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关医保! 自治区重特大疾病参保患者门诊用药有新规!
10月11日,记者了解到,为保障自治区本级重特大疾病参保患者门诊用药,参保患者向门诊特殊用药定点医疗机构提出申请且审核通过后,可享受一个年度的门诊特殊用药待遇。
据介绍,依据《关于完善内蒙古自治区门诊特殊用药管理工作的通知》的要求,参保患者经诊断确需使用门诊特殊用药治疗,须向门诊特殊用药定点医疗机构的医保部门提出申请,填写门诊特殊用药申请表,提供相关病历资料。审核通过后,可享受一个年度的门诊特殊用药待遇。参保患者一个医保结算年度内因治疗必须更换门诊特殊用药,应重新向门诊特殊用药定点医疗机构进行待遇申请备案,经审核同意后相关门诊特殊用药费用方可纳入医保支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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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保患者异地购药,须向门诊特殊用药定点医疗机构提出申请,审核同意后,在就医地发生的合规药品费用,可按相关规定享受门诊特殊用药待遇,持门诊特殊用药申请表及费用单据至自治区医保局结算医疗费用。参保患者向门诊特殊用药定点医疗机构提出申请,经审核通过后,可持门诊特殊用药申请表在任何一家门诊特殊用药定点医药机构就医购药。
在就医管理方面,门诊特殊用药定点医疗机构应确定特殊用药责任医师,一般应由相关专业中级以上职称的医师担任。责任医师负责对参保患者治疗各阶段的医疗服务,包括诊断、开具处方、签署转诊意见和随诊跟踪;负责参保患者病情发展后续用药的评估确认;负责对参保患者门诊特殊用药治疗流程的宣教、咨询。
另外,门诊特殊用药责任医师在接诊过程中应认真核对参保患者身份,做到人、证、卡相符,真实记录病情、开药时间和剂量等。门诊特殊用药定点药店应认真核对参保患者身份,做到人、证、卡相符,按照要求建立相关药品流通码监控系统,实现门诊特殊用药流通信息全程追溯,确保用药安全。
(来源:呼和浩特晚报)
丨本期编辑:吴迪
丨本期责编:雅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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