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公安发布22种网络安全管理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全文+答问)
问:为什么要印发《上海市公安局关于网络安全管理行政处罚的裁量基准》?
答:为规范本市公安机关计算机信息网络安全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的行使,上海市公安局于2016年制定并发布了《上海市公安局关于计算机信息网络安全管理行政处罚的裁量基准》(以下简称《裁量基准》),对维护本市计算机信息网络安全发挥了重要作用。根据《上海市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规定》关于文件有效期5年的规定,《裁量基准》于2021年2月28日有效期届满。同时,《中华人民共和国网络安全法》(以下简称《网络安全法》)于2017年6月1日施行,增加了公安机关网络安全管理行政处罚事项,需要以裁量基准的形式细分裁量幅度、明确适用情形。综上,需要对《裁量基准》的有关内容进行修改,重新印发后实施。
问:《裁量基准》的主要内容有哪些?
答:《裁量基准》整体上分为总则、裁量基准和附则三个部分。第一章为“总则”,包括《裁量基准》的制定目的和依据,对《裁量基准》的适用作出原则性规定。第二章为“裁量基准”,对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网络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保护条例》《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条例》《计算机信息网络国际联网安全保护管理办法》等规定作出的行政处罚,逐条分档明确了裁量的幅度和与之相对应的适用情形。第三章为“附则”,包括名词解释、施行日期等内容。
问:《裁量基准》较原文件新增了哪些内容?
答:《裁量基准》第一章(总则)中,增加《中华人民共和国网络安全法》作为修改后《裁量基准》的制定依据之一,同时结合《网络安全法》的立法目的,对文件的制定目的相应调整。第二章(裁量基准)中,新增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网络安全法》实施行政处罚的裁量基准,并规范了违法行为名称的表述。
【裁量基准】
初次违反规定,且未导致危害网络安全等后果的,责令改正,给予警告。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处五千元以上两万元以下罚款:
(一)拒不改正的;
(二)导致危害网络安全等后果的;
(三)在发生危害网络安全的事件时,未立即启动应急预案,或者未采取相应的补救措施,或者未按照规定向有关主管部门报告的;
(四)对国家安全、社会秩序和公共利益造成较重影响后果,影响人民群众工作、生活或者造成较大经济损失的。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处两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一)拒不改正且导致危害网络安全等后果,或者因不履行网络安全保护义务被罚款后一年内再次被查获的;
(二)未履行《网络安全法》第二十一条规定的多项网络安全保护义务,导致危害网络安全等后果的;
(三)在发生危害网络安全的事件时,未立即启动应急预案,且未采取相应的补救措施,且未按照规定向有关主管部门报告的;
(四)致使网络系统被攻击篡改,导致被张贴违法有害信息,造成不良社会影响的;
(五)导致刑事案件证据灭失的;
(六)对国家安全、社会秩序和公共利益造成严重影响后果,严重影响人民群众工作、生活或者造成重大经济损失的。
【裁量基准】
初次违反规定,且未导致危害网络安全等后果的,责令改正,给予警告。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一)拒不改正的;
(二)导致危害网络安全等后果的;
(三)未履行第三十三条、第三十四条、第三十六条、第三十八条规定的两项网络安全保护义务,导致危害网络安全等后果的;
(四)对国家安全、社会秩序和公共利益造成较重影响后果,影响人民群众工作、生活或者造成较大经济损失的。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五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
(一)拒不改正且导致危害网络安全等后果,或者因不履行网络安全保护义务被罚款后一年内再次被查获的;
(二)未履行第三十三条、第三十四条、第三十六条、第三十八条规定的多项网络安全保护义务,导致危害网络安全等后果的;
(三)致使网络系统被攻击篡改,导致被张贴违法有害信息,造成不良社会影响的;
(四)导致刑事案件证据灭失的;
(五)对国家安全、社会秩序和公共利益造成严重影响后果,严重影响人民群众工作、生活或者造成重大经济损失的。
【裁量基准】
初次违反规定,且未导致危害网络安全等后果的,责令改正,给予警告。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五万元以下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一)拒不改正的;
(二)导致危害网络安全等后果的;
(三)对国家安全、社会秩序和公共利益造成较重影响后果,影响人民群众工作、生活或者造成较大经济损失的。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二十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
