每天学一点 | 燃气消防安全篇
学一点消防知识
添一份平安幸福
如今
燃气是我们生活中
不可或缺的重要能源
然而
时有发生的燃气安全事故
也给群众生命财产带来重大威胁
今天,嘟嘟就带你学习
如何安全使用燃气
燃气的属性
燃气具有易燃、易爆的危险属性。使用不当,极易产生泄漏,引发事故。
燃气泄漏后果
一是燃气泄漏并弥漫在室内,使室内人员因为大脑缺氧窒息,严重可致死;
二是遇到明火或火花引发火灾或爆炸,造成人们生命财产损失。
燃气泄漏的原因
一是购买了无产品合格证的燃气灶具,燃气灶具使用期超过8年,灶具超期使用,开关磨损渗漏;
二是管道与连接软管连接处松动,导致连接软管老化破损或两端接口松动;
三是灶火被沸汤、沸水浇灭或被风吹灭;
四是关火后,阀门未关严;
五是管道腐蚀或阀门、接口磨损漏气;
六是搬迁、装修等外力破坏造成的漏气;
七是其他原因造成的漏气。
延伸阅读👇危险!这种燃气软管尽快换!燃气泄漏不能开关电器的原因
打开或关闭任何电器(如电灯、电扇、排风扇、抽油烟机、空调、电闸、有线与无线电话、门铃、冰箱等),都可能产生微小电火花,引燃泄漏的燃气产生爆炸。
燃气泄漏如何处置?
发现燃气泄漏应保持冷静,采取以下措施:
闻到臭味有泄漏:
疏散人员——燃气泄漏会有类似“臭鸡蛋”的味道,发现燃气泄漏应保持冷静,迅速疏散家人、邻居。
关闭阀门并开窗:
关阀开窗——立即关闭燃气表前阀,切断燃气源头,并打开门窗,让空气流通,以便燃气散发。
不打电话不开灯:
杜绝明火——切勿将手机带入室内、不开关电器,避免产生电火花,引爆泄漏的燃气。
人到户外再报警:
电话报警——到室外拨打110、119或拨打燃气公司抢修电话。
专业人员来处置:
专人处理——请专业人员检测维修,不自行拆装。
人人重视好防范:
重视燃气安全——燃气安全记心上,平安生活才幸福。
以下燃气安全使用要点
请严格遵守
防止悲剧再次发生
Part.1
瓶装燃气安全
用气先检查:使用液化石油气前,应检查钢瓶角阀、调压阀、软管、灶具是否完好无泄漏。
用气要通风:使用时应保持厨房通风,软管要远离灶头火源,软管长度不得大于2米。
用气不离人:液化气使用时应有人看管,防止火焰被溢出的汤水浇灭或被风吹灭,造成燃气泄漏事故。
禁止在不具备安全条件的场所储存气瓶:不得在卧室内存放和使用瓶装液化气。
睡前关角阀:为确保安全,请在出门时或睡觉前关上液化石油气钢瓶角阀。
洗洁精可查漏:您可用洗洁精泡沫检查燃气设备连接处是否漏气,严禁用明火试漏。
泄漏先关角阀:当液化气泄漏时,应立即关闭钢瓶角阀,打开门窗通风,严禁开关电器,及时到室外拨打燃气公司报修电话。
购买合格“灶、管、阀”:用户应当去专业商场购买有品质保证的“灶、管、阀”,使用瓶装燃气安全最重要。
软管老化应及时更换:用户应定期检查连接燃气具的专用软管是否脱落、老化、漏气、磨损,应采用不锈钢波纹软管和金属包覆软管。软管的使用年限不应低于燃具的判废年限。
严禁私倒残液:严禁私自导气、乱倒残液,不得倒放气瓶,以免造成燃气事故。
严禁私自维修燃气燃烧器具:严禁私自维修钢瓶角阀、灶具等,应请有资质的维修单位上门检修。
配送车辆严禁超载:当配送车辆超载时,一旦发生交通碰撞事故,极易发生钢瓶散落泄漏爆炸事故。
配送车辆不得随意停靠:液化气具有易燃易爆特性,配送车辆停靠人员密集场所,一旦发生钢瓶泄漏爆炸事故,将会造成严重后果。
2020年5月29日 上海一小吃店发生爆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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再敲警钟!液化气泄漏致4人受伤Part.2
管道燃气安全
1.室内篇
用气勿离人:使用燃气时,应保持室内通风良好,不要远离厨房,防止火焰熄灭造成漏气或燃气失控引发事故。
用完关阀门:每次使用燃气具后,要立即关闭燃气具前阀门;如长时间不用,应关闭燃气表前阀门,防止发生燃气泄漏。
