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们应该立法禁止隆胸手术吗?
以下文章来源于城与邦 ,作者王笑哲
前言
具体到问题来说,我想在这篇文章中介绍张伯斯提出的一个思考工具,以便于女权主义者们严谨地回答类似于“女性自愿裹小脚,女权主义者如何处理?”、“女权主义者如何看待女性自愿选择成为家庭主妇?”、“女权主义者如何看待整容手术?”等一系列涉及到“女性自愿做出可能对她自身有危害的人生决定”的问题。作为具体的事例,隆胸手术和残割女性生殖器(Female Genital Mutilation)将是这篇文章后半部分的关注点。我在这里的结论是,认可政治自由主义的女权主义者们(现阶段女权学术界中较为主流的派系)必须意识到,所谓“自愿选择”这一说法,在无时无刻不被男权规范所约束的社会中,不能正当化被选择的结果。
文章篇幅较长(约一万一千五百字余),共有五个部分,分两篇推送。在第一部分中(上篇),我简单介绍当代哲学中,自由主义如何与女权主义相重合,并引入张伯斯在分析这种重合性质时采用的思考工具。之后(上篇),我将这个工具运用到努斯鲍姆的政治自由主义中,并在第三部分(上篇)尝试剖析努斯鲍姆的政治自由立场与女权立场发生理论交叉时的几种结果。第四部分中(下篇),我将讨论范围具象化到残割女性生殖器这一事例。对于当下任何一位女权主义者来说,支持“国家立法禁止残割女性生殖器”大约是一个共识。在第五部分中(下篇),我从这一共识出发,着重讨论为何对于认可政治自由主义的女权主义者们来说,如果她们同意国家立法禁止残割女性生殖器,那么她们也必须同意国家立法禁止隆胸手术。但实际上,自由主义人士出于对个人自由的强调,大多不会支持国家将法律管束拓宽到隆胸手术这一范畴。从此我们可以看出,女权主义者们若想坚持某种自由主义立场,在当下仍须投入更多的思考以改善现有的理论。
自由主义霸权时代:与女权的联合
小明最根本的个体身份是公民>小明作为公民拥有自由意愿>国家应该保护并小明的自由意愿
女权主义则强调,每个人的自由都被各类社会规范所影响,而有些社会规范却是导致并保持当下某些不平等现象的原因。比如小明可能是一位已婚妇女,出于对刚出生的孩子的考虑,她选择成为了家庭主妇。国家当然要尊重小明的选择,但这并不代表,小明在行使她的自由意愿时没有受到某些并不一定正确的社会规范的约束。比如社会对已婚妇女理应遵守“男外女内”的期待、丈夫对小明的要求、父母/公婆对小明的督促等,都对小明的自我认知产生影响。这些影响受到某些女权思想的质疑:为什么男性不用为抚养儿女做出同等的付出?为什么总是女性在职业工作和家庭二者之间做出妥协?
