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佳县特设公益性岗位管理暂行办法

陕北小招 2023-02-21
佳县特设公益性岗位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 为进一步规范和加强特设公益性岗位管理,根据《国家林业和草原局办公室 财政部办公厅 国家乡村振兴局综合司关于印发<生态护林员管理办法>的通知》(办规字〔2021〕115号)、《陕西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陕西省财政厅关于印发<陕西省公益性岗位开发管理办法>的通知》(陕人社发〔2018〕56号)、《陕西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陕西省财政厅关于做好公益性岗位开发管理有关工作的通知》(陕人社发〔2020〕13号)、《陕西省水利厅等九部门关于转发<水利部 发展改革委 财政部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 生态环境部 住房城乡建设部 农业农村部 卫生健康委 乡村振兴局关于做好农村供水保障工作的指导意见>的通知》(陕水农发〔2021〕59号)等文件规定,结合佳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特设公益性岗位(以下简称特设公岗)是指在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同乡村振兴有效衔接五年过渡期内,在镇(办、中心)、村(社区)特别设立的以实现公共利益为主要目的,由政府设置的非营利性公共管理和社会公益性服务岗位。

第三条  特设公岗设置管理要遵循“谁开发、谁用人、谁管理、谁负责”的原则。

第四条  特设公岗主要设置:防疫消杀、医护辅助、物资配送、道路管制、卡点值守等应急管理服务岗;保洁、保绿、公共设施维护、便民服务、托老托幼助残、乡村快递收发、治安联防、等便民服务类岗位;农村公路管护、水利设施管护、河湖巡查管护、垃圾污水处理、造林绿化处理、生态护林等三农服务岗;光伏公益性岗位等五类公益性岗位。具体人员有:保洁员、生态护林员、管水员、临时性防疫员等。

第二章  选聘条件、对象及程序

第五条  特设公岗安置对象主要为有劳动能力的无法离乡、无业可扶、无稳定家庭收入的脱贫、易返贫致贫未就业人口。生态护林员在脱贫人口中选聘。管水员可放宽在一般农户中选聘。

第六条  特设公岗应聘人员应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一)佳县籍;

(二)热爱祖国,遵纪守法,爱岗敬业,政治素质良好,无违法犯罪记录;

(三)有就业意愿和相应的劳动能力,身体条件能胜任工作岗位要求(县人社局开发的特设公岗,年龄原则在16-60周岁之间);

(四)未在其他岗位实现就业,且长期在本村(社区)居住。

第七条  特设公岗人员选聘坚持自主自愿、公正公开、规范管理的原则,按以下程序进行:

(一)发布公告。各镇(办、中心)发布选聘公告,村委会(社区)在醒目位置张贴选聘公告。公告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1、选聘资格条件、名额;

2、选聘范围、程序、方式;

3、报名方式和需要提交的相关材料;

4、岗位职责、任务及报酬;

5、其他相关事项。

(二)申报。本人提供身份证、银行卡原件及复印件、《佳县特设公益性岗位申报审批表》等相关资料向村委会(社区)申请,村委会(社区)向镇(办、中心)政府申报。

(三)资格审核。按照选聘条件,镇(办、中心)组织专人对申报材料进行审核,重点审核家庭情况、年龄、身体状况、相应的劳动能力及违法犯罪记录等。

(四)考察评定。镇(办、中心)组成评审组,对符合条件的人员进行考察评定,研究确定拟聘人员。

(五)公示。镇(办、中心)对拟聘人员在镇、村(社区)醒目位置进行张榜公示,并公布举报电话。公示期不少于5天。

(六)聘用。拟聘人员公示期满无异议的或反映问题不影响聘用的,由镇(办、中心)报相关部门备案或审批后,镇(办、中心)政府与其签订聘用协议,协议应明确工作职责、工作时间、待遇等,协议一年一签。聘用协议等相关资料需报县相关行业部门备案。

