查看原文
其他

学术资讯 | 浙苏两省发布省级哲学社会科学促进条例

转载自公众号:之江双碳学堂


浙江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公告

第 73 号

《浙江省哲学社会科学工作促进条例》已于2022年7月29日经浙江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七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22年10月1日起施行。

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2022年7月29日


浙江省哲学社会科学工作促进条例

(2022年7月29日浙江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七次会议通过)

第一条 为了繁荣发展哲学社会科学事业,建设哲学社会科学强省,为推进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共同富裕先行和省域现代化先行提供思想理论支撑和智力支持,根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省行政区域内促进哲学社会科学工作,适用本条例。

本条例所称哲学社会科学工作,包括哲学社会科学的学科建设、学术研究、决策咨询、学术交流、宣传普及、人才队伍建设等工作。

第三条 哲学社会科学工作应当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坚持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坚持为人民服务、为社会主义服务方向和百花齐放、百家争鸣方针,坚持围绕中心、服务大局,立足浙江、彰显特色,与时俱进、守正创新,为构建中国特色哲学社会科学学科体系、学术体系、话语体系作出浙江贡献。

第四条 省、设区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将哲学社会科学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纲要,将哲学社会科学工作经费纳入本级财政预算,并建立与经济社会发展相适应的哲学社会科学工作保障机制。

省、设区的市应当编制哲学社会科学发展专项规划,明确本行政区域内哲学社会科学事业的发展目标、重点任务和工作举措。

第五条 省、设区的市、县(市、区)社会科学界联合会,是哲学社会科学工作者的联合组织,按照章程开展活动。

党校(行政学院)、社会科学院、国家机关研究机构等社会科学研究机构和高等学校、哲学社会科学类社会组织,是繁荣发展哲学社会科学事业的主体力量。鼓励和支持高等学校、社会科学研究机构成立社会科学联合会。

第六条 省、设区的市哲学社会科学工作领导机构负责统一指导和协调本行政区域内哲学社会科学工作,其下设的工作机构(以下称哲学社会科学工作机构)承担日常工作。哲学社会科学工作机构设在同级社会科学界联合会。

县(市、区)根据本地实际建立健全哲学社会科学工作协调机制,加强哲学社会科学工作力量,统筹推进本行政区域内哲学社会科学工作。

第七条 省、设区的市哲学社会科学工作机构承担以下职责:

(一)拟订并组织实施哲学社会科学发展专项规划;

(二)组织指导哲学社会科学学术研究、交流和普及活动;

(三)指导新型智库和学术创新平台建设;

(四)推进哲学社会科学人才队伍建设;

(五)组织评选、推荐哲学社会科学优秀成果;

(六)落实哲学社会科学工作领导机构交办的其他工作。

发展改革、教育、科技、民政、财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文化旅游、统计、新闻出版、广播电视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哲学社会科学促进工作。

第八条 省、设区的市哲学社会科学工作机构应当建立健全对口联系和协作机制,统筹支持山区、海岛县(市、区)哲学社会科学工作,促进哲学社会科学事业区域协调发展。

第九条 省教育主管部门应当鼓励和支持高等学校优化哲学社会科学学科专业设置和布局,推进一流学科建设,推动哲学社会科学与自然科学、工程技术科学相互渗透、融合发展,促进基础学科健全扎实、重点学科优势突出、新兴学科和交叉学科创新发展、冷门学科代有传承,加强教材体系建设,提升学科发展质量。

第十条 本省实施新时代马克思主义理论研究和建设工程,统筹资源和研究力量,加强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研究中心建设,深入开展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研究阐释。

高等学校、党校(行政学院)、社会科学院应当加强马克思主义学院(研究所)建设。

第十一条 本省实施文化研究工程,开展浙江历史文化和当代发展研究,加强以红色根脉为核心的革命文化、浙江精神为主题的社会主义先进文化、宋韵文化等为标识的优秀传统文化研究,形成原创性、标志性文化研究成果。

