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政府出台全省国家综合性消防救援队伍职业保障实施细则
四川省政府出台全省国家综合性消防救援队伍职业保障实施细则
《四川省国家综合性消防救援队伍职业保障实施细则》(以下简称《实施细则》)已经省政府第41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于1月22日以省政府办公厅名义正式印发实施。《实施细则》的出台,既是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重要讲话精神和党中央国务院、省委省政府决策部署的实际举措,也是加快推进消防救援队伍转型升级的重要保证。
消防救援队伍改革转制以来,四川省委省政府、应急厅党组和消防救援总队、森林消防总队党委高度重视做好队伍职业保障工作,高瞻远瞩、提前谋划,将其作为稳队伍、聚人心、提士气的头等大事抓紧抓实,从2019年5月着手启动此项工作,抽调两支队伍骨干力量成立工作专班,多次召开会议专题研究部署,制定对策措施,明确责任分工,积极推动《实施细则》出台。
《实施细则》从起草到最终出台,历时半年多时间,先后召开30余次协调会,征求了省委办公厅、省委组织部、省委宣传部、省发展改革委、教育厅、财政厅等31个省直有关部门(单位)意见,经过了专家论证、社会风险评估、社会公众意见征集以及合法性审查。《实施细则》共17条,全文6200多字,涉及70余个优待点,内容涵盖职业荣誉、经费保障、车辆通行、人员抚恤、社会优待、招录及退出、医疗保障、配偶安置、教育优待、工资待遇、住房保障、科研保障、社会保险、困难救助和心理服务、政府专职消防员保障等15个方面,将充分保障消防救援人员及其家属的合法权益,极大增强队伍职业荣誉感和归属感,有力提升队伍战斗力和凝聚力。
以下为细则内容
▼
四川省国家综合性消防救援队伍
职业保障实施细则
为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向国家综合性消防救援队伍(以下简称消防救援队伍)授旗训词精神,建立健全尊崇消防救援职业的荣誉体系,充分保障国家综合性消防救援队伍人员(以下简称消防救援人员)及其家属权益,提升消防救援人员职业荣誉感,激励广大消防指战员许党报国、献身使命,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组建国家综合性消防救援队伍框架方案〉的通知》(中办发〔2018〕50号)、应急部等13部委《关于做好国家综合性消防救援队伍人员有关优待工作的通知》(应急〔2019〕84号)、《中共四川省委办公厅 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建立健全基本公共服务标准体系的实施意见〉的通知》(川委办〔2019〕34号)等有关政策精神,结合四川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一条 本实施细则所称消防救援人员是指《组建国家综合性消防救援队伍框架方案》明确的管理指挥干部、专业技术干部和消防员。政府专职消防员(含消防文员)适用于细则部分内容。
第二条 各级党委政府要关心支持消防救援队伍建设发展,重大节日期间,安排走访慰问消防救援队伍;举办有关重大庆典活动时,邀请消防英模代表参加;将消防救援队伍表彰奖励纳入各级党委政府表彰奖励体系;消防救援人员获得应急管理系统奖励的有关待遇等同于军队奖励待遇;将在消防救援队伍工作期间荣获二等功以上奖励的消防救援人员名录载入地方志;为消防救援人员家庭颁发“消防员之家”门牌;为新入队的消防救援人员和退出(不含辞退、开除)消防救援队伍人员举行迎送仪式。
第三条 消防救援队伍业务经费纳入各级财政预算保障,消防救援机构作为一级预算单位管理。加强队站建设、装备配备、信息化建设。
第四条 消防救援车辆符合规定的免收车辆购置税、车辆通行费和停车费,执行任务的消防救援车辆享有道路优先通行权。
第五条 消防救援人员按规定享受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伤亡抚恤待遇,其中低于原来待遇的,采取平稳衔接的办法解决,所需经费由财政负担。
第六条 在职、退休、残疾消防救援人员和消防救援院校学员凭有效证件分别享受以下社会优待:
(一)在职、退休、残疾消防救援人员乘坐境内运行的火车(高铁)时,以及在职、退休、残疾消防救援人员和消防救援院校学员乘坐境内运行的轮船、客运班车、民航班机时,享受优先购买车(船)票或值机、安检、候车(船、机)、乘车(船、机)服务,可使用优先通道(窗口),随同出行的家属(原则上不超过2人,不需要出具与消防救援人员本人的关系证明)可一同享受优先服务。在职、退休消防救援人员和消防救援院校学员乘坐市内公共汽车、电车和轨道交通工具时,享受当地现役军人同等优待政策。
(二)残疾消防救援人员乘坐境内运行的火车(高铁)、轮船、客运班车以及民航班机时,享受与残疾军人同等的客票优待。残疾消防救援人员乘坐市内公共汽车、电车和轨道交通工具时,享受免费优待。残疾消防救援人员享受客票减免优待政策所需经费按原渠道保障。
(三)在职、退休、残疾消防救援人员和消防救援院校学员参观游览公园、风景名胜区、面向公众开放的文物和博物馆单位、国家历史文化名城等景区时,享受当地对现役军人的同等优待。
(四)在职、退休、残疾消防救援人员和消防救援院校学员在医疗方面享受与现役军人同等优待政策,并享有优先医疗救治权。各级医院建立消防救援人员紧急医疗救治绿色通道,消防救援人员凭相关证明进入优先服务流程,实施先救治后付费。
(五)鼓励银行业机构为在职消防救援人员及其家属、残疾消防救援人员、退出(不含辞退、开除)消防救援队伍人员、烈士遗属、因公牺牲和病故消防救援人员遗属提供优先办理业务,免收卡工本费、卡年费、小额账户管理费、跨行转账费,以及其他个性化专属金融优惠服务。
相关单位在服务窗口设置“消防救援人员优先”标识。
用于识别消防救援人员身份的有效证件包括《国家综合性消防救援队伍干部证》《国家综合性消防救援队伍消防员证》《国家综合性消防救援队伍退休证》《国家综合性消防救援队伍学员证》,以及退役军人事务部印制、应急部发放的国家综合性消防救援队伍残疾人员证件。
第七条 消防救援人员招录及退出享受以下优待:
(一)预备消防士在职期间(2年),其家庭由当地退役军人事务部门发给优待金或给予其他优待。
(二)预备消防士和三级、四级消防士入职前承包地(山、林)等,应当依法保留。
(三)预备消防士和三级、四级消防士入职前是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事业单位职工(含合同制人员)的,退出(不含辞退、开除)消防救援队伍后,符合相关法律规定的,允许复工复职,并享受不低于本单位同岗位(工种)、同工龄职工的各项待遇。
(四)烈士、因公牺牲、病故消防救援人员的子女、兄弟姐妹,本人自愿并且符合消防救援队伍消防员招录条件的,在同等条件下优先招录。
(五)退出消防救援队伍的消防救援人员,凭消防救援队伍人员退出证明,可按规定享受对现有的退役军人就业培训扶持、自主创业税费优惠等优待政策。
(六)三级、四级消防士退出消防救援队伍后报考国家公务员,同等条件下优先录取。机关、社会团体、企事业单位在招用、录用和聘用工作人员或职工时,对退出消防救援队伍的消防救援人员的年龄和学历条件可适当放宽,同等条件下优先招录聘用。退出(不含辞退、开除)消防救援队伍的消防员报考公务员、应聘事业单位岗位的,在消防救援队伍工作经历视为基层工作经历。
(七)退出消防救援队伍的残疾消防救援人员,在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事业单位工作的,按规定享受与所在单位工伤人员同等的生活福利和医疗待遇。所在单位不得因其残疾将其辞退、解除劳动关系或聘用关系。
(八)经组织批准退出(不含辞退、开除)消防救援队伍的消防员,工作满5年不满12年,以及工作不满5年的,参照转制前政策给予补助;工作12年以上、不满退休年龄的参照以往做法由政府安排工作(由退役军人事务部门牵头负责),根据本人意愿也可选择领取补助自主就业。
退出(不含退休、辞退、开除)消防救援队伍的消防员(转制前入伍),工作期间(含转制前)获得荣誉称号或者立功的,由所在单位按照下列标准增发一次性补助金:
1.获得一等功(含)以上奖励的,增发15%;
2.获得二等功的,增发10%;
3.获得三等功的,增发5%。
多次获得奖励的,由消防员所在单位按照其中最高等级奖励的增发比例,增发一次性补助金。
第八条 消防救援人员及其家属享受以下优惠医疗:
(一)享受优惠医疗的消防救援人员家属范围:符合转制前随军条件,户口在消防救援人员驻地的无工作、无收入配偶;随消防救援干部共同生活,且户口在消防救援干部驻地的无工作、无收入配偶;在边远艰苦地区与消防救援人员共同生活的无工作、无收入配偶;未满18周岁的子女;已满18周岁,经消防救援队伍总队级(含)以上单位鉴定确实丧失生活自理能力或仍在中学、中专就读的子女;经消防救援队伍总队级(含)以上单位批准随队供养的父母。
