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考道法易错知识点:法律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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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部分
1、社会秩序是社会生活的一种秩序化状态,保罗社会管理秩序、生产秩序、交通秩序和公共场所秩序等。
2、调节我们行为的规则有很多,如道德、纪律、法律等。
3、社会规则划定了自由的边界。社会规则是人们享有自由的保障。遵守社会规则需要他律和自律。
4、规则不是一成不变的,我们要积极改进规则。
5、法律的特征:是由国家制定或认可;由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对全体社会成员具有普遍约束力。公民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任何人都没有超越法律的特权。国家强制力包括军队、警察、监狱、法庭等。
6、任何人不论职务高低、功劳大小,只要触犯国家法律,都必须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7、我国法律是人民意志和利益的体现,这是我国法律的本质。
8、我们要从小事做起,避免沾染不良习气,自觉遵纪守法,防患于未然。
9、凡未满18周岁的我国公民都是未成年人,是《未成年人保护法》的保护对象。
10、未成年人自我保护能力较弱或缺乏自我保护能力,不等于没有自我保护能力。
11、未成年人身心发育尚不成熟,自我保护能力较弱,法律给予成年人特殊保护,符合法治的平等原则中的“不同情况差别对待”,这并不违背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原则。
12、除了依靠家庭、学校、社会、司法保护之外,还要加强青少年自我保护。
四大保护 | 实施保护的主体 |
家庭保护 | 父母或其他监护人 |
学校保护 | 学校、幼儿园、其他教育机构和老师 |
社会保护 | 政府部门(教育局、文化局、国务院等)、企业组织(电影院、网吧等)、社会组织(共青团、居委会等)和其他成年公民 |
司法保护 | 国家司法机关(包括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民法院以及司法行政部门在内的广义上的司法机关) |
判断依据 | 根据实施保护的主体判断。 家庭保护:主体是“父母”或“其他监护人”。 学校保护:主体是“学校”“幼儿园”或“老师”,注意教育部/厅/局不属于此项。 社会保护:主体是国家机关(教育局、文化局、国务院等)企业组织(电影院、网吧等)、社会组织(共青团、居委会等)和其他成年公民等。 司法保护:是“公安机关”“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以及司法行政部门在内的广义上的司法机关在司法活动中实施的特殊保护,注意司法保护一般是针对违法犯罪的未成年人或牵涉进法律案件的未成年人。 |
注:教育厅/部/局的下发的通知/公告/意见和采取的措施等,属于社会保护而不是学校保护或司法保护;若是学校为落实教育部文件要求而采取相应措施,则属于学校保护。 |
13、未成年人受法律特殊保护,但不等于拥有为所欲为的特权,未成年人违法也要承担相应的责任,不能认为“未成年人在法律特殊保护下可以想做什么就做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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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违法行为是指出于过错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危害社会的行为。
15、任何违法行为都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受到一定的法律制裁。
16、区分一般违法行为和犯罪(严重违法行为)
违法行为 | 承担的责任 | 社会危害程度 | |
一般违法行为 | 民事违法行为 | 民事责任 | 相对轻微 |
行政违法行为 | 行政制裁 | ||
犯罪(严重违法行为) | 刑事违法行为 | 刑事责任(刑罚) | 严重 |
17、较为典型的民事违法行为是侵犯他人民事权利或者没有依法履行合同义务。
18、最常见的行政违法行为是违反《治安管理处罚法》的行为。例如:谎报险情、破坏铁路封闭网、殴打他人等。
19、拘留和罚款是行政违法的标志词,罚金、拘役、刑事拘留是刑事违法的标志词。
20、刑事违法行为是违法行为中最严重的一种,就是我们常说的犯罪。
