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现石碑具有历史价值,竟私自交易谋利。近日,由于林某某等3人倒卖文物行为损害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龙文区人民检察院向区法院提起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被告人陈某某、林某某、钟某某因犯倒卖文物罪,分别被判处拘役五个月、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不等的刑罚,并判令他们承担恢复原状所需费用及在新闻媒体刊发赔礼道歉声明。
2006年前后,林某某到漳州市平和县南胜镇购买柚子苗时,在平和县南胜镇南胜中学校门左侧空地上发现一块清乾隆四十二年“大老爷逻批示”石碑倒在草丛中,认为该石碑年代久远,具有历史价值,便自行带回家中。至2022年初,钟某某到林某某家中看到该石碑,表示愿意出钱购买。林某某明知“大老爷逻批示”石碑系国家禁止买卖的文物,为牟取利益,仍以3000元的价格出售给钟某某。钟某某带回家中后又以4000元的价格出售给陈某某。
经福建省考古研究院鉴定,该清乾隆四十二年“大老爷逻批示”石碑——平和南胜在清乾隆年间海防同知府衙的附属物,系国家三级文物。林某某等3人到案后均对以上犯罪行为供认不讳,现石碑已追回并返还原址。
检察官释法:本案中,被告人林某某、钟某某、陈某某以牟利为目的,倒卖国家禁止买卖的三级文物1件,情节严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二十六条第一款,均应当以倒卖文物罪追究其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