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启研观点丨反垄断,下一个是谷歌!

The following article is from 奎星楼笔记 Author 李井奎


谷歌新品牌标识


本文转载自公众号奎星楼笔记,作者李井奎


10月20日,美国司法部对谷歌提起反垄断诉讼,指控这家市值过万亿美元的公司非法利用其市场垄断地位打压竞争对手。这是继1998年对微软发起反垄断诉讼后,首次采取行动打击一家科技巨头的垄断行为。与当年的微软一样,司法部的诉讼将使这家互联网时代的标志性公司面临被分拆的可能。
虽然在微软反垄断诉讼案中,微软公司最终与司法部达成和解,最终微软得以保全,未被分拆,但当年美国政府针对洛克菲勒石油公司以及针对AT&T的反垄断诉讼,都取得了成功,将它们分拆成一系列其他公司。

洛克菲勒石油工厂
美国的反垄断立法始于19世纪的最后20年,这些法律法规被称作反托拉斯法(antitrust legislation)。托拉斯即信托(trust),它是这样一种安排,即委托人将资产控制权授予受托人,受托人将为受益人直接使用资产。在19世纪的最后20年里,石油、钢铁、铁路、糖和棉花等企业的鼓动将他们的股票交给了信托企业,并获得了信托企业管理的企业之利润份额的权利。几家信托企业从事后来被称为垄断(monopolization)的业务。约翰·D·洛克菲勒创立的美孚石油企业就是一个例子。作为对托拉斯策略的回应,美国国会针对州际商业中的行销和组织行动,于1890颁布了《谢尔曼法案》——这是最早的反托拉斯法案。从那时起,有关企业间竞争和行销的立法和行动,通常被称为反托拉斯法。这不是反对信托,而是反对任何被认为是不好的,而不是良性的市场效应的协议。之后的反垄断行动和政策,大多是基于谢尔曼反托拉斯法及支撑法律而做出的。