21、严重社会危害性,是犯罪的最本质特征。刑事违法性,是犯罪额标志。应受刑罚当罚性,是犯罪的严重社会危害性和刑事违法性的必然法律后果。
23、违法与犯罪既有区别,又有联系,我们要防微杜渐,预防违法犯罪行为的产生。一般违法行为和犯罪之间虽然有着严格的界限,但两者之间没有不可逾越的鸿沟。有一般违法行为的人,若不及时改正,任其发展下去,就可能导致犯罪。
24、违法不一定受到刑罚处罚,只有犯罪才会受到刑罚处罚。
25、预防违法犯罪:杜绝不良行为,增强法治观念,依法自律,做一个自觉守法的人。面对违法犯罪时,我们要善于斗争,在保全自己、减少伤害的前提下,巧妙地借助他人的力量,采取机智灵活的方式,同违法犯罪作斗争。
26、我国刑法规定,已满16周岁的人犯罪,应当负刑事责任。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六周岁的人,犯故意杀人、故意伤害致人重伤或者死亡、强奸、抢劫、贩卖毒品、防火、爆炸、投毒罪的,应当负刑事责任。
27、诉讼是处理纠纷和应对侵害最正规、最权威的手段,是维护合法权益的最后屏障。
28、区分公民与人民:
(1)公民是法律概念,人民是政治概念。
(2)公民比人民范围大,人民都是公民,公民却不一定是人民。依法被剥夺政治权利的人和敌对分子属于公民,不属于人民。因此,“国家一切权力属于公民”“公民是国家的主人”的说法都是错误的。
29、区分权力与权利:
(公)权力 | (私)权利 |
政治概念 | 法律概念 |
权力的行使主体是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 | 权利的行使主体是一般主体 |
权力一般体现公共利益 | 权利一般体现个人或某个群体的利益 |
权力必须依法行使,不得放弃或转让 | 权利可以放弃或转让 |
“法无授权即禁止(不可为) | “法无禁止即可为 |
30、宪法是公民权利的保障书,是治国安邦的总章程;宪法是一切组织和个人的根本活动准则;宪法是国家的根本法,在国家法律体系中具有最高的法律地位、法律权威和法律效力;宪法是国家法制统一的基础,是整个法律体系的核心。
31、宪法规定了国家生活中最根本、最重要的问题。
32、一切权力属于人民、尊重和保障人权是宪法原则。宪法的基本原则是我国是人民民主专政的社会主义国家,国家的一切权力属于人民。
33、宪法不是普通法律的简单相加,宪法是普通法律的立法基础和立法依据,宪法是“母法”,其他法律是“子法”。即使所有其他法律相加也不等于宪法,因为他们内容不同。
34、宪法与我们每个人息息相关,我们的一生都离不开宪法的保护。
35、依法治国的核心是依宪治国。
36、规范国家权力运行以保障公民权利是宪法的核心价值追求。
37、我国正在建立和完善法律监督体系。
38、宪法监督有利于减少违宪行为。
39、公民的基本权利和义务是宪法的核心内容,确认并保障公民基本权利实现,是宪法的核心价值。
40、公民的基本权利:①政治权利和自由;②人身权利;③社会经济权利;④文化教育权利;⑤其他权利。
41、选举权和被选举权是公民的一项基本政治权利,是公民参与管理国家和管理社会的基础。
42、民主监督是公民参与民主生活、行使公民监督权的具体体现。
43、人身自由的重要性:是公民最基本、最重要的权利、只有在人身自由得到保障的前提下,公民才能独立、自由、有尊严地生活。
44、公民的通信自由和通信秘密受法律的保护。“为了关心教育孩子,父母可以在没有经过子女同意的情况下查看子女的私人信件”的观点是错误的。
45、应注意非法搜查公民的住宅、书包、行李,私自查看他人信件等都属于侵犯公民的隐私权。
46、人格尊严权的内容:包括名誉权、荣誉权、肖像权、姓名权、隐私权等。
47、给他人起侮辱性绰号是侵犯名誉权而不是姓名权。
48、公民可以通过合法方式取得财产,并依法占有和使用,获得收益和进行处分。我国法律只保护公民合法的私有财产。不属于合法的公民财产(如不明理藏物、检拾到的他人的财物、采用非法手段获得的财物等)不受法律保护。
49、公民的文化权利包括科学研究的自由、文学艺术创作的自由和从事其他文化活动的自由。50、受教育既是公民的权利,也是公民必须履行的义务。义务教育阶段的受教育权是不可以放弃的。因此,任何不完成义务教育或者父母不让孩子完成义务教育的行为都是违法的。
51、义务教育,是国家统一实施的所有适龄儿童、少年必须接受的教育,是国家必须予以保障的公益事业。义务教育具有强制性、统一性和公益性三个基本特征。
52、依照我国继承法,继承方式包括法定继承和遗嘱继承两种。
53、国家依法保护未成年人的智力成果权、荣誉权不受侵犯。
54、公民的权利与义务相互依存、相互促进。权利的实现需要义务的履行,义务的履行促进权利的实现。公民既是合法权利的享有者,又是法定义务的承担者。
55、权利与义务相统一并不意味着权利与义务是完全对等的。并不是“享受多少权利就要履行多少义务”“履行多少义务就可以享受多少权利”。
