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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于智能合约自动履行特征之法律分析与应用场景

方圆、金颖雯 网络法实务圈 2023-10-31

基于智能合约自动履行特征之法律分析与应用场景

方圆、金颖雯(浙江泽大律师事务所)



摘要:智能合约是以区块链为底层技术,具有自动履行特征的计算机程序。作为合同发展的创新模式,其与传统合同的既定规则有所冲突。本文旨在剖析智能合约自动履行特征独具的价值与局限,对其未来应用场景进行展望。


关键字:智能合约;自动履行;应用场景



智能合约概述


(一)区块链概念


工信部发布的《中国区块链技术和应用发展白皮书(2016)》将区块链定义为“一种链式数据结构来验证与存储数据、利用分布式节点共识算法来生成和更新数据、利用密码学的方式保证数据传输和访问的安全、利用由自动化脚本代码组成的智能合约来编程和操作数据的一种全新的分布式基础架构与计算范式。”[1]


简言之,区块链就是“区块”(block)和“链”(chain),即所有区块按照时间顺序连接在一起所形成的链式数据结构。这种结构最大的意义在于摆脱中心化平台的控制,交易主体可以在无需建立信任关系的前提下完成交易,实现价值传递。


(二)区块链的技术特征


1、去中心化


区块链数据采用分布式系统结构,与有中心服务器的现有网络系统不同,区块链技术将数据资源分散在所有节点上,信息传输交易可直接在结点之间进行,无需中心服务器的介入,且任一节点停止工作都不会影响整体系统的运作。


2、去信任化


区块链技术基于非对称加密、共识算法、分布式节点、时间戳、链式数据结构实现多个独立节点集体对数据进行维护,使得信任直接源于所有节点,从而保证区块链数据有较高的安全性。


3、难以篡改


区块链数据由多个独立节点共同维护,任何单一节点无法篡改数据记录。实现区块链数据记录的篡改需要同时控制区块链系统中超过50%的节点,由于遍布全球的区块链节点数量众多且存在不断加入的新节点,因此篡改难度与篡改成本非常高。


4、可追溯性


区块链使用带有时间戳的链式区块结构存储数据, 可记录数据产生的先后顺序,为数据增添时间维度,从而使区块链数据具有可验证性和可追溯性。[2]


(三)基于区块链技术的智能合约


智能合约的概念最早由学者尼克·萨博于1994年提出,他认为“智能合约是一组由代码方式外在表示的要约和承诺,并能涵盖双方依据要约和承诺达成履行约定的自动行为”。其设计初衷是希望将智能合约内置于物理实体,使得物理实体变为灵活可控的智能资产,但由于当时技术的落后与应用场景的缺失,智能合约理念未能实现。[3]


区块链技术的出现打破了智能合约技术的壁垒,其运作机制能够保障智能合约的精确执行,且区块链技术所具有的部分特征被智能合约所继承。


(四)智能合约的工作原理


智能合约的存在是为了让带有触发条件的数字化承诺能够按照参与者的意志正确执行,其自身不产生合约,亦不修改合约。


基于区块链技术的智能合约包括事务处理机制、事件保存机制、以及一个完备的状态标识(即“状态机”)。事务指需要发送的数据,事件指对该数据的描述信息。[4]


事务及事件传入智能合约后,合约资源集合中的资源状态会被更新,进而触发智能合约进行状态标识判断。如果自动状态标识中某个或某几个动作的触发条件满足,则由状态标识根据预设信息选择合约动作自动执行代码。[5]


(五)智能合约的工作步骤


1、构建


(1)参与者需注册成为区块链用户,而后得到一对公钥与私钥。公钥作为用户在区块链上(off-chain)的账户地址,私钥作为用户操作该账户的唯一钥匙;


(2)两个或两个以上的参与者在区块链上共同制定用于交易的智能合约。该智能合约以计算机代码的形式明确各方的权利及义务,其中包含智能合约自动执行的触发条件。代码编写完成后,参与者用各自私钥进行签名以确保上述智能合约的有效性。


2、存储


(1)智能合约通过点对点技术(peer-to-peer)在区块链网络中传播,在接收到智能合约的验证节点后将其保存于内存中,并于下一个共识时间将近期保存的所有智能合约打包为集合扩散;


(2)其他验证节点收到集合后同已保存的智能合约集合进行比较,并将认可的智能合约集合发送给区块链网络上的其他节点;


