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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独资企业法释义(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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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08-27
第二部分 释义 第四章 个人独资企业的解散和清算

  第二十六条 个人独资企业有下列情形之一时,应当解散:
  (一)投资人决定解散;
  (二)投资人死亡或者被宣告死亡,无继承人或者继承人决定放弃继承;
  (三)被依法吊销营业执照;
  (四)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释义】本条是对个人独资企业解散情形的规定。
  企业解散是相对于企业成立而言的。企业解散,表明其作为经济实体的资格消灭。造成企业解散的原因是多方面的,概括起来讲,可以分为强制解散和自行解散。强制解散是指企业违反了法律、法规的规定而依法必须解散。自行解散是指企业自己决定解散或者因强制解散以外的原因导致企业解散的情形。比如,我国公司法规定公司自行解散的情形是:公司章程规定的经营期限届满或者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现时;股东会决议解散;因公司合并或者分立需要解散的。本条对个人独资企业解散情形的规定,既包括自行解散,也包括强制解散。
  一、自行解散:本条对个人独资企业自行解散规定了两种情形。1.投资人决定解散:即个人独资企业的投资人决定解散企业。由投资人决定解散是由个人独资企业的特点所决定的,因为根据本法的规定,个人独资企业是由一个自然人投资,财产为投资者个人所有。由于只有一个投资人,因此,投资人个人可以自己决定解散企业的问题。而不像其他组织形式的企业,决定企业解散要经过一定的程序和其他投资人的同意。比如,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是由两个以上的股东出资设立的,合伙企业是由两个以上的合伙人共同出资设立的。因此,公司法规定公司解散的情形之一是股东会决议解散。具体来讲,对于有限责任公司,要求必须经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决权的股东通过才能解散;对于股份有限公司,要求必须经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合伙企业法规定合伙企业解散的情形之一是全体合伙人决定解散。与公司、合伙企业相比,由于个人独资企业是一人投资,无需征得别人的同意,因此,只要投资人自己决定,企业就可以解散,在具体操作上是比较简单的。2.投资人死亡或者被宣告死亡,无继承人或者继承人决定放弃继承。投资人死亡是指其生理死亡。投资人被宣告死亡是指在法律上推定其死亡,从而发生与生理死亡相同的法律后果。根据民法通则的规定,投资人被宣告死亡应当符合下列条件:(1)投资人下落不明满四年,或者因意外事故下落不明,自事故发生之日起满二年,或者因意外事故下落不明,经有关机关证明该投资人已不可能生存;(2)要经投资人的利害关系人申请。利害关系人的顺序一是配偶,二是父母和子女,三是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四是其他与投资人具有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人。根据我国民事诉讼法的规定,人民法院受理宣告投资人死亡的申请后,应当发出寻找下落不明投资人的公告,公告期为一年。因意外事故下落不明的,经有关机关证明该投资人不可能生存的,公告期为三个月。公告期满后仍不能确定其下落的,应当作出死亡宣告。被宣告死亡的投资人,判决宣告之日为其死亡的日期,发生死亡的法律后果。投资人死亡或者被宣告死亡,即发生继承的问题。继承人有权接受继承,也有权放弃继承。接受继承是指继承人同意接受遗产的意思表示,包括明示和默示。放弃继承是指在遗产分割前继承人明确表示放弃继承的意思表示。对于个人独资企业的投资人来讲,其死亡或者被宣告死亡后。如果投资人有继承人,并且继承人接受继承,那么个人独资企业作为遗产,按我国继承法的规定由投资人的继承人继承。如果投资人没有继承人,或者虽然有继承人,但是继承人明确表示放弃继承,个人独资企业因无人继承而导致没有新的投资人,所以本条规定个人独资企业出现这种情形就应当解散。