下文要着重谈论的,便是我们作为女权主义者,是否能对社会的男权规范保持批判的同时,坚持“自由”在政治语境中的优先性(即,我们是否能即是女权主义者,又同时“不干涉、且不要求国家干预她人的选择”——尤其是当这些选择可能对选择者自身产生害处 ——最极端的例子可能是“女性自愿裹小脚”)。
为了方便我们以下的讨论,我在这里对张伯斯引入的一个思考工具稍作介绍。这个工具能使我们更清晰地处理“自由”这个概念。张伯斯认为,“自由”有三种不同的含义,第一种是消极自由(negative liberty),是被动意义上的自由,即某种“避免被强迫”的自由权利(比如,避免被奴役、避免被饿死、避免被诈骗等等)。第二、三种自由均属于积极自由(positive liberty),是指人们追求意愿的权利(比如,我想吃饭、我想唱歌、我想做家庭主妇等)。张伯斯分别称第二、三种自由为一类自由(first order autonomy)与二类自由(second order autonomy)。二类自由是指人们追求某种综合概念上的理想生活的自由权利。约翰·罗尔斯(John Rawls)对人们“拥有、且理性追求某种类别的善”的道德能力的概括,便对应张伯斯所说的二类自由(马上会有实例,希望到时这个概念能更清晰)。一类自由是指二类自由之中,也就是某种宏观的理想生活中,人们去反思、接受、拒绝某些规则的自由权利。宗教修行生活是帮助我们理清这两个概念很好的例子。假设一位女性选择成为修女,并投身至宗教修行生活,她在宏观意义上行使了她的二类自由——她对宗教的追求代表了对宗教这个概念级别的理想生活的追求。但这并不代表,这位修女行使了她的一类自由。如果这位修女对其身处的宗教体系中各式各样的规则有过严谨地思考,并选择遵循所有规则,那么她即拥有一类自由。但假设她反对宗教条例中有关(比如说)“禁吃荤腥”的规则——她并不需要真的去接触荤腥,仅仅从思想上反对便足以让我们有理由去说——她的一部分一类自由被限制了。
从逻辑上讲,我们有四种排列一、二类自由的结果。第一种:小明拥有一、二类自由(她自愿投身宗教修行生活且同意其中的各类规则)。第二种:小明既不拥有一类、又不拥有二类自由(她被父母强迫加入了宗教修行生活,并被其中的各类规则所限制)。自由主义人士大多谴责这一种现象,但这种现象并非完全不合乎正义,比如犯罪者被强行关入监狱,我们通常认为这是合乎正义的强制措施。第三种和第四种排列可能更有意思一些。第三种:小明自由选择了一个限制她自由的生活(她选择成为了家庭主妇),即,小明拥有二类自由、但不拥有一类自由。这将是这篇文章的主要关注点。第四种:小明可能过着一个不限制她自由的生活,但这种生活并非她自由选择的结果(小明被父母送到了一所进步主义学校,在那里她被教导去质疑既定规则,去寻找符合自己观念的人生答案),即,小明拥有一类自由、但不拥有二类自由。自由主义人士该如何回应这两种排列可能,就众说不一了。
努斯鲍姆:我是女权主义者,也是(政治)自由主义者
回到上文修女的例子。小明经过严谨思考后选择投身宗教修行生活,成为了修女,但同时她对修行生活中的诸多规则怀有不满,并深感自己受到了限制。自由主义人士该如何回应这种情景?政治自由派女权主义哲学家努斯鲍姆会说,这并没有任何问题,国家不需要介入并改善小明的状况。
努斯鲍姆是芝加哥大学哲学系与法律系的教授,是当下学界尝试连接女权与自由派系的主要人物之一(露丝·艾比(Ruth Abbey)是另一位代表人物。关注诚与邦,日后我们会有介绍!)。努斯鲍姆在罗尔斯(《正义论》的作者)理论的基础上特意强调社会规范的作用,并凭此为切入口引入了诸多女权派系的思考。她以此认为,个体的“选择”并非判断某一情景是否“公正”的最佳证据,毕竟社会中有许多女性面对男权压迫时会“选择迎合这种压迫”。与此同时,努斯鲍姆坚持自由主义拥有最基本的普适性,认为无论文化差异如何,每个人的自由与公平都应该被保障。