(3)经过多轮发送与比较后,全部验证节点在规定时间内对最新智能合约集合达成一致,即可视为存储完毕。


3、执行


(1)状态机定期检查智能合约状态,未满足触发条件的事务继续存放于区块链上,满足触发条件的事务则被推送至待验证队列,等待多数验证节点达成共识并于事务成功执行后通知参与者;


(2)智能合约执行完毕后,状态机会将合约标记为处理完毕并从最新区块中移除,反之则继续保存在链上等待下一轮共识直至处理完毕。


(六)预设条件成就后智能合约的自动履行特征


根据智能合约技术原理及工作步骤可知:智能合约是基于区块链上的可自动履行合同条款的计算机程序。其自动履行特征包含以下三个层面,即自动执行性、强制执行性、自主执行性:


1、自动执行性


参与者在编写智能合约的过程中已预先设定合约的成就条件,一旦条件满足区块链系统将直接执行合约事务,无需人为干预。


2、强制执行性


同时控制超过区块链中50%节点的难度与成本非常之高,故当预设的条件成就后,区块链系统执行智能合约结果完毕之前,外力无法对智能合约的执行过程及结果进行干预。


3、自主执行性


由于区块链的去中心化特征,智能合约的执行不依赖参与者的承诺兑现或其他第三方执行机构。[6]


智能合约自动履行特征的法律价值


现实场景中合约关系的建立实际上是各主体间缺乏信任的表现,可视为基于“不信任” 而产生的声明。换言之,该声明事实上是基于若发生不符合合同约定的行为将受到第三方司法机关强制约束而产生的中心式信任。


而智能合约作为由事件驱动、在预设条件成就后自动履行的计算机程序,为解决交易信任、降低信任成本问题提供了新的思考方式。


(一)降低主体间的缔约成本


1、传统合同缔约成本


传统合同的订立需要当事各方进行接触、协商,该阶段由要约邀请、要约、反要约等制度加以规范,在此过程中可能会因一方违反先合同义务造成相对方的损失,从而引发缔约过失责任。


所以,缔约前当事人需了解各方的信用背景、财务状况及履约能力,以消除各方认知的差距及解决彼此间的信息不对称问题。


为此,当事人必须支付市场评估、政策评估及关联关系调查等方面的费用并经历一定的时间周期,且其承担的缔约成本或为沉没成本。


2、智能合约可降低缔约成本


智能合约在合约内容的记录、保存、审计、监督、履行过程中均无需第三方中心机构予以验证。且合同交割自动完成,签约地点、履行地点、履行期限不受时空限制。其作为一种处理机制经自动履行后产生权利义务变动,可展示出一致的要约承诺等意思表示。

以上述处理机制倒推,当事各方无需在缔约阶段付出同传统合约一般的缔约成本即可保障缔约信任。


3、降低缔约成本,提高交易主体效率


与传统合同相比,智能合约凭借其技术属性使缔约成本得以降低。由于后文中所提到的智能合约缔约后难以变更的局限,在缔约阶段缔约各方需对合同目的的实现及履约节点具备相对完整且成熟的认知。


现阶段对于买卖、赠予等一次性给付型合同及短期租赁、消费借贷型合同而言,智能合约在降低各方缔约成本、提高主体交易效率方面具有相对优越性。


(二)阻却非因客观履行不能的履约风险


1、传统合同的履约风险


合同条款系各方的真实意思表示,缔约各方均应遵守并受其约束,不得擅自更改或不履行合同内容。


然而市场经济社会中,交易主体是理性且追求自身利益最大化的,缔约一方可能存在阻止合同履行条件成就或存在以消极不作为方式阻碍合同履行条件成就的情形。


2、智能合约是否履行不受人力干涉


智能合约一旦订立,缔约当事人不需要具备履行合同给付义务的能力,而是由计算机程序替代人力对预设条件进行判断,预设条件成就则履行,预设条件未成就则不履行是智能合约客观中立的体现。


3、智能合约最大限度保障履约


与传统合同需人力触发条件进行判断,履行相应的权利义务相比,智能合约不受人力干涉,自动履行程序代码。其不依赖双方或多方当事人的诚实信用,有效解决了当事人具备履约能力而不履约这一因素造成的履约风险。


(三)优化司法资源的积极意义


1、传统合同的事前救济与事后救济


传统合同事先对当事各方的权利义务与纠纷解决方式作出约定,为出现纠纷后提供合同条款依据。可见,传统合同下的事前救济仅可视为一种事前防范措施,该防范措施无法保证合同目的的最终实现。


