造谣传谣的那头,警察蜀黍在等你:详解40起疫情谣言
不要把造谣传谣当儿戏。记住:在造谣传谣的那头,可能有个警察蜀黍在等着你。
就在昨天,1月26日,南京的孙某编造的疫情谣言被快速转发扩散,当晚孙某被公安机关刑事拘留。这是公开报道里首起因传播疫情谣言被刑拘的案件。
当前,许多人都高度关注新型肺炎疫情,任何关于疫情的信息,都可能触动他们的敏感神经。这类信息中,有不少属于谣言,无形中加深了一些人的恐慌情绪,扰乱了社会秩序。
从媒体公开报道搜索,可以看到近期各地公安机关查处了不少网络谣言案件。搜索公开报道结果显示,大年三十(1月24日)前后(主要是在24日后),公安机关至少查处了40余起网络谣言案件(不一定搜索齐全)。
详解40余疫情谣言案
40余起案件中,涉及地域包括:浙江、吉林、山西、内蒙古、河北、重庆、广西、河南、湖南、山东、甘肃、湖北、广东、贵州、山西、新疆、江苏共17个省市区。
其中浙江处理案件最多,为7件;其次为河南5件;重庆、新疆各4件,排第3。
在所有案件中,只有1起为刑事案件,发生在江苏南京,嫌疑人涉嫌寻衅滋事被刑拘;其他都依据《治安管理处罚法》处理。
依据治安管理法规处理,最常见的处理为行政拘留、行政罚款。按照处理等级,可以从重到轻,大致可以列为:刑事拘留,行政拘留10日+罚款,行政拘留10日,行政拘留7日,行政拘留5日,行政拘留3日,行政罚款,训诫、批评教育。
最重的处理在南京,其原因是“以记者名义发布南京自1月27日交通停运、全面封城信息”,信息在多个网络群众转发,造成恶劣影响,涉案人员涉嫌寻衅滋事被刑事拘留。
最轻的处理为训诫、批评教育,一般要求涉案人员出具悔过书、致歉信消除影响,处理公安机关为广西、山西、新疆、浙江等地警方,共有7起情节轻微的案件采用此种方式处理,体现公安机关人性化执法手段和自由裁量权。
谣言发布平台主要在微信群和微信朋友圈,占28起;其次为微博等网络平台。其实,现在很难有谣言不通过网络传播的,体现网络社会特点,传统形式的谣言通过网络传播,其影响也进一步放大、聚焦。
在此,特别提醒,每个人都应该对自己的言论负责,尤其是疫情信息,在微信群、朋友圈等网络平台发布信息时,要核实信息来源,不要率性而为。从这40余起案件看,警方处理时,并不因发布者的动机为善意就免除发布谣言行为的法律责任。也就是说,处置造谣、传谣,并不需要发布者动机为恶意造谣、恶意发布,而主要看发布信息的结果,是否造成一定社会影响。
看看《治安管理处罚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一)散布谣言,谎报险情、疫情、警情或者以其他方法故意扰乱公共秩序的……”因此,不要以为自己主观上只是为了开玩笑、好玩、恶搞,并不存在恶意,就可以免除法律责任。
违法人员发布谣言的原因,多数为开玩笑、好玩、恶搞,此次统计的40余起中,明显恶意的属于少数,其中一起是为了发泄私愤,因为矛盾故意将生意伙伴照片发布并注明与疫情相关的虚假信息。
有些信息明显属于虚假信息,例如10万人确诊和每天死亡100多人之类的信息,也有信息属于明显故意,将自己的病例改造、或者谎称自己从疫区回来之类。
最可笑的是关于“车牌号浙BL0535的谣言”,这辆车牌的谣言不停出现在浙江、湖北等多地,多人因此被警察蜀黍找去喝茶,多人被行政处罚,其实只要稍微核查,即可知晓其为谣言。“浙BL0535”,绝对堪称谣言杀手!
能与该谣言杀伤力相比的可能只有“飞机洒消毒药水”了,该谣言也一再出现。
如何防范谣言?
网络谣言有很多种,有人总结常见的类型为:
凭空杜撰型;夸大其词型;断章取义型;拼凑剪接型;半真半假型;假戏真做型;刻意暗示型;辟谣求证型;逻辑诡辩型;记忆偏差型。
怎么破?大可从这些类型中反思得出防范之道。
懒惰地说,即:
你不要凭空捏造,不要夸大其词,不要断章取义,不要拼凑剪接,不要半真半假;
你也不要假戏真做,不要可以暗示,不要辟谣求证,不要逻辑诡辩,不要记忆偏差。
严肃一点说,防范传谣要做到12个字:科学甑别,求证权威,不核不转。
你看到一个信息,科学甑别,即要有点科学精神,理性判断能力,不可人云亦云;求证权威,即信息来源要来自规范平台、正确渠道,绝对不能道听途说,决不能未经权威求证、核实就随意发布。
有何法律风险?
