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络法实务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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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球180个重磅人工智能诉讼案件(2004-2024年)

本篇内容数据来源于乔治华盛顿大学信息,他们的研究小组对全球范围内典型的人工智能司法诉讼案例进行了归纳总结,提供了有关涉及人工智能(包括机器学习)的正在进行和已完成的诉讼的信息。这些案例涵盖生成式AI、招聘、信贷和刑事判决,从算法到涉及自动驾驶汽车的内容。这些案例可能不直接涉及人工智能,但与人工智能项目特别相关。(本文在原数据基础上进行了内容微调)案件序号案件名称案情简介国家及管辖应用领域诉讼原因诉讼日期1《每日新闻》诉微软公司美国各地拥有报纸的公司集团起诉微软和OpenAI,声称他们对ChatGPT和Copilot等文本到文本生成AI系统的训练和运行导致了直接和间接的版权侵权、版权管理信息的删除、热点新闻盗用、商标淡化、商业声誉受损等。联邦:美国纽约州
6月17日 下午 5:3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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Web3 从业者良心法律合规指南——在外面一定要保护好自己

通知明确“任何法人、非法人组织和自然人投资虚拟货币及相关衍生品,违背公序良俗的,相关民事法律行为无效,由此引发的损失由其自行承担”。但在司法实践层面上,各地法院裁判不一。此前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于
2023年12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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拆解“翻墙”:50个“翻墙”行政处罚案例之解析

Proxy、CLASH、QuickQ、Shadowrocket、VNP-SUPWRUNLIMITED
2023年9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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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风险App治理第一案” 广西高院宣判小米胜诉

近日,广西壮族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对被业内称作“风险APP治理第一案”的案件作出终审判决,小米胜诉。浙江垦丁律师事务所为小米委托诉讼代理人。2021年,因在小米手机及自带浏览器下载、安装其公司运营的某款影音APP过程中,会出现“疑为色情文件”、“损害青少年健康”、“可能造成财产损失”的风险提示,桂林某公司以小米涉嫌不正当竞争为由,将小米诉至桂林市中级人民法院。法院查实,该软件曾被执法部门要求进行整改。此外,大量用户曾向小米投诉该软件存问题,相关取证印证了相关链接存在捆绑病毒木马风险,以及严重损害用户人身和财产权益的可能。此前,桂林中院作出一审判决,认定小米的被诉行为均不构成不正当竞争,无需承担民事责任,判决驳回桂林某公司的全部诉讼请求。近日,广西壮族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作出终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广西高院指出,小米的相关提示行为具有必要性,其提示内容以及步骤设置均在合理范围内,具有正当性。同时,用户可在信息知情权基础上决定是否下载和安装,该提示行为充分保障了用户作为消费者的知情权和选择权。该案代理律师、浙江垦丁律师事务所创始合伙人张延来表示:该案作为风险App治理第一案,历时两年,历经两审,小米手机在对用户下载第三方风险软件时给出的提示措施以及为此所做的大量事前防范工作最终均得到了一、二审法院的高度认可。
2023年6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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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源合规系列(一):开源概述及开源风险分析

Lu发文表示京东的项目使用了他的开源代码,但是没有根据Apache-2.0协议的许可条款添加引用说明,侵犯了自身的合法权益。虽然此后京东也积极的向Chris
2022年10月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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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部明确涉诉数据信息出境要求

来源:司法部我国与外国根据《海牙送达公约》《海牙取证公约》以及目前缔结的38项中外双边司法协助条约(以下统称“条约”)规定途径,以及外交途径开展民商事司法协助,主要内容包括司法文书送达、调查取证和判决的承认与执行。下面就咨询的常见问题做一简要回答,供参考。一、关于文书送达(不相关,暂略)二、关于调查取证5.外国司法机关或司法人员如何调取位于中国境内的证据材料?答:应根据条约规定途径,由外国具有提出取证请求资格的司法机关或个人向司法部提出调查取证请求。与我国未缔结相关条约的,应向外交部提出请求。请求经审批后由人民法院执行,结果由请求接收部门答复请求方。6.外国司法机关或个人能否直接询问(包括通过电话、视频等技术手段)位于中国境内的证人?答:不能。中国在加入《海牙取证公约》时已对公约第二章除第15条之外全部作出保留,不允许外国司法机关直接向位于中国境内的证人取证。外国相关机构应通过条约规定途径向司法部,或通过外交途径向外交部提出取证请求,请求经审批后由人民法院执行。7.外国司法机关或相关人员能否委托中国境内的律师或其他机构询问证人或其他人员,或调取位于中国境内的材料,并将结果用于外国法院的诉讼?答:根据中国《民事诉讼法》,取证由人民法院或者经人民法院批准后由律师进行,其他任何机构或个人不得在中国境内进行取证。8.中国境内当事人出于自愿能否直接向外国司法机关或司法人员提交位于境内的证据材料?
2022年10月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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情趣用品+APP,元宇宙合规引人遐想

本文作者:刘申凡近日,淘宝等平台发售一款名为网易春风元系列飞机杯,将“妲小己”、“钰环”、“遥遥”三个具象化二次元IP作为配套带有不同技能的内胆,宣称“打响情趣元宇宙第一炮”。此款飞机杯配有专门的APP“元力FUN”,用户在APP中购买相应二次元IP,将获取实体内胆,并通过连接APP使用特定IP技能,据传用户之间甚至可以发起时长PK。(图片截取自淘宝APP)以二次元IP作为卖点宣传,更在专项配套的APP中用meta命名引导客服角色,智能绑定+专属技能+PK模式,处处透露着元宇宙的色彩。那么在当前元宇宙相关监管趋严的大势下,网易“元”系列飞机杯所打响的,是“情趣元宇宙第一炮”,还是“元宇宙合法出圈第一炮”?PART1:
2022年6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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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人信息保护与数据合规法律汇编V2.0》下载(更新至2022年6月)