第十二条 省、设区的市哲学社会科学工作机构应当围绕哲学社会科学领域重大学术理论、经济社会发展重大问题,设立哲学社会科学研究课题并予以资助,鼓励和支持开展跨部门跨区域跨学科合作研究。有条件的县(市、区)应当设立哲学社会科学研究课题,加强地方经济社会发展和历史文化研究。

鼓励和支持高等学校、社会科学研究机构实施哲学社会科学创新工程,培育建立哲学社会科学重点研究基地和重点实验室等学术创新平台,推进知识创新、理论创新、方法创新,提高学术创新能力和水平。

第十三条 新闻出版主管部门应当加大对出版机构优秀哲学社会科学出版成果的奖励力度,支持有条件的高等学校、社会科学研究机构创建具有全国影响力的学术期刊。

社会科学界联合会、高等学校、社会科学研究机构应当健全学术出版资助机制,支持优秀哲学社会科学成果出版。

第十四条 省哲学社会科学工作机构应当完善新型智库发展的具体政策措施,支持高等学校、科学研究机构、国家机关研究机构、企业建设专业特色智库,鼓励有条件的哲学社会科学类社会组织成为社会智库,优化智库结构布局,建立健全智库组织形式和管理方式,推动智库发挥咨政建言、理论创新、舆论引导、社会服务、对外交流等功能。

第十五条 智库应当聚焦国家和本省重大战略,加强国情省情调研,开展前瞻性、针对性、储备性政策研究,主动对接决策部门,快速响应政策需求,为科学决策、民主决策、依法决策提供支撑。

智库依托单位应当健全智库内部治理结构,建立适合智库特点的考核体系,完善智库研究人员绩效评价办法,落实智库实体化建设要求。

决策部门应当加强与智库的信息共享和互动交流,促进供需对接,为智库研究提供支持和便利,建立对智库咨询意见的回应和反馈机制。

第十六条 省哲学社会科学工作机构应当建立重大哲学社会科学研究成果发布机制,鼓励和支持高等学校、社会科学研究机构、哲学社会科学类社会组织加强研究成果的宣传推介。

鼓励和支持高等学校、社会科学研究机构培育、引进成果推广应用转化的中介服务机构,建立专业化的研究成果推广和转化运营团队,畅通研究成果转化应用渠道。

第十七条 高等学校、社会科学研究机构应当完善以学术质量、社会影响、实际效果为衡量标准的评价指标,建立健全学术成果分类评价、代表作评价、第三方评估等制度,构建科学规范、公开透明的学术评价体系。

第十八条 省哲学社会科学工作机构负责统筹协调本省哲学社会科学科研诚信工作,构建教育、自律、监督、惩治一体化的科研诚信体系。省相关行业主管部门负责指导管理本系统科研诚信建设。设区的市、县(市、区)落实属地管理责任,加强本地区科研诚信建设。

高等学校、社会科学研究机构、哲学社会科学类社会组织应当履行科研诚信工作主体责任,建立健全科研诚信管理制度,营造良好学术生态。

哲学社会科学工作者应当依法开展学术研究,遵守学术规范、恪守学术道德,落实科研诚信承诺。

第十九条 鼓励和支持高等学校、社会科学研究机构加强与国内外研究力量合作,围绕经济社会发展重大问题和学术理论前沿开展学术交流。

高等学校、社会科学研究机构、哲学社会科学类社会组织,应当按照相关规定举办讲座、论坛等学术活动,加强学术交流平台建设,创建学术论坛品牌。

第二十条 省哲学社会科学工作机构应当会同省有关部门推进国际学术交流合作,组织实施优秀传统文化典籍和学术著作外译、出版、推广工作,加强国际人文交流基地建设,支持优秀学术网站和学术期刊建设外文平台,建设国际传播阵地。

