短短十天,3起行为保全裁定
刚刚过去的6月,堪称“行为保全月”——公开报道显示,6月20日以来3个不同地区的法院发出了行为保全令。
先是6月20日,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香坊区法院做出民事诉讼裁定,要求腾讯立即停止在微视App中使用用户王先生的微信或QQ好友信息,并停止将王先生的微信或QQ信息推荐给其他用户。王先生也在微博上晒出了民事裁定书。
接着,是杭州互联网作出了成立近2年以来首个行为保全令。6月21日,杭州互联网法院作出民事裁定书,对“蚂蚁金服诉企查查不正当竞争纠纷案”作出裁定。(详情可点击:首例数据质量引发不正当竞争纠纷,杭州法院给了首个诉前行为保全令)
裁定中有两项是行为保全要求:
其一,苏州朗动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企查查)立即停止任何形式散布与重庆市蚂蚁小微小额贷款有限公司有关的清算程序的信息;
其二、苏州朗动网络科技有限公司立即撤回在其经营的企查查平台内“消息中心”、“监控日报”板块中及以邮件形式发布、推送的有关重庆市蚂蚁小微小额贷款有限公司清算内容的信息,并在原有信息发布范围内以相同方式推送澄清信息;
最新的一起来自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6月28日作出的民事裁定。(详情可点击:海淀法院作出北京市首例数据抓取禁令)申请人为北京微播视界科技有限公司(抖音APP)与被申请人北京创锐文化传媒有限公司和被申请人成都力奥文化传播有限公司(刷宝APP)。裁定:
责令被申请人刷宝APP立即停止采用技术手段或人工方式获取来源于抖音APP中的视频文件、评论内容并通过刷宝APP向公众提供的行为。
短短十天之内,三起互联网领域的行为保全裁定,一时间,让“诉前行为保全”备受关注。从三个裁定书看,除了哈尔滨市香坊区法院的内容相对简单以外,另外两期裁定书都堪称行为保全裁定的典范之作。其基本结构都包括:①听证程序;②法院对相关事实认定的详细分析;③事实评述,裁定理由。
虽然行为保全裁定和诉讼结果并不存在因果关系,最终的诉讼结果还处于待定状态,但我们可以看出,三起涉及知名互联网企业案件还是有共同之处,尤其是在第二、第三起中,蚂蚁金服和抖音提出的申请理由都十分精彩。
蚂蚁金服诉企查查案,是成立近两年的杭州市互联网法院颁发出其首个“诉前行为保全”,裁定中包含了责令“企查查”进行事实澄清的主动行为,这在全国尚属首例;同时,这也是全国首例因数据质量引发的不正当纠纷。
早在2017年,脉脉因非法抓取使用新浪微博用户信息,被微博告上法庭,被媒体称为我国大数据引发不正当竞争第一案。从类型上看,蚂蚁与企查查案也有标志意义。当今,大数据产业的蓬勃发展,大数据被视为未来“新石油”,对大数据的争夺战,必定引发更多不同类型的数据纠纷,必定给司法实践带来诸多挑战。在蚂蚁和企查查案中,类似于企查查这样的数据产品和服务的经营者,对数据的抓取和分析,不可避免要面临精确性的考验,因为向市场提供精准的数据应为其基本义务和责任。但从实际情形看,数据的精确性和技术之间总是存在矛盾,如何应对、减少风险,将成为大数据企业发展必须面对的难题。
抖音APP诉刷宝APP案,正体现了新型数据纠纷的多样和复杂,该案也是北京市首例数据抓取禁令。该案的一个特点是,申请人抖音APP的证据准备优势十分明显,在这起不正当竞争纠纷中,抖音APP方通过真相数据保全中心、北京网络行业协会电子数据司法鉴定中心分别出具IP360取证数据保全证书,对刷宝APP及抖音APP进行区块链取证,确保证据的真实性。可以说,在互联网法律纠纷中,电子证据存证优势将越来越关键,用好证据方可不打无把握之仗。
不过在被申请人一方,他们也自认为颇有“委屈”。
如企查查方面,在媒体报道案件后发表声明说:“针对诉前保全书‘被申请人与申请人存在不正当竞争关系’,我司认为蚂蚁金服存在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的滥用行为。”
刷宝APP方面,认为本案不存在行为保全的必要性和紧迫性,在接到法院的通知后,力奥公司第一时间删除了大部分视频,剩余未删除的1200余条视频,所占比例已相当低。目前未删除的视频中,部分视频有合法来源,或为用户自主上传或有权利人授权,已尽合理注意义务。涉案5万余条视频对于日活用户2.5亿的抖音APP来说,所占比重非常小,不可能造成难以弥补的损害。
回到行为保全话题上来,近期短短十天有3起互联网领域的行为保全案件,其中既有巧合的成分,也有宏观形势的必然。2018年11月26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755次会议通过《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查知识产权纠纷行为保全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自2019年1月1日起施行。一直以来,互联网领域纠纷繁多,企业之间竞争激烈,不正当竞争伴随的后果是即时性的,可能在短暂的时间内就让申请人丧失市场竞争优势,或者瞬间造成商业秘密信息更大范围的泄露,快速传播致使商誉受损,损失难以挽回。行为保全作为对申请人的一种提前的、便捷的救济措施,对于有效保护知识产权、及时制止不正当竞争行为具有极端重要性。在《行为保全规定》今年正式施行后,互联网企业得以更有空间和清晰的依据寻求解决所面临的棘手的、迫切的问题。