导语垦丁律师事务所国际业务部律师团队深耕海外多地区多条业务线,通过多年来积累的出海法律服务经验以及资源优势,结合本土化的合规经验与国际化的思维,致力于为出海互联网企业提供专业的一站式法律解决方案,为逐鹿海外的互联网企业提供优质及多元化的法律服务,为各类新型业务搭建运营合规体系及提供有效的风险评估及合规解决方案。垦丁律师事务所国际业务部律师团队对我国数据保护法律体系进行系统的调研,完成本《个人信息与数据合规法律汇编V2.0》,该汇编汇总了我国已实施或处于征求意见中的法律、司法解释、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规范性文件、地方性法规及规范性文件、国家及行业标准,总页数高达2000多页。请关注本公众号,后台回复“汇编2022”获取本汇编全文。《汇编》目录垦丁数据合规主要产品及服务【整体服务】针对企业现有情况进行摸底排查,找出合规差距,并就合规差距提出合规落地方案,搭建适合企业实际情况的合规制度及流程,梳理各种业务场景并提出合规化建议,完善各种法律文件等,使企业整体上符合《数据安全法》《个人信息保护法》以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专项服务】就企业某一服务、某一产品、某一商业模式等进行专项的数据合规评估并出具和落地合规解决方案;就企业的员工个人信息保护从招聘、背调、入职、在职、离职等整个生命周期环节进行专项数据合规评估并出具和落地合规解决方案;就《个人信息保护法》规定需要做个人信息保护影响评估的事项为企业做个人信息保护影响评估服务;结合企业的具体情况,根据《个人信息保护法》搭建个人信息保护法制度及流程;《隐私政策》、《个人信息保护指引》以及有数据合规有关的合同的起草、完善;就企业某一场景、业务出具数据合规法律意见书;结合企业的需求,为企业提供数据合规的培训,包括但不限于法律法规培训、合规实务培训等。【数据合规常年顾问服务】解答企业与数据合规有关的法律咨询,出具法律意见;优化和完善企业的与数据合规有关的法律文书;为企业提供数据合规立法动态等资讯推送;数据合规有关纠纷的协助处理,出具律师函等;为企业提供一定数量的培训服务;其他与数据相关的常年法律顾问服务。【诉讼】提供与数据有关的起诉或应诉等服务,垦丁具有丰富的数据相关的诉讼经验。【数据保护官】作为企业的数据保护官/个人信息保护负责人全面统筹与实施企业关于个人信息保护的工作,对个人信息处理活动以及采取的保护措施等行为进行监督;提供“中国国家人事人才培训网”认证的数据合规官培训认证服务。【工具服务】一款高效、便捷的APP个人信息合规检测工具,为移动应用(APP)个人信息安全提供多方位全面体检,形成简洁易懂的专业检测报告,帮助APP经营者高效,低成本地开展APP合规问题自查,满足监管要求,助力隐私合规。编者介绍王捷执业律师,垦丁W&W国际法律团队创始人,联合国世界丝绸之路委员会专家,中国国际贸易促进委员会深圳调解中心专家调解员,广东省法学会信息通讯法学研究会理事,荷兰RuG国际经济法与商法硕士,专注于网络法领域的研究和实务,特别是互联网产品合规、出海合规以及全球数据保护与个人信息保护合规,已为多家知名互联网公司及大中型外资企业提供专业法律服务,覆盖智能终端制造、IOT、人工智能、云计算与服务、社交网络平台、移动互联网、电子商务及平台、短视频视听直播、网络游戏、以及个人信息保护、数据安全等行业领域。王捷律师曾在阿里巴巴大文娱集团、国际律所与海外仲裁委员会工作,拥有10年的科技型公司实务经验与中外律所从业背景,深耕海内外多条业务线。专业能力模块包括产品风险管控、业务流程搭建、风险分析评估、数据保护与合规、纠纷案件处理、竞对攻防布局、政府监管合规、海外公司治理、投资项目管理等。她能更准确理解客户核心需求,快速响应并提供基础到战略的有效支持,并为各类出海互联网企业拓展印度、东南亚、中东、非洲、欧美等新兴及重要市场提供有效的合规解决方案与落地支持。王捷律师关于《中国与海外多国/地区数据保护及企业合规要点对比》的论文,在全球最高分的六篇论文中,荣获国际知名隐私组织FPF第
2022年6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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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络电信诈骗初探

