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山东省自然资源厅发布《山东省农村房地一体不动产确权登记工作方案》,要求各市遵照执行。
山东省农村房地一体不动产确权登记工作方案
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乡村振兴战略,全面深化农村土地制度改革总体要求和省委、省政府安排部署,按时完成农村不动产确权登记发证工作任务,切实保障农民合法权益,根据《自然资源确权登记局关于进一步做好农村不动产确权登记工作的通知》(自然资登记函〔2019〕6 号)、《山东省国土资源厅山东省财政厅山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做好农村房地一体不动产登记工作的通知》(鲁国土资字〔2018〕191 号)和《山东省自然资源厅办公室转发<自然资源确权登记局关于进一步做好农村不动产确权登记工作的通知>的通知》(鲁自然资办字〔2019〕56 号)要求,制定本方案。
农村房地一体不动产确权登记,是实施乡村振兴战略、推动农村制度改革、加快城乡融合发展、推进宅基地“三权分置”改革等工作的基础。2019 年中央 1 号文件明确提出“加快推进宅基地使用权确权登记颁证工作,力争 2020 年基本完成。”各地应充分认识开展农村房地一体不动产确权登记工作的必要性和重大意义,坚定不移地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农村不动产确权登记工作决策部署和省委、省政府工作要求,切实加强组织领导,部署推进农村房地一体不动产登记,明晰农村宅基地、集体建设用地、房屋等不动产产权,依法保护农民合法权益,增加农民经济收入,盘活农村资源资产,为实现乡村振兴奠定基础。
(一)制定工作方案并组织实施。农村房地一体不动产确权登记发证工作在各级政府的统一领导下开展,由自然资源主管部门牵头组织实施。各地应在充分摸排调查本地实际情况的基础上,制定详尽的工作方案,建立相应的工作协调机制,全面做好方案的实施。省厅定期调度各地工作开展情况,对工作开展不力的地区及时跟进督导。(二)实现农村房地一体不动产权籍调查全覆盖。本次农村房地一体不动产权籍调查,以尚未完成登记发证的宅基地和集体建设用地为重点。对于只完成登记发证的宅基地和集体建设用地,各地可根据实际情况自行开展补充房屋调查。对于宅基地和集体建设用地及地上房屋等建(构)筑物均未开展过权籍调查的,应开展房地一体的权籍调查;对于已完成地籍调查尚未登记发证但符合发证条件的宅基地和集体建设用地,对原有地籍调查成果进行核实,并对地上房屋等建(构)筑物进行补充调查,形成房地一体的不动产权籍调查成果;对于宅基地和集体建设用地尚未开展地籍调查,其地上房屋等建(构)筑物已经登记发证的,应对宅基地和集体建设用地补充权籍调查,并做好地上房屋等建(构)筑物落宗。调查完成后,各地按照《不动产登记数据库标准(试行)》要求,建立不动产权籍调查数据库。(三)依法依规开展农村房地一体不动产确权登记工作。已登记发证的宅基地和集体建设用地,按照“不变不换”的原则,原证书继续有效。未登记发证的宅基地和集体建设用地完成房地一体权籍调查后,按照《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不动产登记操作规范(试行)》等规定和土地确权政策要求,依法确权,规范登记,严格执行有关收费规定,按时实现“到 2020 年底,完成全国农村不动产权籍调查,农村宅基地和集体建设用地颁证率 90%以上,基本实现应登尽登”的工作目标。(四)规范农村不动产登记成果管理。各地进一步加强农村不动产登记信息化建设,将登记成果纳入现有不动产登记信息管理平台,保障登记数据实时准确上传。各地于 2020 年 11月底前完成农村不动产登记数据成果的汇交。
(一)把握重点,扎实推进。各地以未确权登记的宅基地和集体建设用地为工作重点,优先开展房地一体不动产确权登记发证工作。积极协调相关部门,充分发挥农村集体组织作用,按照自然资源部《农村不动产权籍调查工作指南》要求,结合实际,因地制宜,选择合理的权籍调查方法和技术路径,实现农村不动产权籍调查全覆盖。(二)加强调研,破解难题。农村房地一体不动产确权登记工作时间紧、任务重、情况复杂。在具体工作中,对于发现、暴露的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身份、面积标准、房屋调查标准等认定中存在的疑难问题,要加强调查研究,在处理疑难问题时,要依法依规,也要尊重村规民约,各县(市、区)范围内应保持政策相对一致。(三)简化程序,提高效率。各市、县(市、区)积极探索创新工作方法、优化工作流程,对于因历史原因造成相关申请材料缺失的,能不补办的尽量不补办,必须补办的依法简化补办程序,在权属合法、界址清楚的前提下,采用有效措施,切实提高登记发证效率。
(一)准备阶段。(2019 年 11 月底前)。省厅统筹部署推进全省农村房地一体不动产确权登记工作。各市、县(市、区)全面启动,制定工作方案,落实工作经费,做好资料准备、工程招标、人员培训等准备工作。(二)实施阶段(2019 年 12 月至 2020 年 11 月)。开展农村房地一体不动产权籍调查,建立农村不动产权籍调查数据库。根据权籍调查成果进行确权登记,发放不动产权证书。(三)成果汇交及验收阶段。(2020 年 11 月至 2020 年 12月底)。各市完成农村房地一体不动产确权登记数据成果汇交,省厅对各地工作开展情况进行统一验收。
(一)加强组织领导。市、县(市、区)政府是农村房地一体不动产确权登记工作的责任主体。各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要切实履行职责,积极协同财政、农业农村、住房城乡建设等部门开展工作,确保农村房地一体确权登记工作稳步有序开展。(二)保障经费。各地要按照鲁国土资字〔2018〕191 号文件要求,将农村房地一体不动产确权登记工作经费列入年度财政预算,确保工作顺利开展。同时,加强对农村房地一体不动产确权登记工作专项经费的管理和监督,切实做到专款专用。(三)妥善处理历史遗留问题。各地要本着尊重历史、依法依规、实事求是、分类处置的原则,对农村房地一体不动产确权登记过程中发现的历史遗留问题进行深入研究,区分不同情况,分别制定切实可行的政策措施,切实维护农民合法权益。(四)广泛宣传发动。各地要加强对农村房地一体不动产确权登记工作的宣传发动,让基层政府部门及群众认识到农村房地一体不动产确权登记工作的目的和意义,创造良好的工作氛围。(五)加强质量监督。各地应对农村房地一体不动产确权登记工作全程进行质量管控,确保调查数据成果符合国家标准要求。省厅将对各地权籍调查数据进行抽检,指导各地做好工作整改;同时,加大数据质量审核力度,对于整改不到位的,不予验收通过。(六)建立健全通报制度。省厅将定期调度各地农村房地一体不动产确权登记工作进展情况,调度结果在全省通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