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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煤炭资源税费有关政策的补充通知》(财税〔2015〕70号)
北京、河北、山西、内蒙古、辽宁、吉林、黑龙江、江苏、安徽、福建、江西、山东、河南、湖北、湖南、广西、重庆、四川、贵州、云南、陕西、甘肃、宁夏、新疆、青海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厅(局)、地方税务局,宁夏回族自治区国家税务局:
煤炭资源税费改革实施以来,总体运行平稳,但也出现了一些地区清费力度不够、部分企业结构性增负、运费扣除不明确等问题。按照国务院有关要求,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按照国务院清费立税要求,继续加大清费力度,将对煤炭企业不合理收费项目、违规收费以及捆绑打包不合理收费进行清理取缔,有效减轻煤炭企业负担。
二、对因税率调整造成较大影响的,可以在不突破批复税率上限的范围内,根据本省份煤炭资源禀赋、企业负担增减变化等情况,统筹确定分煤种、分地区差别化税率,保证企业总体负担基本均衡合理,解决煤炭企业结构性负担增加问题。
三、原煤及洗选煤销售额中包含的运输费用、建设基金以及随运销产生的装卸、仓储、港杂等费用应与煤价分别核算,凡取得相应凭据的,允许在计算煤炭计税销售额时予以扣减。
四、本通知自2015年7月1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