纳税信用评价政策梳理
一、纳税信用评价政策沿革
总局公告2014年第40号(部分废止),制定《纳税信用管理试行办法》,自2014年10月1日起施行。 总局公告2014年第48号,制定了《纳税信用评价指标和评价方式(试行)》,自2014年10月1日起施行。 总局公告2015年第46号,明确纳税信用补评和复评事项,自2015年6月19日起施行。 总局公告2015年第85号,明确信用管理若干业务口径,对《纳税信 用管理办法》中需要细化的条款进行明确,自2015年12月2日起施行。 总局公告2016年第9号,完善纳税信用管理有关事项,对《指标和评价》中部分评价指标描述和扣分标准的优化调整情况,自2016年3月1日起施行。 总局公告2018年第8号,增设M级纳税信用级别,自2018年4月1日起施行。 以上文件原文详见:纳税信用评价文件集锦,推荐:《纳税信用评价及风险防控》、《纳税信用等级评价指标详解与实务应对》课件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信用修复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37号),对纳入纳税信用管理的企业纳税人实施纳税信用修复。详见:纳税信用修复有关事项15问
1.对A级纳税人的激励措施:
(1)主动向社会公告年度A级纳税人名单。
(2)一般纳税人可单次领取3个月的增值税发票用量,需要调整增值税发票用量时即时办理。
(3)普通发票按需领用。
(4)连续3年被评为A级信用级别(简称3连A)的纳税人,除享受以上措施外,还可以由税务机关提供绿色通道或专门人员帮助办理涉税事项。
(5)税务机关与相关部门实施的联合激励措施,以及结合当地实际情况采取的其他激励措施。
深化和规范“银税互动”
助力小微企业发展:大力实施纳税信用A级企业联合激励。按照促进大众创业、万众创新的部署要求,税务总局联合银监会在全国开展“银税互动”助力小微企业发展活动,将纳税信用成功转化为企业的融资资本,缓解了小微企业融资难问题,实现了“企业有发展、银行有效率、纳税更诚信”的良性互动。
2.对B级纳税人的管理和服务:
对纳税信用评价为B级的纳税人,税务机关实施正常管理,适时进行税收政策和管理规定的辅导,并视信用评价状态变化趋势,选择性地采用对纳税信用评价为A级纳税人的激励措施。
3.对纳税信用评价为M级的企业,税务机关实行下列激励措施:
(1)取消增值税专用发票认证。
(2)税务机关适时进行税收政策和管理规定的辅导。
4.对C级纳税人的管理和服务
对纳税信用评价为C级的纳税人,税务机关应依法从严管理和提供及时的提示、警示和辅导,并视信用评价状态变化趋势,选择性地采用对纳税信用评价为D级纳税人采取的管理措施。在国家税务总局《出口退(免)税企业分类管理办法》中,出口企业上一年度内纳税信用级别为C级和C级以上,是评定出口退税企业管理类别三类的必要条件。
5.对D级纳税人的管理:
(1)公开D级纳税人及其直接责任人员名单,对直接责任人员注册登记或者负责经营的其他纳税人纳税信用直接判为D级。关联D只保留一年,次年度根据《纳税信用管理办法(试行)》(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40号)规定重新评价但不得评为A级。
(2)增值税专用发票领用按辅导期一般纳税人政策办理, 普通发票的领用实行交(验)旧供新、严格限量供应。
(3)加强出口退税审核。
(4)加强纳税评估,严格审核其报送的各种资料。
(5)列人重点监控对象,提高监督检查频次,发现税收违法违规行为的,不得适用规定处罚幅度内的最低标准。
(6)将纳税信用评价结果通报相关部门,建议在经营、投融资、取得\政府供应土地、进出口、出入境、注册新公司、工程招投标、政府采购、获得荣誉、安全许可、生产许可、从业任职资格、资质审核等方面予以限制或禁止。
(7) D级评价保留2年,第3年纳税信用不得评价为A级。
(8)税务机关与相关部门实施的联合惩戒措施,以及结合实际情况依法采取的其他严格管理措施。
详见:纳税信用评价归纳总结、一文理清:涉税犯罪案件移送标准、黑名单及联合惩戒、直接判为D级
(一)评价指标
纳税信用评价采取年度评价指标得分和直接判级方式。评价指标包括税务内部信息和外部评价信息。