  二、强制解散:本条对于强制解散规定了两种情形:1.被依法吊销营业执照。本法规定,个人独资企业营业执照的签发日期,为个人独资企业成立日期。在领取个人独资企业营业执照前,投资人不得以个人独资企业的名义从事经营活动。所以,个人独资企业的营业执照是个人独资企业依法成立和从事生产经营的标志。个人独资企业被依法吊销营业执照,当然就不能再从事生产经营活动。因此,该个人独资企业应当解散。为此,本条作了这一规定。比如,依照本法的规定,个人独资企业成立后无正当理由超过六个月未开业的,或者开业后自行停业连续六个月以上的,吊销营业执照。在这种情形下,个人独资企业就应当依照本条的规定解散。2.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这是一种概括式的写法,主要是为了避免列举不全。其含义是,如果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了个人独资企业解散的情形,一旦这种情形出现,个人独资企业就应当解散。

  第二十七条 个人独资企业解散,由投资人自行清算或者由债权人申请人民法院指定清算人进行清算。
  投资人自行清算的,应当在清算前十五日内书面通知债权人,无法通知的,应当予以公告。债权人应当在接到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内,未接到通知的应当在公告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投资人申报其债权。
  【释义】本条是对个人独资企业解散清算的规定。
  清算是企业解散的法律后果,是对解散企业的财产进行清理,收回债权,偿还债务,如果有剩余财产,依法进行分配。清算结束后,企业作为经济实体的资格就消灭了。企业解散,无论是自行解散,还是强制解散,都必须依法进行清算。关于个人独资企业的清算,本条主要规定了以下内容:
  一、清算的方式。本条对个人独资企业的清算规定了两种方式:一是投资人自行清算,二是由债权人申请人民法院指定清算人进行清算。1.投资人自行清算:即个人独资企业的投资人自己对企业进行清算。本条作出这样的规定,是因为个人独资企业是投资人一人投资,财产为投资人个人所有,不存在其他投资人的问题。不像公司、合伙企业那样,由若干股东或者合伙人组成,清算会涉及其他股东或者合伙人的利益,因此,清算也要由全体股东、合伙人或者股东、合伙人指定的第三人进行清算。比如公司法规定,公司解散,应当在十五日内成立清算组。有限责任公司的清算组由股东组成,股份有限公司的清算组由股东大会确定其人选。合伙企业法规定合伙企业清算,清算人由全体合伙人担任。未能由全体合伙人担任清算人的,经全体合伙人过半数同意,可以自合伙企业解散后十五日内指定一名或者数名合伙人,或者委托第三人担任清算人。所以说,本条关于个人独资企业投资人自行清算的规定与公司法、合伙企业法关于全体股东、合伙人进行清算的规定在性质上是一样的,区别只是在于个人独资企业的投资人是一个人,因此规定由投资人清算。2.债权人申请人民法院指定清算人进行清算。这是对个人独资企业债权人一项权利的规定。因为个人独资企业解散清算,直接关系到债权人的利益。如果债权人出于各种考虑,不想让投资人自行清算,而要求由法院指定清算人进行清算,这种要求也是应当的。为此,本条作了这样的规定。法院可以指定什么样的人作为清算人,即清算人的资格问题,本条未作规定。一般可以指定注册会计师、律师等专业人员作为清算人。
  本条关于清算的规定,没有区分个人独资企业自行解散与强制解散两种情形分别进行规定。而且,由于个人独资企业的规模一般都比较小,所以本条只规定了投资人一人或者法院指定的清算人进行清算。不像公司法那样规定成立清算组进行清算。因为一般来讲,清算人是指一人或数人,而清算组则必须是三人以上。同时,对于这两种清算方式,本条的规定是平行的,没有先后之分,也没有规定在什么条件下债权人申请人民法院指定清算人进行清算。公司法关于清算的规定,是区分不同情况的。比如,对于公司自行解散的,规定由股东在十五日内成立清算组进行清算;逾期不成立清算组的,债权人可以申请人民法院指定有关人员组成清算组进行清算。