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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要通知 | 最新奖励政策!关于征求《济南市加快软件名城提档升级新一轮支持政策(征求意见稿)》意见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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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进一步培优塑强软件产业发展优势,打造产业实力领先、创新活力迸发、应用赋能多元、产业生态繁荣的中国软件名城标杆城市,结合《济南市加快软件名城提档升级三年行动计划 (2023-2025 年)》,制定本政策。
一、壮大产业实力 1、支持升规纳统。对首次纳入国家统计局统计联网直报平台且连续 2 年在库统计的软件企业,依据《济南市加快服务业发展的若干政策》(济政办字〔2023〕33 号)有关规定执行。对软件业务收入首次超过 5000 万元、1 亿元、5 亿元且纳入工业和信息化部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统计调查范围的企业,分别给予最高 30 万元、50 万元、100 万元奖励。对“四上”企业软件业务独立 核算并成立法人公司的,给予自公司注册之日起两年内软件业务 收入(非关联交易)的 10%、最高 100 万元奖励。(责任单位:市 工业和信息化局、市发展改革委、市统计局、市财政局)
2、提高企业能级。对当年入选国家鼓励的重点软件企业、软件与信息技术服务综合竞争力百强、互联网企业 100 强等国家级荣誉的企业,给予最高 50 万元奖励(不重复奖励)。对当年入选山东省软件信息技术服务业综合竞争力百强、山东省大数据重点企业、山东省网络和数据安全重点企业等省级荣誉的企业,给予 2 最高 30 万元奖励(不重复奖励)。(责任单位:市工业和信息化 局、市委网信办、市财政局)
二、提高创新水平 3.支持产品创新。对当年获评国家大数据产业发展示范项目、工业软件优秀产品、工业互联网 APP 优秀解决方案、优秀基础软件和工业软件产品案例、网络安全技术应用试点示范项目、区块链典型应用案例、商用密码典型应用方案等国家级荣誉的软件企业,给予最高 50 万元奖励(不重复奖励)。对当年获评山东省软件产业高质量发展重点项目、山东省信息技术应用创新解决方案 等省级荣誉的软件企业,给予最高 30 万元奖励(不重复奖励)。(责任单位: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市财政局)
4.鼓励资质创新。对首次通过 DCMM(数据管理能力成熟度评估模型)二级、三级、四级认证的软件企业和工业企业,分别给予最高 20 万元、30 万元、50 万元奖励,对等级升级的企业享受分档级差奖励;其中,工业企业奖励标准按照《济南市工业企业数据管理能力成熟度评估模型(DCMM)贯标奖励政策实施细则(暂行)》(济工信字〔2023〕7 号)有关规定执行。对首次通过CSMM(软件能力成熟度模型)二级、三级、四级、五级认证的软件企业分别给予最高 20 万元、30 万元、40 万元、50 万元奖励;对首次通 过CMMI(软件能力成熟度模型)三级、四级、五级认证的软件企业,分别给予最高 20 万元、30 万元、50 万元奖励,对等级升级的企业享受分档级差奖励。(责任单位: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市财政局)
三、加快应用推广 5.支持场景应用。对入选全城场景创新“企业场景能力清单” 的软件企业给予最高 20 万元奖励。对中标“政府场景机会清单”、 “企业场景机会清单”项目的软件企业给予最高 20 万元奖励(不 重复奖励)。对在金融、电信、能源、航空、石化、船舶领域行 业骨干用户单位与优势软件企业开展供需对接给予资金支持。(责 任单位:市发展改革委、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市财政局)
6.加快首版次软件推广。对省工业和信息化厅认定的基础软件、工业软件类首版次高端软件产品,自纳入名单后一年内,给予研制单位每款产品实际销售总额不超过 30%、最高 200 万元奖励。对省工业和信息化厅认定的其他类首版次高端软件产品,自纳入名单后一年内,给予研制单位合计产品实际销售总额不超过30%、最高 200 万元奖励。鼓励国有企事业单位率先应用首版次高端软件产品。(责任单位: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市国资委、市财政局)
四、优化产业生态 7.推动集聚发展。对新认定的中国软件名园、国家新型工业化产业示范基地(软件和信息服务、大数据、信创)、国家区块链发展先导区、国家网络安全产业园区、国家网络安全教育技术产业融合发展试验区等国家级软件产业集聚区,给予运营主体最高1000 万元奖励(不重复奖励)。对新认定的省级软件名园、省级网络安全人才与创新基地等省级软件产业集聚区,给予运营主 体最高 500 万元奖励(不重复奖励)。对新认定的市级软件产业园区,自认定年度起,通过区县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考核合格的,每年给予运营主体最高 100 万元奖励(不重复奖励)。开展软件产业特色楼宇认定工作,对通过认定的特色楼宇,每年给予排名前 5 位的运营主体最高 50 万元奖励。鼓励有条件的区县对新 开办和新引进的入驻园区软件业企业出台租金补贴政策。(责任 单位: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市委网信办、市财政局,有关区县人 民政府)
