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看了ChatGPT的《使用条款》,确实有点东西
Original
张延来
网络法实务圈
2023-08-26
收录于合集 #张延来
31个
文 | 张延来
ChatGPT本质上应该是AI互联网的基础设施,这一点基本上已经在业内取得共识,正因如此,她的横空出世才引起了远超以往其他人工智能工具的关注热潮,毕竟我们聊了这么久的人工智能,这一次似乎是所有人都觉得她真的要来了。
当大家都在关注ChatGPT的强大功能的时候,作为法律人的笔者当然更感兴趣的是她的规则条款,如果接下来越来越多的机构和个人要使用这样的基础设施,《使用条款》就相当于具有法律效力的《使用说明书》,不看怎么行呢。
实际上,
ChatGPT
的全部条款(2022年12月13日版本)从目前的结构上看还略显粗糙,
我们可以从
ChatGPT
和openai官网上找到《使用条款》和《隐私政策》,但还有更多广受关注的问题(例如ChatGPT开放接口使用要求)并不规定在这两个协议中,还有其他被引用在《使用条款》中的协议条款以及网站公开的答疑栏目里的内容
,限于篇幅和日后另有用途的关系就不全面展示了,本文仅以chatgpt的《使用条款》作为样板,看看这样一个超级AI所提供的使用手册里都规定了哪些最重要的内容。
1、使用限制
在《使用条款》的2.(c)条中,
ChatGPT规定了若干受限制的使用行为
,非常值得关注,包括:
1)不得用于侵害他人权益
2)反向工程(对系统和算法源代码的反编译等)
3)使用chatgpt开发基础模型其他同类竞品用于同openAI开展竞争
4)通过授权API之外的渠道从chatgpt系统中抓取数据(爬虫等)
5)将机器生成内容对外以人为创作内容使用
6)API Key的滥用(买卖等)
前六项禁止行为中,最值得关注的包括2)、3)项,都是针对可能被用于开发出同类产品或者核心数据资源流失的限制,第5)项规定的内容替代性使用则更值得用户关注,
这可能意味着用户如果用ChatGPT生成了内容并不能以自己的名义直接投入使用,至少在协议层面找不到依据。
这个问题值得另外深入讨论,因为涉及到人工智能生成的内容是否享有版权的问题,对此恐怕不能一刀切的认为用户没有著作权(含署名),因为
ChatGPT
也是根据用户指令完成内容生成的,很多情况下生成高质量的内容也需要用户提前给出高质量的问题或者思路,这个过程依然有用户的智力投入。当然,在另外一些情况下,确实不能直接将
ChatGPT
的生成内容直接以人的名义使用,例如将考试题输入后获得的答案。
这个问题如果往再深一层延伸,就会涉及到《著作权法》对于作品原创性的判断,接下来立法和司法都不得不考虑一个Ai带来的问题,
那就是人和机器结合起来创作将成为常态,这种情况下如何确认作品是否达到了原创度要求,恐怕需要有新的判断标准了。
2、第三方服务
在《使用条款》的2.(d)条中,还提到了
ChatGPT
不对使用第三方服务承担责任,显然他们也预见到了大量的应用会将自己的基础技术跟第三方服务进行嫁接整合,这种情况撇清自己的责任还是有必要的,但表述上非常简单,目测会随着以后使用情况逐步细化。
3、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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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使用条款》中将用户输入和系统输出统称为“内容”,对于这些内容相关的权利和边界,《使用条款》第3条分别从用户内容(权益)、近似内容、系统使用内容提升服务以及版权投诉四个方面进行了规定。
其中3.(a)条指出
OpenAI授予输出内容的全部权益(right、title and interest)给用户
,此处用词很严谨,特指“输出内容”而不包含全部内容,毕竟openAI对于输入内容是没有授权基础的。同时规定openAI为了提供和维持服务可以使用输入和输出内容(用词依然严谨),而用户则需对输入和输出结果承担责任(包括法律上的和协议上的);
3.(b)条指出相同请求可能出现相同的响应结果,基于其他用户请求做出的响应,不视为用户的内容。这一点保证了用户各自生成内容之间的独立性,以及由于系统算法等原因导致输出结果一致的情况下,