具体说来,努斯鲍姆是一位政治自由主义者。正如罗尔斯在《政治自由主义》中所说:“自由是公民争取来的,它是一种政治而非道德价值。”在此之上,努斯鲍姆强调,二类自由必须被保障,但是人们有权利使用二类自由削减一类自由(努斯鲍姆并没有用到一类、二类自由的框架,此处涉及张伯斯对努斯鲍姆的概括):“政治自由主义者必须避免得出以下结论,即‘不自由的生活不值得过’,甚或是‘自由是个体繁荣的图谱上重要的因素’;政治自由主义者需要保障比如加尔文主义者(Calvinists)和非密尔主义者(non-Milleans,即不认同‘自由’为人生重要价值的人)追寻她们自己生活方向的政治空间”。值得注意的是,努斯鲍姆曾多次强调“自由”的普世价值。结合她对人们应该有“追寻自己生活方向的政治空间”的关注,我们可以推断,努斯鲍姆强调的是“二类自由”的普世价值。当一类自由与二类自由冲突时,例如努斯鲍姆的政治自由主义者会优先保障二类自由。
也就是说,对于政治自由主义者,国家理应提供一种对自由的保障框架。在这个框架中,如果人们可以拥有足够的空间去建立她们对理想生活的认知,那么国家便履行了它维护正义的责任。努斯鲍姆对于这个框架的设想中有一关键的概念,即“能力取向”(capability approach):“国家应该为人们的能力而非她们的能力是否得到了实践做出保障⋯⋯公民在能力得到保障后,应该有选择如何取舍的自由。比如一个拥有很多食物的人可以选择断食,但主动断食与被动受饿之间则有绝大的不同”。
可以看出,努斯鲍姆对能力取向的强调,使得“选择”成为了规范性(normative)的政治决定。虽然断食与受饿在物理层面鲜有区别,但正因为前者是主动选择的结果,因此不同于后者它是合理的结果。国家在保障人们有方法去摄取足够食物的那一刻便完成了它在提供食物保障这一方面的责任,仅仅因为有人受饿而死并不能成为国家干涉的前提,只有当受饿的原因并非主动断食而是被迫如此时,国家才有干预的理由。国家保障公民自由的方法,是通过保障她们运用能力去做各种选择的自由权利。综上,用逻辑语言来讲,努斯鲍姆的政治自由主义立场是:当且仅当(if and only if)一个人自由选择了某种理想生活(即践行了她的二类自由)时,政治自由主义者需要允许并保障她实际上可能并不自由的生活结果(即她并不拥有一类自由)。
二类自由与男权规范的合谋:正义不是“选”出来的
努斯鲍姆对社会规范如何影响一个人的选择有深刻的认识。她在《性与社会正义》中借用安德烈·德沃金(Andrea Dworkin)和凯瑟琳·麦金农(Catherine McKinnon)的理论,重申了男权制度如何通过固化男性主导与女性顺从的性想象不断制造异性恋霸权的结构。在《妇女与人类发展》中,她则通过皮耶·布迪厄(Pierre Bourdieu)和米歇尔·福柯(Michel Foucault)的理论阐明了人的“倾向”(preference)如何脱离不开社会语境,且时刻受到社会规范的约束。
上文对政治自由主义的阐释中有这样一个隐喻:努斯鲍姆实质上认为自由(二类自由)是正义的充分条件。但我们需要意识到:如果人的倾向是受社会规范而生成的,那么“自由选择”便不能完全免于国家干涉,因为我们有理由怀疑所谓“自由”的基础,并质问“倾向”、“自由”、“选择”的生成过程。也就是说,在达到正义的公式中,我们如何获取所谓的“自由意愿”是至关重要的因素。