对谣言制造者追责主要分为三个层次:
一是民事责任,如果散布谣言侵犯了公民个人的名誉权或者侵犯了法人的商誉,依据我国民法通则的规定,要承担停止侵害、恢复名誉、消除影响、赔礼道歉及赔偿损失的责任。
二是行政责任,如果散布谣言,谎报险情、疫情、警情或者以其他方法故意扰乱公共秩序的,或者公然侮辱他人或者捏造事实诽谤他人的,尚不构成犯罪的,要依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等给予拘留、罚款等行政处罚。
三是刑事责任,如果散布谣言,构成犯罪的要依据我国刑法的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法条链接:
请仔细阅读,远离谣言。(文末有锦囊)
《治安管理处罚法》
第二十五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一)散布谣言,谎报险情、疫情、警情或者以其他方法故意扰乱公共秩序的;(二)投放虚假的爆炸性、毒害性、放射性、腐蚀性物质或者传染病病原体等危险物质扰乱公共秩序的;(三)扬言实施放火、爆炸、投放危险物质扰乱公共秩序的。
《刑法》以及相关解释
第二百九十一条之一 投放虚假危险物质罪
投放虚假的爆炸性、毒害性、放射性、传染病病原体等物质,或者编造爆炸威胁、生化威胁、放射威胁等恐怖信息,或者明知是编造的恐怖信息而故意传播,严重扰乱社会秩序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编造虚假的险情、疫情、灾情、警情,在信息网络或者其他媒体上传播,或者明知是上述虚假信息,故意在信息网络或者其他媒体上传播,严重扰乱社会秩序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妨害预防、控制突发传染病疫情等灾害的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编造与突发传染病疫情等灾害有关的恐怖信息,或者明知是编造的此类恐怖信息而故意传播,严重扰乱社会秩序的,依照刑法第二百九十一条之一的规定,以编造、故意传播虚假恐怖信息罪定罪处罚。
第二百九十三条 寻衅滋事罪
有下列寻衅滋事行为之一,破坏社会秩序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一)随意殴打他人,情节恶劣的; (二)追逐、拦截、辱骂、恐吓他人,情节恶劣的; (三)强拿硬要或者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情节严重的; (四)在公共场所起哄闹事,造成公共场所秩序严重混乱的。 纠集他人多次实施前款行为,严重破坏社会秩序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可以并处罚金。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利用信息网络实施诽谤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二条 利用信息网络诽谤他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二百四十六条第一款规定的“情节严重”:
(一)同一诽谤信息实际被点击、浏览次数达到五千次以上,或者被转发次数达到五百次以上的;
(二)造成被害人或者其近亲属精神失常、自残、自杀等严重后果的;
(三)二年内曾因诽谤受过行政处罚,又诽谤他人的;
(四)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第五条 利用信息网络辱骂、恐吓他人,情节恶劣,破坏社会秩序的,依照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以寻衅滋事罪定罪处罚。
编造虚假信息,或者明知是编造的虚假信息,在信息网络上散布,或者组织、指使人员在信息网络上散布,起哄闹事,造成公共秩序严重混乱的,依照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以寻衅滋事罪定罪处罚。
当然,治理网络谣言,也不全是公安机关、网信部门的责任,网络平台的参与也尤其重要,如,新浪开辟了辟谣栏目,腾讯设置了辟谣平台。1月25日,微信安全中心发布《关于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相关谣言专项治理的公告》。微信将坚决并持续打击谣言类信息,对违规的信息内容进行删除处理,并视其违规程度对违规帐号进行阶梯式处罚:包括但不限于对账号或账号功能进行限期或永久封禁处理。
最后,再附赠一个法律小提示:
传谣造谣,是传的虚假事实。而在网络上,要承担责任的言论不仅限于谣言,还有不当言论(评论)。
比如,在当前抗击新型肺炎的大局中,如果有人发布攻击、侮辱医生的言论,很有可能也被警察蜀黍注意到。这种行为不是造谣传谣,但可能构成寻衅滋事。
著有《读不孤》(人民日报出版社)、《物权纠纷律师在线答疑》(中国法制出版社)
参编:《网络法案》(法律出版社)
编撰:《生命玉树》(公安部治安管理局内部印刷)
编辑 方巧娟
主编 刘洋
网络法律师、互联网公司法务、司法界人士、
市场监管等实务界人士、互联网创业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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