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代开发票时已交个税,是否还需要扣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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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08-27

问:我是哈尔滨市一家企业,雇一名外部工人将一批产品搬运装 车,向其支付 1000 元搬运费,该工人去税务局代开发票时税务机关按照 1.3%征收了个人所得税,请问我公司在支付费用时是否还需要扣缴其个人所得税? 

答:《个人所得税法》第九条规定,个人所得税以所得人为纳税 人,以支付所得的单位或者个人为扣缴义务人。第十条规定,扣缴义务人应当按照国家规定办理全员全额扣缴申报,并向纳税人提供其个人所得和已扣缴税款等信息。第十二条规定,纳税人取得经营所得,按年计算个人所得税,由纳税人在月度或者季度终了后十五日内向税务机关报送纳税申报表,并预缴税款;在取得所得的次年三月三十一日前办理汇算清缴。《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个人所得税扣缴申报管理办法(试行)〉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 2018 年第 61 号)第四条规定,实行个人所得税全员全额扣缴申报的应税所得包括:(一)工资、薪金所得;(二)劳务报酬所得;(三)稿酬所得;(四)特许权使用费所得:(五)利息、股息、红利所得;(六)财产租赁所得;(七)财产转让所得;(八)偶然所得。

《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 707 号)第六条第(二) 项规定,劳务报酬所得,是指个人从事劳务取得的所得,包括从事设 计、装潢、安装、制图、化验、测试、医疗、法律、会计、咨询、讲 学、翻译、审稿、书画、雕刻、影视、录音、录像、演出、表演、广 告、展览、技术服务、介绍服务、经纪服务、代办服务以及其他劳务 取得的所得。第(五)项规定,经营所得,是指:1.个体工商户从事 生产、经营活动取得的所得,个人独资企业投资人、合伙企业的个人合伙人来源于境内注册的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生产、经营的所得;2.个人依法从事办学、医疗、咨询以及其他有偿服务活动取得的所得;3.个人对企业、事业单位承包经营、承租经营以及转包、转租取得的 所得;4.个人从事其他生产、经营活动取得的所得。

《国家税务总局黑龙江省税务局关于自然人申请代开发票个人 所得税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黑龙江省税务局公告 2019 年 第 1 号)第一条规定,对自然人纳税人取得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和特许权使用费所得需要代开发票的,在代开发票环节不再征收个人所得税。其个人所得税由扣缴义务人依照《个人所得税扣缴申报管理 办法(试行)》(国家税务总局公告 2018 年第 61 号)规定预扣预缴(或代扣代缴)和办理全员全额扣缴申报。代开发票单位在开具发票时,应在发票备注栏内统一注明“个人所得税由支付方依法预扣预缴 (或代扣代缴)”。第二条规定,对未办理税务登记证件,临时从事生产、经营的自然人纳税人,在申请开具发票时,对其取得的经营所得,统一按开具发票金额(不含增值税)的 1.3%核定征收个人所得税。综上,该工人的搬运收入已被税务机关认定为临时从事生产、经营的自然人纳税人取得的经营所得,按 1.3%征收个人所得税。你公司支付个人的经营所得没有扣缴义务,无需扣缴其个人所得税。

来源:大成方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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