对于公司被依法强制解散的,规定由有关主管机关组织股东、有关机关及有关专业人员成立清算组进行清算。合伙企业法对清算的规定虽然没有像公司法那样对自行解散与强制解散的清算问题作了不同规定,但是对于申请人民法院指定清算人进行清算规定了条件,即合伙企业在十五日内不指定清算人的,合伙人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可以申请人民法院指定清算人进行清算。与公司法、合伙企业法相比,个人独资企业法关于清算的规定是比较笼统、比较简单的。这主要是因为个人独资企业只有一个人投资,企业规模相对来讲比较小,投资人是以其个人财产对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责任。
  二、关于投资人自行清算。为了保证个人独资企业的债权人能够知悉个人独资企业解散的情况,以便及时申报其债权,保护债权人的利益,本条对投资人自行清算作了具体规定。要求投资人要通知和公告债权人。在清算前通知和公告债权人在法定期限内申报其债权,是投资人的法定义务,也是核实和确认债权人权利并以此为依据清偿债务的前提。为了及时和顺利完成债权登记和债务清偿,尽量避免和减少偿债纠纷,本条规定投资人自行清算的,应当在清算前十五日内书面通知债权人,无法通知的,应当予以公告。即规定了通知书和公告两种方式。对个人独资企业明知的债权人,采取发通知书的方式;对不明知的债权人,采取公告的方式,比如在公开发行的报纸上登载。企业债权人应当在接到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内,未接到通知的,应当在公告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投资人申报其债权。
  对于债权人申请人民法院指定清算人进行清算,也应当采取通知和公告两种方式。本条未作具体规定。因为这种情况下是人民法院指定清算人,法院会告知其清算程序。本条之所以对投资人自行清算专门作出规定,也是法律对投资人自行清算的一种约束。目的是防止投资人清算时不通知债权人而日后发生偿债纠纷,损害债权人利益。

  第二十八条 个人独资企业解散后,原投资人对个人独资企业存续期间的债务仍应承担偿还责任,但债权人在五年内未向债务人提出偿债请求的,该责任消灭。
  【释义】本条是对个人独资企业解散后原投资人责任的规定。
  依照本法第二十七条的规定,个人独资企业解散应当由投资人自行清算或者由债权人申请人民法院指定清算人进行清算。清算就是清理个人独资企业的债权债务。为此,本法第二十七条还规定了投资人自行清算应当通知和公告债权人的程序。个人独资企业清算结束后,企业作为经济实体的资格就消灭了。如果债权人因种种原因未能在规定的期限内申报其债权,或者其债权未能全部清偿,在个人独资企业解散后,如何处理该债权呢?本条对此作了规定。
  首先,本条规定原投资人对个人独资企业存续期间的债务仍承担偿还责任,这是由个人独资企业的性质所决定的。第一,本法规定个人独资企业是一个自然人投资,企业财产为投资人个人所有,投资人是以其个人财产对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责任。因此,投资人应当对个人独资企业的债务承担全部责任。第二,本法规定个人独资企业的财产不足以清偿债务的,投资人应当以其个人所有的其他财产予以清偿。即个人独资企业清偿债务,不仅限于企业的财产,还包括投资人个人的其他财产。这些就决定了个人独资企业在解散后,原投资人的偿债责任仍不能免除。在这点上与合伙企业相同,与公司不同。与合伙企业相同,是因为合伙企业的合伙人对合伙企业的债务也承担无限责任,只是由于合伙企业是由两个以上的合伙人组成,所以这种无限责任是无限连带责任。因此,合伙企业法规定在合伙企业解散后的一定期限内,原合伙人对合伙企业存续期间的债务仍应承担连带偿还责任。与公司不同,是因为有限责任公司与股份有限公司是以其全部资产对公司债务承担责任,公司股东以其出资额为限对公司债务承担责任。因此,公司在解散清算时,对于在公司法规定期限内未申报债权的债权人,视为放弃债权,不列入清算范围,但是对公司明知而又未通知的债权人除外。如果债权人超过申报期限提出债权要求的,经清算组核定,只能就公司的剩余财产请求清偿。如果公司的剩余财产已经按照股东的出资比例分配完毕,超过债权申报期限提出要求的债权人将丧失受偿的机会,公司股东对其债权没有偿还的义务。