(一)拒不改正且导致危害网络安全等后果,或者因设置恶意程序、未按规定告知、报告安全风险被罚款后一年内再次被查获的;
(二)发现其网络产品、服务存在安全缺陷、漏洞等风险时,未立即采取补救措施,且未按照规定及时告知用户并向有关主管部门报告的,同时拒不改正或者导致危害网络安全等后果的;
(三)对国家安全、社会秩序和公共利益造成严重影响后果,严重影响人民群众工作、生活或者造成重大经济损失的。
【裁量基准】
初次违反规定,且情节较轻的,责令改正。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并可以责令暂停相关业务、停业整顿;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万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
(一)拒不改正的;
(二)为五十个以上不足一百个不提供真实身份信息的用户提供接入服务的;
(三)为一百个以上不足两百个不提供真实身份信息的用户提供信息发布、即时通讯等服务的;
(四)为不提供真实身份信息的用户提供相关服务,该用户涉嫌违法被追究行政责任的;
(五)致使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时无法调取证据或者证据灭失的;
(六)其他情节较重的情形。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并可以责令暂停相关业务、停业整顿,通报有关主管部门关闭网站、吊销相关业务许可证或者吊销营业执照;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二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
(一)拒不改正且有第二款规定情形之一,或者因不履行身份信息核验义务被罚款后一年内再次被查获的;
(二)为一百个以上不提供真实身份信息的用户提供接入服务的;
(三)为两百个以上不提供真实身份信息的用户提供信息发布、即时通讯等服务的;
(四)为不提供真实身份信息的用户提供相关服务,该用户涉嫌犯罪被追究刑事责任的;
(五)致使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时无法调取证据或者证据灭失的;
(六)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裁量基准】
初次违反规定,且情节较轻的,责令改正,给予警告。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并可以责令暂停相关业务、停业整顿;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
(一)拒不改正的;
(二)多次违反国家规定的;
(三)导致网络安全事件发生的;
(四)作出虚假检测、风险评估的;
(五)向社会发布虚假的系统漏洞、计算机病毒、网络攻击、网络侵入等网络安全信息的;
(六)违法所得两千元以上不足四千元的;
(七)造成经济损失四千元以上不足八千元的;
(八)其他情节较重的情形。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并可以责令暂停相关业务、停业整顿,通报有关部门关闭网站、吊销相关业务许可证或者吊销营业执照;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一)拒不改正且有第二款规定情形之一,或者因未按规定开展网络安全检测、风险评估等活动、违法发布网络安全信息被罚款后一年内再次被查获的;
(二)导致网络安全事件发生,危害国家安全的;
(三)违法所得四千元以上的;
(四)造成经济损失八千元以上的;
(五)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裁量基准】
初次违反规定,且情节较轻,尚不构成犯罪的,没收违法所得,处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五万元以下罚款;单位有上述行为的,对单位没收违法所得,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五万元以下罚款,并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个人的规定处罚。
有下列情形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没收违法所得,处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二十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单位有上述行为的,对单位没收违法所得,处二十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并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个人的规定处罚:
(一)获取支付结算、证券交易、期货交易等网络金融服务的身份认证信息三组以上不足五组的;
(二)获取第一项以外的身份认证信息一百组以上不足二百五十组的;
(三)非法控制计算机信息系统五台以上不足十台的;
(四)违法所得一千元以上不足两千五百元的,或者造成经济损失二千五百元以上不足五千元的;
(五)造成三台以上不足五台计算机信息系统的主要软件或者硬件不能正常运行的;
(六)造成为二十五台以上不足五十台计算机信息系统提供域名解析、身份认证、计费等基础服务或者为两千五百以上不足五千用户提供服务的计算机信息系统不能正常运行累计一个小时以上的;