至此,我们可以更进一步来探讨二类自由如何与男权规范相互帮助巩固彼此的政治地位。在这里,我们有两个需要问的问题。第一:如果一个人遵循了某类社会规范,那么她是否(二类)自由地选择去遵循?第二:她遵循的社会规范是否是有害的?(我们假设问题中的角色知道她们面对的规范是否有害。)于是,我们有以下四种排列可能。
我践行了二类自由,且遵循某项社会规范是我践行二类自由的必要条件。这一社会规范并不有害。
例如:小明了解到,为获取某些好处她必须遵守一些并不有害的社会规范。她自由地选择了追寻这些好处,因此自由地选择了遵循其中的规矩。例:小明是反殖男癌学院的学员。学院有一项规矩,即每周五会举办茶会。参加茶会的人将有与同学、老师有更加深度的对话机会。小明思考过后,认为茶会对她以后的学术生涯会有帮助,便每周前去参加。我并不拥有二类自由,且在被强迫的过程中我必须遵循某项社会规范。这一社会规范并不有害。
例如:小明的同学小美每周也去茶会。但是小美去茶会并非自愿,只是因为她的父母希望她成为反殖男癌学院的学者,而且她发觉大家都去,怕自己不去被同学孤立,便逼着自己每周去参加茶会。
我践行了二类自由,且遵循某项社会规范是我践行二类自由的必要条件。这一社会规范是有害的。
例如:小刚选择了金融行业作为职业选择。小刚虽然不抽烟,但他注意到,老板在休息时会在办公室外抽烟,并且时而与几个烟友谈论一些工作事宜。小刚发现,老板与烟友比自己更密切一些。于是,为了拉近和老板的距离,小刚选择开始抽烟。我并不拥有二类自由,且在被强迫的过程中我必须遵循某项社会规范。这一社会规范是有害的。
例如:小红从小被父母要求裹脚,因为在小红的社会中,结婚是一个女孩子最大的人生意义,且只有裹了脚的才能嫁个好人家。小红不想结婚,但并没有办法反抗。最后,根据小红父母的标准,她确实嫁了个好人家,但也因为脚骨变形而备受折磨。
自由主义者会毫不犹豫地谴责第四种情景,但第一、二、三种情景就稍显复杂了。如果二类自由是自由主义者想要优先保障的公民权利,那么自由派人士理应反对第二种情景,即小美出于社会与家庭压力前去参加了茶会。但事实上,许多自由派人士对小美的处境并不怀有过多的担忧,其中理由(张伯斯推测)大概不外乎小美在接受更多教育之后的生活会给她带来充足的一类自由。总而言之,小美的遭遇似乎并不严重到需要国家的介入。
那么自愿参加茶会的小明(第一种情景)和选择抽烟的小刚(第三种情景)呢?假设小明和小刚所做出的选择均经过二人严肃的思考,是二人衡量过利弊后的选择。但这两种情景中涉及到的社会规范的有害程度却不一样。小刚知道自己或许将要频繁地抽烟,这其中害处居多,而小明每周一次的茶会则不然。这一处不同,是否足以改变我们对第一、三种情景是否公正的观点?张伯斯认为是的。在剩下的篇幅中,我将尝试论证张伯斯的观点,即:在某些情景中,为了追求某种二类自由从而迎合某种有害的社会规范是一种不公正的现象。
残割女性生殖器官:男权统治的天然体现
如上文所说,政治自由主义者会强调对二类自由的保障,即便有人在追寻二类自由的过程中做出了对她们有害的选择。约翰·斯图尔特·密尔的伤害原则(harm principle)便是一个例子(虽然密尔并非政治自由主义者;伤害原则的最基本形式是:如果一个人的选择不伤害到他人,那么国家便不应该阻止他的选择)。