经常查泄漏:用户应该定期进行安全自检,可用洗洁精水涂抹在燃气表、燃气管道、阀门等各连接处检查是否漏气,如有气泡证明有漏气现象,需及时报修。
定期查软管:用户要定期检查连接燃气具的软管是否脱落、老化、漏气、磨损,发现问题要及时联系燃气公司进行更换。
管道禁挂物:不要在燃气管道上缠绕电线或悬挂物品;不要包裹燃气管道和设备,不要私拆、私装、私改、私接燃气管道和设备,如有需要,应由专业人员负责维修、改造等。
泄漏勿开电:闻到天然气臭味,严禁开启任何电器开关,立即关闭燃气表前总阀门,轻轻打开门窗通风,到室外拨打燃气公司报修电话。
厨房禁用第二气源:使用天然气的厨房严禁使用其他气源,一旦泄漏将易引发恶性爆炸事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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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一小区突发爆燃事故2.室外篇
管道第三方施工需监护:严禁在埋地燃气管线周边取土、施工,不得占压燃气管道,从事敷设管道、挖掘等可能影响燃气设施安全的施工,应当与燃气公司共同制定燃气设施保护方案。
设施附近禁放烟花爆竹:严禁在燃气设施附近燃放烟花爆竹;严禁爆破或动用明火,任何人发现危及燃气设施和安全警示标识的行为,应当立即通知燃气公司或向政府主管部门报告。
不得侵占、毁损燃气设施:任何人不得侵占、毁损、擅自拆除或者移动燃气设施,不得移动、覆盖、涂改、擅自拆除或者移动燃气设施的安全警示标志。
设施附近禁放易燃品:在燃气管道、设施附近禁止堆放易燃易爆或腐蚀性物品,以防发生事故,危及人们生命财产安全。
勿把燃气管道作他用:严禁在户外燃气管道上捆绑车辆或其他物品,严禁将燃气管道作为负重支架或者接地引线,以免造成管道漏气或者其他危险。
严禁踩踏攀爬户外管线:严禁踩踏、攀爬户外架空的燃气管线,严禁碰撞燃气管道的支撑、支柱;严禁从事其他危及燃气设施安全的行为。
注意燃气设施安全距离:停放车辆或其他大型设备设施时,注意与燃气管道、调压箱调压柜等设施保持安全距离,以免发生碰撞,损坏设备造成燃气泄漏。
注意架空管线限高标识:行车通过燃气架空管线时,请注意限高标识,不得强行通过,以免损坏燃气管道造成漏气,引发燃气爆炸。延伸阅读👇
Part.3
餐饮燃气安全
安全使用:
1.在使用燃气时,应在各用气操作间安装可燃气体泄漏报警器以保障燃气泄漏及时发现。
2.用气操作间应保持良好通风和通畅排烟。
3.燃气用户必须经常检查连接燃气灶具的软管两端接头是否牢固;当家庭用户管道或液化石油气钢瓶调压器与燃具采用软管连接时,应采用不锈钢波纹软管和金属包覆软管。软管的使用年限不应低于燃具的判废年限。
4.燃具连接软管不应穿越墙体、楼板、门窗、顶棚和地面,长度不应大于2.0m且不应有接头。
5.严禁使用不符合规定和已达到报废年限的燃气设施及燃气用具,灶具必须具有熄火保护装置,使用年限为8年。
气瓶规范
1.使用液化石油气钢瓶用户必须使用可溯源、瓶体有企业标识、服务电话的钢瓶,并且签订用气合同。
2.钢瓶与灶具的净距不应小于0.5m,一般减压阀为5年更新,密封圈3年更新,严禁超期使用。
3.钢瓶应直立摆放,严禁倒卧、暴晒气瓶,不使用时应关闭角阀,不准用明火或热水等对钢瓶进行加热。
用户两不准
1.燃气用户不准擅自安装、拆除、拆修、改装、迁移管道燃气设施和计量器具。有燃气管道经过或者安装有燃气用具、设施的房间禁止住人或堆放易燃易爆炸物品。不准在燃气设施上拴绑绳索、电线或吊挂物品。
2.不准使用两种气源或燃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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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上燃气安全知识要牢记哦!