鼓励高等学校、社会科学研究机构、哲学社会科学类社会组织开展哲学社会科学对外传播和国际学术交流合作,支持哲学社会科学研究人员参与国际学术交流活动,对外推介浙江人文历史和优秀研究成果,提升浙江学术国际影响力。

第二十一条 国家机关、群众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哲学社会科学类社会组织应当在职责范围内开展哲学社会科学普及活动。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指导村(居)民委员会利用新时代文明实践场所、农村文化礼堂等基层公共文化场所,开展哲学社会科学普及活动。

各类学校应当结合青少年身心特点,把普及哲学社会科学知识作为素质教育的重要内容。

每年五月的第三周,为全省哲学社会科学普及周。

第二十二条 省、设区的市、县(市、区)社会科学界联合会应当加强哲学社会科学普及基地建设。

科技馆、博物馆、展览馆、文化馆、图书馆、美术馆和青少年宫等公共文化服务场所应当设立普及哲学社会科学知识的设施和内容。政府投资建设的哲学社会科学普及场所,应当免费向公众开放。

新闻媒体应当开设哲学社会科学普及栏目和节目,制作、刊载和播放哲学社会科学普及作品和公益广告,创新传播方式,拓展传播渠道,提升传播内容的知识性和普及性。

第二十三条 高等学校、社会科学研究机构应当以网络公开课、人文大讲堂、校园开放日等形式,将学术资源向社会开放共享。

鼓励和支持哲学社会科学工作者通过解读宣讲、编撰普及读物等方式,推进学术成果的通俗化和大众化表达。

鼓励和支持志愿服务组织和志愿者参与哲学社会科学普及活动。

第二十四条 省、设区的市文明创建指导机构应当将公众人文社会科学素养纳入文明创建考核评价体系。

省、设区的市哲学社会科学工作机构应当定期组织开展公众人文社会科学素养调查评估并向社会公布。

第二十五条 省、设区的市、县(市、区)人才主管部门应当将哲学社会科学人才队伍建设纳入人才发展规划。省哲学社会科学工作机构应当会同省人才主管部门编制哲学社会科学人才发展规划,制定哲学社会科学人才培养、引进、评价和激励政策,培育哲学社会科学创新团队,培养拔尖领军人才,引进高端人才,扶持青年人才,建设种类齐全、梯队衔接、结构合理、专业突出的哲学社会科学人才队伍。

省、设区的市、县(市、区)人才主管部门应当将哲学社会科学优秀人才和优秀成果奖获得者,比照自然科学纳入人才分类认定目录。哲学社会科学优秀人才在住房、医疗、子女教育等方面,与自然科学同层次人才享有同等待遇。

第二十六条 本省支持哲学社会科学类社会组织规范发展。业务主管单位应当加强对哲学社会科学类社会组织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应当将哲学社会科学类社会组织中符合条件的研究人员纳入专业技术人才培养和相关职称系列评定范围,在评价标准和程序上参照事业单位性质的社会科学研究机构执行。

第二十七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利用科技、教育、文化等设施,加强哲学社会科学场馆建设。哲学社会科学场馆应当具备研究交流、宣传普及、成果展示、文献存储等功能。

第二十八条 省哲学社会科学工作机构应当统筹推进哲学社会科学工作数字化改革,依托一体化智能化公共数据平台建立哲学社会科学专题数据库,提供开放共享服务。

开展哲学社会科学普及工作,应当建设数字化交互平台,拓展线上应用场景,提高哲学社会科学普及的覆盖面和实效性。

第二十九条 省哲学社会科学工作机构应当会同省统计部门建立哲学社会科学统计调查制度,定期开展哲学社会科学发展评估工作。

第三十条 省哲学社会科学工作机构应当会同省教育、财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等部门建立符合哲学社会科学研究特点的项目管理体系,制定扩大科研项目经费管理自主权和体现以增加知识价值为导向的间接经费比例的具体办法。

第三十一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按照财政预算管理、政府购买服务规定,鼓励和支持高等学校、社会科学研究机构、哲学社会科学类社会组织和智库依法承接政府购买服务项目。