6月21日至24日,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三十五次会议在北京举行。这次会议将对反电信网络诈骗法草案进行第二次审议。虽然表面上看反电信网络诈骗法只是针对“电诈”的一部“小切口”的专门立法,但它实际上所涉及的内容非常广泛,将金融、通信、互联网等行业以及所涉的行业主管部门、企业串联在一起。实际上,它是一个庞大的法律体系。对刑事辩护律师和法律实务人士来说,遇到电信网络诈骗犯罪相关问题时,要重点把握一些相关的关键法律问题,才能充分理解电信网络诈骗这种介于传统犯罪与网络犯罪之间的新型犯罪。电信网络犯罪诈骗是新型的网络犯罪形式,近几年非常猖獗。根据中央政法委最高法院和最高检的大数据报告,当前网络犯罪的数量占全部刑事案件的1/3,而电信网络诈骗又占整个网络犯罪数量的1/3。2020年,全国公安机关共破获电信网络诈骗案件是25.6万起,抓获犯罪嫌疑人是26.3万名,直接挽回经济损失1200个亿。电信网络诈骗为何如此猖獗?简单说,它是网络犯罪的趋势,网络犯罪从最初的工具化正在朝空间化转变。以前网络是犯罪的工具,犯罪分子利用网络去犯罪,而现在,则是整个传统犯罪向网络空间迁移,犯罪分子在网络空间里活动,这就是网络犯罪空间化的特点。这也是为什么电信网络诈骗不是一个单独罪名,而是一类行为集合。因为它是从传统犯罪向网络空间迁移,网络成为独立与现实社会的空间。现实中有的犯罪,在网络空间里大概率也会存在,只是作案手段、行为方式发生了变化。大部分传统犯罪,都有可能发生在网络空间里,所以现在也有学者专家提出,电信网络诈骗要作为一个罪名单独提出,独立设罪。电信网络诈骗犯罪从法律上来讲内容很多,我们主要抓关键的法律问题,从律师的角度最值得留意的那些部分。先来看电信网络诈骗的定义。公安机关、检察机关、各地方的执法部门都有自己对此的定义。这里引用一下检察机关办理电信诈骗案件的指引里面的定义作为标准,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利用电话、短信、互联网等电信网络技术虚构事实、设置骗局、实施远程非接触式诈骗,骗取公司财务的犯罪行为。电信网络诈骗本质是诈骗行为,符合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规定:诈骗公司财务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单处罚金;数额较大或者是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以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是没收财产。这里数额较大是指3千~1万,数额巨大是指1万~10万,数额特别巨大是50万以上。一般诈骗的犯罪模式是,行为人虚构事实、被害人陷入错误,然后在错误的状态下处分财物,行为人得到财物。这其中有两个关键点:一是行为人虚构事实。二是被害人自愿处分财物,诈骗所获得的财物既包括财物,也包括财产性的利益,例如股份、股票、债券等权益。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规定,也就是规制电信网络诈骗中诈骗行为的基础。它的入刑标准是3000元,数额较大的标准是1万元,特别巨大是50万元以上。电信网络诈骗和普通诈骗的区别网络犯罪的受害人往往是成千上万,和一般的普通诈骗相比,数量完全不在一个量级上。所以二者的法律规制也是不一样的。法律没有作出明确的规定,但是实际操作中出台了司法解释、指导意见,把普通诈骗和电信网络诈骗进行二分法,两者的后果是不一样的。二者的区别主要体现在两点:第一个是远程非接触性。这是二者最关键的区别。远程非接触指通过网络技术来实施诈骗。如果我们利用网络技术向不特定多数人发送诈骗短信之后,又转入到接触式的诈骗,也就是说线上线下并行,既有接触式的,也有非接触式的,这种情况一般还是按照传统的诈骗取材行为来定性,所以说是利用了电信网络诈骗的这种技术,但是因为有接触被害人,是基于接触被骗的,那么应该认定为普通诈骗。第二个是不特定对象。电信网络诈骗的受害人是不特定对象,也就是说是点对面的关系。电信网络诈骗是通过电话社交软件等不同的技术设施发送许多诈骗信息,让特定当事人接收之后产生的诈骗行为。所以一定是针对不特定的多数人,而传统诈骗的受害人是特定的。电信网络诈骗为什么要特殊规制?就因为它是不特定的,如果要把所有人都查清楚之后再去打击,然后再去规制,从司法效率的角度来说很不现实,司法效率会非常低。和虚假宣传民事欺诈的行为界限在实践中还要注意销售型的电信网络诈骗和虚假宣传民事欺诈的行为界限。第一,虚假宣传是有存在基础的,有基础产品或者有基础服务。通过基础产品或者服务去影响消费者,然后获取钱财。它并不是直接利用信息去获取钱财,而是夸大产品、服务的实际情况,或是刻意营造紧张状况,来骗取被害人同情,例如虚假广告罪。第二,虚假宣传和电信网络诈骗里的虚假成分相比,还有一个不同之处,电信网络诈骗人的虚假是三种虚假的结合,既有虚假宣传,也有虚假身份,还有虚假的内容。而一般的虚假宣传或者虚假广告,只有虚假宣传,没有虚假的内容,它的内容是有一定事实的,只是夸大了而已。即电信网络诈骗分子不可能去履行宣传内容,他没有履行的行为,也没有交付的能力。法律、规章、司法指导意见、文件和规定电信网络诈骗案发量每年20%~30%的增长,2013~2014年间,受害人数量已经非常惊人,但当时并没有相关的司法解释或指导性文件去指导工作。一直到2016年,也就是山东的徐玉玉案件之后,打击网络犯罪的法律政策才多起来。2016年以来,至少出了四五个直接针对电信网络诈骗的文件,涉及电信网络诈骗主要的规定有7个,第一个就是2016年两高一部的电信网络诈骗的指导意见一。2021年两高一部颁布了电诈意见二,2016年公安机关出台了一个侦办电诈案件的工作机制,2018年检察机关也出台了办理电诈案件的指引。接着2016年出了办理刑事案件收集提取和审查判断电子数据的规定,这也是在办理电信网络诈骗案件中常用的一个规定。2018年的国际刑事司法协助法,这和电信网络诈骗犯罪的国际犯罪特点有关。再然后是一个司法解释,是电信网络诈骗两个意见的一个基础。这里我们要区分一下诈骗案件的司法解释,司法是司法解释,而前面2016年和2021年所出台的电诈意见一和二不是司法解释,而是两高一部颁发的司法指导性文件,而司法解释和司法指导性文件是有不一样的法律属性。两个电诈意见,办案机关在实践中可以直接拿去操作,可以去使用,但它不是司法解释。司法解释和司法指导性文件的区别主要在两点:一是指导性文件不得作为判决依据,即电诈意见一和二不能够在法律上作为法律来援引,在判决书上不能这么去写,可以操作但不能写出来。二是指导性文件不具有独立溯及力,这对于办案来说是好的,即只要是现行刑法颁布以后的案件,包括在审的案件,现在去办都可以依照电诈意见一和二去办理,这是对于主要规定的一些解释。电信网络诈骗的组织结构流程电信网络诈骗是团伙性质的犯罪,具有很明显的流程化特点。主要流程一般有六道,培训——拨打电话——通话交流——诈骗——取款——分赃,这样一个流程化的模式。培训是进行成员的预谋的培训,招募成员,招募进来后对他们进行话术的培训,让每个学员知道自己的分工,知道自己在集团里的角色,他的化名是什么,打电话的语气和技巧。拨打电话。以前最早是通过人去拨打,现在通过网络电话拨打的次数更多,每分钟可以拨打无数个电话。第三道通话交流,涉及到一线二线三线电话组的成员,这些人员在经过培训之后扮演不同身份,分不同阶段和被害人去通话,例如一线是接听电话,接听电话之后询问信息,发现这个人有可能是潜在的诈骗对象,那么就会转入二线,就有冒充的人员来介入。例如冒充公检法人员,然后公检法人员给受害人施加一些心理压力后转入三线,三线人员是要告诉受害人一些银行卡的账号来收取资金,三线开始涉及钱了。这里边介入的还有窝点的负责人、技术人员、服务人员,这都是窝点的一些人员。第四步就是诈骗,三线人员把所有的账号信息发给被害人,被害人到柜员机或通过网银等方式来转账操作。第五步取款,一旦是有被害人来转账,高级成员收到信息后就会命令通信取款组,取款组利用网银电话银行去查询转账,或者将钱通过柜台取走,分散转移,短时间内将其提现。最后分赃。整体环节就是电话组先行,电话平台被害人交付,然后取款,通过地下钱庄转账,最后钱回到高层。以上是常规电信网络诈骗的一种形式。还有一种通过网络诈骗发送虚假信息链接,例如钓鱼网站伪基站发的短信息,携带恶意链接,受害人点击进去后,木马程序自动下载并在受害人手机或电脑上自动运行,收集受害人信息、密码、账号,然后通过这个信息给受害人打电话,精准诱骗被害人汇款或者转账,这也是一个常规诈骗操作流程。这里面主要是人员,就涉及到我们常规的可能是电诈窝点的人员,还是第二个是外包人员,外包人员,因为我们就要注意一下这种服务人员就是运输人员或者是提供设备的人员,提供技术服务的人员,还有收购银行卡卡商,这叫他们售卡的人员,有售卡的人员,还有专职的转账提现的人员。这些有一些转账的公司有转账的提现的人。电信网络诈骗的常见术语电信网络诈骗的常见术语在办案的过程中经常会碰到,也是法律人应该掌握的。CDR电话清单。也叫话单,例如固定电话,它会记录一些信息:流水号、用户的标识、主叫号码、被叫号码、起始时间、接触时间、通话时长、通话性质、费率、费用、折扣……这些都会记录下来,在作为证据、我们审查证据材料的时候,律师需要做出识别。手机IMEI号。这是一个手机的串号,也就是手机的识别码,每个手机都有一个独立的识别码,相当于手机的身份证号码,它是通过一个叫GSMA的国际协会分配给各地区使用。语音网关设备。就是我们常说的
2022年6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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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ikTok美国用户数据转移到甲骨文,字节跳动无法访问

就已被曝接近与甲骨文达成协议,由甲骨文存储TikTok美国用户的信息,而字节跳动则无法访问这些数据。字节跳动希望以此,来解决美国海外投资委员会(CFIUS)对数据安全的担忧。报道称,TikTok
2022年6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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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创!北京法院“电子律师调查令在线查询不动产登记信息”服务上线