(七)其他情节较轻的情形。
有下列情形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没收违法所得,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单位有上述行为的,对单位没收违法所得,处五十万元以上七十五万元以下罚款,并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个人的规定处罚:
(一)获取支付结算、证券交易、期货交易等网络金融服务的身份认证信息五组以上不足七组的;
(二)获取第一项以外的身份认证信息二百五十组以上不足四百组的;
(三)非法控制计算机信息系统十台以上不足十五台的;
(四)违法所得二千五百元以上不足四千元,或者造成经济损失五千元以上不足七千五百元的;
(五)造成五台以上不足七台计算机信息系统的主要软件或者硬件不能正常运行的;
(六)造成为五十台以上不足七十五台计算机信息系统提供域名解析、身份认证、计费等基础服务或者为五千以上不足七千五百用户提供服务的计算机信息系统不能正常运行累计一个小时以上的;
(七)其他情节较重的情形。
有下列情形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没收违法所得,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罚款;单位有上述行为的,对单位没收违法所得,处七十五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罚款,并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个人的规定处罚:
(一)获取支付结算、证券交易、期货交易等网络金融服务的身份认证信息七组以上不足十组的;
(二)获取第一项以外的身份认证信息四百组以上不足五百组的;
(三)非法控制计算机信息系统十五台以上不足二十台的;
(四)违法所得四千元以上不足五千元,或者造成经济损失七千五百元以上不足一万元的;
(五)造成七台以上不足十台计算机信息系统的主要软件或者硬件不能正常运行的;
(六)造成为七十五台以上不足一百台计算机信息系统提供域名解析、身份认证、计费等基础服务或者为七千五百以上不足一万用户提供服务的计算机信息系统不能正常运行累计一个小时以上的;
(七)其他情节严重,尚不构成犯罪的情形。
【裁量基准】
初次违反规定,且情节较轻,尚不构成犯罪的,没收违法所得,处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五万元以下罚款;单位有上述行为的,对单位没收违法所得,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五万元以下罚款,并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个人的规定处罚。
有下列情形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没收违法所得,处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二十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单位有上述行为的,对单位没收违法所得,处二十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并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个人的规定处罚:
(一)提供专门用于侵入、非法控制计算机信息系统的程序、工具五人次以上不足十人次的;
(二)明知他人实施侵入、非法控制计算机信息系统的违法犯罪行为而为其提供程序、工具五人次以上不足十人次的;
(三)违法所得一千元以上不足二千五百元或者造成经济损失二千五百元以上不足五千元的;
(四)提供计算机病毒等破坏性程序二人次以上不足五人次的;
(五)其他情节较轻的情形。
有下列情形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没收违法所得,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单位有上述行为的,对单位没收违法所得,处五十万元以上七十五万元以下罚款,并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个人的规定处罚:
(一)提供能够用于非法获取支付结算、证券交易、期货交易等网络金融服务身份认证信息的专门性程序、工具不足三人次的;
(二)提供第一项以外的专门用于侵入、非法控制计算机信息系统的程序、工具十人次以上不足十五人次的;
(三)明知他人实施非法获取支付结算、证券交易、期货交易等网络金融服务身份认证信息的违法犯罪行为而为其提供程序、工具不足三人次的;
(四)明知他人实施第三项以外的侵入、非法控制计算机信息系统的违法犯罪行为而为其提供程序、工具十人次以上不足十五人次的;
(五)违法所得二千五百元以上不足四千元或者造成经济损失五千元以上不足七千五百元的;
(六)提供计算机病毒等破坏性程序五人次以上不足七人次的;
(七)其他情节较重的情形。
有下列情形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没收违法所得,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罚款;单位有上述行为的,对单位没收违法所得,处七十五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罚款,并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个人的规定处罚:
(一)提供能够用于非法获取支付结算、证券交易、期货交易等网络金融服务身份认证信息的专门性程序、工具三人次以上不足五人次的;
(二)提供第一项以外的专门用于侵入、非法控制计算机信息系统的程序、工具十五人次以上不足二十人次的;
(三)明知他人实施非法获取支付结算、证券交易、期货交易等网络金融服务身份认证信息的违法犯罪行为而为其提供程序、工具三人次以上不足五人次的;
(四)明知他人实施第三项以外的侵入、非法控制计算机信息系统的违法犯罪行为而为其提供程序、工具十五人次以上不足二十人次的;
(五)违法所得四千元以上不足五千元或者造成经济损失七千五百元以上不足一万元的;
(六)提供计算机病毒等破坏性程序七人次以上不足十人次的;
(七)其他情节严重,尚不构成犯罪的情形。
【裁量基准】
初次违反规定,且情节较轻,尚不构成犯罪的,没收违法所得,处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五万元以下罚款;单位有上述行为的,对单位没收违法所得,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五万元以下罚款,并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个人的规定处罚。
有下列情形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没收违法所得,处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二十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单位有上述行为的,对单位没收违法所得,处二十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并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个人的规定处罚:
(一)为二个以上不足五个违法对象提供帮助的;
(二)支付结算金额五万元以上不足十万元的;
(三)以投放广告等方式提供资金一万元以上不足二万五千元的;
(四)违法所得二千五百元以上不足五千元的;
(五)其他情节较轻的情形。
有下列情形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没收违法所得,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单位有上述行为的,对单位没收违法所得,处五十万元以上七十五万元以下罚款,并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个人的规定处罚:
(一)为犯罪对象或者五个以上不足十个违法对象提供帮助的;
(二)支付结算金额十万元以上不足十五万元的;
(三)以投放广告等方式提供资金二万五千元以上不足四万元的;
(四)违法所得五千元以上不足七千五百元的;
(五)其他情节较重的情形。
有下列情形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没收违法所得,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罚款;单位有上述行为的,对单位没收违法所得,处七十五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个人的规定处罚:
(一)为两个犯罪对象或者十个以上违法对象提供帮助的;
(二)支付结算金额十五万元以上不足二十万元的;
(三)以投放广告等方式提供资金四万元以上不足五万元的;
(四)违法所得七千五百元以上不足一万元的;
(五)被帮助对象实施的违法行为造成严重后果的;
(六)其他情节严重,尚不构成犯罪的情形。
【裁量基准】
初次违反规定,且情节较轻的,责令改正,单处或者并处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四倍以下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三十万元以下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万元以上四万元以下罚款。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责令改正,处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处违法所得四倍以上七倍以下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三十万元以上七十万元以下罚款,并可以责令暂停相关业务、停业整顿;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四万元以上七万元以下罚款:
(一)具有下列情节两项的:
1.未公开收集使用规则;
2.未明示收集使用个人信息的目的、方式和范围;
3.未经同意收集使用个人信息;
4.违反必要性原则,收集与其提供的服务无关的个人信息;
5.未经同意向他人提供个人信息;
6.未按照法律规定提供删除或者变更个人信息功能;
(二)致使泄露行踪轨迹信息、通信内容、征信信息、财产信息一百五十条以上不足三百条的;
(三)致使泄露住宿信息、通信记录、健康生理信息、交易信息等其他可能影响人身、财产安全的用户信息一千五百条以上不足三千条的;
(四)致使泄露第二项、第三项规定以外的用户信息一万五千条以上不足三万条的;
(五)数量虽未达到第二项至第四项规定标准,但是按相应比例折算合计达到有关数量标准的;