第三十二条 鼓励社会资金依法通过捐赠、成立学术基金等方式,支持哲学社会科学事业发展。开展捐赠活动或者成立学术基金的,按照相关规定享受国家优惠政策。

第三十三条 省人民政府设立哲学社会科学优秀成果奖,定期开展评选。

设区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对哲学社会科学领域的优秀成果以及在哲学社会科学工作中作出突出贡献的组织和个人,予以褒扬和激励。

第三十四条 本条例自2022年10月1日起施行。


来源:浙江省人大


江苏省哲学社会科学促进条例

(2022年7月29日江苏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一次会议通过)


目  录

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机构与人员

第三章  学术研究与学科建设

第四章  应用研究与成果转化

第五章  传播与普及

第六章  保障与激励

第七章  监督与管理

第八章  附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哲学社会科学工作,推动新时代哲学社会科学事业高质量发展,发挥哲学社会科学认识世界、传承文明、创新理论、咨政育人、服务社会的重要作用,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省行政区域内开展哲学社会科学学术研究与学科建设、应用研究与成果转化、传播与普及,以及保障与激励、监督与管理等活动,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  哲学社会科学工作应当坚持中国共产党的全面领导,坚持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坚持为人民服务、为社会主义服务,坚持百花齐放、百家争鸣,坚持创造性转化、创新性发展,为加快构建中国特色哲学社会科学学科体系、学术体系、话语体系,建构中国自主的知识体系作出江苏贡献,为江苏现代化建设提供理论支撑和智力支持。


第四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将哲学社会科学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以及相关专项规划,建立与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相适应的资金投入机制,营造良好学术环境,为哲学社会科学事业发展提供保障。


第五条  省和设区的市哲学社会科学工作领导小组统一指导、协调本行政区域的哲学社会科学工作,负责审定哲学社会科学发展规划,制定促进哲学社会科学发展的政策措施,决定哲学社会科学工作中的重大事项。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同级哲学社会科学工作主管部门,负责领导小组日常工作。


省、设区的市、县(市、区)哲学社会科学工作主管部门负责督促落实哲学社会科学工作决策部署,组织实施哲学社会科学发展规划以及有关专项规划,统筹哲学社会科学队伍和研究力量,组织实施哲学社会科学创新工程、人才工程等,组织推进理论工作重点平台建设,推动中国特色新型智库(以下简称新型智库)建设,管理社会科学基金,协调解决哲学社会科学工作中的重大问题。


省、设区的市、县(市、区)人才工作、发展改革、教育、科技、财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民政、文化和旅游、统计、新闻出版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哲学社会科学促进相关工作。


第六条  省、设区的市、县(市、区)哲学社会科学界联合会(以下简称社科联)是哲学社会科学工作者的联合组织,是哲学社会科学促进相关工作的具体实施机构,负责组织开展学术研究交流、社会科学普及、决策咨询服务、社科学术社团建设等工作,实施同级人民政府和哲学社会科学工作主管部门委托的优秀成果评奖等事项,定期向同级人民政府和哲学社会科学工作领导小组报告工作。


高等学校等单位设立的社科联组织,依照章程开展哲学社会科学促进相关工作。


第七条  鼓励机关、人民团体、企业事业单位、社会组织和公民依法参与、支持哲学社会科学促进工作。


对在哲学社会科学促进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的组织和个人,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奖励。


第二章  机构与人员


第八条  哲学社会科学机构包括高等学校、党校(行政学院)、社会科学院、机关政策研究机构、社科学术社团以及其他从事哲学社会科学工作的机构。


哲学社会科学机构应当加强对本单位哲学社会科学工作的领导,落实意识形态工作责任制,尊重哲学社会科学发展规律,尊重专家学者的创造性劳动,保证哲学社会科学工作方向导向鲜明正确、学术空气生动活跃。


