火石观察|“三十年磨一剑”《中医药法》利剑出鞘
12月25日,我国首部《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医药法》(简称《中医药法》)出台,将于2017年7月1日正式实施。这是我国第一部全面、系统体现中医药特点的综合性法律,对于中医药行业发展具有里程碑意义。坎坷三十余年,《中医药法》历经波折,几大特色将有效促进中医药事业发展。
文|木易
图|彭梦婷
坎坷三十余年终出台
中医药是中华民族的瑰宝,是我国医药卫生体系的特色和优势,是国家医药卫生事业的重要组成部分。从提议立法到三审通过,《中医药法》让整个中医药界魂牵梦萦三十余年。正如国家卫生计生委副主任、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局长王国强先生所言,出台一部立得住、行得通、切实管用的《中医药法》是中医药行业的夙愿,这是中医药行业的一件大喜事。
夭折
自1982年“衡阳会议”明确提出“突出中医特色,发挥中医药优势,发展中医药事业”的指导方针后,中国工程院院士董建华等中医专家,于1983年全国人大会议上首次发出提议,呼吁出台中医药法。
然而由于送审稿备受争议,立法并未借“衡阳会议”的余泽顺势通过,1984年~1986年间,《中医药法》易稿6次,但最终还是没能列入立法规划。
涅槃
直至2005年3月,我国重新启动对《中医药法》的起草工作,但重启此项工作并非易事。当时,我国已有《药品管理法》、《职业医师法》等,单独留给中医药的立法空间不足。且如何给中医治疗制定标准以合理解决医疗纠纷等问题迟迟得不到解决。
《中医药法》艰难突破才走入真正意义上的立法程序。十届全国人大三次会议上(2006年),452名人大代表提出14件关于制定中国医药法的议案。终于在两年后的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上(2008年),《中医药法》被列入五年立法规划。
重生
2003年出台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医药条例》虽是首部相关行政法规,但无法有效体现中医药等传统医药的特点和自身发展规律,反而在一定程度上制约了传统医药的发展。
中医药界一直呼吁出台一部全面的中医药法,2009年《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的意见》明确要求加快中医药立法工作。2011年12月,原卫生委报送中医药法草案(送审稿)。2015年12月,国务院将中医药法草案提请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
2008年~2015年间,中医药法4次被列入全国人大立法工作计划,国务院法制办共发3次意见征求稿。《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医药法》终于在2015年12月和2016年8月、12月三次审议后,正式出台。
“利剑出鞘”促发展
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五次会议以144票赞成、3票反对、3票弃权,表决通过了《中医药法》,整部法律共计9章63条。12月25日,国家主席习近平签署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五十九号),正式对此法予以公布。
来源:全国人大网
《中医药法》遵循中医药发展规律,体现了中医药自身特点,符合行业和民众期盼及中医药发展实际,具有很强的指导性、规范性和实用性,以5大亮点加快促进中医药事业发展。
明确中医药事业的重要地位和发展方针。
建立符合中医药特点的管理制度。
加大对中医药事业的扶持力度。
加强对中医医疗服务和中药生产经营的监管。
加大对中医药违法行为的处罚力度。
第十五条 从事中医医疗活动的人员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的规定,通过中医医师资格考试取得中医医师资格,并进行执业注册。中医医师资格考试的内容应当体现中医药特点。
——《中医药法》
民间中医从业人员主要以师承、家传等方式培养,绝大多数具备一定的临床技能和经验,为基层百姓提供了必要的中医药服务,但现有医师资格考试难以评价其真实水平。
王国强局长在新闻发布会中表示,在充分考虑医疗安全风险的基础上,《中医药法》对此类确有专长的中医从业人员,开辟了通过实践技能及效果考核即可获得中医医师资格的新途径:
由至少两名中医医师推荐,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中医药主管部门组织实践技能和效果考核合格后,即可取得中医医师资格。
