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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东知情权是否限于现任股东?股权转让后还能查账吗?(附8个相关案例)|公司法权威解读

2018-04-05 👉 公司法权威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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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股东是否有股东知情权(8个判例)


编者注:本文摘自北京两高疑难案件律师团队唐青林律师、李舒律师主编出版的《公司法司法解释四裁判综述及诉讼指南》,撰稿人:唐青林、李舒、李斌、张德荣、李元元、孙晗雪。


一、关于前股东是否有股东知情权的立法现状


《公司法司法解释四》第七条第二款规定:“公司有证据证明前款规定的原告在起诉时不具有公司股东资格的,人民法院应当驳回起诉,但原告有初步证据证明在持股期间其合法权益受到损害,请求依法查阅或者复制其持股期间的公司特定文件材料的除外。”据此,股东在提起股东知情权之诉时,通过转让股权等确定丧失股东身份的,原则上无权提起股东知情权诉讼,除非股东“有初步证据证明在持股期间其合法权益受到损害,请求依法查阅或者复制其持股期间的公司特定文件材料”。举轻以明重,在诉讼前已转让股权或者因其他原因确定丧失股东资格的主体,原则上当然不能够主张行使股东知情权。目前我国的法律和司法解释对于诉讼期间被解除股东资格是否影响股东知情权并无具体规定。


二、关于前股东是否有股东知情权的司法实践现状


前股东是否有股东知情权?既往8个判例均认为丧失了股东身份就不再享有股东知情权,裁判规则较为统一。


三、关于前股东是否有股东知情权的判例


相关判例可总结的裁判规则有二:(1)只有现任股东有股东知情权,可以要求查阅或复制相关文件,失去股东资格的前股东无权要求查阅或复制其作为公司股东期间各种文件。(2)关于是否有股东身份的判断,可从公司章程、股东名册、工商登记、出资证明书以及实际出资情况等方面综合考量。

 

案例一: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朱明华与南通创通纺织有限公司股东知情权纠纷再审复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2016)苏民申4438号]认为,“虽然创通公司的工商登记资料目前仍将朱明华登记为股东,但对于公司内部而言,工商登记并非是判断股东身份的唯一标准,结合前述分析,朱明华已实际退出创通公司经营及分配,故一、二审判决认定朱明华不再享有创通公司股东知情权并无不当。”该判决认为丧失了股东身份就不再享有股东知情权。股东身份的判断,对内以内部约定为准,对外以工商登记为准。

 

案例二: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李竹庆、孙国华与盘固水泥集团有限公司股东资格确认纠纷、股东知情权纠纷再审复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2016)苏民申3455号]认为,“李竹庆作为公司登记的股东,因其股份已转让,不再是盘固公司的股东。……判决驳回李竹庆、孙国华要求盘固公司向其签发出资证明书或股权证、盘固公司向其出示并复制公司章程、股东会议记录、董事会会议决议、监事会会议决议和财务会计报告的诉讼请求,并无不当。

 

案例三: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张献忠与江阴市塑料制品二厂、糜正伟股东知情权纠纷再审复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2015)苏审三商申字第00326号]认为,“股东知情权属于社员权,基于股东资格而取得,随着股东资格的丧失而丧失。因此,二审法院认定股东知情权应以股东身份为前提,丧失股东身份后,原股东就不能主张其任股东期间的知情权,并无不当。

 

案例四: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吴霞、刘家强、克玛利尼亚孜、梁西文、董刚与新疆新业股份合作公司及张延翔、常斌股东知情权纠纷申请再审民事裁定书[(2015)新民申字第992号]认为,“股东资格系法律主体取得股东地位、享有股东权利、承担股东义务的能力或条件。工商登记不是确认股东资格的唯一依据。认定股东资格的依据,应从公司章程、股东名册、工商注册登记情况、出资证明书以及实际出资情况等方面综合考量……吴霞、刘家强、克玛利•尼亚孜、梁西文、董刚在收取退还股金、未参与公司管理、决策七年后以股东身份主张查阅新业公司会计账簿缺乏事实及法律依据。”该判决认为,股东在收取退股金、未参与公司管理后即丧失股东身份,不再享有股东知情权。

 

案例五: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封美红与泰兴市天鑫热工机电有限公司股东知情权纠纷申请再审民事裁定书[(2014)苏审三商申字第00395号]认为,“封美红在2012年将股权转让给封海鸥并办理工商登记后,已非公司股东,其亦未提供任何证据证明其相关主张具备正当性和合理性。故其在丧失股东身份后起诉要求行使股东知情权没有法律依据,不予支持。

 

案例六: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广东茂湛高速公路有限公司与东南亚茂发有限公司知情权纠纷执行案执行裁定书[(2010)粤高法执复字第97号]认为,“茂发公司不再是茂湛高速的股东。茂湛高速可以不提交该公司换发了新的《营业执照》之后的相关财会帐册、帐簿及有关资料。

 

案例七:辽宁省高级人民法院,沈阳可口可乐饮料有限公司与沈阳市八王寺汽水厂等股东权益纠纷上诉案民事裁定书[(2009)辽民二终字第19号]认为,“已转让股权的股东在股权转让后即丧失公司股东资格,从而导致其丧失股东身份,其不再对公司享有股东权,故其请求对公司行使知情权的权利也随之丧失,股东知情权的主体仅限于现任股东。”因此,前股东在转让股权后,也丧失了之后对作为股东期间的股东知情权。即只有现任股东才可以行使股东知情权,即使前任股东在丧失股东资格后认为在其为股东期间公司有损害股东利益的行为,也不能再通过股东知情权来救济。

 

案例八: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江苏天衡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与藏丽股东知情权纠纷再审案民事判决书[(2007)苏民再终字第0017号]认为,“失去了该公司的股东资格,其要求查阅曾任股东期间的公司有关财务会计资料,没有法律依据。”因此只有现任股东有股东知情权,可以要求查阅或复制相关文件,失去股东资格的前股东无权要求查阅或复制其作为股东期间的公司各种文件。


(本文责任编辑:杨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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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法权威解读》主编简介

唐青林律师、李舒律师,北京资深律师,从事法律工作十余年,实践经验丰富。专业论文曾发表在《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审判指导与参考》及《法学研究》等。曾代理多起在最高人民法院审理的疑难复杂案件并成功获得胜诉,参与办理的各类案件总金额累计达百亿元。领衔的律师团队专门办理来自全国各地的重大疑难复杂案件,团队“十大金刚”最低学位为硕士学位,全部毕业于清华大学、北京大学、中国人民大学、中国政法大学等著名高校,均取得法学专业博士或硕士学位,理论功底深厚,实践经验丰富。在北京大学出版社、中国法制出版社等出版《公司诉讼法律实务精解与百案评析》《公司并购法律实务精解与百案评析》《企业家刑事法律风险防范》《公司保卫战》《公司法司法解释四裁判综述及诉讼指南》等法律专业著作十余部。团队深度耕耘的业务领域:公司法(含公司并购及公司控制权)、合同法、担保法、金融、土地与矿产资源法、工程建设与房地产法、高端婚姻家事纠纷、重大财产保全与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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