第九条  本省依托哲学社会科学机构加强新型智库建设,发挥新型智库咨政建言、理论创新、舆论引导、社会服务、对外交流等作用。


新型智库应当以战略问题和公共政策为主要研究对象,以服务科学民主依法决策为宗旨,从事非营利性研究咨询活动。


第十条  哲学社会科学工作者是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事业的重要力量,应当受到全社会的尊重。


哲学社会科学工作者应当坚定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自信、理论自信、制度自信、文化自信,树立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弘扬爱国、创新、求实、奉献、协同、育人的精神,担当学术己任,坚守思想追求。


哲学社会科学工作者在哲学社会科学活动中,应当遵守学术规范、恪守学术道德,履行社会责任;不得弄虚作假,不得参加、支持迷信活动。


第十一条   哲学社会科学研究人员可以根据其学术水平和业务能力选择工作单位,竞聘相应岗位,取得相应的职务、职称。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和哲学社会科学机构应当为哲学社会科学研究人员开展学术研究提供工作便利,发挥其研究专长,为其合理、畅通、有序流动创造环境和条件。


哲学社会科学工作主管部门、教育部门应当健全哲学社会科学教学科研骨干培训研修制度,提高哲学社会科学教学科研人员素质能力。


第十二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和哲学社会科学工作主管部门、人才工作主管部门、教育部门以及哲学社会科学机构,应当鼓励、支持哲学社会科学人才发展,提高各类人才计划中哲学社会科学人才的比重。


哲学社会科学工作主管部门、人才工作主管部门、教育部门应当编制、实施人才发展规划,优化人才队伍结构,加大各层次人才培养力度,构建种类齐全、梯队衔接、结构合理、专业突出的哲学社会科学人才体系。


各类哲学社会科学人才工程应当安排一定比例名额用于支持青年人才发展。实施青年人才普惠性支持政策,在科研项目、表彰激励、成果出版等方面给予倾斜。发现、培养和使用青年人才的情况,应当作为评价哲学社会科学促进工作的重要内容。


第十三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和哲学社会科学机构应当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推进研究人员薪酬制度改革,优化收入结构,提高收入水平,为哲学社会科学优秀人才提供相应待遇。


按照国家规定推进哲学社会科学领域专业技术一级岗位设置试点工作。拓展新型智库研究人员职称晋升通道,将民办社科研究机构中符合条件的研究人员纳入专业技术人才培养和相关职称评定序列,参照事业单位性质的哲学社会科学机构职称评定标准和评审程序执行。


完善领导干部联系哲学社会科学专家制度。


第三章  学术研究与学科建设


第十四条  哲学社会科学工作主管部门、教育部门、社科联以及高等学校、党校(行政学院)、社会科学院等哲学社会科学机构,应当加强哲学社会科学学术研究和学科建设工作,建设具有主体性与原创性的学术体系,构建体现中国特色和普遍意义、凸显江苏特点和发展优势的学科体系。


第十五条  支持哲学社会科学机构和研究人员围绕马克思主义基本理论、马克思主义中国化最新成果,组织开展重大理论问题研究、重大现实问题研究、重大实践经验总结;围绕哲学社会科学领域重大学术理论、经济社会发展重大问题,推进知识创新、理论创新、方法创新,推出高水平研究成果。


鼓励哲学社会科学机构和研究人员以中国实际为研究起点,促进发展中国理论、繁荣中国学术。鼓励建立国情省情地方调研基地,加强国情省情调查研究。


鼓励哲学社会科学机构和研究人员树立国际视野,吸收借鉴国外有益的理论观点和学术成果,增进学术交流互鉴。


第十六条  支持哲学社会科学机构和研究人员在传承弘扬中华优秀传统文化中发挥重要作用,加强对中华优秀传统文化蕴含的思想观念、人文精神、道德规范等的挖掘和阐发,推动优秀传统文化创造性转化、创新性发展。