残割女性生殖器(Female Genital Mutilation)是女权主义者们严词反对的一例社会文化习俗。世界卫生组织将其定义为“包括所有涉及非医学原因,部分或全部切除女性外生殖器,或对女性外生殖器官造成其他伤害的程序”。目前已知有27个国家境内具有这种风俗。作为一名女权主义者,努斯鲍姆坚持应该由国家立法禁止这一类举措。但从政治自由主义的角度出发,如果这一类习俗的操作过程经过一定改善,那么一个成年女性在已知所有利弊的情况下选择接受这种习俗,国家应该允许并且保障她这样选择的能力。可见,努斯鲍姆的女权立场与政治自由主义立场在此互相冲突。
具体说来,努斯鲍姆反对残割女性生殖器(FGM)的具体理由有八项:
FGM是强制施行的。
FGM的施行对象是对此措施毫无意愿倾向的未成年女童。
FGM的施行对象大多还没有机会接触良好的教育,因此不具备“判断利弊”的能力,无法在此之上进行“自由选择”。
FGM的施行方法一般对身体健康有害。
FGM造成的生理改变不可逆。
FGM造成的健康问题是终身的。
FGM剥夺了许多女性会珍惜的一些性功能。
FGM的前因后果与男权制霸关联密切。
其实,前三个理由都与“自由意愿”相关。如果政治自由主义者确实承认二类自由的优先性,那么当一个成年女性在被给予充分的利弊信息后选择接受残割女性生殖器这样的习俗(并以某种角色参与到其中),政治自由派人士似乎没有更多的理由去阻止她们。在此之上,如果我们保证医疗环境的完善(从而解决第四个反对理由),那么政治自由主义从自身立场出发,理应接受这种习俗。
如果是这样,那么第五到第八的反对理由又具有怎样的重要性?如果我们是努斯鲍姆在A Plea for Difficulty当中所阐述的政治自由主义者,似乎第五到第八个理由并不足以提供我们一个去干涉、去要求国家阻止残割女性生殖器(FGM)的理由。FGM不可逆(第五个理由),但许多类型的纹身也不可逆,又或是男性的包皮手术、堕胎、预防性乳房切除或子宫切除、以及许多绝育的手段都含有不可逆的对人体器官的操作过程。“不可逆性”并非我们干涉FGM的充分理由。同理,FGM引起的健康问题确实是终身的(第六个理由),但就像吸烟、无节制饮酒、不健康饮食等也会给人们的生活带来终身的健康问题,但自由主义者们似乎并不愿意国家在这些方面立法干涉人们的行动与决定权。FGM剥夺了女性的部分性能力(第七个理由)也无法充分地论证国家干预并立法禁止FGM——因为,单独的“丢失性能力”并不足以成为理由,我们需要的是“被迫丢失性能力”(参考上文关于主动绝食与被动受饿的区别)。所以,如果一位决定禁欲且不打算要孩子的女性选择接受FGM,那么政治自由主义者似乎没有理由反对她们。
第八个反对理由与前七个不太一样。努斯鲍姆写道:“残割女性生殖器毫无疑问与男权制霸的文化是紧密关联的。这项习俗中所强调的女性的‘贞洁’、‘归属’等概念均系某种性阶级的产物……不同的是,美国媒体形象中构造的理想女性的身体含义是多元且复杂的,它有男性凝视的压迫,但也有体态健康、独立、和中性美感等不同语言符号……这些区别解释了为什么FGM在诸多国家是非法的,但我们不常见到人们要求国家立法禁止节食项目,或者Vogue中的女性广告形象。”
第八个理由确实很有效力。首先,它能够有力地解释类似FGM与自主绝育之间的区别。前者,而非后者,是男权的产物,并确实地助长了男权的存续。换句话说,FGM是许多社会中性别不平等的重要原因。这里我们可以看到,第八个理由包含了关于“平等”的思考,而前七个理由则大多关乎“自由选择”。努斯鲍姆的意思,似乎是第八个因素可以单独作为充分理由使得国家立法禁止FGM,且即便某女性愿意行使她的二类自由,选择接受(或以某种角色加入到)FGM,国家仍然有权利禁止她这么做。如此看来,努斯鲍姆就与她坚持二类自由的政治优先性矛盾了。
隆胸手术与FGM:同样服务于男权,同样需要被禁止?
