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意义重大!这个《条例》10月1日正式施行

2020年7月23日

自治区人大常委会

第二十一次会议高票通过了

《内蒙古自治区基层综合行政执法条例》

(以下简称《条例》)


《条例》将于2020年10月1日起施行

总共21条 简单实用

并且每一条都意义重大!


7月29日下午,在内蒙古人民会堂玻璃厅,内蒙古自治区人大常委会举行了新闻发布会,介绍了《内蒙古自治区基层综合行政执法条例》相关情况。

《内蒙古自治区基层综合行政执法条例》

赋予了苏木乡镇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

基层综合行政执法主体地位


遵循简易、实用、可操作、渐进的原则

进行赋权

建立了综合行政执法事项的

赋权清单
清单中共列举了99个赋权事项

规定了苏木乡镇人民政府和
街道办事处与旗县级人民政府
有关部门派出机构的执法联动
......


《条例》主要规范了哪几方面的内容?


(一)赋予了苏木乡镇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基层综合行政执法主体地位。《条例》明确规定:苏木乡镇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和自治区人民政府确定的赋权清单,相对集中行使旗县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的部分行政处罚权;苏木乡镇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的综合行政执法机构负责综合行政执法的具体工作。
(二)建立了综合行政执法事项的赋权清单。《条例》明确规定:自治区人民政府负责编制基层综合行政执法事项赋权清单;苏木乡镇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应当根据赋权清单确定权责清单,并向社会公布。
(三)规定了苏木乡镇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与旗县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派出机构的执法联动。《条例》明确规定:旗县级人民政府工作部门的派出机构应当配合苏木乡镇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开展执法活动,接受苏木乡镇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统一指挥协调。
(四)提出了基层综合行政执法的工作要求。《条例》明确规定:基层综合行政执法机构应当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运用现代化智能手段,严格执行行政执法公示制度、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和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规范执法程序,落实行政执法责任制。基层综合行政执法机构在进行调查或者进行检查时,除法律另有规定外,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并应当向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出示执法证件。
(五)细化了基层综合行政执法的保障措施。《条例》明确规定:苏木乡镇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应当根据辖区的区域面积、人口数量、执法需求等状况,合理配备执法人员,配置执法车辆和执法记录仪等装备。基层综合行政执法工作所需经费和装备由旗县级人民政府财政予以保障。严格执行罚缴分离和收支两条线管理制度,不得以罚没款作为经费来源,不得将罚没款作为考核指标。



《条例》的出台具有哪些重要意义?
《条例》的出台,对于规范和保障基层综合行政执法改革、提高基层行政执法效率和水平、推动基层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具有重要意义。
一是《条例》的颁布,是深化苏木乡镇和街道改革的一项重大举措。《条例》明确规定“苏木乡镇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和自治区人民政府确定的赋权清单,相对集中行使旗县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的部分行政处罚权”。据此,苏木乡镇、街道的行政执法主体地位得以确认,从而推动改革措施落地生根。
二是《条例》的颁布,解决了基层行政执法面临的一系列难题。为解决基层执法面临的难题,《条例》不但赋予了苏木乡镇和街道行政执法主体地位,而且规定“自治区人民政府负责编制基层综合行政执法事项赋权清单,苏木乡镇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应当根据赋权清单确定权责清单”,以及“基层综合行政执法人员应当按照规定参加行政执法培训,取得行政执法证件”等。通过立法保障了基层综合行政执法有法可依、有权执法、有人执法,苏木乡镇可以依法公正开展执法工作,切实解决基层“看得见管不着”、执法能力不足等问题。
三是《条例》的颁布,有效提升了基层治理能力。《条例》在很多方面进行重大制度创新,构建了监管有力、运行高效的新时代基层行政执法体制,提升了基层行政执法效率和水平,为依法治区在基层全面落地、推动苏木乡镇政府实现法治政府目标提供了坚强法治保障,切实增强了基层政府治理能力和服务群众水平。


《条例》是自治区在基层综合行政执法领域开展地方立法工作的具体实践,是基层开展综合行政执法的重要法制保障。《条例》的颁布实施,标志着自治区基层综合行政执法工作步入规范化、法治化的轨道。




(来源:内蒙古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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丨本期编辑:邱宇

丨本期责编:雅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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