“备齐所有材料,一大早出发,排队、等号······已成过往。”“如今,律师可以足不出户就能在线查询和获取不动产登记信息,省时省力又能防范疫情风险,极大地便利了律师执业。”张律师说。2022年6月13日,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法院彭珍珍法官团队成功指导一起物业服务合同纠纷案件代理律师,通过调查令线上查询不动产登记信息。该案是北京法院首例以律师调查令方式线上查询不动产登记信息的案件。为持续优化法治化营商环境,不断便利律师执业,提高审判质效,自2022年5月30日起,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委牵头,联合北京法院、市司法局推出了“电子律师调查令在线查询不动产登记信息”服务。本市各级人民法院通过开具律师调查令委托律师查询不动产登记信息时,审判人员可通过电子送达方式将律师调查令发送至相关不动产所在地的不动产登记中心政务邮箱。查询不动产登记信息的,材料符合要求且成功电子送达后,持令律师即可登录“北京市不动产登记领域网上办事服务平台”办理线上查询业务,查询结果一般情况下可在1个工作日内反馈。彭珍珍法官团队在收到代理律师提交的调取涉案房屋产权登记信息申请后,逐项指导律师通过线上方式向大兴区不动产登记中心查询相关信息。代理律师张律师在线提供调查令编号、律师执业证号完成在线核验后,顺利获得反馈信息。2021年10月,国务院印发了《关于开展营商环境创新试点工作的意见》,授权北京等六个城市率先开展114项先行先试改革。其中,第89项“有关法律文书及律师身份在线核验服务”提出,人民法院提供律师调查令在线核验,便利律师查询不动产登记信息。在此基础上,北京市率先推出了“电子律师调查令在线查询不动产登记信息”服务,系全国首创。持令律师操作指南来啦向审判人员提出调取不动产登记信息申请审判人员开具律师调查令电子送达相关不动产所在地的不动产登记中心持令律师即可登录“北京市不动产登记领域网上办事服务平台”办理线上查询业务获取查询结果告知单在线核验北京法院始终坚持法治是最好的营商环境。通过加强移动微法院、北京法院电子诉讼平台、电子送达平台、分调裁一体化平台、北京云法庭等智慧平台应用,实现科技赋能审判提质增效。北京法院将不断提升诉讼服务信息化水平,持续拓展“一趟也不跑”“最多跑一趟”服务范围,切实降低律师参与诉讼的时间成本和经济成本,共同提高解决商业纠纷效率效果,共建法治化营商环境。
2022年6月17日
自由知乎 自由微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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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场监管总局、国家网信办:开展数据安全管理认证工作的公告

认证机构对获证后监督结论和其他相关资料信息进行综合评价,评价通过的,可继续保持认证证书;不通过的,认证机构应当根据相应情形作出暂停直至撤销认证证书的处理。
2022年6月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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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网信办开展算法综合治理

(四)压实主体责任。督促企业配备与业务规模相适应的算法安全治理机构和专门人员,建立完善算法安全相关规章制度,积极利用算法服务正能量传播、处置违法和不良信息等工作,监测算法滥用乱象,防范算法安全风险。
2022年4月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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隐私计算:多方安全计算(MPC)中的7大数据合规挑战

垦丁律师事务所创始合伙人隐私计算是解决数据孤岛效应的有效方式,多方安全计算(MPC
2022年3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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汽车数据安全评审:大众、特斯拉较好,部分企业重要数据出境未落实评估备案

为贯彻落实《关于加强车联网网络安全和数据安全工作的通知》《汽车数据安全管理若干规定(试行)》等文件要求,上海市通信管理局于2021年12月14日下午组织召开车联网网络和数据安全管理政策宣贯会,市车联网专委会、各基础电信企业、智能网联汽车企业、车联网平台企业等40余家单位代表参加会议。会议要求各汽车数据处理企业做好数据安全年报报送等工作。会后,相关企业积极拥抱监管要求,快速行动,并在市通信管理局的指导下按时完成数据安全年报编写和报送工作。近期,上海市通信管理局组织有关行业组织专家组对各汽车数据处理企业报送的数据安全年报进行评审。专家组依照数据安全相关法律法规和行业标准,结合年报模板要求和车联网行业实际,制定了相关评审规则并开展评审工作。本次评审发现,上汽大众汽车有限公司、特斯拉(上海)有限公司、阿利昂斯汽车研发(上海)有限公司等公司报送的材料完整、目录清晰、内容充实,整体年报质量较好。同时,本次评审发现,部分企业数据年报未达到合格要求,主要存在如下问题:内容缺失不完整,描述前后不一致;未提供实施工作的证明材料;缺少用户请求删除数据的合理渠道;重要数据出境未落实评估备案等。针对评审未通过的企业,上海市通信管理局已召开评审结果通报会并要求企业限期重新提交材料。报送数据安全年报是主管部门对该企业整年数据安全情况的监管检查要求,对于企业加强数据安全合规管理,加强与主管部门沟通联络,促进我国汽车产业安全、健康发展将具有积极意义。下一步,上海市通信管理局将在工业和信息化部的领导下,进一步加强车联网行业网络和数据安全管理工作,推进安全与发展齐头并进,促进上海市车联网产业健康、安全、可持续发展!附《汽车企业数据安全年报模板》全文
2022年3月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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欧盟数据监管收紧,Meta或关闭在欧的Instagram和Facebook

Meta在提交给证券交易委员会的报告中表示,如果Facebook和Instagram不能继续将用户数据传输回美国,则考虑关闭在欧洲的Facebook和Instagram。如果欧盟和美国无法就数据共享达成新的协议,Facebook的母公司Meta可能会关闭在欧洲的Instagram和Facebook。事件起因是,新的欧盟数据保护法律要求,在欧盟范围内收集用户数据的公司需要在欧洲的服务器上保存和处理数据。然而,Facebook和Instagram的数据一部分在美国服务器中。我们知道2016年欧盟通过的GDPR堪称史上最严格的数据保护法案,可以说对个人信息的保护及监管达到了前所未有的高度。如今,欧洲监管者目前正在起草新的立法,针对如何将欧洲公民的用户数据传送到美国出台相应的指导。Facebook表示:“如果不采用新的跨大西洋数据传输框架,导致现有的从欧洲到美国的数据传输的标准协议和手段也不能使用,我们可能无法向欧洲提供产品和服务,包括Facebook和Instagram。”该公司补充说,此举“将对我们的业务、财务状况和运营结果产生重大不利影响。”一名起草过欧盟数据保护立法的欧洲议员阿克塞尔·沃斯(Axel
2022年2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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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移动互联网应用程序(App)生命周期安全管理指南》征求意见稿

移动互联网应用程序(App)生命周期安全管理指南》征求意见稿征求意见的通知各相关单位和专家:经标准编制单位的辛勤努力,现已形成国家标准《信息安全技术
2022年2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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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公共数据安全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发布

公共数据主管部门根据国家统一部署和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建立数据安全风险评估、报告、信息共享、监测预警机制,加强数据安全风险信息的获取、分析、研判、预警工作。第二十一条(风险监测及评估)
2022年2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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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首份《企业数据合规指引》(全文)

旧文链接:广州国资委版“数安合规指南”(全文)数据合规2022年展望
2022年2月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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数据合规2022年展望

朱玲凤“数据合规展望系列”疫情伴随我们的生活也到了第三个年头。疫情序幕开启打乱了我的第一篇数据合规2020年展望传递给大家,却在疫情过去半年后被频繁转载,促使我希望能每年能产出一篇数据合规展望的小小想法,以我的一个小小视角折射整个行业的微妙变化与趋势。没有想到的居然是疫情仍在无数预测与变化中伴随着我们的生活,迎来了第三年的数据合规展望的撰写。貌似我连着写了三年的数据合规展望与疫情的关系是偶然,然则不是,疫情的突如其来加快了经济的大变革,给数字经济的快速发展加了一剂催化剂。数字经济中不容忽视的就是数据合规,这是数字经济发展的安全底座。2021年是如此艰难和漫长的一年,甚至可以说是数据合规的黄金时代。让我们回顾,让我们展望。一、回顾2021年:我预测到了什么?1.预测:数据合规行业进入了高速发展
2022年1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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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国资委版“数安合规指南”(全文)