此外,当合同履行条件成就后当事一方拒绝履约时,当事人可采取协商、仲裁或诉讼等事后救济方式。若不能通过自行协商解决纠纷,则需诉诸司法救济。当事人需为仲裁机构、法院、律师的介入投入大量时间、精力及费用。


2、智能合约具备特殊的“事前救济”模式


智能合约可按照各方当事人的需求进行架构设计与相应的算法编写,待到预设条件触发时自动履行。且在其履行过程中,包括当事人在内的任何主体都难以干预。


智能合约的自动履行特征有助于实现预设条件成就后事实上的“事前救济”,因智能合约技术特征而产生的强制“自力救济”使得司法机关无需为非因客观履行不能情形下的守约方提供事后救济,避免部分纠纷的产生。


3、智能合约“事前救济”相较传统救济方式更具优越性


与传统合同的事前救济及事后救济相比,智能合约扮演了公正无私的第三方角色,基于其自动执行性、强制执行性、自主执行性可提高预设条件成就后合同履行结果与合同目的相符的可能性。智能合约特殊的“事前救济”模式对于节约司法资源、减少诉累有着前瞻性意义。


智能合约自动履行特征的局限


由区块链技术所驱动的计算机程序代码,只能对置于数字环境中的资产做出反应,满足自动化交易和数据处理的需要。[7]智能合约一经缔结便难以更改的设定,限制了参与者的意思自治空间。


(一)仅限于数字环境适用


1、传统合同的适用场景


现实场景中的物理实体与活动可借助由自然语言演变而来的法律语言予以表达和传递。根据传统合同的实用性与适应性,附带主观评判标准的物理实体与活动易被转化为熟知的语言文字与人为行动。


合同法律关系的发展构建于现实环境之上,与实际物理场景的交互极为密切。对于需人为参与、干涉、考量的合同内容,传统合同具有不可替代的地位。


2、智能合约的适用限制


智能合约中区块链面向的对象是基于数字环境,无法直接接收来自链下事件的信息输入。而具有主观标准的物理实体与活动也难以转化为计算机语言,无法被区块链技术认知,故链下事件驱动的自动履行也就无从实现。


3、智能合约难以延伸至现实场景


与传统合同在现实场景中的广泛应用不同,目前全部智能合约应用都集中在区块链上的数字环境,融入实体场景仍有相当距离。[8]故就现有的技术水平而言,智能合约难以实现与物理空间的交互。


(二)履行过程中难以实现合同变更、撤销及解除


1、传统合同的变更、撤销及解除


法律赋予当事人在合同订立后行使变更权、撤销权和解除权。当事人一方有权请求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变更、撤销或解除合同。[9]


基于复杂多变的现实环境,当事人在合同订立时,无法在缔约阶段囊括未来可能出现的情形。故在法律允准范围内,基于客观情况变化,当事人可通过行使变更权、撤销权和解除权保证其预期目标得以实现。


2、智能合约难以变更、撤销及解除


根据前文可知,智能合约保存于区块链上的数据信息一旦被固定,便难以篡改。该技术特征直接影响了智能合约自动履行后合同内容的变更、撤销及解除。


任何主体都无法在合同订立时预测未来变量,故智能合约无法就缔约时未来可能发生的形势变化“量身定制”相应的程序代码。且即使嵌入智能合约修改机制,实现可修改化,智能合约也会因此丧失去中心化、不可逆性、自动履行的属性。


3、与意思自治原则相抵


智能合约技术属性隔断了外界对计算机代码的更改,拒绝承认影响合同关系的条件会不断变化,缺乏适应客观环境变迁的能力。


“定型化”的智能合约有悖于当事人订立合同的初始意愿,与意思自治原则相抵,僵化地阻碍了传统合同因契约自由原则赋予当事人变更、撤销及解除的权利。


智能合约应用场景


现阶段智能合约的发展仍存在局限,但伴随其自动履行特征独具的价值,必将被广泛地应用于金融领域、知识产权领域、智能资产领域、管理业务领域及其他领域。智能合约技术时代的来临亦可对优化司法资源与存取证据提供新型解决方案。


(一)金融领域


1、金融交易


金融交易的最终目标是实现价值转移。[10]智能合约不仅可以通过其自动履行特征处理节点复杂的金融行为,还可以将区块链上的资产写入代码或进行标记,实现可编程的货币与金融体系。[11]同时,资产利益人先行赋予资产自动履行的准则和要求,也可被严格保密,该快速便捷的交易模式亦为资产利益人提供了保障。[12]