谢尔曼反托拉斯法案
这次美国司法部发起的诉讼,指控的是谷歌通过非法行动保持其在互联网搜索和搜索广告领域的垄断地位。起诉书说:“如果法院不做出裁决,谷歌将继续执行其反竞争战略,削弱竞争过程,减少消费者的选择,并扼杀创新。”根据美国政府提供的数据,美国近90%的通用搜索引擎查询,均使用谷歌,在移动设备所上,这个比例更是高达近95%。美国司法部长威廉姆·巴尔声称,调查人员发现,谷歌并不是在搜索结果的质量上竞争,而是通过向手机制造商和其他公司付费来获得成功,“最终的结果是,没有人可能挑战谷歌在搜索和搜索广告领域的主导地位。”
1890年的《谢尔曼法案》第一条规定:“任何限制州际间或与外国之间的贸易或商业的契约,以托拉斯形式或其它形式的联合,或共谋,都是非法的。任何人签订上述契约或从事上述联合或共谋,将构成重罪。”这样的罪责面临的惩罚将是重罚和监禁。第二条规定:“任何人垄断或企图垄断,或与他人联合、共谋垄断州际间或与外国间的商业和贸易,将构成重罪。”
第一条认为,限制贸易构成犯罪。第二条规定,垄断州际贸易是犯罪。但是,非常不幸,这部法案并没有定义何为限制贸易,何为垄断。迄今为止,也仍然没有得到定义。
在《谢尔曼法案》颁布24年后,美国国会又通过了一项《克莱顿法案》。这部法案去除了一些模棱两可的地方,确定了在《谢尔曼法案》意义下绝对违法的行为。随后的修正案禁止1)价格歧视,2)排他性交易合同和搭售安排,3)某些类型的合并,4)企业董事相互关联。
按照这个法案,此次司法部对谷歌的诉讼就是在指向其中的第2条,即谷歌达成了排他性的交易合同以及做出了搭售安排。但是,该法案也规定,这些行动只有在实质性地减少竞争或助长垄断的情况下才被禁止,那么,何谓实质性地减少竞争?何谓助长垄断?这部法案仍然没有给出明确的解释,这就为辩论和解释再度留下了很大的空间。
美国司法部标志
美国司法部在对谷歌的起诉书中称,谷歌的行为伤害了美国民众,司法部正在寻求“缓解任何反竞争伤害所需的结构性救济”。一般而言,反垄断案中的“结构性救济”是指出售资产。起诉书表示,“最终,受到选择更少、创新更少、具有竞争力的广告价格更少影响的是消费者和广告商”,因此,司法部“要求法院打破谷歌对搜索分配的控制,以促进竞争和创新”。
不得不说,司法部的起诉书使用了一种适应争议与情感诉求,并且混乱的语言,他们从来无法提供这些指责的确切证据。从科学上讲,语言的目的是客观地解释和检验证据,而不应该考虑受到偏爱的目的、结果或受益人。
如果司法部认定谷歌是垄断企业,那么,他们到底意在何指?联邦法律只说垄断和试图垄断违法,却没有说明垄断到底是什么意思,而至于使消费者选择更少,阻碍了创新等指控,分明又没有实锤的证据。
之所以出现如此之多的混乱,根本原因还是司法部不认可企业之间对生产和分销存在的必要的依赖性。大多数反垄断法律法规似乎都是基于这样一种观点,即只有技术独立的企业进行专业化生产。因此,无论出于何种原因,企业之间签订的任何合同或协议都会受到极大的怀疑,似乎除了试图通过限制性协议来控制竞争和价格之外,没有别的目的。但这种不完整的理解忽略了技术的相互依赖性,以及确保技术相互依赖的企业和团队成员在其生产活动中的可靠性问题。
判定协议的某些影响到底有益还是有害,有害因而非法,其标准是什么?反托拉斯法的最终目的是什么?当有些行销策略影响贸易总收益的分享时,这是好是坏?如果一家企业降低了自己的产出率,提高了价格,然后发现自己获得了更大的利润,那么在什么意义上,这会被视为不好呢?
如果两家企业自愿同意减少联合产出以提高共同利润,为什么这会被认为是不良之举?如果两个年轻的律师成立一间律师事务所,从而比各自单独工作挣更多的钱,得到更高的律师费,那么这种联合不好吗?显然不是,因为事实上大多数律师都在律师事务所工作,所以这是合法的。然而,如果两家大律师事务所合并,就可能会被视为过于集中,因此是不好的和非法的。为什么?根本的问题应该在于,就所允许的行动而言,其基本标准到底是什么?
在过去通过法律和法院诉讼解决竞争与集中问题的一个多世纪里,经济学家提出了一个标准。经济学家的标准是,国民总产出的个人总估值。也就是说,消费者取得了最大的满意度,生产者获得了最大的利润。
然而,还是有些国会议员或各州司法检察官主张要实现其他目标。他们声称,希望通过限制那些对顾客颇富吸引力,价格和成本都更低,同时规模也更大的商店的增长,来保护像“夫妻店”这样的家庭企业。尽管成本更高,对其他公众来说消费者估值下降,但他们仍提倡对小企业提供这样的保护。

杂货铺还是沃尔玛?

是追求消费者总的福利,还是让夫妻店得以存活,哪一个才是更好的目标?这取决于你想生活在一个什么样的世界里;这不是一个经济标准。无论如何,大型连锁店体系的总体效益是如此之大,以至于那些规模较小、独立经营的零售商往往会失去公众的光顾。
几乎每一次技术或生产方面的社会改良,都会伤害到某些人。电力的发展损害了捕鲸业,它曾为灯提供灯油。电报伤害了马车快递的老板和快递员,但对公众利益的估值远远超过了这些成本。超级市场迫使大多数小零售商转行到大卖场当经理或店员,而公众则从更低的价格和更多的便利中得到了实惠。电冰箱取代了送冰工。拉链伤害了纽扣生产商。汽车、收音机、电视和计算机都取代了其他商品和服务的生产商,但公众普遍受益。如果两个或多个具有竞争力的企业之间的协议能够为广大公众带来这样的净收益,那么它应当被我们称作联盟,而不是反竞争的勾结或阴谋。
当然,任何人——政治家、企业家或学术界人士——都可以断言,除了消费者估值之外,其他目标也应该受到重视,比如保护小企业或家庭农场,让其他不够好的搜索引擎公司也活下去。但是,这些目标似乎不该是国家政策的一部分,尽管这样的国家政策也通过在特殊利益立法中的政治竞争而被追求和部分地予以实现。
经过我们的分析,可以看出,在美国的反垄断诉讼中,司法部的诉讼书所运用的语言并非科学的语言,对于何为垄断,也没有清楚一致的理解。其所凝结的,更多的是一种情绪,一种偏爱,甚至是一种党派的意见。