市国资委对监管企业数据安全合规管理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发现数据处理活动存在较大安全风险的,可以按照规定的权限和程序对有关企业、个人进行约谈,并要求有关企业、个人采取措施进行整改,消除隐患。第五十四条
2022年1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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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盲盒经营活动合规指引》发布

修理等经营者义务,不得推诿、拖延、拒绝处理消费者投诉。盲盒经营者应建立便捷、有效的投诉处理机制,公开投诉方
2022年1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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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P地址是否属于个人信息?

manager会根据用户的IP地址来定位,可定位的地理区域包括城市、国家地区、县/郡等。[2]除此之外,以IP地址的分配方式划分,IP地址可以分为固定IP地址(也称静态IP地址)和动态IP地址。固定
2022年1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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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部、网信办、工信部、公安部、市场监管总局约谈11家网约车平台

2021年9月1日上午,交通运输部会同中央网信办、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安部、国家市场监管总局等交通运输新业态协同监管部际联席会议成员单位,对T3出行、美团出行、曹操出行、高德、滴滴出行、首汽约车、嘀嗒出行、享道出行、如祺出行、阳光出行、万顺叫车等11家网约车平台公司进行联合约谈。约谈指出,近期,部分平台公司通过多种营销手段,恶性竞争,并招募或诱导未取得许可的驾驶员和车辆“带车加盟”,开展非法营运,扰乱公平竞争市场秩序,影响行业安全稳定,损害司乘人员合法权益。约谈要求,各平台公司要检视自身存在的问题,立即整改不合规行为,共同维护公平竞争的市场秩序,共同营造网约车行业规范健康发展的良好环境。一是坚守依法合规经营底线。各平台公司要严格落实平台、车辆和驾驶员“三项许可”,做到“平台持证经营,车辆持证载客,司机持证上岗”。要立即停止招募不合规车辆和驾驶员,在驾驶员新注册时,对于无法提供许可证件的不予注册。要加快清退平台既有的不合规车辆和驾驶员,要求符合条件的驾驶员和车辆尽快申请办理网约车相应许可。二是维护公平竞争市场秩序。各平台公司要强化公平竞争意识,尊重市场规则,进一步规范经营行为,不得利用资本恶性竞争、无序扩张,不得排除和限制竞争,不得扰乱正常市场秩序,特别是不能以虚假宣传诱导驾驶员加入,更不能把经营风险转嫁给驾驶员。要聚焦提升服务质量和安全运营水平,依靠为社会公众提供安全、优质的出行服务来赢得市场。三是保障司乘人员合法权益。各平台公司要在促进科技进步、繁荣市场经济、便利人民生活、增加社会就业中发挥积极作用。要科学制定平台派单规则,保障驾驶员获得合理劳动报酬和休息时间;要规范定价行为,降低抽成比例,主动向社会公布计价规则、抽成比例等,切实保障司乘人员合法权益。四是落实安全稳定主体责任。各平台公司要切实履行企业主体责任,对可能引发不稳定风险的经营行为要全面排查和整改。要畅通驾驶员表达诉求渠道,避免矛盾激化和事态蔓延。要进一步加强安全工作,强化驾驶员背景核查和安全教育,切实保障乘客出行安全。五是保障用户信息和数据安全。各平台公司要严格落实用户信息和数据安全相关法律法规要求,认真履行个人信息保护责任,未征得用户同意,不得向第三方提供用户个人信息。各平台公司在用户数据收集、传输、存储、处理等环节,要依法建立相关数据安全管理制度,采取必要的安全技术和管理措施。约谈强调,各平台公司要排查自身问题,立即整改。要加快推进合规化,制定切实可行的网约车合规化工作方案,明确时间表、目标和工作举措,特别是要提出到今年年底前,车辆、驾驶员合规化工作的具体目标。各平台公司表示,将按照约谈要求,全面查找存在的问题和安全稳定风险隐患,扎实做好整改工作,维护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并立即停止新增不合规车辆和驾驶员,加快推进既有车辆和驾驶员合规化进程,依法合规开展经营,促进网约车行业规范健康持续发展。
2021年9月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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伪装消费者恶意评价侵犯小米名誉权 (附判决书全文)

恶意差评行为作为互联网清朗环境的毒瘤,贻害已久。小米10至尊纪念版手机发布之际,被告于京东平台小米旗舰店发布恶意差评,该“差评”随即被自媒体(包括但不限于微博数码大V、今日头条、微信公众号)成规模转发,在小米10至尊纪念版发布黄金周内,造成谣言全网扩散的恶劣局面。我所作为小米代理方,全程参与此案。本案一审胜诉,判决被告侵犯小米公司名誉权。
2021年6月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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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公安发布22种网络安全管理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全文+答问)

上海市公安局关于印发《上海市公安局关于网络安全管理行政处罚的裁量基准》的通知(2021年3月6日)沪公行规〔2021〕1号各分局、市局各部门、各公安处(局):《上海市公安局关于网络安全管理行政处罚的裁量基准》已经2021年3月1日市局党委会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裁量基准自2021年3月8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6年3月7日。问:为什么要印发《上海市公安局关于网络安全管理行政处罚的裁量基准》?答:为规范本市公安机关计算机信息网络安全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的行使,上海市公安局于2016年制定并发布了《上海市公安局关于计算机信息网络安全管理行政处罚的裁量基准》(以下简称《裁量基准》),对维护本市计算机信息网络安全发挥了重要作用。根据《上海市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规定》关于文件有效期5年的规定,《裁量基准》于2021年2月28日有效期届满。同时,《中华人民共和国网络安全法》(以下简称《网络安全法》)于2017年6月1日施行,增加了公安机关网络安全管理行政处罚事项,需要以裁量基准的形式细分裁量幅度、明确适用情形。综上,需要对《裁量基准》的有关内容进行修改,重新印发后实施。问:《裁量基准》的主要内容有哪些?答:《裁量基准》整体上分为总则、裁量基准和附则三个部分。第一章为“总则”,包括《裁量基准》的制定目的和依据,对《裁量基准》的适用作出原则性规定。第二章为“裁量基准”,对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网络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保护条例》《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条例》《计算机信息网络国际联网安全保护管理办法》等规定作出的行政处罚,逐条分档明确了裁量的幅度和与之相对应的适用情形。第三章为“附则”,包括名词解释、施行日期等内容。
2021年5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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数据合规2021年展望

层出不穷。信息安全技术系列标准不断迭出,《信息安全技术
2021年1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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印度封杀59个中国APP,背后博弈逻辑是什么?

