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紧急提醒!即日起,在呼和浩特扔垃圾不分类,个人最高罚款500元!


自2020年10月我市正式实行《呼和浩特市生活垃圾分类管理办法》以来,大半年过去了,经过街道办事处、社区、媒体等诸多单位的共同努力和宣传,市民对垃圾分类的知晓率显著提升,取得了不少成就。有成就也有不足,在全国46个生活垃圾分类试点城市中,我市的排名依然靠后。面对现状,市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局对生活垃圾分类工作有了新部署,对相关负责人和负责单位来说,再不进行垃圾分类真要挨罚了。



全力推进生活垃圾分类执法工作


3月5日下午,市城管局召开了推进垃圾分类执法工作动员会,为迅速展开生活垃圾分类执法做准备。受市城管局委托,市城管行政执法监察一支队组织精干力量,按照行政区划组织4支生活垃圾分类执法队伍,采取抽查与案件受理相结合的方式全力推进生活垃圾分类执法工作。


其实,《呼和浩特市生活垃圾分类管理办法》对我市的单位和个人在生活垃圾分类工作中应尽的责任有所规定。我市单位和个人应当按照规定的时间、地点、方式等要求分类投放生活垃圾,不得随意抛洒、倾倒、堆放或者焚烧生活垃圾。而在推进垃圾分类执法工作动员会上,城管部门对具体的管理负责人、相关处罚方式进行了详细规定。按照会议内容,我市实行生活垃圾分类投放管理责任人(以下简称管理责任人)制度。在实行物业服务的区域,物业服务企业为管理责任人,物业服务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



在未实行物业服务的区域,管理责任人也有明确规定: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的办公场所,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为管理责任人;车站、机场、影剧院、博物馆、体育场馆、公园、旅游景区(点)、商场、宾馆、饭店、超市、集贸市场、农产品批发市场、商铺、写字楼、公共绿地等公共场所,经营管理单位为管理责任人;建设工程施工工地,施工单位为管理责任人;城市道路、公路、人行天桥、地下通道等,清扫保洁单位为管理责任人;个体经营的摊点,经营者为管理责任人;业主自行管理物业的住宅区,业主、业主委员会为管理责任人;管理责任交叉或者按照前款规定不能确定管理责任人的,由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或街道办事处确定管理责任人。


责任划分明确 处罚措施具体


责任有了明确划分,处罚措施也随之出台。市城管行政执法监察一支队队长包良介绍,从即日起,市城管监察一支队组织精干力量,按照行政区划组织4支生活垃圾分类执法队伍,着力强化对管理责任人履行管理职责的监督检查,采取全面巡查与随机抽查相结合,督促整改与行政处罚相结合等方式,对管理责任人落实《呼和浩特市生活垃圾分类管理办法》相关情况高频次、全方位展开监管。相关措施包括:

对随意抛洒、倾倒、堆放或者焚烧生活垃圾的,由城市管理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对单位处以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以1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

对未分类投放生活垃圾的,由城市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对单位处以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罚款,对个人依法处以罚款;

对巡查中发现的随意抛洒、倾倒、堆放或者焚烧生活垃圾和未分类投放生活垃圾的当事人,依法依规予以行政处罚;

在检查中发现的管理责任人未按照规定设置生活垃圾分类收集容器,并保持容器齐全、完好、整洁,定期维护的,由城市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处5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并对管理责任人不履行管理职责行为予以处罚。



落实生活垃圾分类工作,处罚只是一种促进手段而不是目的,市城管监察一支队队长包良说:“在工作中,城管执法人员将严格按照‘70%的问题用服务手段解决,20%的问题用管理手段解决,最后10%的问题才用执法手段解决’的‘721’工作法开展监督检查工作,将生活垃圾分类工作与之前出台的生活垃圾分类评分细则结合,做好监管工作,进一步提升我市生活垃圾分类水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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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综合自呼和浩特晚报、呼和浩特市微城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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丨本期编辑:吴迪

丨本期责编:雅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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