新时代的驴象之争更多的体现了情绪与立场
这次美国司法部对谷歌的诉讼,其所提交的时机恰逢美国大选之前,某种程度上,这或许可以被视为一种政治姿态,因为此举表明,特朗普总统在兑现之前向其支持者做出的承诺,那就是追究某些公司涉嫌扼杀保守派声音的责任。
美国政治上的争斗,蔓延到了经济领域,谷歌、微软等公司成为替罪羔羊,这对于一个以自由竞争相标榜的经济体而言,不能不令人感到担忧。

2020年10月21日星期三于查尔斯河畔


作者简介


李井奎  企研学术顾问


浙江大学经济学博士,浙江财经大学经济学系教授、博士生导师,哈佛大学访问学者。主持国家社会科学基金项目两项,在《Economic Modelling》、《学术月刊》、《社会科学战线》、《经济科学》等杂志发表论文十余篇,出版专著一部,译著多种。

主要研究领域为法律经济学、应用微观计量经济学和经济思想史。在法律经济学领域,师从我国著名经济学家史晋川教授,致力于研究侵权法的经济逻辑基础、《劳动合同法》经济后果的度量、产品责任制与中国产业结构的结合。在经济思想史方面,致力于凯恩斯经济思想和科斯经济思想的研究和译介。其中《约翰·梅那德·凯恩斯著作全编》的翻译出版可谓是一件盛举,全套丛书共十卷十一巨册,计划十年翻译出版完成,日前已经出版四卷;主持翻译《科斯文集》第一卷《科斯论法律经济学》,引领国内法律经济学研究的潮流,也是学术界的一件大事。所著《凯恩斯革命的前世今生》广受读者好评。

教学方面,先后主讲《高级微观经济学》(博士生)、《微观计量经济学方法》(硕士生)和《经济思想与近现代世界》(本科生)等课程,取得了较高的教学成就,2018年荣获“浙江省高校优秀教师”称号。在这一过程中,翻译出版了大量国外优秀教材,其中《高级微观经济学》(克瑞普斯著)、《基本无害的计量经济学》(安格里斯特等著)等广受学术界好评。


表论文:

1. 黑板经济学和真实世界的经济学:科斯定理的两种学术进路,李井奎,《社会科学战线》,2014/01;

2. 侵权判决规避问题:侵权法经济学的挑战,李井奎,《东岳论丛》,2013/12;

3. 产品安全、逆向选择与市场机能,李井奎,《浙江学刊》,2013/01;

4. 温州债务危机的性质、原因与后果,谢作诗、马汴京、李井奎,《社会科学战线》,2012/05(该文被《中国社会科学文摘》转载);

5. 禁止儿童乞讨的法经济学分析,赵骏、李井奎,《法制与社会发展》,2012/01;

6. 亚当·斯密与看不见的手,李井奎,《社会科学战线》,2011/02(该文被《人大复印资料》全文转载);

7. 资本市场扭曲、资本收益率与所有制差异,邵挺、李井奎,《经济科学》,2010/05;

8. 企业破产法的经济结构,李井奎,《广东商学院学报》,2010/01


专著教材:

《走出萧条的经济学圣经》,李井奎著,浙江大学出版社2009年6月第一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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