56、公民正确行使权利的做法:行使权利不能超越它本身的界限,不能滥用权利;个人的自由和权利不能以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利益和集体利益为代价;公民行使权利应按照规定的活动方式步相过程进行;公民权利受到损害,要依照法定程序维护权利。
57、公民维护权利的方式:协商、调解、仲裁和诉讼等。仲裁需有仲裁协议。
58、公民的基本义务:①遵守宪法法律;②维护国家利益③依法服兵役;④依法纳税:⑤劳动的义务、受教有义务、夫妻双方实行计划生育的义务、父母抚养教未成年子女的义务和成年子女赡养扶助父母的义务等。
59、依法纳税是我国公民的一项基本义务,无论年龄大小,每个公民都应自觉履行。未成年人取得的收入超过个税起征点也应该依法纳税。不能认为“未成年人与纳税没有关系”。
60、国家利益与集体利益、个人利益的关系:既有区别,又相互联系。国家利益是整体利益,集体利益、个人利益是局部利益。整体利益照顾了大多数人民的长远需求,符合大多数群体的利益。从根本上说,国家利益与集体利益、个人利益是一致的。
61、国家安全的重要性:是国家生存和发展的重要保障;是人民幸福安康的前提。
62、维护国家安全的内容:①维护国家的主权、领土完整不受侵犯:②国家秘密不被窃取、泄露和出卖;③社会秩序不被破坏等。
63、法定义务的要求:法律要求做的必须去做;法律禁止做的坚决不做。
64、区分民事诉讼、行政诉讼、刑事诉讼:
(1)民事诉讼主要针对公民遇到的人身关系或财产关系的争议。
(2)行政诉讼主要针对行政机关的行政行为对公民合法权益的侵犯。
(3)刑事诉讼主要针对某些侵犯公民人身、财产权利的行为。
65、公有制经济与非公有制经济都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重要组成部分,是我国经济社会发展的重要基础。
66、坚持公有制为主体、多种所有制经济共同发展的基本经济制度。国有经济是国民经济的主导。
67、公有制经济在国民经济中发挥主体作用。
68、国有经济作用:发展、壮大国有经济,对提供公共服务、发展重要前瞻性战略性产业、保护生态环境、支持科技进步和保障国家安全等具有关键作用
69、集体经济作用:发展、壮大集体经济,对广泛吸纳社会资金、缓解就业压力、增加公共积累和实现共同富裕等具有重要作用
70、非公有制经济作用:在支撑经济增长、增加税收、扩大就业、促进大众创业和万众创新等方面发挥着重要作用
71、国家对各种所有制经济作用:国有经济——国家保障国有经济的巩固和发展;集体经济——国家保护城乡集体经济组织的合法的权利和利益,鼓励、指导和帮助集体经济的发展;非公有制经济——鼓励、支持、引导非公有制经济的发展
72、区分:
人民代表大会 | 国家权力机关,包括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 | 我国最高国家权力机关 |
人民代表大会制度 | 我国的根本政治制度 |
73、我国的根本政治制度:人民代表大会制度。
74、我国是人民民主专政的社会主义国家,国家的一切权力属于人民,人民有权决定国家的重大事务。
75、区分人民代表大会和人大代表的职权:
(1)人民代表大会的职权:立法权、决定权、任免权、监督权。
(2)人大代表的职权:审议权、表决权、提案权、质询权。
76、区分人民代表大会的四项职权:
职权 | 关键词 |
立法权 | “制定”“修改”“废止”法律(巧记:立、改、废) |
决定权 | “批准”“表决”“通过”工作报告以及国家政策方针、重大事项、规划等 |
任免权 | “选举”“任命“罢免”相关国家机关领导人及其他组成人员 |
监督权 | “监督”宪法和法律的实施,“监督”本级国家行政机关、监察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的工作,包括“听取”“审议”等 |
77、我国的基本政治制度: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制度、民族区域自治制度和基层群众自治制度。
78、中国共产党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的领导核心,中国共产党的领导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最本质的特征,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的最大优势。
79、我国宪法规定,各少数民族聚居的地方实行区域自治,设立自治机关,行使自治权。
80、公民没有立法权,公民可以给立法提意见或建议,但不能说“公民在行使立法权”。
公民没有执法权,不能说“公民依法打击犯罪”(严格执法)。
81、人民政协是我国协商民主的重要渠道和专门协商机构;居民委员会和村民委员会是基层群众自治组织。二者都不是我国的国家机关。
82、民族自治地区有“一定的自治权”,但不能说有“高度自治权”或“完全自治”。
83、在我国,中国共产党是执政党,各民主党派是参政党,并不与中国共产党轮流执政。不能说我国的民主党派是在野党。