印度“封杀”中国APP6月29日,印度在宣布封杀59个中国app之后,在6月30日又出现新动向,印度准备封锁中国企业借道新加坡投资印度的通道。联想到最近印度的一系列动作,可以说是印度试图从国家安全和新加坡双边协定角度遏制中国出海企业。但,其国家安全角度的审查角度程序性存在问题:为维护国内经济稳定,印度设立了国家安全委员会负责国家安全审查,主席为印度总理,委员会成员包括内政部、国防部、外交部和财政部的部长,其他内阁成员或者官员如果收到邀请也可以参加会议。其主要职
2020年6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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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度巨献】第四届网络法实务大会| 6月27日,出海互联网实务专场报名

第四届网络法实务大会的第一场(杭州场)闭幕,第二场(出海互联网实务专场,线上会议)拉开序幕!第四届网络实务大会,将以更加新颖的玩法为你奉上网络法实务盛宴。杭州场顺利开幕,取得热烈反响,为后续分会场的顺利开展奠定基础,广州场(出海互联网实务专场,线上会议)紧随其后。我们将持续为网络法共同体贡献优质内容,让更多人得到网络法实务知识的普惠。2020年,中国互联网正加快从信息科技走向数字科技,从分立发展转向各式的生态融合,也从传统互联网中开辟了新阵地和新领域,而随着新冠疫情的汹涌而来以及悄然退场,互联网领域独具魅力的不确定性也考验着我们每一位互联网人。
2020年6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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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典专题系列 | 民法典视角看网络名誉侵权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经十三届全国人大三次会议审议通过,这是新中国第一部以“法典”命名的大法。民法典的亮点之一是人格权的独立成编,亮点二是诸多的互联网条款的规定,使得这部法典呈现了鲜明的互联网时代的印记。作为这两个亮点叠加下的网络名誉侵权也是民法典颁布后倍受关注的条款。
2020年6月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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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典专题系列 | 《民法典》网络侵权条款评释

与四审稿相比,通过稿有两处变化:其一,在错误通知责任后面,加上了“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其二,反通知提交的声明,除了初步证据外,增加了“网络用户的真实身份信息”。表四
2020年6月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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造谣传谣的那头,警察蜀黍在等你:详解40起疫情谣言

最轻的处理为训诫、批评教育,一般要求涉案人员出具悔过书、致歉信消除影响,处理公安机关为广西、山西、新疆、浙江等地警方,共有7起情节轻微的案件采用此种方式处理,体现公安机关人性化执法手段和自由裁量权。
2020年1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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数据合规2020年展望

数据合规行业在2019年取得了很大的进展,影响颇大。从国际立法角度来看,欧盟统一数据保护条例(GDPR)生效一周年,各方反馈不一,负面评价称GDPR严重影响了企业发展尤其是创新,而且一定程度上并未明显提升对消费者权益的保护;正面评价称GDPR从赋予用户强大的权利以及要求数据控制者(和处理者)承担相对严格的义务的角度来保障作为人身自由和权利一部分的用户数据。在后GDPR时代,各国立法迅速启动,连秉持不同立法逻辑的美国都有较大的变化,号称为GDPR2.0的CCPA草案在2019年历经几次修订,于2020年1月1日生效。从国际执法角度来看,GDPR生效后欧盟各数据保护机关执法频繁,有赔偿金额过亿的英国ICO处罚英航的案例,处罚类型上也较为全面,有涉及员工个人信息处理的普华永道案,有涉及人脸识别的瑞典学校案,有涉及个性化广告处理的谷歌案等。轰动全行业的剑桥分析案,美国FTC调查并与之达成和解,最终达成了50亿美金的巨额和解金以及重构董事会内的隐私管理职责等。从国内视野来看,自2019年1月以来,网信办、工信部、公安部和市场监督管理总局联合开展APP专项治理工作。立法上,《儿童个人信息网络保护规定》以及《APP违法违规手机使用个人信息行为认定办法》生效并实施,并有多部重要立法和国家标准征求意见稿出台。执法动态上,通过用户的举报、主动应用商店排查等,四部委均作出了重要的举措。比如工信部11月份开展的《APP
2020年1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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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匆匆那年”案看通知的效力

2019年是避风港规则的研究者绕不开的一年。在这一年,先是《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商务法》(下称电商法)正式实施,在电商知产侵权领域对避风港规则作了较为完整的规定;其后“阿里云服务器”案[1]与“微信小程序案”[2]宣判,两个案件都否定了必要措施等于“删除、屏蔽、断开链接”的观点,“微信小程序”案更提出了必要措施“合理且不超必要限度”的比例原则;浙江高院民三庭出台的《涉电商平台知识产权案件审理指南》更是以电商法相关规定为基础,为避风港规则的司法适用做了详细指引。临近年末,涉争两年有余的“匆匆那年”案也迎来了其终审判决,该案中,两审法院对权利人“通知”合格与否的认定存在冲突,其裁判逻辑深处则指向了更为重要的内容——不合格“通知”的效力问题。笔者拟在本文中,对该案予以介绍并评述。一、案情回顾“匆匆那年”案是一起涉嫌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的案件,该案原告是北京焦点互动信息服务有限公司南京分公司(下称焦点公司),被告是北京百度网讯科技有限公司(下称百度公司)。焦点公司是电视剧《匆匆那年》信息网络传播权的独占被许可人,其发现有用户利用被告的产品百度网盘提供的服务,传播《匆匆那年》的盗版资源,焦点公司旋即向百度公司发送了相应通知(《告知函》)。该通知并未依《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条例》第十四条的规定,向百度公司指明具体侵权内容的网址,而是提供了电视剧《匆匆那年》名称的多种表述形式(包括中文、英文、拼音等),以及正版文件通过MD5、SHA1、CRC32函数计算出的散列值。焦点公司要求百度公司根据通知,彻底从服务器中删除所有侵权内容,并通过类似设防黄暴恐类文件的技术,防止侵权行为的再次发生。焦点公司认为百度公司在接到“通知”后的合理时间后,在百度网盘中仍存在焦点公司已经明确告知应删除的侵权文件,据此,焦点公司认为百度公司在明知其服务器存在大量侵权文件的前提下,仍然允许这些文件的上传、下载、分享,侵害了其信息网络传播权。由此,焦点公司起诉百度公司,主张百度公司的行为构成了对其信息网络传播权的直接侵权及间接侵权。[3]二、案件解读(一)对侵权内容的准确定位是合格通知的必要条件对于不“知道”或不“应当知道”用户侵权行为的网络服务提供者而言,权利人发出合格通知,是其采取“必要措施”的前提。综合《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条例》第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利用信息网络侵害人身权益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五条等法律法规及司法解释来看,在国内,合格通知应至少包含权利人的主体信息、足以准确定位侵权内容的相关信息、构成侵权的初步证据三部分内容。具体到“匆匆那年”案中,在主体信息、作品权属信息齐备的情况下,焦点公司的通知是否合格,关键在于其内容是否足以使百度公司准确定位侵权内容,这也是判定百度公司承担责任与否的重要因素。为此,有必要说明焦点公司相应通知内容的特征。首先是焦点公司提供的《匆匆那年》名称的多种表述形式,且不论百度公司是否具备通过名称搜索百度网盘服务器中内容的能力(百度公司对此持否认态度),“匆匆那年”一词并非涉案作品电视剧《匆匆那年》的原创或专用词组,而是具备自身意义、语境及情感表达的常用词汇,现实中存在大量以此为名的作品或文件,如歌手王菲演唱的歌曲《匆匆那年》、张一白执导的电影《匆匆那年》等,仅以“匆匆那年”的多种表述形式,不足以实现对案涉作品盗版文件的定位。其次是焦点公司提供的正版文件通过MD5、SHA1、CRC32函数计算出的散列值。以MD5等密码散列函数进行计算,每一文件都有且只有一个独一无二的散列值。基于这一技术特征,理论上,百度公司能够通过相关函数计算服务器中内容的散列值,并与焦点公司提供的《匆匆那年》正版文件的散列值进行比对,得值一致的就极可能为侵权文件,据此实现对侵权内容的定位并对之采取措施,这也正是焦点公司将相关散列值作为网址链接替代形式的原理所在。然而,现有技术背景下,以相关散列值对侵权内容进行定位并不具备可操作性——对于密码散列函数而言,即使文件指向的是同一视频内容,但只要文件大小、格式、码率等稍有不同,哪怕仅差一个字节,所得值便完全不同。在实践中,盗版文件往往会在原有正版文件的基础上进行压缩、添附、修改、截取等操作,即使结合《匆匆那年》的名称表述,凭借相关散列值仍然无法如网址链接一般,实现对侵权内容的准确定位。在此基础上,对焦点公司的通知是否合格这一问题,两审法院给出了截然不同的答案。一审法院认为,认定焦点公司《告知函》中附有MD5值等信息,以及《匆匆那年》名称的中文、英文等信息,构成合格通知。[3]与此相反的是,二审法院认为焦点公司发送的通知并非有效通知,也就是通知不合格。[4]二审法院的意见无疑是正确的。如前文所言,合格通知应足以使网络服务提供者依据通知对侵权内容进行定位。一方面,从渊源上看,“通知-移除”规则发源自美国《数字千年版权法》(DMCA)第512条的规定,该条(c)(3)(A)(iii)款要求“通知”需足以使网络服务提供者合理地定位到侵权内容;另一方面,“通知-移除”规则的原理在于,当网络服务提供者接到权利人的合格“通知”后,便“知道”已有的侵权行为,如若不对之采取必要措施,仍持续为其侵权行为提供帮助,则属于“明知他人侵权行为,仍推动或以实质性帮助行为帮助他人完成侵权”,构成帮助侵权(contributory
2020年1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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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于智能合约自动履行特征之法律分析与应用场景