普法时间到!
1.《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一百一十八条,破坏电力、燃气或者其他易燃易爆设备,危害公共安全,尚未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第一百一十九条,破坏交通工具、交通设施、电力设备、燃气设备、易燃易爆设备,造成严重后果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过失犯前款罪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2.《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
第三十六条,安全设备的设计、制造、安装、使用、检测、维修、改造和报废,应当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生产经营单位必须对安全设备进行经常性维护、保养,并定期检测,保证正常运转。维护、保养、检测应当作好记录,并由有关人员签字。生产经营单位不得关闭、破坏直接关系生产安全的监控、报警、防护、救生设备、设施,或者篡改、隐瞒、销毁其相关数据、信息。餐饮等行业的生产经营单位使用燃气的,应当安装可燃气体报警装置,并保障其正常使用。第九十九条,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万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八)餐饮等行业的生产经营单位使用燃气未安装可燃气体报警装置的。3.《中华人民共和国石油天然气管道保护法》
第八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实施危害管道安全的行为。对危害管道安全的行为,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向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主管管道保护工作的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举报。接到举报的部门应当在职责范围内及时处理。第二十八条,禁止下列危害管道安全的行为:(一)擅自开启、关闭管道阀门;(二)采用移动、切割、打孔、砸撬、拆卸等手段损坏管道;(三)移动、毁损、涂改管道标志;(四)在埋地管道上方巡查便道上行驶重型车辆;(五)在地面管道线路、架空管道线路和管桥上行走或者放置重物。第五十条,管道企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主管管道保护工作的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二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处分:(一)未依照本法规定对管道进行巡护、检测和维修的;(二)对不符合安全使用条件的管道未及时更新、改造或者停止使用的;(三)未依照本法规定设置、修复或者更新有关管道标志的;(四)未依照本法规定将管道竣工测量图报人民政府主管管道保护工作的部门备案的;(五)未制定本企业管道事故应急预案,或者未将本企业管道事故应急预案报人民政府主管管道保护工作的部门备案的;(六)发生管道事故,未采取有效措施消除或者减轻事故危害的;(七)未对停止运行、封存、报废的管道采取必要的安全防护措施的。管道企业违反本法规定的行为同时违反建设工程质量管理、安全生产、消防等其他法律的,依照其他法律的规定处罚。管道企业给他人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依法承担民事责任。第五十六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及其主管管道保护工作的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违反本法规定,对应当组织排除的管道外部安全隐患不及时组织排除,发现危害管道安全的行为或者接到对危害管道安全行为的举报后不依法予以查处,或者有其他不依照本法规定履行职责的行为的,由其上级机关责令改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4.《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
第二十七条,电器产品、燃气用具的产品标准,应当符合消防安全的要求。电器产品、燃气用具的安装、使用及其线路、管路的设计、敷设、维护保养、检测,必须符合消防技术标准和管理规定。第六十六条,电器产品、燃气用具的安装、使用及其线路、管路的设计、敷设、维护保养、检测不符合消防技术标准和管理规定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责令停止使用,可以并处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5.《城镇燃气管理条例》
第五条,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负责全国的燃气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燃气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燃气管理工作。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依照本条例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有关燃气管理工作。第二十八条,燃气用户及相关单位和个人不得有下列行为:(一)擅自操作公用燃气阀门;(二)将燃气管道作为负重支架或者接地引线;(三)安装、使用不符合气源要求的燃气燃烧器具;(四)擅自安装、改装、拆除户内燃气设施和燃气计量装置;(五)在不具备安全条件的场所使用、储存燃气;(六)盗用燃气;(七)改变燃气用途或者转供燃气。