MAH制度对CMO行业有何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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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MAH制度对CRO行业有何影响?》中提及,MAH制度核心是将药品上市许可与药品生产许可分离,让医药市场各要素灵活流动,可以提高CRO行业集中度,加快CRO的发展,从而提高CRO的整体竞争力。而CMO行业作为医药外包行业的中下游环节,MAH制度对其有更为直接的促进影响。
一、CMO行业的主要特点
1. CMO概述 CMO主要是接受制药公司的委托,提供产品生产时所需要的工艺开发、配方开发、临床试验用药、化学或生物合成的原料药生产、中间体制造和制剂生产(如粉剂、针剂),以及包装等服务。
从产业链上,CMO上游为精细化工行业或生物试剂行业,主要将化学原料等生产成中间体或制剂及生物药原料,服务于下游制药公司。产能过剩、过度竞争所引起的新机会、新市场的渴望与需求为国际化分工带来机遇。
图1 CMO 企业上下游产业关系
2. CMO和CRO的关系
CMO 、医药研发外包组织(CRO)和医药销售外包组织(CSO) 都隶属于医药外包组织,只是各自运营的环节不同。
在新药研发产业链上的分工差异:CRO企业侧重于研发能力的发展,是技术密集型的医药外包企业;CMO企业则具有更高的准入门槛,高超的工艺技能与较大的资产规模皆是其占领行业市场的必备条件,是技术和资本密集型的医药外包企业。
中国CMO另一个特点是在CRO作为先导下孕育而生。CRO和CMO一样,相对于企业内部完成研发生产等环节来说,其主要优势在于可以节省研发成本,缩短研发周期,并充分利用资源,从而提高研发效率。
图2 CRO和CMO 相互之间的关系示意图
3. 国内CMO行业现状
与 CRO 业务情况相似,中国的CMO市场发展较晚,目前处于快速发展阶段。由于 CMO行业具有较高的技术门槛,我国进入该细分领域的时间较晚。随着近年我国经济和技术的加强,我国CMO行业开始了快速发展,国内CMO龙头企业陆续成为跨国制药公司战略供应商。
根据统计,2011—2016 年中国CMO市场从129 亿元增长到 270 亿元,5 年复合增长率达到 15.9%,超过全球水平。未来几年我国 CMO发展将继续增快,预计复合增速达到18%。预计到 2021 年,我国 CMO 行业市场规模将达 626 亿元,增速水平(18.3%)高于全球CMO平均水平(13.03%)。
我国 CMO 行业发展空间大。相比于国外较为成熟的CMO体系,我国起步较晚, CMO代表企业凯莱英、药明生物、合全药业、博腾股份和普洛药业等均成立于 21 世纪前后,2017 年,我国 CMO 市场规模仅约占据全球 CMO 市场份额的 7%, 其中,合全药业、凯莱英、博腾股份 CMO 业务营收约为全球市场份额的 1.13%,行业发展空间大。
二、MAH制度对CMO的影响
我国现行药品注册制度是上市许可与生产许可“捆绑”管理制度,增大了研发企业的成本压力和投资压力;制药企业为追求生产量,盲目扩大产能,重复申请批准文号;相关责任主体权责不清,药品质量得不到一致性保证;政府行政资源严重浪费。我国CMO企业受此制度所限,产品主要面向国际市场,为国际制药巨头承担工艺开发、药品生产等服务,而只能为国内药企提供技术类服务、临床药生产,国内市场的巨大制药需求难以利用。
2015年,MAH制度试点启动,CMO 得以打开国内市场。MAH制度使得上市许可与生产许可分离:鼓励药物研发创新、保障药品供应、遏制低水平重复建设、促进生物医药产业发展。药品研发机构、科研人员和药品生产企业的研发热情被进一步调动,而诸多CMO 企业则看到了作为受托方所面临的巨大商业机会。
1. MAH制度实现上市许可与生产许可“分离”,降低新药研发门槛,促进医药行业专业化分工直接促进 CMO 快速发展。
MAH制度推动我国制药产业专业化分工的细化,实现市场要素灵活流动,是我国药品注册制度由上市许可与生产许可的“捆绑制”向“分离制”转型的突破口,使得药品研发、生产和销售分离成为可能。
在MAH制度下,上市许可持有人可以选择自产或者委托生产,如若委托生产,上市许可持有人对药品安全性、有效性及质量可控性负责,生产企业按合同规定对上市许可持有人负责,药品质量责任主体更为明确。
