多省市出台设镇、设街道标准
《山东省设立镇标准》规定:1.拟设镇的乡辖区常住人口不低于3万人,建成区常住人口不低于0.5万人。2.拟设镇的乡建成区面积不低于1.5平方千米。
《山东省设立街道标准》规定:1.拆分后各街道行政区域面积不低于20平方千米,常住人口不少于7万人。2.社区便民服务机构和设施满足群众基本生产生活需求。
《河南省设立镇标准》规定:1.拟设镇的乡位于平原地区的(以下简称平原乡),总人口不少于3.5万人,乡政府所在地建成区常住人口不少于0.8万人、面积不少于3平方公里。2.拟设镇的乡位于山区、丘陵地区的(以下简称山区乡),总人口不少于2.5万人,乡政府所在地建成区常住人口不少于0.5万人、面积不少于2平方公里。
《河南省设立街道标准》规定:1.撤销市辖区政府所在地的镇、市辖区范围内经济技术开发区、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等功能区所在的乡镇和其他已纳入城市规划建设用地范围的乡镇设立街道的,常住人口不少于5万人且从事非农产业人口占常住人口比重不低于70%,建成区面积不低于乡镇总面积的40%。2.撤销县(市)政府所在地的镇、县(市)范围内经济技术开发区、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等功能区所在的乡镇和其他已纳入城市规划建设用地范围的乡镇设立街道的,常住人口不少于4万人且从事非农产业人口占常住人口比重不低于60%,建成区面积不低于乡镇总面积的30%。
《广西壮族自治区设立镇标准》规定:1.拟设镇区域常住人口不低于2.5万人,镇人民政府驻地常住人口不低于总人口的15%;2.拟设镇区域的镇人民政府驻地建成区面积、规模较大且有良好的发展空间。
《广西壮族自治区设立街道标准》规定:1.市辖区,以及常住人口60万人以上的县、不设区的市,拟设街道区域常住人口不低于5万人,建成区人口(含集中居住的新型农村社区和水库、扶贫等易地安置区人口)占拟设街道区域常住人口比重不低于80%;其他县、不设区的市,拟设街道区域常住人口不低于2万人,建成区人口(含集中居住的新型农村社区和水库、扶贫等易地安置区人口)占拟设街道区域常住人口比重不低于50%。2.拟设街道区域面积不低于10平方千米,建成区面积不低于5平方千米。
《甘肃省设立镇标准》规定:辖区常住人口不低于5000人,拟设镇政府驻地常住人口不低于2000人。非农人口占比在全县处领先位次。
《甘肃省设立街道标准》规定:辖区常住人口原则不低于4万人,常住人口城镇化率在本市(区)处领先位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