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规则:“暗刷流量”属不正当交易
流量往往附随着经济价值,甚至在一定层面上被认为是一种虚拟财产,成为网络产品财产价值的重要数据依据。
通过非法“暗刷流量”技术操作,为软件产品在应用场景增加虚假的访问量,通过“暗刷流量”不当交易,获取非法经营利益,严重损害社会公共利益,依法对非法所得予以收缴。
原被告双方就“暗刷流量”这一行为签订合同,因刷量的数据产生争议而诉至法院。法院认定合同无效,且论述了“暗刷流量”行为的不正当性。后原被告双方均因“暗刷流量”的行为被制裁,并没收了违法所得。
判决书原文(节选)
真实的流量能体现用户对网络产品的真实使用情况,能在一定程度上反映网络产品的用户数量和受欢迎程度。正因其客观、可量化的属性,随着互联网经济的繁荣和数字经济时代的到来,流量逐步成为衡量网络产品市场反应程度的一项可量化的指标,成为判断该产品的市场价值、市场影响力乃至市场潜能等的重要因素。从这个意义上说,流量往往附随着经济价值,甚至在一定层面上被认为是一种虚拟财产,成为网络产品财产价值的重要数据依据。
通过本案的审查,互联网上“暗刷流量”产业链暴露在公众视野中。通常“暗刷流量”有“JS暗刷”、雇佣点击和“机刷”等方式,无论是通过“JS暗刷”实现点击或者进行雇佣点击、诱导点击,还是通过“机刷”模拟用户点击,均不属于真实的、基于用户对网络产品的喜好而自愿产生的点击行为,均属于欺诈性点击。
本案中,双方当事人在进行具有明显欺诈性质的“暗刷流量”的磋商交易时,均表示不关注或不必要知晓流量对应的被访问网站或产品,仅关注与已相关的利益获取,双方的交易行为置市场公平竞争环境和网络用户利益于不顾,牟取不当利益,违反商业道德底线,违背公序良俗。
同时,双方“暗刷流量”的行为,一方面使得同业竞争者的诚实劳动价值被减损,破坏正当的市场竞争秩序,侵害了不特定市场竞争者的利益;另一方面,会欺骗、误导网络用户选择与其预期不相符的网络产品,长此以往,会造成网络市场“劣币驱逐良币”的不良后果,最终减损广大网络用户的福祉,属于侵害广大不特定网络用户利益的行为。上述不特定主体的利益均为社会公共利益的体现,因此,本案原被告之间“暗刷流量”的交易最终损害了社会公共利益。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五十二条第(四)项规定,当事人签订的合同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合同无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二款规定,违背公序良俗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综上,双方订立合同进行“暗刷流量”交易,损害社会公共利益、违背公序良俗,应属绝对无效。
原告常某某与被告许某、第三人马某某网络服务合同纠纷一案 (2019)京0491民初2547号
本院在审理(2019)京0491民初2547号原告常某某与被告许某、第三人马锋刚网络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查明原被告双方相约通过非法“暗刷流量”技术操作,为某软件产品在应用场景增加虚假的访问量,常某某因涉案交易非法获取服务费16130元,许某通过涉案交易获取流量利益,拖欠合同约定的服务费30743元。
根据已查明的事实,常某某非法获益数额为16130元,许某基于合同获取非法流量利益,该利益缺乏明确的市场定价依据,但鉴于许某自愿订立合同以30743元的价款进行交换,该合同价款可作为参考依据,故本院确定许某的非法获益数额为30743元。
上述二人通过“暗刷流量”不当交易,获取非法经营利益,严重损害社会公共利益,本院依法对双方的非法所得予以收缴。
北京互联网法院决定书 (2019)京0491民初2547号
编辑:方巧娟
主编:刘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