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多省市出台设镇、设街道标准

方舆论坛 2023-03-16
包括北京市、黑龙江省、浙江省、山东省、河南省、广西壮族自治区、甘肃省等省市已出台镇、街道办事处的设立标准,使镇、街道设立有了规范。本文截取相关人口面积部分,以作对比
《北京市街道办事处设立标准》规定:1.首都功能核心区街道办事处辖区面积一般不小于2平方公里,常住人口一般不低于5万人、不超过10万人;2.其他的街道办事处辖区常住人口不超过15万人3.辖区常住人口城镇化率要超八成
《黑龙江省设立镇标准》规定:1.每平方公里人口密度200人以上的县(市、区),总人口不低于3万人,拟设镇政府驻地人口不低于6000人;2.每平方公里人口密度100人至200人的县(市、区),总人口不低于2.5万人,拟设镇政府驻地人口不低于5000人;3.每平方公里人口密度50人至100人的县(市、区),总人口不低于2万人,拟设镇政府驻地人口不低于4000人;4.每平方公里人口密度50人以下的县(市、区),总人口不低于1.5万人,拟设镇政府驻地人口不低于3000人。
《黑龙江省设立街道标准》规定:1.建成区人口密度每平方公里1万人以上的不设区的市或市辖区,拟设街道区域常住人口不低于5万人,城镇人口不低于3万人;2.建成区人口密度每平方公里0.5—1万人的不设区的市或市辖区,拟设街道区域常住人口不低于3万人,城镇人口不低于1.8万人;3.建成区人口密度每平方公里0.5万人以下的不设区的市或市辖区,拟设街道区域常住人口不低于1.5万人,城镇人口不低于0.9万人。
《浙江省设立镇标准》规定:1.区域户籍(或常住)人口不少于2.5万人;从事第二、第三产业的人口(含兼业人员)占就业人口的比重不低于75%。2.建成区户籍(或常住)人口不少于4000人。3.除山区、海岛等地理条件特殊地区外,区域面积一般为40至200平方千米
《浙江省设立街道标准》规定:1.区域户籍(或常住)人口不少于3.5万人;从事第二、第三产业的人口(含兼业人员)占就业人口的比重不低于80%。2.除山区、海岛等地理条件特殊地区外,区域面积一般为20至70平方千米

《山东省设立镇标准》规定:1.拟设镇的乡辖区常住人口不低于3万人,建成区常住人口不低于0.5万人。2.拟设镇的乡建成区面积不低于1.5平方千米。

《山东省设立街道标准》规定:1.拆分后各街道行政区域面积不低于20平方千米,常住人口不少于7万人。2.社区便民服务机构和设施满足群众基本生产生活需求。

《河南省设立镇标准》规定:1.拟设镇的乡位于平原地区的(以下简称平原乡),总人口不少于3.5万,乡政府所在地建成区常住人口不少于0.8万人、面积不少于3平方公里。2.拟设镇的乡位于山区、丘陵地区的(以下简称山区乡),总人口不少于2.5万人,乡政府所在地建成区常住人口不少于0.5万人、面积不少于2平方公里。

《河南省设立街道标准》规定:1.撤销市辖区政府所在地的镇、市辖区范围内经济技术开发区、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等功能区所在的乡镇和其他已纳入城市规划建设用地范围的乡镇设立街道的,常住人口不少于5万人且从事非农产业人口占常住人口比重不低于70%,建成区面积不低于乡镇总面积的40%。2.撤销县(市)政府所在地的镇、县(市)范围内经济技术开发区、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等功能区所在的乡镇和其他已纳入城市规划建设用地范围的乡镇设立街道的,常住人口不少于4万人且从事非农产业人口占常住人口比重不低于60%,建成区面积不低于乡镇总面积的30%。

《广西壮族自治区设立镇标准》规定:1.拟设镇区域常住人口不低于2.5万人,镇人民政府驻地常住人口不低于总人口的15%;2.拟设镇区域的镇人民政府驻地建成区面积、规模较大且有良好的发展空间。

《广西壮族自治区设立街道标准》规定:1.市辖区,以及常住人口60万人以上的县、不设区的市,拟设街道区域常住人口不低于5万人,建成区人口(含集中居住的新型农村社区和水库、扶贫等易地安置区人口)占拟设街道区域常住人口比重不低于80%;其他县、不设区的市,拟设街道区域常住人口不低于2万人,建成区人口(含集中居住的新型农村社区和水库、扶贫等易地安置区人口)占拟设街道区域常住人口比重不低于50%。2.拟设街道区域面积不低于10平方千米,建成区面积不低于5平方千米。

《甘肃省设立镇标准》规定:辖区常住人口不低于5000人,拟设镇政府驻地常住人口不低于2000人。非农人口占比在全县处领先位次。

《甘肃省设立街道标准》规定:辖区常住人口原则不低于4万人,常住人口城镇化率在本市(区)处领先位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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