从上文得知,我们如果给予努斯鲍姆最宽松的解读,那么第5到第8个原因或可同时作为充分理由,为国家立法禁止FGM提供理论支持。但我在下文将尝试论证,隆胸手术也符合上述第5到第8个理由。也就是说,对于政治自由女权主义者来说——即那些认为:国家应优先保障人们的二类自由,即便在追寻二类自由时可能必须践行某些对人有害的社会规范,国家也不应出面阻止——如果她们以努斯鲍姆的理论为基础支持国家立法禁止FGM,那么她们也应该以同样理由支持国家立法禁止隆胸手术。
可以明确的是,许多对所谓“女性美”的西方标准,都将女性展现为男性愉悦的服务产品,无论是成人片、所谓的soft porn、还是大多小报版式的“女性专业”,都以“我们单身可撩”、“我们服从于你的欲望”为潜台词去组织并进行画面的产出。努斯鲍姆本人也曾对类似现象有过批判:
《花花公子》告诉读者的是,不管这个女人是谁,也不管她有多优秀,在你面前她就是浪货,你的性吸引力让她褪下所有装饰。她可能在某些场合是个网球运动员——但对你来说,在你的思想中,你可以完全侵占并把她调教地骚欲不止。对于你,我亲爱的读者,她们是“常春藤姑娘”(《花花公子》每一段时间便出版一次这个专题)。无论你是谁,这些女人将在你强有力的胯下呻吟。这便是《花花公子》吸引人的地方,它让男人们觉得自己特殊而有力量……《花花公子》对男性的影响无疑是负面的。但我并不打算以此结论推理建议在法律层面对它有何动作。整形师Randolph Guthrie的著书(其主要目的在于“鼓励并安慰正在考虑隆胸的女客户”)与《花花公子》有异曲同工的地方。Guthrie坚持,他的客户并不想拥有《花花公子》当中那般“大胸性炸弹”,然而这却是Guthrie对每一位希望自己的胸型变得“正常”的女性做的事:“我对客户说,去买一些维密或是《花花公子》的杂志和好看的照片……然后我会把这些露胸的照片挂在手术室的墙上,让医生们知道客户想要什么……”
”说回政治自由派女权主义者们或许需要面对的难题:如果上文第5到8个理由可以使FGM被立法禁止,这些理由若同样适用于隆胸,那么隆胸也应该被禁止。
隆胸在一定意义上确实不可逆(第五个理由),但即便之后反悔,隆过的胸无法再回到最初的形状,正如整形师Andrew Skanderowicz讲述的:“我的经验是,再把填胸取出来是很罕见的……如果你填胸时间长了,你会发现你的胸越来越扁。这是因为填胸撑大了你的皮肤,所以胸部组织随年龄缩小很正常。”John Byrne对曾把填胸再取出的女客户做过如下描述:“她的胸前只剩皱褶的、褪色的皮肤——像戳破的气球被闲置很长时间了一样。皱纹之下什么都没有……她的乳头是内缩的,因为缺乏胸部组织的支撑朝胸腔内凹去……”把填胸取出来的难度比放进去要高出太多。填胸过程中,得先开一个小切口,因为填胸物可以折叠起来放进去。但再取出来时,口子需要开大才行,血也因此流的多。许多整形师从不接受“取出填胸”的客户请求,而那些愿意做手术的医生,则有被同行放逐的趋势。为了保持填胸后的胸型,客户实质上需要终身接受不断的手术。英国卫生部建议:“隆胸手术没有完全的保证。很可能病人需要多次花销和多次手术。年轻女性需要做好终生为此接受手术的情况。”简单说来,隆胸实质上并不可逆,也不能一次性、一劳永逸地“解决烦恼”。
隆胸同时也会带来终身的健康问题(第六个理由)。有关隆胸手术对身体危害的看法众说不一,隆胸手术的管制历史也略复杂。硅胶填胸被道康宁公司发明,于1963年第一次出现在市场上。美国医药局对此有过以下记录:
对填胸的管制,直到1976年毫无痕迹可循。1988年,食物与药品管理局(FDA)将硅胶填胸划分为“必须符合严格安全与有效条例”,再之后,又对其加注“上市前检查”,使制作发行公司必须上交样品,获得当局审理通过后才可被作商业用途。1991年四月十日,FDA要求所有硅胶填充物的制作方进行备案。1992年,FDA立案禁止大多数硅胶填充物。1993年,FDA对盐水注射方面也采取91年时对待硅胶填充物的措施……在安全与有效的医疗工具被立法要求使用前,硅胶填充物在市面上已有几十年的商业历史。