  其次,本条对投资人就个人独资企业存续期间的债务承担偿还责任规定了时间限制。即债权人在个人独资企业解散后五年内未向债务人提出偿债要求的,该责任消灭。这就是说,投资人对个人独资企业存续期间的债务承担偿还责任不是无限期的。规定五年的期限,有利于敦促债权人及时主张权利。如果没有时间限制,权利人可能就会不重视及时行使其请求权,使其债权不能得到及时偿还。另一方面,规定期限,有利于及时了结双方的债权债务关系,以维护社会经济关系的稳定。如果没有期限限制,就等于承认债权人的请求权具有永久效力,而当其不行使时,其与投资人的关系就会长期处于不稳定状态。合伙企业法就有这样的规定。其具体内容是合伙企业解散后,原合伙人对合伙企业存续期间的债务仍应承担连带责任,但债权人在五年内未向债务人提出偿债请求的,该责任消灭。
  本条的规定既反映了个人独资企业投资人以其个人财产对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责任的特征,以保护债权人的利益,又兼顾了维护社会经济关系稳定的需要。因此,个人独资企业的债权人应当依法及时行使其权利,以保护自己的利益不受损害。

  第二十九条 个人独资企业解散的,财产应当按照下列顺序清偿:
  (一)所欠职工工资和社会保险费用;
  (二)所欠税款;
  (三)其他债务。
  【释义】本条是对个人独资企业解散时财产清偿顺序的规定。
  个人独资企业解散,依照本法的规定,由投资人自行清算或者由债权人申请人民法院指定清算人进行清算。投资人或者法院指定的清算人应当对企业的财产进行全面清理核查,该收回的债权应当收回,对申报的债权进行登记。在此基础上,偿还债务。这就涉及到对企业债务的清偿顺序问题,为此,本条作了规定。依照本法的规定,个人独资企业的投资人是以其个人的财产对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责任,当个人独资企业的财产不足清偿企业债务时,投资人应当以其个人的其他财产予以清偿。即使是个人独资企业解散了,只要债权人在企业解散后五年内向投资人提出了偿债请求,原投资人对个人独资企业存续期间的债务仍应承担偿还责任。所以说,本法为了保护个人独资企业债权人的利益,对个人独资企业投资人偿还债务的责任作了多处规定。本条之所以再对清偿债务的顺序作出规定,是为了保证职工工资和社会保险费用以及国家税款能够得到及时偿还,以保护职工和国家利益不受损害,是对职工和国家利益的重点保护。本条规定个人独资企业财产的清偿顺序是:(一)所欠职工工资和社会保险费用。职工工资和社会保险费用直接关系到职工的生活和养老、医疗、失业等保障问题,涉及人民群众的切身利益,所以本条将所欠职工工资和社会保险费用列为清偿的第一顺序。依照本法的规定,个人独资企业应当按照国家的规定参加社会保险,为职工缴纳社会保险费。具体来讲,个人独资企业应当按照国家规定为职工缴纳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和职工失业保险等费用。个人独资企业为职工缴纳的基本养老费的费率不得超过职工工资总额的20%,具体比例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费的费率是职工工资总额的6%左右;失业保险费的费率是职工工资总额的2%。个人独资企业必须按月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报其应缴纳的社会保险费数额,经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核定后,在规定的期限内缴纳。此外,劳动和社会保障部还制定了《企业职工工伤保险试行办法》、《企业职工生育保险试行办法》,目前正在一些地区试行。如果个人独资企业所在地属于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改革地区,还要依照试行办法和当地人民政府的规定缴纳工伤保险费和生育保险费。目前,我国正在进行社会保险制度的改革,将过去由企业发放职工养老金等费用转变为建立全社会统一的社会保险制度。即由企业与职工个人分别缴纳一定比例的社会保险费,形成社会保险基金,并从社会保险基金中支付职工相应的费用。这样有利于拓宽社会保险费的筹资渠道,使资金来源更加广泛、更加稳定,职工的社会保障待遇更加有保证。同时,也有利于减轻企业的社会事务负担。因此,按照国家规定为职工缴纳一定比例的社会保险费,是个人独资企业应尽的义务。