(二)消防救援人员在合理医疗范围(符合通常惯例且医学必需)内接受治疗所产生的费用;消防救援人员按规定进行的体检和婚前检查费用;女消防救援人员在公立医院分娩,本人和新生儿接受合理医疗所产生的费用,由消防救援人员所在单位按原渠道审核报销。
(三)享受优惠医疗的消防救援人员家属合理医疗产生的一般医疗费用,其中门诊费由个人负担20%,住院费由个人负担10%,其余部分由消防救援人员所在单位按原渠道审核报销。对家庭经济特别困难的,经消防救援人员所在单位审核后,其个人负担的费用可以视情减免。
(四)消防救援人员和享受优惠医疗的家属,涉及大病医疗、特殊医疗项目的,参照《军人及其家属医疗费用管理规定》执行;消防救援人员涉及牙齿修复、配用眼镜、装配助听器等项目参照军队医疗费用政策执行。涉及经费由消防救援人员所在单位按原渠道审核报销。
(五)经批准为不孕不育症诊治的消防救援队伍育龄夫妇,在接受常规治疗和辅助生殖技术诊治期间发生的门诊与住院检查费、检验费、药品费、耗材费、手术费等全额报销。采取辅助生殖技术治疗的,全额报销限定在3个取卵周期以内。涉及经费由消防救援人员所在单位按原渠道审核报销。
(六)享受国家抚恤和补助的烈士遗属、因公牺牲和病故消防救援人员遗属,以及退出消防救援队伍的残疾消防救援人员,参照《优抚对象医疗保障办法》有关规定享受医疗保障优待。
第九条 消防救援人员的配偶参照军人配偶享受以下优待:
(一)消防救援人员因工作需要跨地区调整交流的,符合条件的配偶由应急管理部门统筹协调,有关部门按照相应权限,参照《军人随军家属就业安置办法》《四川省军人随军家属就业安置办法实施细则》等规定办理工作随调。
(二)配偶无工作的,各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应当免费为其提供就业指导、职业介绍等公共就业服务。
(三)符合转制前随军随队条件且无工作无收入的配偶,参照军队随军随队未就业配偶享受基本生活补贴、养老和医疗保险待遇,参照《驻川部队干部随军家属未就业期间生活补助发放办法》享受生活补贴。
(四)驻国家划定的三类(含)以上艰苦边远地区的消防救援人员的配偶,符合转制前随军随队条件但未随军随队且无工作的,为其发放生活补贴,补贴标准根据配偶户籍所在地区艰苦类别,参照同类别地区随军未就业军人配偶基本生活补贴标准确定。
(五)消防救援人员(转制前入伍)符合条件的,可申领子女保育教育补助费和夫妻分居生活补助费,并由所在单位参照军队标准发放。
第十条 消防救援人员及其在川子女在教育方面享受与驻川现役军人同等优待政策。
(一)高等学校新生和在校学生入职期间保留学籍,退出消防救援队伍后允许入学或复学,在学费补偿、助学贷款代偿等方面参照高校学生应征入伍服义务兵役国家资助相关办法享受优待。
(二)烈士子女报考高等学校时,可以在其统考成绩总分的基础上增加20分投档。
(三)因公牺牲、一至四级因公伤残消防救援人员的子女,平时荣获二等功或者战时荣获三等功(含)以上奖励的英雄模范的子女,在国家确定的三类(含)以上艰苦边远地区工作累计满20年的消防救援人员的子女,在国家确定的四类以上艰苦边远地区工作累计满10年的消防救援人员的子女,参加全国统考录取并达到有关高校投档要求的,应优先录取。
(四)普通高等职业学校应届专科毕业的消防救援人员的子女,可优先推荐参加全省统一组织的普通“专升本”考试,符合相关录取要求的,可升入本科阶段学习。
(五)消防救援人员的子女需要入中等职业学校就读的,可以任选中等职业学校,由当地市(州)教育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协调落实。
(六)烈士、驻国家确定的三类(含)以上艰苦边远地区在职消防救援人员的子女,中考时按当地普通高中当年录取最低控制线10%的标准,降低分数录取。
(七)因公牺牲、一至四级因公伤残消防救援人员的子女,平时荣获二等功或者战时荣获三等功(含)以上奖励的英雄模范的子女,驻国家确定的一类、二类艰苦边远地区在职消防救援人员的子女,中考时按当地普通高中当年录取最低控制线5%的标准,降低分数录取。
(八)平时荣立三等功的在职消防救援人员的子女,中考时按当地普通高中当年录取最低控制线3%的标准,降低分数录取。
(九)消防救援人员因工作调动、生活基础变更等,其子女需要转学的,当地市(州)、县(市、区)教育行政主管部门和相关学校应当及时办理相关手续,并根据学生学习情况安排到相应教育质量较好的普通高级中学就读。