8.支持平台建设。对新认定的国家产业基础共性技术平台,金融、电信、能源领域应用场景测试中心,航空、石化、船舶领域供需结对创新联合体,行业适配中心和区域适配中心,给予最高 100 万元奖励。对新认定的省级软件工程技术中心,给予最高50 万元奖励。对经认定的省级信息技术应用创新适配中心开展国产软硬件适配工作,按照发放适配认证证书数量每年给予运营主体最高 50 万元奖励(不重复奖励)。对新认定的市级软件公共服 务平台,自认定年度起,通过区县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考核合 格的,每年给予运营主体服务企业数量排名前 5 位的最高 50 万元 奖励。(责任单位: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市财政局)
9.加强金融支撑。对软件企业在境内外主要证券交易所首发上市的,按照《关于进一步推进资本市场服务高质量发展的若干 政策措施》(济政发〔2022〕14 号)有关规定执行。支持国有投融资平台、社会投资机构、行业领军企业设立软件投资基金。支持软件企业通过上市、并购重组、再融资、运用创新性融资工具 等方式募集资金,开展软件知识产权质押、融资、交易等相关工 作。鼓励银行机构开发支持软件企业产品研发和市场扩展的特色金融产品。(责任单位:市地方金融监管局、市财政局、市工业和 信息化局)
10.支持人才引培。对入选国家特色化示范性软件学院的合作企业,根据人才培养数量、项目合作情况等给予资金奖励。鼓励国有软件企业、上市软件企业与高校联合开展人才培养、科学研究、首版次捐赠使用等,并向社会公告。对通过“以商引才”、 “以赛引才”、“精准引才”等多种形式引进行业领军人才的软 件企业给予资金奖励。对与高校、科研院所联合开展软件人才“订 单式”培养和定向培训的软件企业给予资金奖励。(责任单位: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市财政局)
11.支持参展办展。对企业参展中国国际软件博览会、世界互联网大会乌镇峰会、中国(济南)国际信息技术博览会等软件行业展会,给予展位费用、展览会电费管理费、搭建装修费、运输及装卸车费用 30%、最高不超过 20 万元补贴。对世界人工智能融合 发展暨软件创新发展大会、山东省软件设计大赛、“软件名城看 济南”和软件“七名”工程等系列品牌活动列支专项给予资金支 持。(责任单位: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市财政局)
12.强化运行监测。对工业和信息化部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 行业统计调查工作列支专项给予资金支持,鼓励有条件的区县出台配套支持政策。对完成工业和信息化部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行业统计调查工作的,按照数字经济发展水平考核指标分组情况 分别给予软件业务收入增速情况排名前 3 位的区县工业和信息主管部门最高 20 万元奖励。(责任单位: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市 财政局,各区县人民政府)
五、实施重点突破 13.攻坚工业基础软件。对牵头或参与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科学技术部等国家级工业软件、基础软件攻关项目的软件企业,按照企业实际到账的国家项目资金金额,最高给予 1:1 配套奖励(不重复奖励)。支持建设软硬件耦合、存算控一体、云边端协同的新型工业操作系统。对工业软件、基础软件项目引进和新型研发机构建设给予“一事一议”政策支持。对工业软件、基础软件产品在我市四大主导支柱产业实现应用的, 根据合同、发票和实际到账情况分别给予软件企业和应用企业各 20%、最高不超过 50 万元奖励。(责任单位:市工业和信息化局、 市发展改革委、市科技局、市财政局)
14.打造信创产业高地。对开展国产软硬件适配并取得适配认证证书的软件企业,按照取得证书数量给予奖励。对在政务、金融、水利、教育、应急管理、卫生健康、社会保障等行业和国资国企领域完成国产软硬件适配并实际落地的解决方案提供商,给予解决方案中信创非硬件部分实际采购额的 30%、最高不超过 300 万元奖励。对参与制定信创团体标准、地方标准的软件企业,以 及首轮贯标的用户企业,分别给予奖励资金支持。对新取得国推 商用密码产品认证证书或认定检测机构报告的,给予产品研制单 位每项 8 万元、累计不超过 100 万元奖励。(责任单位:市工业 和信息化局、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市密码管理局、市财政局)
15.支持开源生态建设。支持开源组织在济设立开源分支机构, 建设开源生态社区,建立代码托管及开发测试、软件测试验证、 技术交流论坛、开放 API 平台、等服务平台,孵化开源项目,开展开源文化宣传推广,根据开源平台托管或孵化项目数量、开源社区平均月活跃用户数量、开源推广活动开展情况给予资金支持。推动使用财政资金开放的软件产品和信息化项目将核心功能按一 定比例开源。(责任单位: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市财政局)
本政策所指软件企业,包括在济南市依法登记注册,主要从 事基础软件、工业软件、应用软件、新兴平台软件、嵌入式软件 和信息技术服务,纳入国家统计局《规模以上服务业统计报表制 度》“信息传输、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统计范围或工业和信 息化部《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统计调查制度》统计调查范围的 的法人企业。本政策涉及的对企业奖励资金,按现行市、区县(功 能区)财政体制分成比例分担。符合本政策规定的同一企业、同 一项目同时符合本市其他支持政策规定的,按照就高不重复的原 则予以执行。
本政策自 年 月 日起施行,有效期至 年 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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