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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CAD|想发top又难找到的那些变量:涉农企业的行政处罚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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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CAD数据库构建的宗旨是提供促进中国“三农”领域学术研究和新型智库建设的“公共品”,在此特别鸣谢浙江大学中国农村发展研究院参与发起,并决定为将行政记录数据转化为更方便学术研究的数据形式提供智力和初始清理资金的支持。按照协议,这些清理的成果将在云桌面上逐步分享给所有的CCAD使用者。
CCAD2020版主要涵盖农业企业、农产品加工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社、家庭农场(含企业与个体户)四个子专题库。
一、行政处罚
行政机关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条的规定给予行政处罚,应当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载明下列事项:(一)当事人的姓名或者名称、地址;(二)违反法律、法规或者规章的事实和证据;(三)行政处罚的种类和依据;;(四)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五)不服行政处罚决定,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六)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名称和作出决定的日期。行政处罚决定书必须盖有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的印章。
二、行政处罚程序
三、行政处罚种类
四、变量解释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行政处罚决定书是行政管理机关针对当事人的违法行为,在经过调查取证掌握违法证据的基础上,制作的记载当事人违法事实、处罚理由、依据和决定等事项的具有法律强制力的书面法律文书。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格式为:地区简称+执法类别+执法性质+[年份]+顺序号。
违法行为类型:违法行为按照情节严重程度分为一般违法行为和严重违法行为(即犯罪行为)。按照其违反的法律,可分为行政违法行为、民事违法行为、刑事违法行为和违宪行为。以贵州家益升饲料有限公司为例,其第一条行政处罚内容为生产不符合产品质量标准的饲料。根据《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管理条例》第十八条,饲料、饲料添加剂生产企业,应当按照产品质量标准以及国务院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制定的饲料、饲料添加剂质量安全管理规范和饲料添加剂安全使用规范组织生产,对生产过程实施有效控制并实行生产记录和产品留样观察制度。 行政处罚内容:《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管理条例》第四十六条提到,饲料、饲料添加剂生产企业、经营者在生产、经营过程中,以非饲料、非饲料添加剂冒充饲料、饲料添加剂等,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饲料管理部门责令停止生产、经营,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产品,违法生产、经营的产品货值金额不足1万元的,并处2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2倍以上5倍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机关名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2017年修正本)》第十五条规定,行政处罚由具有行政处罚权的行政机关在法定职权范围内实施。第十六条规定,国务院或者经国务院授权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可以决定一个行政机关行使有关行政机关的行政处罚权,但限制人身自由的行政处罚权只能由公安机关行使。根据农业农村部令2020年第1号,《农业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二章第十二条,农业行政处罚由违法行为发生地的农业行政处罚机关管辖。第二十一条规定,农业行政处罚机关发现所查处的案件不属于农业农村主管部门管辖的,应当按照有关要求和时限移送有管辖权的部门处理。 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日期:即行政处罚决定书上载明的作出决定的日期信息。《农业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四章第六十九条提到,农业行政处罚机关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应当在七日内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公示日期:行政处罚信息自作出决定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应按规定向全社会公示,公示期限一般为1年。
五、其他连接
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农村部
中国政府网
中华人民共和国司法部
http://www.moj.gov.c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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