2、赔付服务


自动履行的智能合约有助于提高赔付服务领域资源配置的效率。例如旅行保险场景中,一旦合约自动检索到航班延误等满足可申请赔偿的条件时,便可通过程序代码的自动履行,即刻将补偿款项支付给客户。[13]得益于智能合约的自动履行特征,处理索赔将更为准确及快速。


(二)知识产权领域


智能合约有助于简化传统的版权交易方式。其通过建立公开的分布式版权系统,区别于传统的版权代理或集体管理模式。在该模式之下,版权交易不仅难以受到传统组织或媒介意志影响,还为所有潜在版权客户及时获知版权流通信息提供了可能,解决了交易主体间信息不对称的问题。不可变的流通记录也有助于权利人对版权交易的全方位追踪,最大程度上维护了权利人的经济利益。


目前,中国版权保护中心、华夏微影文化传媒中心已共同推出了微电影区块链的交易平台。[14]著作权人上传微电影或其他视频作品,将相应的应付费用以计算机代码的形式编写为智能合约后,平台便会为著作权人或分销人自动支付有关费用。[15]微电影或其他视频作品的上传、播放、分销及付费的全过程亦可以通过智能合约,按照设定的条件依次完成。


(三)智能资产领域


通过使用物联网技术,资产将以一个唯一的标识被放置于区块链系统,形成一种智能资产。因此,借助区块链技术,资产的控制或授权可得以进一步实现。


例如汽车租赁业务,在无任何第三方介入的情形下,支付和操纵汽车的系统都由智能合约全程自动履行。[16]当A未按约支付租金时,智能合约将无法自启汽车。再如抵押贷款业务,当B按约偿还贷款时,智能合约会将先前已抵押的房产从金融机构或其他抵押权人名下转移至B名下。反之,当B无法按约偿还贷款时,智能合约便会自动调整房产中已嵌入的电子识别设备。可见,针对类似有关智能资产的租赁与物权变动问题,智能合约自动履行特征可为自动化交接提供有力保障。


(四)管理业务领域


同传统管理组织的层次多、成本高、责任界定不明等问题相比,[17]智能合约可以将管理规则公开化、代码化,代码设定完成后,组织内部即可按照既定的规则自主运行。


企业内部管理业务的逻辑与控制方法也可被编写为计算机程序代码,所涉的流程、项目及运营等也因此变得去中心化和去信任化。例如资产管理领域,智能合约可避开资产保管链中的中间人,一旦条件触发,资产便自动结算,降低人为干涉造成的风险。


(五)司法实践领域


智能合约的自动履行特性可确保预设条件成就后事实上的“事前救济”。该模式可阻却非因客观履行不能而产生的履约风险,减少司法资源浪费的现象。


此外,基于智能合约在金融领域、知识产权领域、智能资产领域、管理业务领域及其他场景应用,智能合约的去中心化、去信任化、难以篡改、可追溯性特征可被视为链上证据具有相对真实性,该真实性为司法机关支持并采信当事人提出的证据提供了依据。对于以上领域的纠纷解决以及改善当前律师在诉讼过程中不易取证与存证的现实困境有着深远影响。


结语


目前,智能合约的适用仅限于数字场景,具有主观标准的链下物理实体与活动均无法转化为计算机语言。智能合约的自动履行特征可消除合同履行过程中人为干涉因素,但无法取代传统合同。且数据信息一旦固定于区块链上,便难以更改,剥夺了传统合同中意思自治原则赋予当事人变更、撤销或解除合同的权利。