推进地域文明探源和文脉整理研究与传播,系统挖掘和整理吴文化、楚汉文化、金陵文化、淮扬文化等江苏地域文化,深入研究阐释长江文化、江海文化、大运河文化、江南文化的时代价值。在哲学社会科学及相关学科专业建设中增加中华优秀传统文化内容。加强中华优秀传统文化典籍对外翻译工作。


第十七条  支持哲学社会科学机构和研究人员围绕传承弘扬革命文化、发展社会主义先进文化,研究阐发重要党史事件、党史人物的精神内涵和时代价值,研究阐发以爱国主义为核心的民族精神和以改革创新为核心的时代精神,充分挖掘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新时期、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新时代的江苏特色精神文化资源。


第十八条  哲学社会科学工作主管部门和哲学社会科学机构应当加强对哲学社会科学研究和学术发展的规划、组织和领导,实施哲学社会科学创新工程。探索实行重大前沿领域、重要攻关项目揭榜挂帅制度。


支持建设哲学社会科学协同创新中心、重点研究基地、重点实验室。鼓励发展跨区域、跨学科、跨单位的学术共同体。


第十九条  省教育部门和高等学校、党校(行政学院)、社会科学院,应当优化哲学社会科学学科设置和布局,加大对基础学科建设的指导和支持力度,深化基础学科建设,促进基础学科健全扎实、重点学科优势突出、新兴学科和交叉学科创新发展、冷门学科代有传承。


支持哲学社会科学相关学科进入世界一流建设学科、江苏高校优势学科、江苏省重点学科建设序列。


第二十条  哲学社会科学工作主管部门、教育等部门、社科联和哲学社会科学机构,应当加强支撑平台建设,发挥各类基础研究创新基地、平台、项目作用,引导研究人员加强学科基础理论、概念范畴、研究方法、基本体系和学科发展史研究。


鼓励开展学科共建、学科帮扶,加强学科建设协同创新,提升学科发展质量。


鼓励哲学社会科学和自然科学、工程技术科学相互渗透、融合发展。支持高等学校新文科建设,鼓励建设前沿性文理交叉、多学科融合创新平台。


第二十一条  省教育等部门应当加强哲学社会科学教材体系建设,按照国家统一规定规范教材的编写、审核和选用工作。


哲学社会科学工作主管部门、教育等部门和高等学校应当加强马克思主义学院建设,推动思想政治理论课改革创新,发挥马克思主义理论学科引领作用,推进哲学社会科学各学科领域马克思主义相关学科建设,将马克思主义基本理论列入本学科门类相关专业必修课重要内容。


第四章  应用研究与成果转化

  

第二十二条  鼓励发展哲学社会科学应用研究,以应用研究带动基础研究,以基础研究支撑应用研究,促进基础研究与应用研究、成果转化融通发展。


第二十三条  支持哲学社会科学机构、各类智库和研究人员聚焦现代化建设的战略需求和重大问题,加强前瞻性、针对性、储备性政策研究,形成应用研究成果,为科学民主依法决策提供服务。


第二十四条  各级国家机关应当建立健全决策咨询制度,定期发布决策咨询需求信息,通过项目招标、政府采购、直接委托、课题合作等方式,引导哲学社会科学机构和研究人员围绕经济社会发展大局开展政策研究、决策评估等工作,推动研究成果转化和应用。


各级国家机关应当搭建研究成果转化平台,畅通政策建议报送渠道,建立咨询意见回应反馈机制。


第二十五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应当促进哲学社会科学成果的转化,将咨询报告、政策方案、规划设计、地方调研数据等纳入政府采购范围和政府购买服务指导性目录,并将采购经费纳入部门预算,建立按需购买、以事定费、公开择优、合同管理的成果购买机制,逐步提高政府购买服务的份额或者比例。


鼓励人民团体、企业事业单位、社会组织有偿使用哲学社会科学研究成果与服务。


第二十六条  哲学社会科学工作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新型智库建设的科学规划和分类指导,统筹推进各级各类智库健康有序协调发展,形成以国家高端智库、省重点智库为引领,智库研究、交流、评价等平台为支撑的新型智库建设体系。民政部门和社科联等业务主管单位应当推动社会智库健康发展。


