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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到了虚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怎么办?

胡莉 专题导图
2024-08-27


                                                             

“税务局通知我们收到了虚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需要核查,我们应该怎么办?”

随着税务机关打虚打骗工作的推进,越来越多的企业财务人员会碰到上述事项。下面我们就来谈谈如果收到了虚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企业应该知晓的几个问题。


1、税务局什么时候会通知企业取得了虚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需要进行核查?

税务机关在查处A企业后,如果定性A企业对外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税务机关会对A企业的下游企业,即收到A企业增值税专用发票的B企业所在地的主管税务机关发出《已证实虚开通知单》。这时,B企业所在地的税务局就会向B企业下发相关文书,通知B企业收到了虚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将会对B企业开展核查。


2、收到了虚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企业就会被认定为虚开发票吗?

不一定。

如果受票方不存在真实交易,且有“让他人为自己”或“为自己”虚开的主观故意,如支付开票费等,那么受票方存在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行为,对于此种接受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行为,不同的税务机关可能会存在不同的定性。有的税务机关会认为这是两个行为,应分别定性为偷税和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数罪并罚;有的税务机关认为这是一个行为,应当定性为偷税,按涉嫌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移送公安。

如果受票方存在真实交易,且不存在“让他人为自己”或“为自己”虚开的主观故意,那么不能认定受票方有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行为,此时,需要区分受票方是恶意接受还是善意接受。如果有证据表明受票方明知是虚开的发票仍然接受的,且造成税款流失的,应当认定为偷税;如果没有证据表明受票方知道销售方提供的专用发票是以非法手段获得的,则应归于善意取得。


3、接受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企业增值税和企业所得税如何处理?

增值税方面,依据规定,取得的增值税扣税凭证不符合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税务主管部门有关规定的,其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如果企业已经进行抵扣,则应当将进项税额转出。

企业所得税方面,如果不存在真实交易,虚开发票对应的支出不得在企业所得税进行税前扣除;如果存在真实交易且支出已经发生,根据《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凭证管理办法》的规定,企业在补开、换开发票或是按照规定提供相关资料后,虚开发票对应的支出允许税前扣除,否则不得在发生年度税前扣除。


4、接受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企业会受到何种行政处罚?

如果被定性为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由税务机关没收违法所得;虚开金额在1万元以下的,可以并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虚开金额超过1万元的,并处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如果被定性为偷税的,由税务机关追缴其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滞纳金,并处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百分之五十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如果被归于善意取得,则企业不会受到行政处罚。


5、如果移送公安机关,立案追诉标准及法律后果是什么?

(1)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定罪量刑标准有关问题的通知》(法〔2018〕226号)的规定,虚开的税款数额在五万元以上的,以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即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的立案追诉标准是五万元。

虚开的税款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较大是指虚开的税款数额在五十万元以上。

虚开的税款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数额巨大是指虚开的税款数额在二百五十万元以上。

(2)逃避缴纳税款罪

企业被税务机关定性为偷税并进行行政处罚,经税务机关依法下达追缴通知后,补缴应纳税款,缴纳滞纳金,已受行政处罚的,不予追究刑事责任。

若经税务机关依法下达追缴通知后,企业不缴纳税款、滞纳金及罚款的,逃避缴纳税款数额在五万元以上并且占应纳税额百分之十以上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数额巨大并且占应纳税额百分之三十以上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即逃避缴纳税款立案追诉标准是五万元。

另外,企业五年内因逃避缴纳税款受过刑事处罚或者被税务机关给予二次以上行政处罚的,再次达到逃避缴纳税款立案标准的,税务机关应当将其移送公安机关。


6、企业如何避免收到虚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

1)应正确认识接受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后果。部分企业因无法取得进项发票进行抵扣,税负过高,此时,企业老板和财务人员应设法做好筹划来降低税负,而不是存有侥幸心理,铤而走险接受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

2)交易前做好尽职调查。查验供应商的营业执照、银行开户许可证等相关资质证件是否真实、齐全;提供的商品或服务是否在其经营范围之内;考察供应商的生产场地、生产设备等是否具备;供应商提供的运输方式是否配套;调查供应商及其法定代表人是否存在不良信用记录等。

(3)严格执行资金结算制度。企业应采用可靠的资金结算制度,采取对公账户间的银行转账等方式,尽量避免现金结算方式。同时,尽可能向发票上注明的银行账户转账,不要转给其他账号,杜绝向个人账号转账。

4)认真查验发票信息。企业收到增值税专用发票后,应及时查验发票信息,确定销售方名称、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地址、银行账户等是否与供应商提供的证件资料一致;商品名称或经营项目、计量单位、数量、单价、金额等是否与合同约定一致;付款单、入库单和发票信息是否一致等。

(5)做好资料留存以备查。企业应保存相关资料,防止发票出现问题时,可以应对税务机关的检查,同时可以向供应商追究相关责任。企业应保存包括但不限于以下资料:相关业务活动的合同或者协议、采用非现金方式支付的付款凭证、货物运输的证明资料、货物入库、出库内部凭证等。



来源: 亿企赢17win,作者:胡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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