个人独资企业在解散清算时,对企业在解散前未按规定缴纳的职工的社会保险费用,应当从企业财产中首先支付。(二)所欠税款。税款是国家财政收入的主要来源和经济建设的重要支柱。一切负有纳税义务的单位和个人,都应当依照国家税法的规定履行纳税义务,个人独资企业当然不能例外。为了保护国家利益,本条将所欠国家税款列为清偿的第二顺序。根据我国税收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个人独资企业应当缴纳所得税、增值税、营业税、消费税、土地使用税、印花税等。个人独资企业在解散清算时,对应当缴纳的税款要认真核查,对欠缴的税款,在按照本条规定清偿职工工资和社会保险费用后,应当补缴。(三)其他债务。债是按照合同约定或者依照法律的规定在当事人之间产生的特定的权利义务关系。本项规定的“其他债务”是指除职工工资和社会保险费用、国家税款之外的因合同或者依照法律规定,个人独资企业应当承担的债务,包括合同之债、侵权之债等。比如个人独资企业与他人签订购销合同,个人独资企业作为买方在收取货物后未支付的货款,就属于其他债务。依照本条的规定,这些债务在清偿顺序中居于第三位。

  第三十条 清算期间,个人独资企业不得开展与清算目的无,关的经营活动。在按前条规定清偿债务前,投资人不得转移、隐匿财产。
  【释义】本条是对个人独资企业在清算期间经营活动及偿债之前企业财产的规定。
  一、对清算期间经营活动的规定。个人独资企业清算,就是对企业的财产进行全面清理和核查。对企业债权人申报的债权进行登记,对企业拥有的债权及时收回。在查实公司全部财产和负债的基础上,根据本法规定的顺序清偿个人独资企业所欠职工工资和社会保险费用、所欠国家税款及企业的其他债务。清算结束,个人独资企业作为经营实体的资格消灭。所以个人独资企业解散,应当及时进行清算,以便及时清偿债务,保护债权人的利益。鉴于此,本条规定个人独资企业在清算期间,不得开展与清算目的无关的经营活动。因为在清算期间。如果个人独资企业开展与清算目的无关的经营活动,就会增加新的债权和债务,就会使企业的资产和负债处于不稳定状态,无法进行及时统计,导致个人独资企业的清算期间拉长,从而损害债权人的利益。比如个人独资企业在清算期间与他人签订了新的经济合同,由于合同的完成需要一定的时间,那么因合同而产生的债权债务只有在合同到期时才能实现,这样就会延长清算的时间。当然,本条的规定并不意味着个人独资企业在清算期间不得从事任何经营活动,个人独资企业如果开展与清算目的有关的经营活动是允许的。这主要是指个人独资企业处理与清算有关的企业未了结的业务,比如,在个人独资企业解散前已经签订的在清算时尚在履行的合同,投资人作为清算人或者法院指定的清算人可以决定继续履行或者终止履行。无论是继续履行还是终止履行,都是对个人独资企业已有债权债务的处理,是与清算目的有关的经营活动。
  二、对偿债前企业财产的规定。本条规定个人独资企业在按照前条规定清偿债务前,投资人不得转移、隐匿财产。本法规定个人独资企业解散要进行清算,就是为了使个人独资企业清理财产,了结债务,以保护职工、国家和其他债权人的利益。根据本法的规定,个人独资企业的财产不足清偿债务时,投资人应当以其个人的其他财产进行清偿。投资人以其个人财产对企业的债务承担无限责任。这就是说,对个人独资企业债务的清偿是有双重保证的。一是以个人独资企业的财产清偿,二是在个人独资企业财产不足清偿时,由投资人以其个人的其他财产清偿,体现了个人独资企业投资人的无限责任。同时,本法还规定,个人独资企业解散后,只要债权人在五年内向原个人独资企业的投资人提出偿债请求,原投资人对企业存续期间的债务仍应承担偿还责任。既然本法对保护个人独资企业债权人的利益作了许多规定,为什么还要作本条的规定呢?从根本上说,还是为了保护企业债权人的利益。因为如果个人独资企业的投资人在偿还债务前转移或者隐匿财产,在清算时个人独资企业的财产、个人独资企业投资人个人的其他财产就会减少,这是个人独资企业投资人逃避债务的一种方法,必然会损害债权人的利益。虽然本法规定了上述保护债权人的救济手段,比如在个人独资企业解散后五年内债权人还可以主张其债权,但是会使债权人的债权得不到及时偿还,甚至会因表面上投资人没有足够的个人财产而使债权人的债权长期拖延不能偿还,所以本条作了这样的规定。这是个人独资企业及其投资人必须遵守的一项义务。为了保证本条规定的落实,保护个人独资企业债权人的利益,本法对此还规定了法律责任,即个人独资企业及其投资人在清算前或清算期间隐匿或转移财产,逃避债务的,依法追回其财产,并按照有关规定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需要说明的是,本条规定投资人不得转移、隐匿财产,既包括不得转移、隐匿个人独资企业的财产,也包括不得转移、隐匿个人独资企业投资人个人的其他财产。

