Web3 从业者良心法律合规指南——在外面一定要保护好自己
撰文:
Will 阿望|国际法硕,投融资律师,创业老兵,野生研究员。
架构在公链上 Web3 项目一诞生就是全球化的,能够覆盖到更广泛的全球市场,但从法律合规的角度,也带来了全球不同司法辖区的监管挑战,如美国监管和加密巨头的神仙打架就是全球化运营下监管挑战的典型。
置身于华语区的 Web3 从业者,必然与中国这个强监管司法辖区存在诸多连接点,那么就非常有必要了解中国监管对于虚拟货币的定位及红线。此前和加密律师 Chris 在 LXDAO 做了一场“Web3 从业者在加密世界如何保护好自己”的分享,反响热烈,就像三支所说的那样:“我认为这是任何一位 Web3 从业者都需要来听的一场分享”。
分享链接:https://www.youtube.com/watch?v=U1luOPzMUjU
我们觉得非常有必要将分享内容整理成文,本着“良心”特质,希望能够帮助到广大 Web3 从业者在保护好自身的同时,把控好项目的整体风险。本文将定位于中国的虚拟货币监管角度,来梳理 Web3 从业者(个人、开发者、项目方)在加密世界的合规操作路径。
一、虚拟货币在中国的定位、监管红线
1.1 虚拟货币在中国的定位
自比特币进入监管视野开始,中国就采取了严格谨慎的监管态度。2013 年 12 月 3 日,中国人民银行等五部委发布《关于防范比特币风险的通知》,直接否定了比特币的货币属性——不是由货币当局发行,不具有法偿性和强制性等货币属性,并不是真正意义的货币。
从性质上看,比特币应当是一种特定的虚拟商品,不具有与货币等同的法律地位,不能且不应作为货币在市场上流通使用。可以说这是中国对虚拟货币监管的基本原则,一直延续至今。
相关文章:简述中国对于虚拟货币的监管态度
1.2 虚拟货币的监管红线
中国对于虚拟货币的监管红线,可以依据中国人民银行等十部委于 2021 年 9 月 15 日发布的《关于进一步防范和处置虚拟货币交易炒作风险的通知》(“924 通知”),核心内容包括:
(1)虚拟货币不具有与法定货币等同的法律地位,如比特币、以太币、泰达币等虚拟货币非官方货币,不具有法偿性,不能作为货币在市场上流通使用。
解读:这条是自 2013 年以来定下的监管红线。
(2)虚拟货币相关业务活动属于非法金融活动,一律严格禁止,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内容涉及:开展法定货币与虚拟货币兑换业务、虚拟货币之间的兑换业务、作为中央对手方买卖虚拟货币、为虚拟货币交易提供信息中介和定价服务、代币发行融资以及虚拟货币衍生品交易等虚拟货币相关业务活动。
解读:这是在 2017 年九四公告禁止代币融资的基础上,进一步明确虚拟货币相关业务为非法金融活动,在中国境内一律受到严格禁止,涉及提供法币交易、现货交易、衍生品交易、交易所、代币融资(ICO)、代币交易中介等服务并促进虚拟货币发行流通的业务主体。
(3)境外交易所向中国境内居民提供服务属于非法金融活动。
解读:这促使众多交易所及 Web3 项目将组织架构以及业务转向海外,并且完全停止中国区业务的经营,不再对 IP 来自中国的用户,或者持有中国护照的用户提供服务,以规避来自中国监管的风险。
(4)中国境内居民投资虚拟货币风险自担,若投资行为涉嫌破坏金融秩序、危害金融安全的,需承担法律责任。任何法人、非法人组织和自然人投资虚拟货币及相关衍生品,违背公序良俗的,相关民事法律行为无效,由此引发的损失由其自行承担;涉嫌破坏金融秩序、危害金融安全的,由相关部门依法查处。
解读:公民在中国境内投资虚拟货币并没有说属于违法犯罪行为,但监管部门对此的态度是风险自担。在司法实践中,很多自然人之间或法人与自然人签订的涉及虚拟货币交易等经营行为都被认定为违背 924 通知所维护的金融安全及市场秩序等公序良俗,从而导致合同无效。对于无效的民事法律行为,很多判决中都会依据双方的过错去分担责任。
二、强监管下的跨境架构
2.1 开发在内,经营推广在外的跨境架构
在中国强监管背景下,就造成了 Web3 项目将组织架构以及业务转向海外,并且完全停止中国区业务的经营,不再对 IP 来自中国的用户,或者持有中国护照的用户提供任何服务,以规避来自中国监管的风险。
一般情况下,项目方会将管理人员以及市场推广人员放在海外(如香港、新加坡),针对海外市场。同时出于成本以及现实情况的考虑,项目方会将开发者“留守”在中国境内,为项目提供技术开发的支持,或者通过境外外包合作的模式,开展业务。
虽然上述措施能够在一定程度规避来自中国监管的风险,但中国刑法构建了较为全面的域外适用机制,在涉及违法犯罪的情况下,跨境架构也难以完全幸免。