第三十三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燃气管理部门应当会同城乡规划等有关部门按照国家有关标准和规定划定燃气设施保护范围,并向社会公布。在燃气设施保护范围内,禁止从事下列危及燃气设施安全的活动:(一)建设占压地下燃气管线的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二)进行爆破、取土等作业或者动用明火;(三)倾倒、排放腐蚀性物质;(四)放置易燃易爆危险物品或者种植深根植物;(五)其他危及燃气设施安全的活动。第三十四条,在燃气设施保护范围内,有关单位从事敷设管道、打桩、顶进、挖掘、钻探等可能影响燃气设施安全活动的,应当与燃气经营者共同制定燃气设施保护方案,并采取相应的安全保护措施。第三十五条,燃气经营者应当按照国家有关工程建设标准和安全生产管理的规定,设置燃气设施防腐、绝缘、防雷、降压、隔离等保护装置和安全警示标志,定期进行巡查、检测、维修和维护,确保燃气设施的安全运行。第三十九条,燃气管理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制定燃气安全事故应急预案,建立燃气事故统计分析制度,定期通报事故处理结果。燃气经营者应当制定本单位燃气安全事故应急预案,配备应急人员和必要的应急装备、器材,并定期组织演练。第四十条,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燃气安全事故或者燃气安全事故隐患等情况,应当立即告知燃气经营者,或者向燃气管理部门、公安机关消防机构等有关部门和单位报告。第四十一条,燃气经营者应当建立健全燃气安全评估和风险管理体系,发现燃气安全事故隐患的,应当及时采取措施消除隐患。燃气管理部门以及其他有关部门和单位应当根据各自职责,对燃气经营、燃气使用的安全状况等进行监督检查,发现燃气安全事故隐患的,应当通知燃气经营者、燃气用户及时采取措施消除隐患;不及时消除隐患可能严重威胁公共安全的,燃气管理部门以及其他有关部门和单位应当依法采取措施,及时组织消除隐患,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予以配合。第四十二条,燃气安全事故发生后,燃气经营者应当立即启动本单位燃气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组织抢险、抢修。燃气安全事故发生后,燃气管理部门、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公安机关消防机构等有关部门和单位,应当根据各自职责,立即采取措施防止事故扩大,根据有关情况启动燃气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第五十一条,违反本条例规定,侵占、毁损、擅自拆除、移动燃气设施或者擅自改动市政燃气设施等破坏燃气设施的,由燃气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恢复原状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对单位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5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违反本条例规定,毁损、覆盖、涂改、擅自拆除或者移动燃气设施安全警示标志的,由燃气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恢复原状,可以处5000元以下罚款。第五十二条,违反本条例规定,建设工程施工范围内有地下燃气管线等重要燃气设施,建设单位未会同施工单位与管道燃气经营者共同制定燃气设施保护方案,或者建设单位、施工单位未采取相应的安全保护措施的,由燃气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处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6.《高层民用建筑消防安全管理规定》(应急管理部令第5号)
第十七条,高层民用建筑内燃气用具的安装使用及其管路敷设、维护保养和检测应当符合消防技术标准及管理规定。禁止违反燃气安全使用规定,擅自安装、改装、拆除燃气设备和用具。 高层民用建筑使用燃气应当采用管道供气方式。禁止在高层民用建筑地下部分使用液化石油气。7.《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消防安全管理规定》(公安部令第61号)
第十八条,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本单位的特点,建立健全各项消防安全制度和保障消防安全的操作规程,并公布执行。单位消防安全制度主要包括以下内容:……燃气和电气设备的检查和管理(包括防雷、防静电)……第四十三条,消防安全管理情况应当包括以下内容:……(五)有关燃气、电气设备检测(包括防雷、防静电)等记录资料……前款规定中的第(二)、(三)、(四)、(五)项记录,应当记明检查的人员、时间、部位、内容、发现的火灾隐患以及处理措施等……8.《消防监督检查规定》(公安部令第120号)
第十条,对单位履行法定消防安全职责情况的监督抽查,应当根据单位的实际情况检查下列内容:……(五)电器线路、燃气管路是否定期维护保养、检测。9.《公共娱乐场所消防安全管理规定》(公安部令第39号)
第十三条,在地下建筑内设置公共娱乐场所,除符合本规定其他条款的要求外,还应当符合下列规定:……(五)严禁使用液化石油气。燃气的安全使用关系到千家万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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距成都大运会开幕还有24DAY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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综合:应急管理部、全媒体中心编辑:成都消防全媒体中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