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把不喜欢的人都封杀掉!

2018-01-10 C计划-蓝方 C计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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阅读提示:你支持封杀PGone吗?这个去年因《中国有嘻哈》一炮走红的嘻哈歌手,可能是当下中国最遭唾弃的人了。先是曝出与“好兄弟”贾乃亮的老婆李小璐有染,接着又被举报歌词涉嫌教唆青少年吸毒与侮辱妇女。PGone被几大官媒点名批评,一系列商业演出取消,所有作品全网下架。而后,还有粉丝误以为批评爱豆的“紫光阁”是一家饭店,愤而买下“紫光阁地沟油”的热搜。一时间,封杀PGone的话题变成了新年伊始的流量担当。然而,“封杀”两字背后,还有更多值得我们讨论的议题。全文3309字,阅读需要5分钟。



 

十年前,北京举行了一场“封杀现象法律研讨会”。那时,汤唯因出演《色戒》被有关部门“封杀”的消息正传的沸沸扬扬。法学界诸多学者在这场研讨会上慷慨发言,呼吁加快传媒领域立法,明确权力边界,用法律和程序保障艺人的工作权利。



而十年间,各种明星艺人被封杀、上黑名单、“疑似解禁”的传言依然不断。学者们呼吁多年的传媒立法却杳无音信。谁被“封杀”,谁被“解禁”,似乎只是普通人茶余饭后的谈资,不过流量时代的消费品。甚至每当一些艺人出现不当言行,呼吁政府“封杀”反成主流声音。

什么样的艺人应该被“封杀”?“封杀”到什么程度?相应的法律程序是什么?

“封杀”绝不只是一个娱乐话题。它关涉公民权利,更关涉程序正义,关涉一个国家的法治程度。

我们今天一起来捋一捋,到底该怎么看待“封杀”这件事。

 

(图为PG ONE)

对艺人的封杀,通常有两种情形。

一种是行业内自发“封杀”。艺人曝出丑闻,人设口碑坍塌。担心影响品牌形象,经纪公司、广告公司、平台公司纷纷解约、下架其作品。这一类封杀,多少出于商业考虑,也有合同和合同法保障双方权利。

另一种,则是我们今天要讨论的“封杀”——来自政府“有关部门”的行政封杀令。此类“封杀”,民间常有耳闻,却甚少见到明确证据。人们多根据“封杀”强度之大、范围之广,官方媒体的统一造势,以及内部流出的各种文件、名单,来揣测某个从公众视野中消失已久的艺人,应该被“有关部门”封杀了。

这种封杀,并不针对某个“违规”或有争议的作品,而专门针对某个艺人。通常会因为TA涉嫌违法犯罪、性丑闻、发表与当局立场不同的政治言论,而禁止其以各种方式出现在荧幕之上,如禁播其演艺作品、商业广告,禁止其参与各种演出。其本质,是对艺人就业权的限制乃至剥夺。

要评价这种”封杀”,不妨采用目的与手段的分析框架。

 

目的:为了惩罚的“封杀”


就业权作为一项基本宪法权利,要限制乃至剥夺它,通常有两个理由:

-预防继续的伤害:如果当事人继续行使他的就业权,会对他人的权利或公共利益造成损害;为了避免这种损害的发生,需要限制当事人的就业权。(论证1)

-惩罚:当事人曾伤害他人权利或公共利益,因此以剥夺其就业权为手段作为对他的惩罚。(论证2)

 

先看论证1。

为什么说一个有品行污点的艺人继续演出或继续播放他的作品,会侵犯他人权利或公共利益?

背后可能的逻辑是:艺人的道德品行有问题,TA会在其作品、演出中宣扬此种有害的价值取向。

这一推理成立吗?

艺术作品,范围广泛。有的艺人,创作主要源于生活,在私生活中吸毒、侮辱女性,可能在其作品中也充满这样的描写;但有的作品,与私人生活完全无关。一些在私生活中劈腿、不忠、陷入绯闻的导演,同样可以拍出体现人类终极关怀的鸿篇巨制(例如波兰斯基)。

艺人的道德,到底会否影响他参与的作品、演出的价值取向,需要区分具体的场景。与其诉诸艺人的私德,不如就事论事判断他的作品在价值导向上到底有没有问题,以此来决定应该“封杀”他的哪些作品。

 

再看论证2。

封杀作为一种惩罚,是对公序良俗的维护。既让当事人为自己的过错付出代价,也向社会明确释放信号:犯了这样的错误,社会的容忍度是非常低的。如果不施加这样的惩罚,则会向粉丝、青少年传播错误的价值信号:做过这些事也没关系,一样的大红大紫。

论证2,通常是支持封杀艺人的“正当性”更可接受的论证。

 

手段:关于“惩罚”的正当程序


要惩罚犯下过错的艺人,一个社会有很多手段可以选择。舆论谴责,观众抵制,当事人自然也会失去大量商业机会,蒙受名誉、财产上的损失。

但一旦“有关部门”出手,惩罚就变成了行政处罚。而行政处罚,就应该在法律的框架下进行。

根据《行政处罚法》,所有的行政处罚,都应有法定依据,遵守法定程序。对违法行为给予行政处罚的规定必须公布;未经公布的,不得作为行政处罚的依据。

艺人会因哪些行为被封杀?“封杀”具体的范围是什么、有效期有多长?“封杀”的程序具体是什么?