2.2 来自中国监管的强势管辖
924 通知明确:对于相关境外虚拟货币交易所的境内工作人员,以及明知或应知其从事虚拟货币相关业务,仍为其提供营销宣传、支付结算、技术支持等服务的法人、非法人组织和自然人,依法追究有关责任。
虽然上述规定仅仅明确对境外交易所进行非法金融活动的定性,但我们认为同理也适用于其他提供非法金融活动的主体,如涉及提供法币交易(出入金、加密支付)、现货交易(CEX/DEX)、衍生品交易(Prep DEX)、代币融资(ICO)等服务的经营主体。除此之外,我们认为同样也适用于一些涉及赌博、募资诈骗的项目。
一旦这些非法金融活动构成犯罪,都将面临中国监管依据刑事管辖权的“强势”介入。这里从分为三个层面理解:
首先,对于非法金融活动主体的中国境内工作人员,根据具体从事非法活动业务的性质,以及从事的具体职能,可能会涉嫌非法经营罪、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集资诈骗罪、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等金融犯罪。
其次,对于为非法金融活动主体的中国境内服务商(如第三方技术外包、媒体公关、支付结算),服务商可能被依法追究有关责任,情节严重的,可能涉嫌共同犯罪,或单独的帮信罪等。
最后,如果非法金融活动主体在中国领域外,通过互联网向中国公民提供虚拟货币服务,并采取相应违反中国法律的行为,仍然要受到中国法律约束。只要被害人使用的信息网络系统所在地、被害人被侵害时所在地、被害人财产损失所在地为中国,中国监管就有域外管辖权。
三、Web3 从业者的合规路径及保护手段
虽然红线很明确,监管很强势,管辖很宽泛,但是说了这么多并不是想要散播危机感,而是希望梳理一些合规路径供 Web3 从业者参考,继而让大家能够在阳光下合法合规地 buidl,我们依然有着一个美好的未来。
3.1 个人视角下的合规路径
3.1.1 持有、交易虚拟货币
对于持有而言,虽然相关监管文件否认了虚拟货币的法定货币属性,但并没有否认虚拟货币的商品属性,持有人依然能够享有其中的财产属性,受到法律的保护。因此,持有虚拟货币这种虚拟商品的行为,没有任何问题。
对于交易而言,924 通知明确“任何法人、非法人组织和自然人投资虚拟货币及相关衍生品,违背公序良俗的,相关民事法律行为无效,由此引发的损失由其自行承担”。但在司法实践层面上,各地法院裁判不一。
此前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于 924 通知之后作出的(2021)沪 01 民终 11624 号民事判决,认为“中国法律、行政法规并未禁止虚拟货币或代币的持有和合法流转,也未禁止私人之间正常交易虚拟货币。”
但是不幸的是,今年很多地方法院对于涉及虚拟货币交易理财等案件更倾向于判定合同无效,根据双方过错去分担责任,也体现出监管部门对于虚拟货币相关民事行为风险自担的态度。
3.1.2 虚拟货币出入金
Web3 从业者、投资者最容易涉及到刑事风险的行为就是 OTC 出入金,投资者将法币换成 BTC、ETH 等虚拟货币,获利后将虚拟货币变现为法币,都是属于个人的投资决策行为。
但目前境内外电信诈骗行为猖獗,很多犯罪团伙将诈骗资金通过 OTC 交易的形式换成虚拟货币,而 BTC、ETH、USDT 等虚拟财产因其匿名性、去中心化等特点成为电信网络犯罪分子洗钱的首选,所以导致很多投资者在该过程中收到涉案的电诈资金“黑钱”,而被冻结银行账户。
除此之外还有一些投资者在交易所的账户被冻结,很多情况下都是因为涉及相关博彩平台的充提币。这两种情况都是目前中国监管部门打击的重点,所以相关的从业者以及投资者一定要注意自身行为可能会带来的风险。
在出入金时,建议相关人员谨慎审核交易对手方的身份背景、资金来源,对于一些有疑点的交易对手方或者资金,应该及时终止交易,避免牵连到相关刑事案件中。如果不小心被冻,应当及时联系银行、公安机关等部门说明情况。在与相关部门沟通的过程中,关键点在于证明自己与交易对手方所涉嫌的刑事犯罪并无关联,必要时建议委托专业的律师介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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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2 开发者视角下的合规路径