”Silas Braley,当年为道康宁公司宣传硅胶填充物的负责人曾讲述:“我们没有对硅胶、或在人类、甚至是动物身上做过任何实验。当时我们能做的,就是把它放进去,然后看接下来会发生什么。当时没有规则、没有法例,什么有没有。”在英国,只有硅胶与盐水注射被法律所允许。2003年,英国卫生部将隆胸标注为“最高危医疗工具选择”(the highest risk category for medical devices)。
或许这当中最有名的一件事例是Collen Swanson的案件。1991年,Swanson将她的硅胶填充物取出,上文中Byrne描述的便是Swanson取出填充物之后的面貌。而她选择取出填充物的理由也十分常见。与向道康宁公司赢取共计40亿美元的联名41万女客户一样,Swanson在填充手术后经历了一系列病症,包括偏头痛、部分身体麻痹、肩膀冰冷、关节疼痛、胃口失调、性欲下降、皮疹和长期疲劳。Swanson案件不寻常之处在于,Swanson的丈夫,John Swanson,在道康宁公司工作了一生。而John也正是道康宁公司唯一常驻的公司道德审理小组委员,主要负责保证公司遵守社会道德。因为妻子和全球上万名女客户的反馈,John才一改对公司忠诚的态度,最终选择离职。
毫无疑问的是,隆胸手术是有负面医疗效果的。1997年,美国众议院指示医药局对隆胸手术进行全方面研究报告。这份报告在2000年发表,并发现胸部并发症是隆胸的主要安全隐患。这些并发症,据报告指出:“能够引起不适,且在部分例案中造成可观的危险……这些症状经常发生,且会以此引起其他更多的医疗需求,比如更进一步的手术……”
或许危害最大,且最常见的胸部并发症是荚膜挛缩(capsular contracture),也就是网络俚语所描述的“石头奶”。英国卫生部标注,10%的隆胸者遭遇过挛缩症状:“致使胸部变形、变硬,且在部分情况下,产生痛感。”美国医药局则有记录:“胸部会变硬、冷,且有痛感……”美国医药局的记录与英国不同,对于25年以上的隆胸者来说,荚膜挛缩的并发率是百分之百,“且十分严重”。
挛缩并非唯一可遇见的副作用。每20个隆胸者中,便有一位女性遭遇过红斑症状,即有“艳色明显、痛感明显”的斑点在胸部周围出现,通常“将需要多年时间”才能恢复。前6个月,基本上所有女性也会感到乳头疼痛。讽刺的是,当填充物被放在胸壁肌肉之下而非之上时,臂膀疼痛与知觉退减的概率将高出2倍,但为了降低严重挛缩的可能性,现在大多数的填充会在胸壁肌肉之下进行。填胸同时也可能造成胸内组织断裂,引起“褶皱、扭结、垂直皱纹互相重叠和波纹式胸部”,看起来或体验起来“不满意”,有时甚至流血或被感染。造成断裂的原因可能是车祸、活检甚至是一次“有力的拥抱”,或者在医生治疗挛缩的过程中发生组织断裂(“治疗”过程基本上是医生挤压本已痛感十足的胸部,挤破挛缩组织,甚至有时候需要挤破填充物本身)。断裂的频发性并不清晰,报告显示在百分之0.3和百分之77之间。盐水注射的断裂情况也没有确切数据,美国医药局的档案指出,百分之1-3选择盐水注射的女性会经历断裂,“而随着时间增长这一比例也会增加”。
所有的填充物都会影响“X光线检查早期乳腺癌征兆”的成功性,不是直接挡住X光,便是通过挤压剩余胸部组织以阻挠侦察乳腺癌发生的症状。隆胸手术也会阻挠某些形式的性快感(第7个理由):每7个女性中,就有一位会“永久失去感受乳头附近的性刺激的能力”。
总得说来,通读有关隆胸的文献,隆胸的结果通常不尽人意的印象随处可见。这一结论实际上并不意外,我们只需想象其他起码有真实需要的移植手术,比如器官移植和填充。况且,针对隆胸填充物的先行安全性实验实在少之又少,前去尝试的女性们其实成为了活生生的小白鼠,结果到现在也不能令人信服。