(六)对用户依法提出的对其公民个人信息删除、更正要求,拒不执行造成用户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
(七)其他情节较重的情形。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责令改正,处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处违法所得七倍以上十倍以下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七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罚款,并可以责令暂停相关业务、停业整顿,通报有关主管部门关闭网站、吊销相关业务许可证或者吊销营业执照;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七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
(一)具有第二款第一项所列情节多项的;
(二)致使泄露行踪轨迹信息、通信内容、征信信息、财产信息三百条以上不足五百条的;
(三)致使泄露住宿信息、通信记录、健康生理信息、交易信息等其他可能影响人身、财产安全的用户信息三千条以上不足五千条的;
(四)致使泄露第二项、第三项规定以外的用户信息三万条以上不足五万条的;
(五)数量虽未达到第二项至第四项规定标准,但是按相应比例折算合计达到有关数量标准的;
(六)对用户依法提出的对其公民个人信息删除、更正要求,拒不执行造成用户合法权益受到严重损害的;
(七)造成他人受到人身伤害、或者被限制人身自由等严重后果的;
(八)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裁量基准】
初次违反规定,且情节较轻,尚不构成犯罪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四倍以下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三十万元以下罚款。
有下列情形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四倍以上七倍以下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三十万元以上七十万元以下罚款:
(一)非法获取、出售或者提供行踪轨迹信息、通信内容、征信信息、财产信息十五条以上不足三十条的;
(二)非法获取、出售或者提供住宿信息、通信记录、健康生理信息、交易信息等其他可能影响人身、财产安全的公民个人信息一百五十条以上不足三百条的;
(三)非法获取、出售或者提供第一项、第二项规定以外的公民个人信息一千五百条以上不足三千条的;
(四)数量未达到第一项至第三项规定标准,但是按相应比例合计达到有关数量标准的;
(五)违法所得一千五百元以上不足三千元的;
(六)将在履行职责或者提供服务过程中获得的公民个人信息出售或者提供给他人,数量或者数额达到第一项至第五项规定标准一半以上的;
(七)其他情节较重的情形。
有下列情形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七倍以上十倍以下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七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罚款:
(一)出售或者提供行踪轨迹信息,被他人用于从事非法活动的;
(二)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他人利用公民个人信息从事非法活动,向其出售或者提供的;
(三)非法获取、出售或者提供行踪轨迹信息、通信内容、征信信息、财产信息三十条以上不足五十条的;
(四)非法获取、出售或者提供住宿信息、通信记录、健康生理信息、交易信息等其他可能影响人身、财产安全的公民个人信息三百条以上不足五百条的;
(五)非法获取、出售或者提供第三项、第四项规定以外的公民个人信息三千条以上不足五千条的;
(六)数量未达到第三项至第五项规定标准,但是按相应比例合计达到有关数量标准的;
(七)违法所得三千元以上不足五千元的;
(八)将在履行职责或者提供服务过程中获得的公民个人信息出售或者提供给他人,数量或者数额达到第三项至第七项规定标准一半以上的;
(九)其他情节严重,尚不构成犯罪的情形。
【裁量基准】
初次违反规定,且情节较轻,尚不构成犯罪的,处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关闭用于实施违法犯罪活动的网站、通讯群组;单位有上述行为的,对单位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五万元以下罚款,并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述规定处罚。
有下列情形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五万元以下罚款,关闭用于实施违法犯罪活动的网站、通讯群组;单位有上述行为的,对单位处二十五万元以上四十万元以下罚款,并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述规定处罚:
(一)设立用于实施违法犯罪活动的网站的;
(二)设立用于实施违法犯罪活动的通讯群组,数量达到两个或者群组成员账号数累计达到三百以上不足六百的;
(三)发布有关违法犯罪的信息或者为实施违法犯罪活动发布信息,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1.在网站上发布有关信息三十条以上不足六十条的;