在明确了个人持有、交易和出入金的合规路径的基础上,开发者则是多了一个 Web3 项目的 buidler 的身份,这个身份将承受来自项目方的风险,尤其是那些被监管定义为非法金融活动的项目主体。
跨境架构中开发者“留守”中国的方式,会将开发者暴露在中国虚拟货币监管之下,那么开发者就需要非常有必要从以下角度来时刻关注风险,采取适当的措施保护好自己。
3.2.1 非法金融活动项目的识别
在 924 通知中,已经为大家列举了大部分非法金融活动项目,包括提供法币交易、现货交易、代币融资(ICO)、衍生品交易等服务的经营主体,首当其冲的是交易所。那么在这些项目中 buidl 的开发者,要理解项目给你高的薪水,其实部分是中国监管风险的对冲。
当然必须重点关注经营主体对中国司法辖区采取的风控合规措施,如屏蔽中国用户 IP/VPN,严格的客户识别(KYC)/反洗钱(AML)/反恐怖主义融资(CTF)等措施,这些措施将有效规避来自中国监管的司法管辖。
虽然大部分开发者难以从一个 Whole Picture 的视角来梳理项目的整体风险,但是也可以应该多多关注,多多探讨。
3.2.2 工作性质的定位
对于 Web3 从业者的风险,主要与其工作性质、对项目的参与度有很大的影响。在一些公开的司法判例中,对于项目参与较深的市场、商务,技术以及财务等负责人打击力度较大,因为这些人员在项目的运行过程中起到了决定性作用,一旦项目涉嫌刑事风险,项目相关的决策层都免不了牢狱之灾。
所以从业者在应聘以及平时的工作过程中,一定要充分评估手中的工作以及项目的发展,对于一些可能涉及违法犯罪的项目,需要及时切割,避免越陷越深。
3.2.3 获取薪资报酬的风险
目前很多从业者的工资或者劳务报酬都是以稳定币或项目代币的形式支付,但这里需要注意的是《劳动法》第五十条以及《工资支付暂行规定》第五条都明确规定,工资应当以法定货币的形式支付,不能以实物或其他有价证券的形式替代。虚拟货币在我国不属于法定货币,一旦公司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构成劳动关系,对于这种使用虚拟货币支付工资的行为是违法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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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3 项目方视角下的合规路径
3.3.1 有效的内控措施与风险识别
目前很多出海的交易所及项目方需要对中国司法辖区采取有效的风控合规措施,如屏蔽中国用户 IP/VPN,严格的客户识别(KYC)/反洗钱(AML)/反恐怖主义融资(CTF)等措施,这些措施将有效规避来自中国监管的司法管辖。
除此之外,出海后的交易所及项目方对于中国监管部门司法协助的积极的响应配合,也是必要之举。
3.3.2 跨境组织法律架构的合理搭建
其实没有必要因为监管的原因将项目局限,我们也在积极帮助项目方探索、评估跨境架构的合规路径。一旦项目方将工作任务合理拆解、分配,就能够释放跨境架构的优势,一方面充分挖掘中国“大市场”,获得相关政策红利,另一方面也能通过 Web3 的经济模型捕获全球价值。当然这块操作难度较大,需谨慎评估,例如:
在中国境内设立区块链底层技术公司,用区块链(如 DID、ZK、支付等技术)赋能境内实体,这在境内一些创新产业园区是十分受欢迎的,并且能够去申请政策扶持,园区补助等优惠政策。同时也能合规经营,输出“技术出海”。
海外公司则可以充分利用 Web3 的特性去捕获全球的价值(如相关数据、社区参与、全球协作等等)。例如专注于延⻓⼈类寿命的⽣物医学研究的去中⼼化⾃治组织 VitaDAO,通过集体所有和管理科学知识产权(IP),充分利用区块链技术,实现了对科学研究的⺠主化资助和决策。这种通过 Web3 的方式去创造、获取 IP 的方式,一方面大大降低项目单独获取 IP 数据的门槛,另一方面也能通过多重授权,赋能到多个实体,协调全球资源协作,并给予经济激励。
四、去中心化项目的法律困境 —— 谁来承担责任
区别于传统项目,Web3 项目的最大特点在于去中心化,这一特性能够释放项目的无限潜力,如 DAO 组织通过创新的激励模式,开启全球大规模的协作。然而 Web3 项目不能在去中心化的理想道路上蒙眼狂奔,一些全新的监管合规挑战,会对运营中的项目构成直接的障碍。这些障碍不仅会给项目方带去麻烦,甚至还会波及开发者。
最直观的监管挑战就是:项目去中心化之后谁来承担责任?