遗憾的是,关于“封杀”,无一有公开规定。每当人们发现有艺人疑似被封杀,媒体只能通过内部人士、“知情人士”辗转核实,揣测事由。

迄今为止,最接近于“法定依据”的文件,是2014 年9月28日,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办公厅下发《关于加强有关广播电视节目、影视剧和网络视听节目制作传播管理的通知》。这份通知又被称作“劣迹令”:涉嫌吸毒、嫖娼等违法犯罪行为的艺人,作为主创人员参与制作的影视作品、广告都一律停播;也不得再邀请他们参与各类影视作品的制作。

这份通知,只是一份行政规范性文件。而根据中国的《行政处罚法》,对行政处罚的设定,至少应是规章及以上的层级。而对企业和个体户以外的自然人的从业禁止的规定,需要达到法律或者行政法规的级别。《通知》的法律效力,值得质疑。

根据这些法律效力有限、存在于抽屉里、甚至根本不存在的依据对艺人进行封杀,还有这么三个问题值得我们讨论:

 

-做出哪些行为的艺人应该遭到行政处罚?

从目前所见的新闻来看,除了涉嫌吸毒、嫖娼等违法犯罪行为的艺人,因为一些无关法律底线的道德污点,或与当局立场不同的政治言论而被“封杀”的案例也不在少数。

除了法律法规明确禁止的行为,是否要对艺人这个群体提出更高的行为规范要求?

(图为柯震东为吸毒公开道歉)


例如,《公务员法》第十一条第四款便明确规定,公务员应“具备良好的品行”。第五十三条,则列出了公务员明确禁止的行为,包括“参与或支持色情、吸毒、赌博、迷信等活动”“违反职业道德、社会公德”。《律师法》第五条里也有类似表述,“申请律师执业,应当……品行良好。”

如何定义品行良好,如何界定职业道德、社会公德,都可以进一步讨论。但以公职人员的道德标准要求艺人,要求其必须德艺双馨,并将这种德艺双馨的道德标准立法化,究竟是否合理、是否必要?


-对艺人的“封杀”是否符合比例原则?

就算我们的社会达成共识,对艺人这个群体应该有更高的行为规范要求。一旦其违反相应规范,应对其作出惩罚。那这种惩罚,究竟要多到什么程度才与当事人的过错相当?

以“劣迹令”为例。涉嫌吸毒、嫖娼的艺人,其实都已承受了法律后果。这种处罚,还应影响其职业准入吗?

在中国,一些职业有着较高的准入门槛。例如曾受过刑事处罚、开除公职的不得被录用为公务员;受过过失犯罪以外的刑事处罚者,不能做律师;剥夺政治权利,或故意犯罪受到有期徒刑以上刑事处罚的人,也不能做教师。

对于艺人,是否也要有职业准入层面的进一步惩罚?一个人,因为他过去的某个道德污点,到底应该承受什么后果?因为他犯过错,所以要断了他再翻身的机会,要断了他的经济来源,要拒绝给予他任何荣誉?这个惩罚究竟要牵涉到他职业发展的哪些方面,其影响究竟应该持续多久?

 

-被“封杀”的艺人是否有权利救济渠道?

根据《行政处罚法》,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行政机关所给予的行政处罚,享有陈述权、申辩权;对行政处罚不服的,有权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而当前的“封杀”,基本在法律框架外进行。被处罚的艺人,无处申辩,也更无路径提起行政复议或诉讼。

 

在完全缺乏法律规范的情况下,动辄以行政手段“封杀”艺人,不仅会侵犯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也无益于法治社会的建设。

回到这次对PGone的封杀上。PGone某些作品的内容有违内容审查的规定,依法下架无可厚非;人设坍塌,引起公众反感、抵制,失去商业机会,也是民间社会的正常反应。


(图为PG ONE)


但若这种封杀,真的是来自“有关部门”,却可能成为令人担忧、对公民权利的侵犯。

我们可能会因为自己不喜欢的人被封杀而高兴,甚至还会积极呼吁“有关部门”封杀掉那些我们不喜欢的声音。但在没有法律保障的情况下,谁知道下一个会被封杀的是谁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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