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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用期间被公司无故被辞退!看看法院怎么判


你有过试用期没结束就被辞退的经历吗?



在法律越来越规范的今天,大部分公司并不会无缘无故辞退员工。但有的公司会以试用期为由,无故辞退员工。


下面我们先来看看这个例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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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王入职了一家互联网科技公司,担任产品经理职务,双方在劳动合同里约定了三个月的试用期。入职一周后,公司举行新员工述职会,每个新入职员工需要以PPT的形式制作一次产品规划。


会后,小王便被告知其在述职会上的表现,缺乏公司要求产品经理具备的基本素质,与公司发展和岗位要求不匹配,未能通过试用期考核。接着,公司通知小王离职。



小王认为公司的解除行为毫无道理,要求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赔偿金。而公司则认为,试用期的解除原因很宽泛,只要公司认为员工不符合录用条件便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法官介绍说,《劳动合同法》赋予了用人单位在试用期内更大的单方解除劳动合同的权利,即劳动者在试用期内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情况下,用人单位就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但同时,用人单位需要对“不符合录用条件”承担举证责任,否则需承担法律后果。


而判断员工是否符合录用条件,是需要有相互认可的衡量标准、符合一般意义的社会常识和考核机制。


而在此案中,公司仅凭一次述职会上的产品规划不符合要求就通知劳动者试用期解除,属于违法解除劳动合同,法院最终支持了小王的诉讼请求。



我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第一款是这样规定的: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并不给予任何经济补偿。


正是这条法律规定,使得不少公司认为只要公司觉得员工不符合录用条件,就可以随意开除。


而事实上,用人单位在以这条为理由解除劳动合同的时候,是需要提供不符合录用条件的证据的!没有证据,只凭主观判断劳动者不符合录用条件就将其辞退,同样是要承担法律责任的。



来源:@汇博人才网、劳动法宝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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