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211”大学毕业生因校园贷自杀,爷爷:希望他是最后一个
8月31日,年仅23岁的许阳从28层高楼跳下,留给家人的是无尽的伤痛和一笔笔还未还清的贷款。就在他自杀后的几天里,许家人还接二连三地接到不同平台打来的催债电话。
“211”大学毕业生跳下28楼
“希望他是最后一个”
校园贷侵蚀大学校园,已不是一次两次出现悲剧。此前,监管部门出台了大量措施,努力避免悲剧重演:
2016年5月,教育部与原银监会联合发布《关于加强校园不良网络借贷风险防范和教育引导工作的通知》,还侧重在“校园不良网络借贷”上,明确要求各高校建立校园不良网络借贷日常监测机制和实时预警机制。原银监会明确提出“停、 移、整、教、引”五字方针,整改校园贷问题。
2017年4月,原银监会发布《关于银行业风险防控工作的指导意见》,要求重点做好校园网贷的清理整顿工作: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不得将不具备还款能力的借款人纳入营销范围,禁止向未满18岁的在校大学生提供网贷服务,不得进行虚假欺诈宣传和销售,不得通过各种方式变相发放高利贷。
2017年5月,教育部会同原银监会、人社部共同下发《关于进一步加强校园贷规范管理工作的通知》,在鼓励商业银行和政策性银行为大学生提供金融服务的同时,要求一律暂停网贷机构(不仅是之前文件针对的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即P2P网贷)开展在校大学生网贷业务。同时,未经银行业监督管理部门批准设立的机构不得进入校园为大学生提供信贷服务。
2017年9月6日,教育部也举行新闻发布会,明确“取缔校园贷款业务,任何网络贷款机构都不允许向在校大学生发放贷款。”
2017年12月,互联网金融风险专项整治、P2P网贷风险专项整治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下发的《关于规范整顿“现金贷”业务的通知》(141号文),则堵住了部分平台以“助贷”名义绕开原有监管规定从事校园贷的行为。141号文一方面再次明确P2P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网络小额贷款公司不得发放校园贷,同时要求银行业金融机构与第三方机构合作开展贷款业务的,不得将授信审查、风险控制等核心业务外包。“助贷”业务应当回归本源,银行业金融机构不得接受无担保资质的第三方机构提供增信服务以及兜底承诺等变相增信服务,应要求并保证第三方合作机构不得向借款人收取息费。
同样重要的是,大学生要从主观上、从自身出发,努力避免不良“校园贷”的侵袭,消除悲剧发生的土壤:
◆ 树立正确的消费观和金钱观;
◆ 增强自我保护意识,不攀比、不盲目;
◆ 三思而后行,不要轻易相信借贷广告;
◆ 看管好自己的学生证件和身份证件,不能给某些人钻空子的机会。
来源 | 每日经济新闻 作者:易望奇 易启江
综合共青团中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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