综上,隆胸手术符合努斯鲍姆对残割女性生殖器(FGM)提出的第5到第7个反对理由。努斯鲍姆个人更曾声明过(第8个理由),隆胸手术所倡导的女性形象与先进的男权阶级有不可分割的联系。其他女权主义理论家,比如同属自由派阵营的Sheila Jeffreys,也认为整形手术是专为类似女性这般“在社会阶级中属于需要为了迎合更高阶级(男性)的需求而改变”的人群所设置的。Alkeline Van Lenning不同意Jeffreys的分析方式,但也认可“几乎所有整形手术是为了将身体向某个压迫性的美的标准趋近”,而这一种标准则是“包含了男性主导的价值和手段”。
对于努斯鲍姆来说,FGM区别于隆胸手术的最大之处,在于FGM是男性强迫于女性的习俗。但对于西方的“美”的标准来说,选择因为“美”去做一件事“是否自愿”并非清晰明了的问题:“比如节食,其实并不是全是自愿而行:这些决定可能是错误的信息或强大的社会潮流的压力所致……我们应该批判这些压力和在社会压力之下女性能够去‘自愿’选择的场域的消失……”此处,努斯鲍姆触及到了问题的核心。对于医疗保护措施齐全的FGM来说,即便有妇女自愿参与到其中,我们也会担心、反对,因为我们会担心到底是什么文化作用力使得她去做出这个选择。我们会询问,她是面对了什么压力;她的世界观是怎样的,才致以相信割裂生殖器对她是好处。总的说来,我们会自问,到底是什么条件才能正当化她自愿选择FGM的决定。面对这个问题,我们必将触碰社会中性别不平等的真相,以及这些不平等所带给女性的“选择的有限性”。
既然如此,面对隆胸手术,我们也应该问类似的问题。而我们在此将触碰到的,则是一系列和性别与权利有关的思考。谁来决定什么是“美”?为什么只有从小胸隆到大胸而少见大胸隆到小胸?隆胸之后的“大”,是给谁看的?胸大了以后“能更自信”,那为什么小胸就不容易自信?胸大是“为自己”,为什么胸小就不是“为自己”?
Gerry Mackie曾对FGM、裹脚有过透彻的论述。当中关于“社会该如何应对”一问,或许可以转移至隆胸的讨论中:“大多数人如果想避免为了某种看似更好的社会状态(e.g.更受欢迎)而去迎合某些有害的规范(e.g. 隆胸),唯一的办法是我们所有人对这些规范的共同反对。不然,永远都会有起码一人愿意为获得她想要的状态去迎合既定的规矩。如果社会想要针对这些规范(e.g. FGM;裹脚)做出有力的打击,以免更多人自我伤害,全面的立法禁止是必须的”。
综上,努斯鲍姆和其他政治自由派女权主义者有两条路可选。或者,努斯鲍姆承认她的政治自由主义不允许她完全禁止女性“自愿选择”FGM;或者,努斯鲍姆需要基于“自愿选择”这个概念在男权社会的成立与否,重新对“正义”、“自由”这两个概念进行更复杂的理论研究;如不然,在某些情景中,为了追求某种二类自由从而迎合某种有害的社会规范便是一种不公正的现象——这或许不是政治自由派女权主义者们希望的结论。换句话说,努斯鲍姆需要承认,即便自由只被我们作“二类自由”理解,如果正义是指人们在公平的基础上自由过生活,那么这种正义的实现,无法被不关注“自由选择的内容是什么”的政治自由、道德中立的政府所实现。而针对于FGM和隆胸,对于所有即关心女权,又觉得自由选择在政治上具有有限性的人来说,两者理应拥有同样的道德和政治包袱,都需要被我们立法禁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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United Kingdom. UK Breast Implant Registry. Annual Report 2004. 20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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