2.向六百个以上不足一千二百个用户账号发送有关信息的;
3.向群组成员数累计达到一千以上不足两千的通讯群组发送有关信息的;
4.利用关注人员账号数累计达到一万以上不足两万的社交网络传播有关信息的;
(四)违法所得三千元以上不足六千元的;
(五)其他情节较重的情形。
有下列情形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二十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关闭用于实施违法犯罪活动的网站、通讯群组;单位有上述行为的,对单位处四十万元以上五十万以下罚款,并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述规定处罚:
(一)设立用于实施违法犯罪活动的网站,数量达到两个或者注册账号数累计达到一千以上不足两千的;
(二)设立用于实施违法犯罪活动的通讯群组,数量达到三个以上不足五个或者群组成员账号数累计达到六百以上不足一千的;
(三)发布有关违法犯罪的信息或者为实施违法犯罪活动发布信息,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1.在网站上发布有关信息六十条以上不足一百条的;
2.向一千二百个以上不足两千个用户账号发送有关信息的;
3.向群组成员数累计达到二千以上不足三千的通讯群组发送有关信息的;
4.利用关注人员账号数累计达到二万以上不足三万的社交网络传播有关信息的;
(四)违法所得六千元以上不足一万元的;
(五)其他情节严重,尚不构成犯罪的情形。
【裁量基准】
初次违反规定,且情节较轻的,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五万元以下罚款,并可以责令暂停相关业务、停业整顿;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一)拒不改正的;
(二)网络运营者对法律、行政法规禁止发布或者传输的信息,未履行“立即停止传输、采取消除等处置措施、保存有关记录、向有关主管部门报告”等其中两项义务的;
(三)电子信息发送服务提供者、应用软件下载服务提供者对电子信息、提供的应用软件含有恶意程序或法律、行政法规禁止发布或者传输的信息,未履行“停止提供服务、采取消除等处置措施、保存有关记录、向有关主管部门报告”等其中两项义务的;
(四)致使传播违法视频文件六十个以上不足一百二十个的;
(五)致使传播违法视频文件以外的其他违法信息六百个以上不足一千二百个的;
(六)致使传播违法信息,数量虽未达到第四项、第五项规定标准,但是按相应比例折算合计达到有关数量标准的;
(七)致使向六百个以上不足一千二百个用户账号传播违法信息的;
(八)致使利用群组成员账号数累计一千个以上不足两千个的通讯群组或者关注人员账号数累计一万以上不足两万的社交网络传播违法信息的;
(九)致使违法信息实际被点击数达到一万五千以上不足三万的;
(十)其他情节较重的情形。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二十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并可以责令暂停相关业务、停业整顿,通报有关主管部门关闭网站、吊销相关业务许可证或者吊销营业执照;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
(一)拒不改正且有第二款情形之一,或者因不履行网络信息安全管理义务被罚款处罚后一年内再次被查获的;
(二)网络运营者对法律、行政法规禁止发布或者传输的信息,未履行“立即停止传输、采取消除等处置措施、保存有关记录、向有关主管部门报告”等多项义务的;
(三)电子信息发送服务提供者、应用软件下载服务提供者对电子信息、提供的应用软件含有恶意程序或法律、行政法规禁止发布或者传输的信息,未履行“停止提供服务、采取消除等处置措施、保存有关记录、向有关主管部门报告”等其中多项义务的;
(四)致使传播违法视频文件一百二十个以上不足两百个的;
(五)致使传播违法视频文件以外的其他违法信息一千二百个以上不足两千个的;
(六)致使传播违法信息,数量虽未达到第四项、第五项规定标准,但是按相应比例折算合计达到有关数量标准的;
(七)致使向一千二百个以上不足两千个用户账号传播违法信息的;
(八)致使利用群组成员账号数累计两千以上不足三千的通讯群组或者关注人员账号数累计两万以上不足三万的社交网络传播违法信息的;
(九)致使违法信息实际被点击数达到三万以上不足五万的;
(十)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裁量基准】
初次违反规定,且情节较轻的,责令改正。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五万元以下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一)拒不改正的;
(二)致使发生网络安全事件的;
(三)接到公安机关要求停止传输、消除法律、行政法规禁止发布或者传输的信息等处置措施时,故意推诿、拖延,未及时有效开展处置的;
(四)致使行政案件证据灭失的;
(五)有侮辱、欺骗监督检查工作人员等行为;
(六)隐匿、销毁、转移相关被检物品、数据信息等行为;
(七)其他情节较重的情形。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二十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
(一)拒不改正且有第二款情形之一,或者因不按公安机关要求处置违法信息、拒绝、阻碍公安机关监督检查、拒不向公安机关提供技术支持和协助被罚款处罚后一年内再次被查获的;
(二)致使发生重大网络安全事件的;