年度评价指标得分采取扣分方式。纳税人评价年度内经常性指标和非经常性指标信息齐全的,从100分起评;非经常性指标缺失的,从90分起评。
非经常性指标缺失是指:在评价年度内,税务管理系统中没有纳税评估、大企业税务审计、反避税调查或税务稽查出具的决定(结论)文书的记录。直接判级适用于有严重失信行为的纳税人。
纳税信用评价周期为一个纳税年度。所谓纳税年度为自然年,即公历1月1日起至12月31日止。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纳税人,不参加本期的评价:
(1)因涉嫌税收违法被立案查处尚未结案的。
(2)被审计、财政部门依法查出税收违法行为,税务机关正在依法处理,尚未办结的。
(3)已申请税务行政复议、提起行政诉讼尚未结案的。
(4)其他不应参加本期评价的情形。
(三)纳税信用级别
纳税信用级别设A、B、M、C、D五级:
A级纳税信用为年度评价指标得分90分及以上的;
B级纳税信用为年度评价指标得分70分以上不满90分的;
M级新企业年度内无营收入且70分以上的;
C级纳税信用为年度评价指标得分40分以上不满70分的;
D级纳税信用为年度评价指标得分不满40分或直接判级确定的。
1.未发生《纳税信用管理办法(试行)》(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40号)第二十条所列失信行为的下列企业适用M级纳税信用:
(1)新设立企业。
(2)评价年度内无生产经营业务收入且年度评价指标得分70分以上的企业。
2.不能评为A级的情形:
(1)实际生产经营期不满3年的;
(2)上一评价年度纳税信用评价结果为D级的;
(3)非正常原因一个评价年度内增值税连续3个月或者累计6个月零申报、负申报的;(正常原因是指:季节性生产经营、享受政策性减免税等正常情况原因)。
(4)不能按照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规定设置账簿,并根据合法、有效凭证核算,向税务机关提供准确税务资料的。
(5)其他不得评为A级的情形
①由非正常户直接责任人员在认定为非正常户之前注册登记或已负责经营的企业不得评为A级。
②由D级纳税人的直接责任人员在被评价为D级之前注册登记或者已负责经营的企业,不得评为A级。(直接责任人包括:法定代表人(负责人)、财务负责人、出纳以及作为企业正式职员的财务人员、办税人员等。财务人员、办税人员无证据表明其负有直接责任的,不视为直接责任人。不作为企业正式职员的代理记账、代理办税人员,在发现委托人走逃(或无法办理受托办税业务)后的首个申报期内向税务机关书面报告的,或无证据证明其有直接责任的,不视为直接责任人)。
3.直接判定为D级的情形:
有10种下列情形之一的纳税人,本评价年度直接判为D级:
(1)存在逃避缴纳税款、逃避追缴欠税、骗取出口退税、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等行为,经判决构成涉税犯罪的;
(2)存在前项所列行为,未构成犯罪,但偷税(逃避缴纳税款)金额10万元以上且占各税种应纳税总额10%以上,或者存在逃避追缴欠税、骗取出口退税、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等税收违法行为,已缴纳税款、滞纳金、罚款的;
(3)在规定期限内未按税务机关处理结论缴纳或者足额缴纳税款、滞纳金和罚款的;
(4)以暴力、威胁方法拒不缴纳税款或者拒绝、阻挠税务机关依法实施税务稽查执法行为的;
(5)存在违反增值税发票管理规定或者违反其他发票管理规定的行为,导致其他单位或者个人未缴、少缴或者骗取税款的;
(6)提供虚假申报材料享受税收优惠政策的;
(7)骗取国家出口退税款,被停止出口退(免)税资格未到期的;
(8)有非正常户记录或者由非正常户直接责任人员注册登记或者负责经营的;
(9)由D级纳税人的直接责任人员注册登记或者负责经营的;
(10)存在税务机关依法认定的其他严重失信情形的。
(8)、(9)注册登记或者负责经营:之后判D,之前不予评A
(一)纳税信用补评
税务机关对纳税人的纳税信用级别实行动态调整。开展动态调整的方法和程序包括:
1.因税务检查等发现纳税人以前评价年度存在直接判为D级情形的,主管税务机关应调整其相应评价年度纳税信用级别为D级,并记录动态调整信息,该D级评价不保留至下一年度。对税务检查等发现纳税人以前评价年度存在需扣减纳税信用评价指标得分情形的,主管税务机关暂不调整其相应年度纳税信用评价结果和记录。企业(包括新设立企业)发生《纳税信用管理办法(试行)》(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40号)第二十条所列失信行为的,税务机关应及时对其纳税信用级别进行调整,并以适当的方式告知。
2.主管税务机关按月开展纳税信用级别动态调整工作。主管税务机关完成动态调整工作,并为纳税人提供动态调整信息的自我查询服务。
3.主管税务机关完成动态调整工作后,于次月初5个工作日内将动态调整情况层报至省税务机关备案,并发布A级纳税人变动情况通告。省税务机关据此更新税务网站公布的纳税信用评价信息,于每月上旬将A级纳税人变动情况汇总报送税务总局。
4.纳税信用年度评价结果发布前,主管税务机关发现纳税人在评价年度存在动态调整情形的,应调整后再发布评价结果。
纳税人信用评价状态变化时,税务机关可采取适当方式通知、提醒纳税人。税务机关按月发布A级纳税人变动情况。税务机关按月采集纳税信用评价信息时,发现纳税人出现信用评价状态发生变化情形的,可通过邮件、短信、微信等方式,通知、提醒纳税人,并视纳税信用评价状态变化趋势采取相应的服务和管理措施,促进纳税人诚信自律,提高税法遵从度。
(四)纳税信用修复
1.纳税人发生未按法定期限办理纳税申报、税款缴纳、资料备案等事项且已补办的。
2.未按税务机关处理结论缴纳或者足额缴纳税款、滞纳金和罚款,未构成犯罪,纳税信用级别被直接判为D级的纳税人,在税务机关处理结论明确的期限期满后60日内足额缴纳、补缴的。
3.纳税人履行相应法律义务并由税务机关依法解除非正常户状态的。
(一)为什么有些企业的年度评价指标得分也达到了90分,但是却没有被评为A级呢?
有些企业的评价指标得分虽然达到了90分,但是如果存在下列其中一种情形,即使是年度评价指标得分90分以上,也都与A级无缘了,最多只能评为B级纳税人:一是实际生产经营期不满3年的;二是上一评价年度纳税信用评价结果为D级的;三是非正常原因一个评价年度内增值税连续3个月或者累计6个月零申报、负申报的;四是不能按照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规定设置账簿,并根据合法、有效凭证核算,向税务机关提供准确税务资料的。
(二)我们公司不存在不予评A的情形,但是年度评价得分总是达不到90分,请问我们公司在日常经营中需要注意哪些事项,以避免造成纳税信用扣分?
从连续几年的纳税信用评价情况看,容易造成纳税信用扣分的情况主要有以下几项:一是未按规定期限纳税申报或代扣代缴;二是未按规定保管纸质发票并造成发票损毁、遗失或擅自损毁发票;三是办理纳税申报后未按规定期限及时缴纳税款。所以,也提醒每位纳税人在日常经营中注意这些方面的涉税事项办理情况。
(三)我公司成立时纳税信用级别为M级。如果我公司在2020年4月10日被税务机关评价为纳税信用级别B级,同时也符合其他申请留抵退税的条件,可以在2020年4月11日申请增量留抵退税吗?
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取消增值税扣税凭证认证确认期限等增值税征管问题的公告》(2019年45号)第二条的规定,纳税人申请增值税留抵退税,判断其是否符合纳税信用级别为A级或者B级的条件,以纳税人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退税提交《退(抵)税申请表》时的纳税信用级别确定。如果你公司的纳税信用级别已在2020年4月10日被评价为B级,则可以在2020年4月11日完成当期增值税纳税申报后申请增量留抵退税。
(四)对受疫情影响逾期申报或逾期报送相关资料的纳税人是否会受到行政处罚,影响纳税信用?
(五)纳税信用复评和修复到底有什么区别?
(六)如何知道自己公司的信用等级呢? 登录电子税务局后点击“我要查询”菜单栏下的“纳税信用状态信息查询”模块进行查询。
参考资料:运城税务纳税服务科,小颖言税二次整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