基于智能合约自动履行特征之法律分析与应用场景方圆、金颖雯(浙江泽大律师事务所)摘要:智能合约是以区块链为底层技术,具有自动履行特征的计算机程序。作为合同发展的创新模式,其与传统合同的既定规则有所冲突。本文旨在剖析智能合约自动履行特征独具的价值与局限,对其未来应用场景进行展望。关键字:智能合约;自动履行;应用场景一智能合约概述(一)区块链概念工信部发布的《中国区块链技术和应用发展白皮书(2016)》将区块链定义为“一种链式数据结构来验证与存储数据、利用分布式节点共识算法来生成和更新数据、利用密码学的方式保证数据传输和访问的安全、利用由自动化脚本代码组成的智能合约来编程和操作数据的一种全新的分布式基础架构与计算范式。”[1]简言之,区块链就是“区块”(block)和“链”(chain),即所有区块按照时间顺序连接在一起所形成的链式数据结构。这种结构最大的意义在于摆脱中心化平台的控制,交易主体可以在无需建立信任关系的前提下完成交易,实现价值传递。(二)区块链的技术特征1、去中心化区块链数据采用分布式系统结构,与有中心服务器的现有网络系统不同,区块链技术将数据资源分散在所有节点上,信息传输交易可直接在结点之间进行,无需中心服务器的介入,且任一节点停止工作都不会影响整体系统的运作。2、去信任化区块链技术基于非对称加密、共识算法、分布式节点、时间戳、链式数据结构实现多个独立节点集体对数据进行维护,使得信任直接源于所有节点,从而保证区块链数据有较高的安全性。3、难以篡改区块链数据由多个独立节点共同维护,任何单一节点无法篡改数据记录。实现区块链数据记录的篡改需要同时控制区块链系统中超过50%的节点,由于遍布全球的区块链节点数量众多且存在不断加入的新节点,因此篡改难度与篡改成本非常高。4、可追溯性区块链使用带有时间戳的链式区块结构存储数据,
2019年11月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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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磅 | 张新宝、葛鑫 :《个人信息保护法(专家建议稿)》

《个人信息保护法(专家建议稿)》以“两头强化、三方平衡”理论为基础理念,通过强化个人敏感信息保护和强化个人一般信息利用,实现信息主体、信息业者、国家机关三方主体之间的利益平衡。在立法模式上,《专家建议稿》采用统一规定立法模式,分为九章,共计一百余条。第一章至第三章大致为总则部分,包括个人信息保护的基本规定、基本原则和基本制度,明确了政府、企业、行业、社会等多方主体共同构建和维护个人信息保护秩序的框架,在基本原则方面基本上采纳了国际上通行的知情同意、目的限定等个人信息保护原则,在基本制度方面提出了构建个人信息保护标准体系、认证与标志体系、风险评估、去识别性处理等基本制度。第四章、第五章分别规定了信息业者和政务部门的个人信息处理规则。在这两个章节中,除了对总则部分予以细化之外,在信息业者部分专业规范信息业者的商业营销行为,借鉴域外如新加坡等国家立法经验,确立禁止商业营销号码登记制度;在政务部门个人信息处理规则部分,也专节规定了政府信息公开、共享、开放中的个人信息保护制度。第六章到第八章规定了监督管理、争议解决、法律责任等事项。在法律监督部分,明确了政府监管、行业自律、新闻监督、社会监督、公民参与等多元监督,并且在政府监管体制方面,试图构建以网信部门为主导的统筹协调机制;在争议解决部分,明确信息主体可以通过协商、投诉、调解、诉讼与仲裁等渠道维护其自身权益;第八章为法律责任部分,除了规定了各项具体的行政责任之外,也对民事责任、刑事责任进行了引致性规定。第九章为附则部分,主要是对专家建议稿中的术语进行了统一定义。目录第一章
2019年10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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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场监管总局公布20起侵害消费者个人信息违法典型案例(上)

自2019年4月1日,“守护消费”暨打击侵害消费者个人信息违法行为专项执法行动开展以来,全国市场监管部门依法查办了一批违法案件,现公布典型案例如下:1.
2019年10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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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场监管总局公布20起侵害消费者个人信息违法典型案例(下)

自2019年4月1日,“守护消费”暨打击侵害消费者个人信息违法行为专项执法行动开展以来,全国市场监管部门依法查办了一批违法案件,现公布典型案例如下:11.
2019年10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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互联网法律从业者进阶,为你推荐几本网络法图书

【裁判的权威性性、参考性】所引用的案例判决多系北京、上海、深圳、广州、杭州、成都等互联网领域裁判业务突出的法院作出;书中提供的裁判结论、裁判思路可以对互联网法律从业者和互联网创业者提供客观的参考性。
2019年8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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互联网企业专利保护与侵权诉讼攻防策略 | 垦丁网络法沙龙

