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河困难职工救助标准出炉!符合条件的抓紧申请!12月20号截止!
今年我市对困难职工帮扶救助工作进一步完善,并将启动为困难职工“寒冬送暖”活动。活动中,我们将对困难职工家庭进行帮扶救助。救助金的主要来源是中央和省拨付的专项帮扶资金,目前为止,我们共向上争取到专项帮扶资金580万元。
一、申请救助职工条件
1、家庭人均收入低于当地最低生活保障线,生活困难的职工家庭。
2、家庭人均收入高于当地最低生活保障线30%以内,但由于患病、子女上学、残疾、单亲及其他特殊原因造成生活困难的职工家庭。
3、家庭人均收入在当地最低生活保障标准3倍(含)以内,但由于遭受突发事件、意外伤害、重大疾病及其他原因导致生活困难的职工家庭。
4、困难农民工应符合上述规定条件且加入工会组织。
5、须具备职工身份(有工资收入证明、就业合同)。退休及无业人员不纳入救助范围。
二、帮扶救助资金标准
对困难职工的帮扶救助每年救助一次,救助标准不低于500元。
1、用于生活救助的资金,每户每年不得超过5000元。
2、用于医疗救助的资金,每户每年不得超过8000元。
3、用于助学救助的资金,每生每年不得超过5000元。
三、申请救助截止时间
从即日起至2017年12月20日止。
四、受理申请帮扶救助的地点
符合救助条件的市直困难职工,可向本单位工会申请办理,或到黑河市总工会困难职工帮扶中心申请办理(市文化宫一楼);各县(市区)的困难职工可向本单位工会申请办理,或到当地总工会困难职工帮扶中心办理。
黑河市总工会帮扶中心联系电话:8221924
帮扶救助的程序
(1)本人提出救助申请,并填写由帮扶中心统一印制的《申请书》。
(2)帮扶中心根据其需要救助的类别,为其提供相应的《救助申请表》、《困难职工档案信息表》、《家庭成员工资收入证明》、《公示证明》等样表及材料,让申请人回到单位或社区办理。
(3)困难职工要认真填写申请表中的各项内容,并经所在单位或街道社区工会审核盖章。
(4)所在单位或街道社区工会,按要求对申请人申请救助事项进行公示,公示结束后,要将申请人带去的《家庭成员工资收入证明》、《公示证明》等样表材料进行填写并加盖公章,由申请人送交到帮扶中心。
(5)困难职工要携带上述材料及《救助申请表》、《困难职工档案信息表》、身份证、户口簿原件(已在档人员不用原件)及复印件到帮扶中心办理帮扶手续。医疗救助还要携带诊断书或病例首页,并附有近期医疗缴费单的复印件。
(6)帮扶中心应对上报的材料进行审核,必要时可入户核实。入户率应占救助总户数的20%以上。
(7)帮扶中心对符合救助条件的要将信息录入帮扶系统,并提出帮扶救助额度的建议,报本级总工会领导审批。对两节期间集中救助人数较多、额度较大的救助事项,原则上应提交到主席办公会议定。
(8)上述程序办理完毕后,财务人员将帮扶资金汇入困难职工个人银行卡(存折)之中。
助学标准
省总助学资金资助的基本标准为:对考入或就读大学、大专的,一次性助学金标准为每人不高于5000元;对就读中专、高中的,一次性助学金标准为每人不高于1500元;对就读初中、小学的,一次性助学金标准为每人不高于600元。各市(地)、产业工会和县(市)总工会参照此标准,自行确定助学标准。
金秋助学的程序:
一是凡符合条件的,由职工本人向所在单位工会提出资助申请,学校或教育局工会也可为在校的困难学生提出资助申请。
二是申请人填写申请表,并由职工所在单位或职工子女就读学校工会出具审核意见,并进行公示。
三是职工所在单位工会或就读学校工会将相关资料上报所在地工会帮扶中心。四是帮扶中心审核后,报本级总工会领导审批,助学金除了在举行的助学仪式上发放现金外,原则上都应通过银行卡方式发放。
帮扶救助必备的档案材料
(1)生活救助附在申请表后面的材料有:《申请书》、《救助申请表》、《困难职工档案信息表》、《家庭成员工资收入证明》、《公示证明》,身份证复印件和户口本复印件,户口本中的家庭成员页面都要复印,离异的必须附有离婚证复印件,低保户要附有低保证复印件。
(2)医疗救助附在申请表后面的材料有:正规医院出具的诊断书或病例首页,近期的医疗缴费单的复印件,《申请书》、《救助申请表》、《困难职工档案信息表》、《家庭成员工资收入证明》、《公示证明》,身份证复印件和户口本复印件。