第十四条 举办中医医疗机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医疗机构管理的规定办理审批手续,并遵守医疗机构管理的有关规定。
举办中医诊所的,将诊所的名称、地址、诊疗范围、人员配备情况等报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中医药主管部门备案后即可开展执业活动。中医诊所应当将本诊所的诊疗范围、中医医师的姓名及其执业范围在诊所的明显位置公示,不得超出备案范围开展医疗活动。具体办法由国务院中医药主管部门拟订,报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审核、发布。
——《中医药法》
中医诊所主要是医师坐堂望闻问切、服务简便,获得合法执业资格的民间中医主要在诊所执业。根据国务院行政审批制度改革的精神,按照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的要求,《中医药法》将中医诊所由现行的许可管理改为备案管理,改变了一直以来以行政审批方式管理中医诊所的模式。
这将进一步促进中医药服务的可及性,提升基层中医药服务能力,壮大基层中医药服务队伍,方便人民群众就医。
第二十一条 国家制定中药材种植养殖、采集、贮存和初加工的技术规范、标准,加强对中药材生产流通全过程的质量监督管理,保障中药材质量安全。
第二十二条 国家鼓励发展中药材规范化种植养殖,严格管理农药、肥料等农业投入品的使用,禁止在中药材种植过程中使用剧毒、高毒农药,支持中药材良种繁育,提高中药材质量。
——《中医药法》
中药材质量问题严重危害公众健康,阻碍中药材产业和中医药事业健康发展。当前中药材质量问题屡屡突显,中药材管理领域标准化种植养殖落实不到位,不科学使用农药化肥等投入品造成有害物质残留。中药材产地初加工设备简陋,染色增重、掺杂使假现象亦时有发生。中药材专业市场以次充好、以假充真、制假售假、违法经营中药饮片和其他药品现象屡禁不止。
王国强局长表示《中医药法》对进一步加强中药材种植养殖、采集、贮存等各个环节的质量管理作出明确规定,是非常必要的,将促进中药产业“种好药、产好药、造好药”。
第五十八条 违反本法规定,在中药材种植过程中使用剧毒、高毒农药的,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给予处罚;情节严重的,可以由公安机关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
——《中医药法》
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行政法室副主任黄薇表示,针对中医药行业中存在的一干问题,《中医药法》作出有针对性的规定,特别是对在中药材种植过程中使用剧毒、高毒农药的违法行为,明确了处罚措施,以加大对危害中药材质量安全行为的惩处力度,保证人民群众用药安全。
第四十四条 国家发展中医养生保健服务,支持社会力量举办规范的中医养生保健机构。中医养生保健服务规范、标准由国务院中医药主管部门制定。
第六十二条 盲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取得盲人医疗按摩人员资格的,可以以个人开业的方式或者在医疗机构内提供医疗按摩服务。
——《中医药法》
随着人民群众对健康服务的需求扩大,中国养生保健服务行业发展迅速,但标准缺失、服务不规范等问题也日渐突显。盲人医疗既是残疾人事业发展的组成部分,亦是中医药服务的有益补充。
随着《中医药法》的出台,规范中医养生保健行为将有法可依,也将推动盲人医疗按摩人员实现平等公平就业,对发展残疾人事业具有重要意义。
第四十三条 国家建立中医药传统知识保护数据库、保护名录和保护制度。
中医药传统知识持有人对其持有的中医药传统知识享有传承使用的权利,对他人获取、利用其持有的中医药传统知识享有知情同意和利益分享等权利。
国家对经依法认定属于国家秘密的传统中药处方组成和生产工艺实行特殊保护。
——《中医药法》
中医药传统知识产权具有巨大的商业价值和文化价值。但国内存在无序开发中医药资源、滥用中医药特有名称、商业性复制中医药特有标志、仿冒中药道地药材等问题。
《中医药法》将有针对性地保护中医药传统知识产权,有利于保护这些宝贵遗产的延续和发展,促进医学界和科学界对中医药传统知识智力成果的承认、传播和利用,保障中医药传统知识资源商业化开发利益的公平分享。
“法律的生命力在于实施,法律的权威也在于实施。”笔者在此呼吁,《中医药法》的推出是切实保障中医药事业发展的第一步,社会各界应当一如既往支持、关心中医药发展,切实推动《中医药法》有关规定落到实处,继承好、发展好、利用好中医药这一珍贵“遗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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