退役军人事务部等21部门联合印发《意见》 支持退役军人创业创新(含政策解读)
近日,退役军人事务部、国家发展改革委、教育部、科技部、工业和信息化部、民政部、财政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自然资源部、住房城乡建设部、农业农村部、商务部、中国人民银行、国务院国资委、税务总局、市场监管总局、中国银保监会、中国证监会、国家乡村振兴局、共青团中央、全国工商联等21部门联合印发《关于支持退役军人创业创新的指导意见》(以下称《意见》)。
《意见》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退役军人工作重要论述,全面落实党中央、国务院有关稳就业、保市场主体决策部署,坚持在享受普惠性政策和公共服务基础上,同等条件下给予优先优待的原则,支持有条件、有意愿的退役军人创业创新,促进退役军人中小企业、个体工商户等市场主体高质量发展。
《意见》面向退役军人初次创业者和退役军人市场主体,特别是中小企业、个体工商户,兼顾当前纾困解难和长远发展,围绕强化金融支持、大力降本减负、优化创业环境、深化服务引导、加强组织实施等5个方面,提出了18条具体措施,涉及加大创业担保贷款力度、创新金融信贷产品、引导社会资本支持、落实税费减免、缓解租金压力、优化供地保障、落实补贴优惠、完善公共服务、强化载体建设、积极搭建平台、健全激励机制、开展创业培训、做好创业服务、加强个体工商户引导扶持等,进一步提升退役军人创业创新能力,培育壮大退役军人市场主体,带动更多退役军人就业。《意见》要求,各地各有关部门要进一步提高政治站位,高度重视退役军人创业创新工作,健全体制机制,加强统筹协调,坚持多措并举,做好经费保障。要在符合规定前提下,做到数据共享、信息互通,及时开展数据比对、分析研判和议事会商,推动财税、金融、土地等扶持政策落地见效。
在金融支持、降低成本、创业培训等方面
具体有哪些举措、激励?
权威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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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意见》出台的背景和意义
就业是最基本的民生,创业是更高层次的就业。退役军人是重要的人才资源,创业意愿较高。制定出台《意见》,将各部门政策整理归集、适当体现优待,填补退役军人创业创新政策空白,支持有条件、有意愿的退役军人创业创新,促进退役军人市场主体高质量发展,是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退役军人工作重要论述和党中央、国务院有关稳就业、保市场主体决策部署的必要举措,是实现退役军人自身价值、助推经济社会发展、服务国防和军队建设的有效途径。
二、整体上看,《意见》有哪些突出特点?
《意见》有4方面突出特点:
一是涉及部门多。涉及退役军人事务部、国家发展改革委、教育部、科技部、工业和信息化部、民政部、财政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自然资源部、住房城乡建设部、农业农村部、商务部、中国人民银行、国务院国资委、税务总局、市场监管总局、中国银保监会、中国证监会、国家乡村振兴局、共青团中央、全国工商联等21个部门,为退役军人事务部建部以来就业创业方面会签部门最多的文件。
二是适用人员广。兼顾退役军人初次创业者和市场主体,特别是中小企业、个体工商户,兼顾当前纾困解难和长远发展,涉及服务对象多达几百万。
三是内容覆盖全。既涉及创业培训、创业环境优化、创业激励、宣传引导等创业扶持服务工作全链条,也涵盖项目、资金、税收、土地、社保等退役军人市场主体运营全要素。
三、《意见》的总体思路是什么?
四、《意见》对退役军人市场主体范围如何界定?
五、《意见》在退役军人创业金融支持上有哪些举措?
三是引导社会资本支持。各地退役军人事务部门可联合地方中小企业发展基金,引导更多社会资本支持退役军人初创企业。可设立专项创业基金,进一步拓宽资金保障渠道,精准服务退役军人创业。发挥沪深主板、创业板、新三板和区域性股权交易市场等多层次资本市场作用,为退役军人创办企业上市或挂牌融资提供便利支持。
六、《意见》在降低退役军人创业成本上有哪些政策?
七、《意见》在退役军人创业场地方面如何安排?
三是专项建设。各地可以发行地方专项债券,支持退役军人就业创业园地建设项目。
八、《意见》对退役军人创业创新有哪些奖励激励?
九、《意见》对退役军人创业培训有何安排?
十、退役军人事务部门在做好创业服务上有哪些举措?
十一、《意见》如何落地生效?
《意见》明确,各地退役军人事务部门负责退役军人创业创新工作的整体推动,各地有关部门要按照职责分工做好相关工作。要在符合规定前提下,做到数据共享、信息互通,及时开展数据比对、分析研判和议事会商,推动财税、金融、土地、创业载体建设等扶持政策落地见效。同时,《意见》还提出,要注重宣传引导,把优惠扶持政策列出清单,建立政策明白卡,做好政策推送解读,扩大覆盖面和应用率,让退役军人真正得到实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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