可以预见,在分秒必争、快速迭代的互联网世界,“行为保全”将成为大小公司快速、有效制止侵权、反不正当竞争的常规法律武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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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为保全
“行为保全”其实不是一个新鲜的概念。在大陆法系国家或地区存在类似的“假处分”制度;而在英美法系国家或地区,行为保全通常被称作“禁令”。
1、何为行为保全?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款的规定:利害关系人因情况紧急,不立即申请保全将会使其合法权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的,可以在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前向被保全财产所在地、被申请人住所地或者对案件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采取保全措施。申请人应当提供担保,不提供担保的,裁定驳回申请。
2、何为“情况紧急”?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查知识产权纠纷行为保全案件适用法律若千问题的规定》(《行为保全司法解释》)第六条规定,有下列情况之一,不立即采取行为保全措施即足以损害申请人利益的,应当认定属于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一条规定的“情况紧急”:
(一)申请人的商业秘密即将被非法披露;
(二)申请人的发表权、隐私权等人身权利即将受到侵害;
(三)诉争的知识产权即将被非法处分;
(四)申请人的知识产权在展销会等时效性较强的场合正在或者即将受到侵害;
(五)时效性较强的热播节目正在或者即将受到侵害;
(六)其他需要立即采取行为保全措施的情况。
3、何为“难以弥补的损害”?
《行为保全司法解释》第十条规定:在知识产权与不正当竞争纠纷行为保全案件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属于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规定的“难以弥补的损害”:
(一)被申请人的行为将会侵害申请人享有的商誉或者发表权、隐私权等人身性质的权利且造成无法挽回的损害;
(二)被申请人的行为将会导致侵权行为难以控制且显著增加申请人损害;
(三)被申请人的侵害行为将会导致申请人的相关市场份额明显减少;
(四)对申请人造成其他难以弥补的损害。
4、审查行为保全的考量因素?
《行为保全司法解释》第七条规定:人民法院审查行为保全申请,应当综合考量下列因素:
(一)申请人的请求是否具有事实基础和法律依据,包括请求保护的知识产权效力是否稳定;
(二)不采取行为保全措施是否会使申请人的合法权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或者造成案件裁决难以执行等损害;
(三)不采取行为保全措施对申请人造成的损害是否超过采取行为保全措施对被申请人造成的损害;
(四)采取行为保全措施是否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五)其他应当考量的因素。
5、对保全的限制?保全申请有错误与赔偿
《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五条规定:申请有错误的,申请人应当赔偿被申请人因保全所遭受的损失。
《行为保全司法解释》第十六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属于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五条规定的“申请有错误”:
(一)申请人在采取行为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
(二)行为保全措施因请求保护的知识产权被宣告无效等原因自始不当;
(三)申请责令被申请人停止侵害知识产权或者不正当竞争,但生效裁判认定不构成侵权或者不正当竞争;
(四)其他属于申请有错误的情形。
编辑:方巧娟
主编:刘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