新型智库建设依托单位应当加大新型智库建设投入,加强资源统筹,深化科研体制改革,推动智库实体化建设。


新型智库应当优化内部治理,建立健全适应现代智库发展规律的组织形式和管理方式,创新人才引进和评价激励机制,推进专业化、规范化、品牌化建设。


引导具备决策咨询功能的研究机构、符合条件的决策咨询类研究基地等向新型智库转型。


第五章  传播与普及


第二十七条  引导和支持哲学社会科学机构和研究人员开展对外话语体系研究,增加高质量话语供给,形成易于理解和接受的新概念、新范畴、新表述。


鼓励和支持哲学社会科学机构、新型智库与理论媒体组成话语创新共同体。


第二十八条  鼓励依法开展学术交流。支持举办高水平学术论坛、学术会议,培育彰显江苏特色的学术交流品牌。鼓励参与国际性学术组织和学术活动。推动新型智库加强对外交流,传播中国声音。


第二十九条  哲学社会科学工作主管部门和新闻出版部门应当支持哲学社会科学学术期刊发展,发挥优秀期刊、优秀栏目的示范引领作用。哲学社会科学学术期刊应当以学术质量为刊发标准。


鼓励优秀哲学社会科学著作的策划、出版、发行。推进优秀社科研究成果对外翻译出版,支持优秀学术网站和学术期刊建设外文平台。


第三十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加强社会科学普及能力建设,创新社会科学普及方式,推进社会科学普及事业,促进相关产业发展。精神文明建设指导机构应当将社会科学普及纳入群众性精神文明创建和新时代文明实践活动。


鼓励社会各界组织、参加社会科学普及活动。哲学社会科学机构和研究人员应当参与、支持社会科学普及活动。


本省建立公众人文社会科学素质评估体系,开展人文社会科学评估工作。


第三十一条  省和有条件的地区应当加强哲学社会科学综合性交流展示场所建设。鼓励在科技馆、博物馆、展览馆、文化馆、图书馆、人文景区等场所增设普及社会科学知识的设施与内容。


利用财政性资金建设的社会科学普及场所,应当免费向公众开放。


第六章  保障与激励


第三十二条  机构编制管理机关应当科学设定本级哲学社会科学工作主管部门、社科联和社会科学院的职能配置、机构设置和人员编制。


普通本科院校和有条件的职业院校应当加强人文社科管理服务机构建设,建立健全社科联组织,配备专职或者兼职工作人员。


第三十三条  民政部门、社科联和其他业务主管单位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加强对社科学术社团、民办社科研究机构的指导服务、监督管理,促进其健康有序发展,维护其合法权益。


第三十四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加大财政投入力度,健全多元化、多渠道、多层次的资金投入体系。


财政性哲学社会科学资金主要用于下列哲学社会科学事业发展事项:


(一)基础设施建设;

(二)学术研究与学科建设;

(三)新型智库、社科学术社团建设;

(四)学术交流平台建设;

(五)文化传承与社会科学普及;

(六)哲学社会科学学术期刊发展;

(七)优秀成果出版资助与奖励;

(八)人才的引进、培养和使用;

(九)哲学社会科学促进其他工作。


第三十五条  设立省社会科学基金,用于资助哲学社会科学研究和人才培养。鼓励设区的市设立社会科学基金。


确定社会科学基金资助项目,应当坚持宏观引导、自主申请、平等竞争、同行评审、择优支持的原则。


第三十六条  省哲学社会科学工作主管部门和财政、教育、科技等部门以及社科联,应当创新财政性哲学社会科学资金分配、资助、管理制度,合理核定项目间接费用比例,探索实施科研项目资金包干制试点,赋予项目承担人员更大经费支配权。