4.1 CFTC 行政执法 —— 开发者认罚
都说“在去中心化的链上世界是法外之地,不会有人因此承担责任”,但是美国商品期货委员会(CFTC)并不同意,其认为开发者依然要承担责任。
在 CFTC v. Ooki DAO 的司法裁判中,Ooki DAO 作为一个管理链上协议的 DAO 组织,因违反 CFTC 有关商品期货的规定,而被要求承担法律责任。更可怕的是,由于 Ooki DAO 是链上的,没有法律主体,那么承担责任的一方就转嫁到参与 DAO 组织治理的成员。
相关文章:CFTC 赢得对 Ooki DAO 的胜诉,开创 DAO 承担法律责任的先例
此外,在 9 月的三个 DeFi 协议行政执法和解案中,CFTC 也将矛头指向协议开发者。尽管协议是链上去中心化的,任何人都可以访问部署,但 CFTC 依旧将作恶第三方的责任直接归结到开发者身上,即开发者无法控制作恶第三方行为的发生。
相关文章:CFTC 对三个 DeFi 协议进行执法,为所有衍生品交易平台敲响警钟
4.2 Uniswap 司法裁判 —— 开发者无罪,技术无罪
然而在 Uniswap 的案件中,结果截然相反。法官认为 DEX(Uniswap 协议)不会对用户因投资恶意第三方发行代币而遭受的损失承担负责,即技术本身是无罪的,有罪的是使用技术工具的人本身。这是对于去中心化项目是重大利好。
当然这和 Uniswap 在美国设立,积极配合监管,以及其代币的单一治理功能有关。但是无碍 Uniswap 为其他去中心化项目提供了一个应对监管的良好样本。
相关文章:DeFi 监管之殇,Uniswap 在天堂,Tornado Cash 在地狱
4.3 监管友好的去中心化路径 —— Uniswap Playbook
Uniswap 作为最成功的去中心化交易所,其成长路径十分值得借鉴,尤其涉及敏感的加密货币交易业务,以及身处美国监管不透明的背景下。律动此前的文章标题:“Uniswap,Web3 红利下最成功的美国互联网 Fintech 公司”,很好地对其进行了概括,其中,Fintech 公司的合规是重中之重。
我们梳理了 Uniswap Labs 剥离协议后的合规路径,该路径为 Web3 去中心化项目提供了一个监管友好样本。如此剥离的目的一方面是实现渐进式去中心化,另一方面也是为了在监管合规层面获得更多的回旋余地。
去中心化 + 非证券代币:Uniswap 协议链上自主运行,通过 Uniswap DAO 进行治理,实现去中心化,单一功能型代币 UNI 为其治理代币。这种模式避免了 SEC 的证券认定,并且带来了法院的胜诉裁判;
DAO 法律包装 + 成员有限责任:Uniswap DAO 设立 Uniswap Foundation 的法律实体,作为 DAO 的法律包装,一方面保障 DAO 成员的有限责任,一方面能够与 Web2 世界进行交互,扩大影响力;
Labs 独立运行 + 灵活前端开发:此前开发并维护协议的 Uniswap Labs 团队作为单独法律实体,转为协议主要贡献者,一方面摆脱了来自协议的限制,一方面能够通过调用后端协议来构建和维护前端产品,实现可持续性,如此前开启收费模式的 Uniswap DApp。
监管应用而非协议:正如 a16 z 倡导的监管原则,去中心化链上协议难以兼容监管,而前端应用完全能够配合监管的要求,使得团队和产品本身就能够摆脱可能面临的监管风险。如同任意一个 App 一样,前端应用能够根据监管要求纳入 KYC/AML/CTF 验证,随时下架被监管警示的代币,申请牌照资质等。
反观 Tornado Cash 就因协议与监管不兼容,无法/没有采取 KYC/AML/CTF 措施,不配合监管而被严厉制裁,去中心化项目没有法律包装的情况下导致开发者被司法部起诉。
五、写在最后
我们认为,虚拟货币对于我们法律从业者而言,并不能只看到“刑”与“不刑”。这虽然重要,但是我们更加应该从 FinTech 的角度,去为加密世界 Fin 与 Tech 的发展保驾护航。
我们本着 LXDAO 的“良心”特质与大家分享上述内容,并不是希望这些案例给广大 Web3 从业者带来负面影响,而是希望这些内容也能够成为可持续的“公共物品”(Public Goods),为行业创造正外部性。在长期主义的视角下,帮助广大 Web3 从业者做到合法合规,在保护好自身的同时,更好地 buidl 我们心中的理想世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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