避免单个用户对输出结果主张独占权利。
3.(c)条非常重要,规定用户同意
ChatGPT
使用用户内容改进和提升服务,说白了就是用用户来训练自己的机器学习算法,这一点对搜索引擎时代的算法也是如此,
可以说这一条是保证
ChatGPT
越来越智能和越来越有竞争力的基础。
这更详细的内容使用规则是以另一个单独文档《用户内容如何被用于提升系统性能》提供给用户的,
该条同时指出如果用户不愿意自己的内容被chatgpt使用,可以通过邮件的方式表示拒绝,但这种做法可能导致用户在特定场景下的使用系统能力受到影响。
这样的说法,不是完全的没有依据,毕竟很多个性化的服务是有赖于在互动中学习用户数据而实现的,这让我们联想到国内法律要求推荐算法要向用户提供非个性化的选项,这样的做法也同样可能导致使用该选项的用户无法获得系统更加精准的推荐。
3.(d)条是对版权侵权投诉的规定。该条指出知识产权受到侵害可以投诉,平台可能对侵权内容进行删除,甚至对重复侵权账号封号。看来,
现阶段openAI还是愿意按照避风港的方式来处理知识产权侵权的,貌似他们自己并没有把自己当成一个基础设施,而是更多的作为应用层的技术服务提供者。
这一点,笔者作为代理过小程序平台责任案和云计算平台责任案的律师,建议OpenAI三思,因为底层技术面临的知识产权投诉无论在数量还是复杂程度上恐怕都是难以想象的,这个成本要不要直接揽过来,至少在中国目前的法律环境下,OpenAI是完全有可能比照小程序、云计算服务提供者尽到合理注意义务的,甚至可能再往下一层,比照电信业务提供者认定注意义务或者豁免条款。
小结
总体上看,
ChatGPT
的使用条款比较原则化,这可能跟她刚刚推出,还在不断的调整和优化使用策略有关,而且仍然有更多配套的条款被嵌入到《使用条款》中使之更具针对性,但即便以目前的版本,仍然颇具看点,可以说很多AIGC领域的特殊法律问题都带到了。
仅从条款本身内容来看,chatgpt是愿意最大程度将系统对用户的响应(输出)内容有关的权益授予用户的,
这也是用户使用
ChatGPT
最大的激励所在,但ChatGPT也希望使用这些内容训练自己的系统和算法
,毕竟这才是人工智能想要的,说白了每一个使用者都是训练素材,AI在与人不断的互动中变得越来越像人甚至超过人,这一点在条款中已经非常明晰了。
比较大的疑问还是在于用户无法直接将系统生成内容以“人创”作品进行使用,
这一点恐怕给用户权益带来不确定性
,当然这也不是靠一个《使用条款》就能解决的,即便如此,笔者仍然觉得《条款》作为第一层面的权益基础,还是不要一刀切,应该赋予用户直接以自己或其他人的名义使用生成作品的可能性,仅对作弊等情况进行排除就好,至于这些没有明显违规、损害后果的使用是否能够获得法律认可,
完全可以交给立法和司法进行判断。
同时
ChatGPT
也对危害自己的或者第三方的各种行为进行监管,该撇清的责任也会毫不犹豫的扔给用户和第三方。
最后,
ChatGPT
为自己保留了知识产权侵权处理的权利,但这一点不知道是基于所在国法律要求还是其他考虑,笔者认为这种做法有利有弊,毕竟
ChatGPT
本质上是底层基础设施,把应用层的知识产权侵权处理揽到自己头上,恐怕面临很高的处理成本,当然也许人家有我们想象不到的黑科技也说不定呢。
欢迎加作者微信一起交流更多人工智能法律问题。
作者介绍
张延来
浙江垦丁律师事务所 创始人 主任律师 专利代理人
「网络法学社」及「网络法实务圈」创始人
中国政法大学法学院实务导师
西南政法大学人工智能法学院实务导师
浙江省反垄断专家指导委员会委员
杭州市律师协会理事
杭州仲裁委员会仲裁员
执业以来完全专注于互联网法律实务工作,担任数十家头部网络公司常年法律顾问,并代理《胖虎》NFT侵权第一案、群控第一案、微信小程序第一案、智能手机刷机第一案、5G云游戏第一案、人脸识别第一案等多个标杆涉网诉讼案件,代理的案例分别入选“最高院十大知产典型案件”、“最高院五十大知产典型案件”、“中国最具研究价值知识产权案件”、“中国十大宪法事例”等。
深度参与中国《电子商务法》、工商总局《网络交易管理办法》、杭州市《网络交易管理办法》的立法工作。个人专著《法眼电商》、《网络法战地笔记》、《无技术不法律》已分别由法律出版社、法制出版社出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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