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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磅!成都市政府出台消防救援队伍职业保障办法


近日,成都市市委副书记、市长王凤朝主持召开第115次市政府常务会,专题审议通过了全市消防救援队伍职业保障办法。12月2日,市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进一步做好全市消防救援队伍职业保障工作的通知》(成办发〔2020〕100号),对消防救援队伍职业荣誉、生活待遇、医疗救治、家属优待、队伍建设等五方面保障进行了进一步优化这对推进消防救援队伍职业保障体系建设,助力全市消防救援事业高质量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下一步,成都市将结合实际,创新优待保障措施,将涉及消防指战员及家属切身利益的各项工作做细做实,切实解决消防救援人员面临的现实问题和后顾之忧,营造尊崇消防指战员职业的浓厚社会氛围,激励广大指战员许党报国、献身使命。


以下为通知详情


成都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关于进一步做好全市消防救援队伍

职业保障工作的通知

为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向国家综合性消防救援队伍授旗训词精神,全面落实《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四川省国家综合性消防救援队伍职业保障实施细则的通知》(川办发〔2020〕5号)要求,建立健全尊崇消防救援职业的荣誉体系,充分保障国家综合性消防救援人员(以下简称消防救援人员)及其家属权益,提升消防救援人员职业荣誉感,结合成都实际,现就进一步做好全市消防救援队伍职业保障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 进一步优化职业荣誉保障将消防救援队伍集体和个人表彰表扬奖励纳入各级党委政府、群团组织表彰表扬奖励体系,将消防救援人员获得应急管理系统奖励参照军队奖励享受成都市有关优待政策。重大节日期间,各级党委政府统筹将消防救援队伍纳入慰问范围。在职消防救援人员受到消防救援支队及以上单位或县级以上政府和对应业务部门表彰奖励时,其家属户籍所在地的镇(街道)应当组织人员对其家属进行慰问,可给予一定的物质奖励。二、 进一步优化生活待遇保障消防救援人员工资待遇按照国家综合性消防救援队伍工资政策和有关配套文件精神执行。建立政府专职消防员(含消防文员)等多种形式消防救援队伍经费基本保障标准同经济社会发展同步增长的保障机制,市级政府专职消防员(含消防文员)的人员经费按照市级警务辅助人员的经费标准予以保障。市级政府专职消防员的日常运行公用经费按现行标准执行。各区(市)县专职消防员(含消防文员)的经费保障标准由各区(市)县根据当地经济发展水平和实际财力情况,参照市级保障标准执行。三、进一步优化医疗救治保障符合川办发〔2020〕5号文有关规定的消防救援人员家属继续享受优惠医疗,消防救援人员和符合优惠医疗条件的消防救援人员家属合理医疗产生的费用按原渠道审核报销。政府专职消防员(含消防文员)依法参加社会保险,并为政府专职消防员投保人身意外伤害险。消防救援人员及家属、政府专职消防员(含消防文员)的重大疾病救治,无法通过现有政策予以保障或现有政策保障后仍有较大困难的,可给予一定救助。四、 进一步优化家庭优待保障消防救援人员配偶在随调方面保持转制前优待政策,各区(市)县在办理落户时为其提供便利。消防救援人员因工作需要调入成都地区,其配偶需要随调的,由市人社局参照驻蓉部队家属随军安置相关文件规定的条件和程序办理工作随调。消防救援人员子女享受驻蓉部队军人子女同等教育优待政策,由市教育局会同市应急局具体实施。五、 进一步优化队伍建设保障保持消防救援队伍活力,建立消防救援人员培养交流机制,将其纳入市本级和各区(市)县党政干部培训、轮训范围;对长期在消防救援一线工作、达到规定年龄等符合条件的消防救援队伍干部优先在应急管理系统安排转岗,或有计划交流到全市其他部门和系统工作。对长期从事消防救援一线工作,德才兼备,经验丰富,能力突出的政府专职消防员(含消防文员),各区(市)县政府(管委会)、镇(街道)以及事业单位可优先聘用其从事应急管理或消防安全工作。


本通知所称消防救援人员是指《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组建国家综合性消防救援队伍框架方案〉的通知》(中办发〔2018〕50号)明确的管理指挥干部、专业技术干部和消防员。政府专职消防员(含消防文员)是指正式加入各级消防救援机构,实行聘用制管理的人员。政府专职消防员(含消防文员)适用于本通知部分内容。本通知自印发之日起施行,请结合川办发〔2020〕5号文一并抓好贯彻落实,国家和省、市出台新的政策, 按照新的规定执行。


END


编辑:冯琬尧    
校对:陈鑫
审核:刘柳
监制:喻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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