2019年8月11日下午,台风过境后风和日丽,垦丁杭州站第八期网络法沙龙如期举行,主题为“互联网企业专利保护与侵权诉讼攻防策略”。一群因缘而聚的朋友,相识于垦丁,整场沙龙气氛热烈,嘉宾倾囊相授,知无不言,其他参与者也畅所欲言,频频发问,纯干货分享和充分交流让大家受益良多。
2019年8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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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TC vs Facebook:50亿美元和解令的来龙去脉

2019年7月24日,美国联邦贸易委员会(FTC)宣布已与Facebook达成50亿美元的和解令,FTC内部以3:2的投票结果通过了这份和解令,三位共和党委员投了赞成票,而两位民主党委员投了反对票。目前,这份和解令尚未生效,有待法院的最终签发,但几无悬念。FTC究竟为何对Facebook开出巨额罚单?50亿罚款由何得出,是“天价”还是远远不足?和解令中除了罚款还包含哪些内容?以和解代替诉讼究竟是惩戒还是姑息?本文基于对于FTC对Facebook的指控书、和解令、同意动议书(与和解书一起递交法院希望法院同意和解令的文件)和五位委员的赞成、反对意见等一手资料的分析,试图对此事件的来龙去脉进行梳理,并进一步分析和解令背后的利益权衡与争议。需要说明的是,签署和解令意味着被申请人Facebook既不承认也不否认指控书中原告FTC的指控。以下描述的“事实”基于FTC的指控书,为严谨起见,我们强调是“FTC认为”的“事实”。01
2019年8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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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红直播频出新招,行业生态如何有序发展?资深嘉宾深入剖析娱乐行业经典诉讼案例

随着数字媒体、音乐、游戏等娱乐业的蓬勃发展,
2019年8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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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FTC正式起诉Cambridge Analytica,“剑桥分析”究竟做错了什么?【附FTC行政诉讼书中文版】

Analytic、Nix和Kogan进行了一项小规模试验,以确定Facebook的个人资料与美国选民记录和其他公共数据库的信息匹配程度。如果人格分数不能与实际的美国选民相匹配,该项目对SCL
2019年8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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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文发布:国家标准《移动互联网应用(App)收集个人信息基本规范(草案)》出炉

移动互联网应用(App)收集个人信息基本规范(草案)》,现面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请各相关单位于2019年8月31日24:00前将关于标准文本的意见或建议反馈至秘书处。联系人:王姣
2019年8月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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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磅 | 微信生态系统不正当竞争案宣判,两公司向腾讯赔650000元(判决全文)

网络法实务圈快评一个新尝试:腾讯剑指破坏网络生态行为8月8日,杭州互联网法院首例网络平台管理者诉平台经营性用户不正当竞争纠纷宣判(判决书全文附后)。在这起案件中,法院通过裁判确定平台治理司法保护新模式,同时,也是腾讯利用法律手段打击破坏网络生态行为的一个新尝试。网络是一个生态系统,大至一个平台,小到一个普通用户,每个网络参与者,应该有一种网络生态意识。每个参与者,都要认识到网络参与者是个利益共同体,破坏了网络的生态,最终会影响网络的清朗、活力,威胁到网络参与者的安全和利益。微信以万物互联、创新开放的平台形式融入微信用户生活的各个领域;以公众平台、小程序、微信支付、企业微信为功能集成、能力开放为主要载体,以“连接器”的角色高效连接、融入各产业的价值链中,同时,也让各运营商接入微信生态,共同形成富有活力的微信生态。网络中,用户资源是发展生态的资本,公众平台、小程序等是展开生态链的工具产品,生态链的终端是用户。这样一个网络关系使得各网络节点即生态成员间产生多样化的相互作用,包括竞争关系和合作关系。这种关联关系也使得成员们形成一个利益共同体。成员互相成就,而其中一个成员的失败可以导致某一特定企业的陨落。良好的生态,产生预期的生态权益。网络有着相互作用和传导特性,保证生态的健康与活力,就是保障自身在生态中的盈利性,并同时富及整个生态。不良的生态将引发不良网络效果。比如,若接入小程序的第三方企业产品或服务质量出现重大问题,就会失去与终端用户的连接;同时,服务于该企业的其他生态分支也会因无所附着而凋谢从而退出生态。对于问题企业,失去的不仅仅是客户,还失去了在生态网络中与之有利益关系的企业的信赖度。而对于微信,失去的是整个长链中的即时获利,例如广告费、服务费、手续费等,是用户活跃度降低而引发的未来数据、流量变现可能性,更是整个生态系统的健康指数。在杭州互联网法院宣判的平台经营性用户不正当竞争案件中,被告仿造微信“投诉”界面设置“投诉”模板,并在“提交成功”界面冒充“微信团队”,让用户误认为是微信提供的投诉服务的行为,不仅损害了消费者的合法权益,而且用户在投诉后迟迟得不到微信的回复,必然会降低对微信产品及服务的信赖,关于用户信赖度降低而给整个微信生态造成负面影响。这些行为持续地破坏着微信生态的健康。为此,被告被诉违反《反不正当竞争法》。根据《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条规定,经营者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应当遵循自愿、平等、公平、诚信的原则,遵守法律和商业道德。第八条规定,“经营者不得对其商品的性能、功能、质量、销售状况、用户评价、曾获荣誉等作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商业宣传,欺骗、误导消费者”。从网络生态意识分析该案,我们可以发现:首先,被告行为破坏了微信生态准入的公平性,以不正当的手段获取与其他同类正规企业同台竞争的地位,造成流量的瓜分,不正当地获取了竞争优势。其次,关于被告的虚假宣传行为,不论是其公众号功能介绍,还是其发布的网络贷款产品信息,都与实际业务不符,这些都是骗取流量进入的手段,最终实现骗取手续费的目的。从生态的角度评价,用户资源是微信构建微信生态、进行资源共享的基础,被告的行为对用户构成了欺骗,直接导致用户微信公众号和小程序质量的质疑,用户对微信产品信赖度的降低,使得公众号平台、小程序生态链上的流量缩减,影响了其他运营商的盈利,从而影响微信的生态获益。共同维护健康网络生态,是每一个网络参与者的义务。如果网络生态污浊混乱,不仅扰乱正常的网络秩序,对个人和社会也都将带来损害。(执笔:X钻井)杭
2019年8月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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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高院研讨会7000字实录:电商法“避风港”知识产权规则司法适用

浙江省高院审判委员会专职委员许惠春在沙龙上作总结讲话。2019年7月26日,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知识产权审判庭举办第一期“浙知沙龙”,深入探讨《电子商务法》中“通知删除规则”的理解与适用问题。浙江省高院审判委员会专职委员许惠春作总结讲话,省高院研究室主任洪学军作精彩点评。沙龙共分四个环节。浙江省部分法院法官、相关行政机关代表、知识产权专家学者以及互联网企业代表近50人参加了沙龙。
2019年8月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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Up主敬汉卿名字被抢注为商标,自媒体人维权需要掌握哪些“法律锦囊”

最高人民法院(2013)知行字第41号行政裁定书。4、参见武汉中郡校园服务有限公司、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评审委员会商标行政管理(商标)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行政裁定书
2019年8月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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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家公司撤回科创板发行,他们为什么主动“退群”?

语言:信息披露内容应当简明易懂,语言应当浅白平实,以便投资者阅读、理解。
2019年8月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