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规则:抄袭应用界面属于不正当竞争行为
文/陈梅瑜
裁判规则
应用属于相同产品,且上架时间有先后的情况下,使用相同界面及资源图的抄袭行为,违反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条的规定。
案件概述
原告南京华易公司以及随身云公司是“中华万年历”手机应用(简称原告应用)的经营者。2014年5月,原告发现包括360手机助手、91助手、百度手机助手、应用宝、小米应用商店等各大手机应用市场上出现了一款同样名称为“中华万年历”的手机应用(简称被告应用),其开发者为本案被告网跃互动公司。被告应用使用了与原告应用几乎一模一样的图标和界面。被告应用原封不动地直接复制了原告应用中的资源图。网跃互动公司辩称部分相同的资源图是通用图片,不涉及侵权。同样,由于原告应用与被告应用在性质上相同,资源图相同是无法避免的。后该行为被二审法院认定为不正当竞争行为。
判决书原文(节选)
原审法院经审理查明:
……2014年6月4日,在google应用市场上出现了一款名为“中华万年历无广告版”的被告手机应用,该应用界面和原告起诉侵权的应用(版本号1.5至版本号2.9)一致,且该应用使用了142张与原告应用相同的资源图,占其总资源图数量(309张)的46%。……
……本案中,网跃互动公司所开发的手机应用与南京华易公司及随身云公司所开发的手机应用属于相同产品。在网跃互动公司的被诉手机应用版本上线时间晚于南京华易公司及随身云公司手机应用上线时间的情况下,该手机应用与南京华易公司及随身云公司手机相同的界面及142张资源图,显然来源于对后者的抄袭。网跃互动公司虽提交了其1.0版本的软件著作权登记证,但该登记证中并无任何应用界面及资源图的显示,故仅依该证据不能说明被诉手机应用中所使用的界面及资源图系由网跃互动公司所独创。基于此,网跃互动公司的上述行为具有明显恶意,有违公认的商业道德,不符合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条规定。南京华易公司及随身云公司的相关上诉理由成立,本院予以支持。原审判决相关认定有误,本院予以纠正。
南京华易电子科技有限公司等不正当竞争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2015)京知民终字第2407号
主编:麻策
责任编辑:Zoey
封面及正文图片来源:pixabay.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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