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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全日制用工遇上加班,这工资你会算吗?


由于非全日制用工的工作时间是平均每日不超过四小时,每周累计不超过二十四小时的用工形式,所以很多非全日制劳动者不知道自己什么情况下算加班,更加不知道自己是否有相应的加班工资。

非全日制工作是一种弹性工作制度,也被称为小时工。指的是在《劳动法》规定的全日制用工形式以外,劳动者与一个或一个以上用人单位以小时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并履行相应权利义务的用工形式。它不同于提供家政服务的“钟点工”、“小时工”,同劳务工也是两个概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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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全日制用工加班工资该怎么计算


只能按时计算。根据劳动法的规定超出八小时以外的1.5倍(非双休日),双休日的按2倍计算,节假日三倍。


相关法律知识:

第六十八条:非全日制用工,是指以小时计酬为主,劳动者在同一用人单位一般平均每日工作时间不超过四小时,每周工作时间累计不超过二十四小时的用工形式。


第六十九条:非全日制用工双方当事人可以订立口头协议。


从事非全日制用工的劳动者可以与一个或者一个以上用人单位订立劳动合同;但是,后订立的劳动合同不得影响先订立的劳动合同的履行。



02


非全日制用工工资的计算公式


非全日制用工工资 = 小时工资标准×实际工作小时数

例:钟点工王阿姨在某单位从事保洁工作,约定的小时工资标准为6元,8月份累计工作60小时,计算其当月实得工资。(非全日制用工劳动报酬结算支付周期最长不得超过十五日,每天最多工作四小时。支付周期内工作小时最多为60小时)

根据公式,则为:当月实得工资 = 6×60 = 360(元)


对于非全日制用工而言,其同样也是可以有加班工资的。根据劳动法的有关规定,非全日制劳动者每天工作超出8小时之外的时间都计算为加班时间,按照本人工资的150%计发加班工资;如果是双休日的,则为本人工资的200%;法定节假日为本人工资的3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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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非全日制从业人员的

工资支付问题各地不一



广西:安排非全日制员工在法定节假日工作的,应按其时薪三倍支付工资。

(2017)桂03民终284号判决中,桂林市中级人民法院对于一审法院,“······对原告要求被告给付法定节假日加班工资1650元的诉讼请求,2014年12月15日至2015年4月30日法定节假日7天(含壮族三月三放假2天),原告春节3天假期已休,因原告每2天工作时间为10小时,故原告的法定节假日加班工资应为(7天-3天)×10小时/2天×10元/小时×3倍=600元。”的观点予以确认。

认为非全日制员工不享有法定节假日待遇的地区


江苏:非全日制员工法定节假日工作不视为加班

《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劳动争议案件审理指南》(2012)

(五)非全日制用工加班工准则处理

《劳动合同法》第六十八条规定,非全日制用工,是指以小时计酬为主,劳动者在同一用人单位一般平均每日工作时间不超过四小时,每周工作时间累计不超过二十四小时的用工形式。据此规定,非全日制不能简单以工作时间来判断是否属于加班,现时应当将工作时间看作是否属于非全日制的重要判断标准。因此,经协商一致,劳动者从事非全日制工作的,无论是法定休息日,还是法定节假日工作的,均不认定是加班。对于每周超过24小时的非全日制用工,不是支付加班费的问题,而是认定为非全日制用工不成立,认定为全日制用工,按全日制用工适用《劳动法》、《劳动合同法》的有关权利和义务。”


湖北:非全日制员工法定节假日工作不视为加班,另有约定的除外

《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民事审判工作座谈会会议纪要》(2013)第二十四条:“考虑到非全日制用工和不定时工作制的特殊性,原则上非全日制用工和不定时工作制不宜认定存在加班费,但双方当事人在劳动合同中对支付加班费有约定的,依照当事人的约定处理。”


四川:支付非全日制员工法定节假日工资无法律依据

达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在(2016)川17民终1280号判决书中阐述:“本院认为······张远纯与新华物业达州分公司之间是非全日制用工关系,故张远纯要求支付带薪年休假工资、法定节假日工资无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

各地在非全日制员工是否享受,以及如何享受法定节假日待遇上都形成了不同意见。分支机构较多的用人单位很难一一甄别与及时调整。为避免不必要的争讼,建议:用人单位在与劳动者订立非全日制用工协议时,一并就法定节假日报酬的给付标准进行明确约定。

来源:劳动法宝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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