(十)烈士、因公牺牲消防救援人员的子女,平时荣获二等功或者战时荣获三等功(含)以上奖励的英雄模范的子女,驻国家确定的艰苦边远地区在职消防救援人员的子女,可以到父母原户籍所在地或者其他法定监护人户籍所在地,由当地教育行政主管部门协调安排到教育质量较好的普通高级中学就读。
(十一)烈士、因公牺牲消防救援人员的子女,平时荣获二等功或者战时荣获三等功(含)以上奖励的英雄模范的子女,在职消防救援人员的子女,参加义务教育时,可以在其父母或者其他法定监护人户籍所在地,就近优先安排到小学和初中就读。
(十二)烈士、因公牺牲消防救援人员的子女,平时荣获二等功或者战时荣获三等功(含)以上奖励的英雄模范的子女,在职消防救援人员的子女,参加学前教育时,可以在其父母或者其他法定监护人户籍所在地,就近就便进入公办幼儿园或普惠性民办幼儿园就读。
(十三)烈士、因公牺牲消防救援人员的子女接受义务教育期间,纳入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政策范围,给予生活补助;在公办学校接受高中学历教育的学生免收学费,同等条件下优先享受国家规定的各项助学政策。
(十四)各地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应急管理部门要积极配合、密切协作,积极组织符合条件的烈士、因公牺牲和残疾消防救援人员的子女申请减免学杂费。
上述人员因公牺牲、残疾,荣获二等功或者战时三等功以上奖励时,应为在职消防救援人员。因参加重大应急救援行动记功的,享受战时记功同等待遇,由消防救援队伍总队级(含)以上单位政治部门确认。有其他优惠加分或降分条件的,不再累计计算。
第十一条 消防救援人员实行全国统一的消防救援队伍工资制度。按属地原则,消防救援总队、森林消防总队执行省直机关1993年工改保留补贴、规范津贴补贴、改革性补贴和奖励性补贴的项目和标准,消防救援支队、森林消防支队及以下单位执行所在市(州)市直机关1993年工改保留补贴、规范津贴补贴、改革性补贴和奖励性补贴的项目和标准。所需经费根据中央与地方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意见,由各级财政予以保障。
第十二条 消防救援人员及其家属在住房方面享受以下政策:
(一)消防救援人员按规定缴存、提取和使用住房公积金,享受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的额度、期限和利率。
(二)在职消防救援人员及其家属、退出(不含辞退、开除)消防救援队伍人员、烈士遗属、因公牺牲和病故消防救援人员遗属,在申请购买当地保障性住房或租住公租房时,抚恤、补助和优待金、护理费不计入个人和家庭收入。以上人员符合当地住房保障条件的,在公租房保障中优先予以解决。
(三)烈士遗属、因公牺牲和病故消防救援人员遗属、残疾消防救援人员中符合条件并享受国家定期抚恤补助的,租住公租房时给予适当租金补助或者减免。
(四)对居住农村的符合条件的在职消防救援人员及其家属、退出(不含辞退、开除)消防救援队伍人员、烈士遗属、因公牺牲和病故消防救援人员遗属,同等条件下优先纳入国家或地方实施的农村危房改造相关项目范围。
第十三条 整合应急救援、安全生产等科研资源,依托国有大型企业、高等院校、科研院所打造省、市、县各级消防救援科研平台。科技厅组织编制和发布项目申报指南时,把消防救援新装备、新技术的研发和推广运用列入省科技计划项目,给予积极支持。市(州)、县(市、区)视情列入本级科技计划项目予以支持。
第十四条 消防救援人员按规定参加各项社会保险,探索建立消防救援职业风险救助制度。
第十五条 建立健全困难救助工作机制,设立四川省消防救援队伍救助基金会,按规定对牺牲、伤残、特困的消防救援人员和政府专职消防员(含消防文员)及其家庭进行救助。
建立健全心理服务和危机干预机制,及时为消防救援人员提供心理咨询和重大救援行动后的心理危机干预。
第十六条 政府专职消防员(含消防文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落实基本社会保险,探索建立消防救援职业风险救助制度。按照保额不低于100万元/人·年的标准为政府专职消防员投保人身意外伤害险,所需经费列入各级财政预算予以保障。政府专职消防员(含消防文员)参照享受本细则第六条(四)(五)款、第十二条、第十五条规定的有关待遇,具体办法由各地结合实际细化完善。
第十七条 本实施细则自公布之日起施行。各地可结合实际进一步细化贯彻落实措施。
-EN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