(3)金秋助学附在申请表后面的材料有:职工所在单位或职工子女就读学校工会出具的家庭困难证明材料,公示证明,身份证复印件和户口本复印件,当年高考生还应附有录取通知书复印件。
黑龙江省总工会应急救助
资金管理办法(试行)
为了对因自然灾害或突发事故等特殊原因造成生活困难、经有关方面救助之后仍然不能保证正常生活的职工家庭给予及时有效的救助,使之即时化、长效化,省总工会特设立应急救助资金(以下简称资金),特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 资金性质
省总工会每年在本级经费预算中设立应急救助资金拨付各地,由市、县级工会使用管理、专款专用。
第二条 资金主要来源
(一)省总工会拨付各地的资金;
(二)市、县级工会和基层工会配套筹集的资金;
(三)地方财政(行政)拨付的资金;
(四)社会团体或个人捐助资金;
(五)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条 资金分配范围及原则
(一)分配范围。全省行政区域内13个市(地)、63个县(市)工会困难职工帮扶中心及省林业工会等。
(二)分配原则。按照“统筹兼顾、突出重点”的原则,依据各地区自然资源、经济社会发展状况、职工人数、困难职工人数等情况制定分配方案。
第四条 救助对象及标准
(一)救助对象。
1.全省行政区域内,因自然灾害或突发事故(包括火灾、水灾、交通事故、生产安全事故等突发事件)造成人身伤害及财产重大损失,从而导致基本生活难以保证的工会会员职工家庭。
2.各市、县工会困难职工帮扶中心负责对申请受助人员的身份及所遇困难的真实性等进行审核把关,符合条件的给予建档救助。
3.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职工家庭,不予以帮扶救助:提供虚假情况,不符合救助条件的;参与非法活动导致家庭基本生活困难的;政府及有关部门认定的其他不予救助的对象。
(二)救助标准。
1.对于因突发事故导致基本生活难以保证的职工家庭,原则上每户每年救助不超过2000元,用于发放米、面、油、煤等基本生活必须品。
2.对于因意外灾害房屋损毁致使无房可居的困难职工家庭,原则上一年补贴房租不超过3000元,补贴期限不超过一年。各市(地)、县(市)配套资金、社会各界捐助等资金,除按上款规定的对象和标准使用外,可按当地财政、工会的有关规定及捐款单位(人)的意愿,因地制宜确定资金的救助使用对象和标准。
第五条 资金监管
(一)各市、县要建立资金使用的申报、审核、审批、公示、备案等规章制度。
(二)资金发放与使用要坚持“公开、公平、公正、及时”的原则。救助名单需向社会公示。资金支付一般应采取非现金支付形式,通过银行卡(存折)或实物形式发放。
(三)资金在县级(含)以上工会帮扶中心结算。县级以上帮扶中心负责建立和管理应急救助职工家庭档案。县级(含)以下帮扶中心要将救助对象的实名制汇总表及佐证材料留存,实名制表复印件上报市(地)级工会备案。
(四)资金须专款专用,当年资金如有结余可结转下年度滚存使用。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截留、挤占、挪用。对违规、违法使用资金的,要依法依规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五)各级工会困难职工帮扶资金监管领导小组,负责对资金发放、使用和管理情况进行监督检查,确保资金使用及时到位,推动应急救助工作长效发展。
第六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执行
黑龙江省总工会办公室
本期监制/知行合一
来源/黑河市总工会
编辑/丝路
官网 http://www.aihui.gov.c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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