(三)多次拒绝、阻碍依法实施的监督检查或者多次拒不提供技术支持和协助的;
(四)公安机关执行重大安保工作任务时,拒绝、阻碍依法实施的监督检查或者拒不提供技术支持和协助的;
(五)公安机关开展重大违法犯罪侦查工作时,拒绝、阻碍依法实施的监督检查或者拒不提供技术支持和协助的;
(六)致使刑事案件证据灭失的;
(七)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裁量基准】
实施《信息系统安全保护条例》第二十条第一项、第二项、第三项、第五项规定的违法行为,能够及时主动采取措施消除安全隐患,或者在公安机关规定的限期内按要求改正,且尚未造成危害后果或社会影响的,处以警告。
实施《信息系统安全保护条例》第二十条规定的违法行为,且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以停机整顿:
(一)同时存在第二十条第一项、第二项、第三项、第五项中两项以上违法行为的;
(二)因实施上述违法行为被公安机关行政处罚后又实施同种行为的;
(三)接到公安机关要求改进安全状况的通知后,在限期内拒不改进的;
(四)未按公安机关要求在限期内完成整改,对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构成严重威胁的;
(五)具有其他严重违法情形的。
【裁量基准】
实施《信息系统安全保护条例》第二十三条规定的违法行为,且同时符合以下情形的,对个人处以2000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处以10000元以下的罚款:
(一)初次实施上述违法行为的;
(二)对不足3台计算机故意输入计算机病毒以及其他有害数据危害计算机系统安全,或者未经许可出售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专用产品不足3份的;
(三)不以营利为目的实施上述违法行为的;
(四)没有违法所得的。
实施《信息系统安全保护条例》第二十三条规定的违法行为,且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对个人处以2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处以10000元以上15000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一)因实施上述违法行为被公安机关行政处罚后又实施同种行为,或者两次以上实施上述行为的;
(二)对3台以上计算机故意输入计算机病毒以及其他有害数据危害计算机系统安全,或者未经许可出售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专用产品3份以上的;
(三)以营利为目的实施上述行为的;
(四)个人违法所得不足5000元、单位违法所得不足15000元的。
个人违法所得5000元以上、单位违法所得15000元以上,且同时符合本条第一款第一项至第三项情形的,没收违法所得,处以违法所得1至2倍的罚款;个人违法所得5000元以上、单位违法所得15000元以上,且符合本条第二款第一项至第三项情形之一的,没收违法所得,处以违法所得2至3倍的罚款。
【裁量基准】
初次实施《上网场所管理条例》第三十条第一款规定的违法行为的,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违法经营额20000元以上的,并处违法经营额3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违法经营额10000元以上20000元以下的,并处违法经营额2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违法经营额5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的,并处15000元以上20000元以下的罚款;违法经营额5000元以下的,并处10000元以上15000元以下的罚款。
实施《上网场所管理条例》第三十条第一款规定的违法行为,且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情节严重,除给予上述处罚外,责令停业整顿:
(一)两次以上实施上述违法行为的;
(二)因实施上述违法行为被公安机关行政处罚后又实施同种行为的;
(三)造成实际社会影响等严重后果的。
【裁量基准】
实施《上网场所管理条例》第三十二条第一项、第三项、第四项规定的违法行为,且符合以下情形之一的,给予警告,并处10000元以下的罚款:
(一)初次实施上述违法行为,及时主动采取措施消除安全隐患的;
(二)初次实施上述违法行为,在公安机关规定的限期内按要求改正,且尚未造成危害后果或社会影响的。
有下列情形之一,且不属情节严重的,给予警告,并处10000元以上15000元以下的罚款:
(一)不符合前款所列情形之一的;
(二)因实施上述违法行为被公安机关行政处罚后又实施同种行为的。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情节严重,责令停业整顿:
(一)同时存在第三十二条第一项、第三项、第四项中两项以上违法行为的;
(二)一年内因实施上述违法行为被公安机关行政处罚后又实施同种行为的;
(三)具有其他严重违法情形的。
【裁量基准】
实施《上网场所管理条例》第三十二条第二项、第五项规定的违法行为,且符合以下情形之一的,给予警告,并处5000元以下的罚款:
(一)初次实施上述违法行为,及时主动采取措施消除安全隐患的;
(二)初次实施上述违法行为,在公安机关规定的限期内按要求改正,且尚未造成危害后果或社会影响的。
有下列情形之一,且不属情节严重的,给予警告,并处5000元以上15000元以下的罚款:
(一)不符合前款所列情形之一的;
(二)因实施上述违法行为被公安机关行政处罚后又实施同种行为的。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情节严重,责令停业整顿:
(一)同时存在第三十二条第二项、第五项违法行为的;
(二)一年内因实施上述违法行为被公安机关行政处罚后又实施同种行为的;
(三)向公安机关办理有关手续或者备案时提供虚假材料的;
(四)具有其他严重违法情形的。
【裁量基准】
实施《上网场所管理条例》第三十三条规定的违法行为,且同时符合以下情形的,给予警告,并处10000元以下的罚款:
(一)初次实施上述违法行为的;
(二)及时主动采取措施消除安全隐患的。
实施《上网场所管理条例》第三十三条规定的违法行为,且有下列情形之一,且不属于情节严重的,给予警告,并处10000元以上15000元以下的罚款:
(一)不符合前款所列情形之一的;
(二)因实施上述违法行为被公安机关行政处罚后又实施同种行为的。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情节严重,责令停业整顿:
(一)同时存在第三十三条第一项至第四项中两项以上违法行为的;
(二)一年内因实施上述违法行为被公安机关行政处罚后又实施同种行为的;
(三)擅自停止或更改公安机关网络安全技术措施的;
(四)具有其他严重违法情形的。
【裁量基准】
实施《联网安全管理办法》第五条、第六条规定的违法行为之一,且同时符合以下情形的,给予警告:
(一)初次实施上述违法行为的;
(二)积极悔改并及时采取措施消除不良影响的;
(三)没有违法所得的。
实施《联网安全管理办法》第五条、第六条规定的违法行为,且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给予警告,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对个人并处2000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并处10000元以下的罚款:
(一)两次实施上述违法行为的;
(二)未予悔改或者未及时采取措施消除不良影响的;
(三)因实施上述违法行为被公安机关行政处罚后又实施同种行为的;
(四)违法所得2000元以下,或者造成实际经济损失5000元以下的;
(五)具有其他较重违法情形的。
实施《联网安全管理办法》第五条、第六条规定的违法行为,且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情节严重,给予警告,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对个人并处2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并处10000元以上15000元以下的罚款,并给予6个月以内停止联网、停机整顿的处罚:
(一)多次实施上述违法行为的;
(二)一年内因实施上述违法行为被公安机关行政处罚后又实施同种行为的;
(三)违法所得2000元以上,或者造成实际经济损失5000元以上的;
(四)故意传播计算机病毒等破坏性程序5人次以上的;
(五)擅自进入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提供的网上支付结算、证券交易、期货交易等金融服务信息网络系统,或者使用其网络资源的;
(六)造成10台以上计算机系统被植入破坏性程序的;
(七)单位具有其他严重违法情形,已经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
【裁量基准】
实施《联网安全管理办法》第二十一条规定的违法行为的,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在规定的期限内未改正的,对单位的主管负责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并处2000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并处5000元以下的罚款。
在规定的限期内未改正,且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对单位的主管负责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并处2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并处5000元以上15000元以下的罚款:
(一)同时存在第二十一条第一项至第九项中两项违法行为的;
(二)违法所得1000元以上的;
(三)造成危害后果或社会影响的。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情节严重,并给予6个月以内的停止联网、停机整顿的处罚:
(一)同时存在第二十一条第一项至第九项中多项违法行为的;
(二)违法所得2000元以上的;
(三)造成严重危害后果或社会影响的。
【裁量基准】
实施《联网安全管理办法》第十一条、第十二条规定的违法行为,能够及时主动采取措施消除安全隐患,且尚未造成危害后果或社会影响的,给予警告。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给予停机整顿不超过6个月的处罚:
(一)因实施上述违法行为被公安机关行政处罚后又实施同种行为的;
(二)接到公安机关要求开展备案的通知后,在限期内拒不备案的;
(三)影响国家安全、社会稳定和国计民生的;
(四)具有其他严重违法情形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