84、我国国家机构包括国家权力机关、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国家行政机关、国家监察机关、国家司法机关等。
85、行政机关必须依法行政。坚持法定职责必须为、法无授权不可为。
86、国家机关由人大产生,对人大负责,受人大监督。
87、我国政府的权力来源于:人民。
88、政府的宗旨:为人民服务。政府的工作:要对人民负责,为人民谋利益。
89、依法行政的重要性:是现代法治政府行使权力普遍奉行的基本准则。
90、依法行政的核心:规范政府的行政权。
91、国家主席是一个国家机关,而非一个人。但我们常用国家主席的职位称呼其工作人员。92、区分监察委员会和人民检察院。人民检察院是囯家的法律监督机关,也是国家的公诉杌关,负责刑事案情的审查与提起公诉,还有部分案情的侦查,如贪污受贿犯罪。而监察委员会是国家公权力的监督机关,专门监察行使公权力的工作人员,如违纪处分。
93、党领导人民治理国家的基本方略:全面依法治国。
94、坚定不移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必须坚持:党的领导、人民当家作主、依法治国有机统一。
95、依法治国和以德治国相辅相成,同等重要,缺一不可。
96、全面依法治国的重要性: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本质要求和重要保障。
97、互联网能够拓宽公民参与民主生活的渠道,但不能扩大公民的民主权利。
98、全面依法治国必须坚持厉行法治,推进科学立法、严格执法、公正司法和全民守法。厉行法治是对全体社会成员的共同要求。
99、法律与道德、法治与德治的关系:法律与道德相辅相成,法治与德治相得益彰。法律是成文的道德,道德是内心的法律。人们道德水平的提高,有利于增强尊法守法的意识和自觉性,有利于促进法治生活方式的形成。
100、自由、平等、公平、正义是社会主义法治追求的基本价值目标。
101、自由不是随心所欲:它受道德、纪律、法律等社会规则的约束。
102、社会珍视自由:珍惜宪法和法律赋予的权利;依法行使权利。
103、人生而平等,集中表现在人格和法律地位上的平等,并不是所有方面都是平等的。“要实现绝对平等”的说法是错误的
104、践行平等:①反对特权;②平等对待他人的合法权利;③敢于抵制不平等的行为;④把平等原则落实到日常的生活、学习和工作中。
105、公平的丰富内涵包括权利公平、规则公平、机会公平。
106、制度保障公平。从立法方面和司法方面保障公平。
107、公平是在比较中产生的,公平总是相对的,没有绝对的公平,“要实现绝对的公平”的观点是错误的
108、公平的重要性:是个人生存和发展的重要保障,是社会稳定和进步的重要基础。
109、坚守公平的要求:个人维护公平;制度保障公平
110、在现实生活中,不公平的现象时有发生,我们要客观看待;要用合法手段解决问题,谋求最大限度的公平。不能采取过激的方式(如暴力、胡搅蛮缠等)追求平等。
111、正义的重要性:是社会文明的尺度,体现了人们对美好社会的期待和追求;是法治追求的基本价值目标之一;是社会制度的重要保障;是社会和谐的基本条件
112、守护正义的要求:个人守护正义;司法维护正义。
113、个人守护正义,需要勇气和智慧。面对非正义行为,一方面要敢于斗争;另一方面要讲究策略,寻找有效的方法。
114、做有正义感的人,要求我们在遇到非正义行为时,要在保证自身安全的前提下,见义智为115、违法行为一定是非正义行为,但非正义行为包括违法行为和违反道德的行为。不能认为“非正义行为都是违法行为”。
116、参与民主生活≠参政。
①我国公民参与民主生活,是通过各种途径、各种形式,参与管理国家和社会事务,不能说“公民参政”或“公民直接管理国家事务”。公民没有行政权和执政权。②在我国,参政是与执政相对应的,人民政协有参政议政的职能。
117、社会主义民主政治的本质特征:人民当家作主。
118、我国社会主义民主:是维护人民根本利益的最广泛、最真实、最管用的民主
119、人民民主的真谛:有事好商量,众人的事情由众人商量。
120、我国社会主义民主的特有形式和独特优勢:协商民主。
121、民主决策的要求:保证广泛的公民参与,决策方认真听取各方意见,集中民智,促进决策的科学化。
122、公民参与民主决策的有力保证(途径):①社情民意反映制度;②专家咨询制度;③重大事项社会公示制度;④社会听证制度。
123、民主监督:公民参与民主生活、行使公民监督权的具体体现。
124、增强公民民主意识的意义:有利于完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民主,也是社会主义制度生命力的重要保证。
2020年中考道法辨析题(1-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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