宗教和文化群体的权利受到侵犯。6,法国的面纱禁令:2010年,法国通过禁止在公共场所佩戴覆盖面部的面纱的法律。一些人认为这一禁令侵犯了穆斯林妇女的宗教自由。7,日本对朝鲜学校的歧视:在日本,朝鲜学校和学生长期受到歧视和排斥,反映了多数人对少数族裔的不公平待遇。8,美国在第二次世界大战期间对日裔美国人的拘禁: 1942年2月,总统富兰克林·D·罗斯福签署了第9066号行政令,授权军方在战争期间将任何人从军事区域中排除。于第9066号行政令,美国政府将大约12万名日裔美国人和日本公民从西海岸地区迁往内陆的拘禁营。当时,许多美国人支持对日裔美国人的拘禁,基于对他们的不信任和敌意。这些日裔美国人对拘禁提起了法律挑战,但最高法院在战争期间支持了政府的行动。
美国如何避免“多数人的暴政”
美国发生了许多“多数人暴政”的案例,美国的体系如何避免这种多数人的暴政再次发生?理论上美国有如下措施,不过具体好不好使就让时间和事实来证明。
(1)三权分立:美国政府分为三个独立的分支:行政、立法和司法。这三个分支相互制衡,确保没有一个分支或多数人集团能够完全控制政府。(2)双院制立法机构:美国国会由参议院和众议院组成。参议院的每个州有两名参议员,确保每个州的代表平等,而不是仅基于人口多数。(3)宪法保护:美国宪法包括一系列保护个人权利和自由的条款,如第一修正案保护言论自由。这些保护确保了少数人的权利不会被多数人的意愿侵犯。(4)司法审查:美国的法院系统可以对法律和政府行动进行审查,以确保它们符合宪法。这为保护少数人权利提供了另一道防线。(5)联邦制:美国的联邦制允许各州在许多问题上拥有广泛的自主权。这有助于保护少数人的利益,因为不同的州可以代表不同的利益和观点。(6)选举制度:美国的选举制度通过一系列复杂的选举规则,如选举人团制度,确保总统选举不仅基于人口多数。(7)民间社会和新闻自由:强大的民间社会和新闻自由有助于确保多元化的观点得到表达,防止多数人的观点完全主导公共讨论。(8)少数派权利:在立法过程中,如参议院的规则,保护了少数派的一些权利,使他们能够对立法有所影响,即使他们不占多数。(9)间接选举:许多重要职位,如总统,是通过间接选举产生的,这为直接的多数人统治设置了障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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