哲学社会科学工作主管部门、教育部门、社科联和哲学社会科学机构,应当按照规定完善资金管理制度,落实项目经费管理自主权,简化资金管理流程和经费报销手续。


第三十七条  鼓励组织和个人依法捐赠财产、设立基金,资助哲学社会科学事业。


捐赠财产用于哲学社会科学事业的,依法享受国家有关税费减免等优惠政策。


第三十八条  哲学社会科学工作主管部门、有关部门、社科联和哲学社会科学机构,应当加强哲学社会科学数字化建设,推动大数据、云计算、人工智能等现代信息技术在哲学社会科学领域的应用。


哲学社会科学工作主管部门、有关部门、社科联应当建设哲学社会科学管理服务信息化平台,完善专家库、项目库、成果库等专题数据库,提升管理服务水平。


第三十九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应当按照信息公开有关规定,加强信息公开和共享,完善信息公开、共享的方式和程序,为哲学社会科学机构和研究人员及时获取相关信息提供便利。


第四十条  省、设区的市、县(市、区)建立健全哲学社会科学优秀成果奖励制度,健全评审标准,优化评审流程,完善激励机制,加大对基础研究成果和重大原创成果的奖励力度,发挥哲学社会科学优秀成果奖的导向与激励作用。


第七章  监督与管理


第四十一条  哲学社会科学工作主管部门、有关部门、社科联和哲学社会科学机构,应当建立完善科研监督管理体系和制度,加强科研监督管理工作,促进哲学社会科学事业健康发展。


第四十二条  哲学社会科学工作主管部门、教育部门和哲学社会科学机构,应当加强学术评价制度建设,完善评价标准和指标体系,建立健全科学规范、公开透明的哲学社会科学评价体系。


学术评价应当突出质量、创新、贡献导向,实行分类评价。基础前沿类研究突出同行评价,应用类研究突出决策咨询成效和经济社会效益评估。


科学设置考核评价周期,建立健全多元主体综合评价、学术成果代表作评价、第三方评估评价监督等制度。


第四十三条  本省建立哲学社会科学统计调查制度,掌握哲学社会科学活动基本情况,评价哲学社会科学创新能力。


第四十四条  本省实行财政性哲学社会科学资金绩效管理制度,提高资金配置效率和使用效益。财政性哲学社会科学资金的管理和使用,应当接受审计、财政等部门的监督检查。


第四十五条  本省构建教育、预防、监督、惩治相结合的一体化学术诚信体系,加强科研活动全过程诚信管理。


省哲学社会科学科研诚信联席会议负责统筹推进哲学社会科学诚信建设,省社科联具体承担科研诚信建设有关工作。省有关部门和单位负责管理和指导本系统科研诚信建设工作。哲学社会科学机构应当履行科研诚信管理主体责任。


研究人员违反学术诚信,存在学术不端行为的,所在单位应当依据有关规定予以处理。对拒不处理、逾期不处理或者处理不符合有关规定的,省有关部门和单位可以约谈所在单位主要负责人。


第八章  附则


第四十六条  本条例自2022年9月1日起施行。


来源:江苏省人大


加入企研·学术大数据平台数据分享群,获取更多数据资源及新鲜资讯


·END·

星标⭐我们不迷路!

想要文章及时到,文末“在看”少不了!



点击搜索你感兴趣的内容吧

往期推荐


学术资讯 | 浙江率先出台哲学社会科学工作综合性地方立法

共同富裕(第37期)| “大国之重@共同富裕”主题宣传活动在浙江温州启动

学术前沿 |《管理世界》— 吴育辉 等:绿色债券发行的溢出效应、作用机理及绩效研究

CCAD | 中国特色农产品优势区(企研处理版)数据开放下载!

企研·学术大数据平台 | 科研人有福了!这些数据在暑期限时下载!

学术RA | 专属于您的数据定制服



戳原文,更有料!

您可能也对以下帖子感兴趣

文章有问题?点此查看未经处理的缓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