(七)岗前培训及安排上岗。聘用人员确定后,各镇(办、中心)组织岗前培训,使其掌握岗位所需的基本规范和技能,熟悉岗位工作标准和相关要求,并及时安排上岗工作。未接受培训的不允许上岗。

(八)信息录入。各镇(办、中心)要将上岗人员信息及时录入全国防返贫监测信息系统,保洁员、生态护林员等要同时录入行业部门信息管理系统。 

第三章  岗位管理

第八条  各镇(办、中心)负责特设公岗聘用人员日常考核管理工作。以村(社区)为基本单位,村委会(社区)主要负责人为责任人,对本村各岗位服务人员进行具体统筹管理和考核。各镇(办、中心)、村(社区)应建立特设公岗人员基础档案及台账。

第九条  各镇(办、中心)、村(社区)要结合实际,制定特设公岗具体考核办法。生态护林员每月巡护天数不少于20天;保洁员每月出勤天数不少于15天,每月累计工作时间不得少于20小时。

第十条  各镇(办、中心)、村(社区)要确定专人对特设公岗进行月考核管理工作,每月底由各村(社区)向镇(办、中心)报送本村特设公岗人员考勤等情况。镇(办、中心)在每月5日前对上月特设公岗人员工作进行考核,结果分为优秀、合格、基本合格、不合格四个等次。每月优秀人员占比不高于15%。考核结果作为差异化发放补贴的依据。合格人员按标准全额发放补贴,基本合格人员扣除当月补贴的20%,不合格人员扣除当月补贴的50%,扣除补贴全部用于优秀等次人员的绩效奖励。考核不合格人员及时予以解聘。各镇(办、中心)及时将上月考核及补贴发放文件分别报行业部门,并将补贴发放情况录入全国防返贫监测信息系统。

第十一条  特设公岗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各镇(办、中心)解除聘用协议:

(一)自愿退出的;

(二)不能正常履职或已不在本村(社区)居住的;

(三)通过提供虚假材料或证件聘用的;

(四)本人未提供相应劳动,他人顶替上岗的;

(五)不服从管理的;

(六)违反协议内容、考核不合格的;

(七)违反法律受刑事处罚的;

(八)不符合年龄规定的(具体见第六条第三款)、死亡的;

(九)其他不符合特设公岗条件的。

第十二条  特设公岗解聘后,各镇(办、中心)应于解聘次月向相关行业部门上报补聘资料文件。补聘按本办法第五条、第六条、第七条规定进行。

第四章  劳动报酬

第十三条  保洁员补贴每人每月400元,疫情防控临时性公益岗位补贴每人每月2040元,生态护林员补贴每人每月为600元,管水员补贴按每个行政村每年平均5000元的标准发放,光伏收益公益性岗位补贴每人每月300-1500元不等。特设公岗劳动报酬可根据县财政状况及上级政策规定适当调整。聘用人员上岗后,各镇(办、中心)或行业部门根据考核情况每月10日前将上月补贴打卡发放到位。

第十四条  有条件的镇(办、中心)或行业部门可为特设公岗人员进行体检并购买工伤、人身意外伤害等保险。

第五章  监督检查

第十五条  县相关行业部门要加强对特设公岗人员考核管理工作的监督和指导。定期或不定期对各镇(办、中心)特设公岗人员日常管理、工资支付等情况进行检查。发现违反本办法的问题,要求镇(办、中心)限期整改。

第十六条  对虚报冒领、骗取岗位补贴和社会保险补贴的镇(办、中心)、村(社区),除追回资金外,还要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追究当事人及所在镇(办、中心)、村(社区)负责人的责任。对性质严重、造成恶劣影响的,将问题线索移交纪检监察机关依规依纪依法处理。对不履行新增岗位申报、人员调整备案或审批等制度,对存在挂岗、冒名顶替等行为的,一经查实,由县相关行业部门调剂特设公岗使用指标,用于其他需要的地方,并追回补贴资金,追究相关人员责任,当事特设公岗人员不再列为安置对象。

第六章  附  则

第十七条  本办法由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负责解释。

第十八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5年12月31日。

来源:佳县人社局微信平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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