尽管智能合约自动履行特征与现有私法体系存在矛盾,但无法否定其为降低社会信任成本和优化司法资源配置所带来的前瞻性意义。



文中注释:
[1]中国区块链技术和产业发展论坛.中国区块链技术和应用发展白皮书[R/OL].(2016-10-18)[2019-5-29].https://www.sohu.com/a/224324631_711789。
[2]王元地,李粒,胡谍:《区块链研究综述》,载《中国矿业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18(3):第80页。
[3]周晓靖:《以法律视角探究区块链下智能合约的发展前景与局限》,载《法制博览》,2018(5):第1页。
[4]王馨迪:《科技投入项目(应用类)绩效评价体系研究》,博士学位论文,北京交通大学管理科学,2017年,第75页。
[5]王馨迪:《科技投入项目(应用类)绩效评价体系研究》,博士学位论文,北京交通大学管理科学,2017年,第76页。
[6]陆瑶:《区块链技术下智能合约的法律问题研究》,载《法制与社会》,2018(25):第75页。
[7]陆瑶:《区块链技术下智能合约的法律问题研究》,载《法制与社会》,2018(25):第76页。
[8]倪蕴帷:《区块链技术下智能合约的民法分析、应用与启示》,载《重庆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19(3),第178页。
[9]《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54条:“下列合同,当事人一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变更或者撤销:(一)因重大误解订立的;(二)在订立合同时显失公平的。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的合同,受损害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变更或者撤销。当事人请求变更的,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不得撤销。”《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第145条:“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的纯获利益的民事法律行为或者与其年龄、智力、精神健康状况相适应的民事法律行为有效;实施的其他民事法律行为经法定代理人同意或者追认后有效。相对人可以催告法定代理人自收到通知之日起一个月内予以追认。法定代理人未作表示的,视为拒绝追认。民事法律行为被追认前,善意相对人有撤销的权利。撤销应当以通知的方式作出。”《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94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可以解除合同:(一)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二)在履行期限届满之前,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主要债务;(三)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主要债务,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四)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债务或者有其他违约行为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五)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26条:“合同成立以后客观情况发生了当事人在订立合同时无法预见的、非不可抗力造成的不属于商业风险的重大变化,继续履行合同对于一方当事人明显不公平或者不能实现合同目的,当事人请求人民法院变更或者解除合同的,人民法院应当根据公平原则,并结合案件的实际情况确定是否变更或者解除。” 
[10]李杰,柴焰明,杨燕,白梵,龚华健,彭西阳,南峰涛:《区块链智能合约技术的原理与应用》,载《云南电力技术》,2018(6):第15页。
[11]欧阳丽炜,王帅,袁勇,倪晓春,王飞跃:《智能合约:架构及进展》,载《自动化学报》,2019(3):第452页。
[12]姜嘉莹:《将智能合约放入传统合同法律框架的分析》,载《晟典律师评论》,2018:第84页。
[13]欧阳丽炜,王帅,袁勇,倪晓春,王飞跃:《智能合约:架构及进展》,载《自动化学报》,2019(3):第453页。
[14]华劼:《区块链技术与智能合约在知识产权确权和交易中的运用及其法律规制》,载《知识产权》,2018(2):第17页。
[15]华劼:《区块链技术与智能合约在知识产权确权和交易中的运用及其法律规制》,载《知识产权》,2018(2):第17页。
[16]陈吉栋:《智能合约的法律构造》,载《东方法学》2019(3):第20页。
[17]欧阳丽炜,王帅,袁勇,倪晓春,王飞跃:《智能合约:架构及进展》,载《自动化学报》,2019(3):第452页。



参考文献
[1]陈吉栋.智能合约的法律构造[J].东方法学,2019(3):18-29.
[2]华劼.区块链技术与智能合约在知识产权确权和交易中的运用及其法律规制[J].知识产权,2018(2):13-19.
[3]姜嘉莹.将智能合约放入传统合同法律框架的分析[J].晟典律师评论,2018:79-94.
[4]李杰,柴焰明,杨燕,白梵,龚华健,彭西阳,南峰涛.区块链智能合约技术的原理与应用[J].云南电力技术,2018(6):12-18.
[5]陆瑶.区块链技术下智能合约的法律问题研究[J].法制与社会,2018(25):75-76.
[6]倪蕴帷.区块链技术下智能合约的民法分析、应用与启示[J].重庆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19(3):170-181.
[7]欧阳丽炜,王帅,袁勇,倪晓春,王飞跃.智能合约:架构及进展[J].自动化学报,2019(3):445-457.
[8]王馨迪.科技投入项目(应用类)绩效评价体系研究[D].北京:北京交通大学,2017年.
[9]王元地,李粒,胡谍.区块链研究综述[J].中国矿业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18(3):74-86.
[10]中国区块链技术和产业发展论坛.中国区块链技术和应用发展白皮书[R/OL].(2016-10-18)[2019-5-29].https://www.sohu.com/a/224324631_711789.
[11]周晓靖.以法律视角探究区块链下智能合约的发展前景与局限[J].法制博览,2018(5):1-5.



编辑  方巧娟

主编  刘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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