同时,研发企业可以专注于药物研发或市场推广,具有 GMP 资质的 CMO 企业承接研发企业药品批件进行规模化生产,术业专攻下大幅提升药品产研效率,利好CMO行业蓬勃发展。这在制度层面助推了药品研发和生产的进一步分工,给中国的创新药发展带来了巨大机遇。是药品领域落实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改革的重要举措,推动了医药经济和市场的持续健康发展。
图3 MAH制度责任人明确
2. MAH制度使得国内的CMO合法化、规范化,持有人的利益能得到保障,代工企业得到更大的发展,也更有利于保障药品质量和民众用药安全。
在药品委托生产不被允许的情况下,国内部分CMO承接跨国药企未在我国上市药品的生产订单,另一部分则与委托方合作生产内销药品。
而CMO与委托方合作生产内销药品存在隐患。一方面,代工国内产品处于灰色地带,生产批文在代工企业手里,委托人处于劣势,双方合作一旦出现矛盾,委托人维权困难,生产受到影响,最终两败俱伤。另一方面,过去代工生产往往由个人或商业公司委托操作,产品质量是否安全有待商榷,一旦出现安全事故,由于责任主体不清晰,患者找不到维权对象,政府追责难度也较高。随着产业的集约化和专业化发展水平的提高,对于监管机构来说,监管几家公司一定比监管几千家更容易且高效,整体行业的药品质量问题也会越来越少。
3. 越来越多的国内药企会选择和CMO公司进行MAH方面的合作
2018年6月,药明康德子公司合全药业的合作伙伴歌礼迎来重磅喜讯,旗下的首个抗丙肝1类创新药戈诺卫®(达诺瑞韦,ASC08)获得国家药品监督管理总局(CNDA)批准上市。戈诺卫®是首个由中国本土企业开发的直接抗病毒药物(DAA),获十三五国家科技重大专项“重大新药创制”专项立项支持。合全药业也因此成为中国MAH制度试点开展以来首个支持获批创新药的受托企业。
2018年9月,和记黄埔医药用于治疗转移性结直肠癌的新药爱优特(呋喹替尼胶囊)在国内获批上市。这是一款境内外均未上市的创新药,两年前成为上海MAH改革试点的首批品种之一,如今成为该制度下合全药业助力的第二款成功上市的1类创新药。
4. MAH制度促进跨国CMO公司在华业务发展,借助世界一流的生物制药和合同生产平台,中国药企可加速进入欧美市场,中国生物制药产业的核心竞争力将得到进一步加强。
2017年5月,张江生物医药基地和勃林格殷格翰公司筹建4年的生物制药基地正式建成启用,进一步完善了张江园区生物医药产业链的服务能级,标志着张江园区可为中国与全球客户提供符合世界一流标准的生物制药产品。
勃林格殷格翰中国生物制药基地也成为跨国药企在中国建立的第一个具有国际标准的生物制药基地。是目前跨国药企在中国建立的首个且唯一具有国际标准的生物制药产业化基地,也是上海规模最大、最先进的生物制药基地,还被选定成为国内首批开展生物制药合同生产(CMO)改革的试点地之一。
截至2019年3月,该基地已签约服务于10余个项目,并与百济神州、再鼎医药、北海康成三家张江园区的创新企业签订代工合同,所委托生产的三个药物均为价值25亿人民币年销售额的创新药物。
5. MAH促进CMO和CRO,促使CMO 不断向上游 CRO 领域延伸,形成“CRO+CMO”一体化服务模式 。
传统 CMO 服务主要集中在临床和商业化阶段的药物制备和工艺开发,激烈的市场竞争促使 CMO 行业逐渐向上游 CRO 领域扩张,形成“CRO+CMO”一体化运作模式,即在新药发现早期介入,同步药企研发各阶段,实现各环节数据精密衔接、工艺流程整体布局,提高服务效率,保障药品质量稳定性、可持续性,增强客户黏性。目前,“CRO+CMO”一体化服务作为一种动态的商业模式,正逐渐跨越整个医药价值链。
三、小结
MAH制度在未来会成为常态,越来越多的生产经营活动将以CMO方式进行,安全风险增加不可避免,跨区域、全球化、多点委托等商业新模式将应运而生,这都倒逼管理水平和方式持续更新提升,更专业、更精准、更主动地监管将是大势所趋。
总之,MAH将大力促进CMO行业的蓬勃发展,促进CMO、CRO等一系列的外包服务平台的产生,将整个生物医药产业中创新要点从原本的拥有资源转变成了共享资源,从而使得更多的企业和团队能够从中受益,促进整个生物医药行业水平的整体提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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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 若木子
责编 | 老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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