  第三十一条 个人独资企业财产不足以清偿债务的,投资人应当以其个人的其他财产予以清偿。
  【释义】本条是对个人独资企业承担债务责任的财产范围的规定。
  个人独资企业是一个自然人投资,财产为投资人个人所有,投资人以其个人财产对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责任的经营实体,从其法律性质看,个人独资企业没有独立的财产,企业的财产由投资人依法享有所有权,与投资人的个人财产没有区别,也可以说就是投资人的个人财产。根据这种性质,个人独资企业的债务实质上是由个人独资企业投资人的全部个人财产承担保证责任的。从形式上看,个人独资企业投资人将一部分财产作为个人投资投入个人独资企业,投入企业的财产主要用于生产经营,而且通常存放于企业中或者以企业的名义管理使用,这部分投入企业的财产,就构成了形式上的个人独资企业财产。相对于这部分财产,所有权属于投资人但没有投入个人独资企业的财产,就是投资人的其他个人财产。按照本条规定,个人独资企业投资人可以先以投入个人独资企业的那部分财产清偿企业债务,这部分财产不足清偿债务时,再以属于投资人个人所有的其他财产承担债务责任,直到清偿全部债务。

  第三十二条 个人独资企业清算结束后,投资人或者人民法院指定的清算人应当编制清算报告,并于十五日内到登记机关办理注销登记。
  【释义】本条是对个人独资企业清算结束后应当编制清算报告和办理注销登记的规定。
  个人独资企业清算结束后,投资人或者人民法院指定的清算人应当编制清算报告。所谓“清算结束”,是指个人独资企业经过清算,其未了结的业务已经了结,应收回的债权已经收回,应清偿的债务包括所欠职工工资和社会保险费用、所欠税款及其他债务已经偿还,可以依法终结个人独资企业各种法律关系的时候。为了保护债权人的利益,维护社会经济秩序,本条规定个人独资企业清算结束后,投资人或者人民法院指定的清算人应当编制清算报告,清算报告包括清算期间各种收支报表和财务帐册等,是通过清理企业财产编制出的资产明细表、债权债务清册及其他会计表册,它一方面是便于债权人了解和监督投资人或者人民法院指定的清算人在对个人独资企业财产进行保管、清理、估价、处理和分配这一清算过程中的工作情况,另一方面也是办理个人独资企业注销登记手续所必备的法律文件,因此投资人或者人民法院指定的清算人必须认真编制清算报告,并保证清算报告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不得有虚假的记载或不实的谎报。
  个人独资企业清算结束后,投资人或者人民法院指定的清算人应当在法定时间内到登记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按照本条的规定,个人独资企业清算结束后,投资人或者人民法院指定的清算人应当于十五日内到登记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所谓“注销登记”,是指企业因各种原因终止经营活动后,必须办理的一种企业终结手续,它是企业登记管理的一项重要程序和内容,也是一种行政法律关系产生、变更、消灭全过程的关键,对企业来讲是一种法定必须办理和履行的义务,是一个会引起法律后果的行为。注销个人独资企业的法律意义是消灭个人独资企业的民事主体资格,实际意义是消灭个人独资企业这一经营实体。正如个人独资企业的设立以登记机关予以办理设立登记为前提,个人独资企业的消灭也要以登记机关注销其企业登记为最终依据。这里需要强调指出的是,个人独资企业只有清算结束后,才能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只有在法定时间内办理了注销登记手续,才算依法履行了法律规定的义务。实践中,有的个人独资企业终止时,没有依法进行清算就擅自处理财产,或者自行解散后不办理注销登记,这都是逃避债务、逃避监督的违法行为,可能会给与企业有利害关系的当事人带来极大的风险,因此法律规定办理注销登记是企业解散的必经程序。
  由于引起个人独资企业解散清算的原因不同,所以办理注销登记手续的主体和需提供的证件也不完全相同。按照本法第二十六条的规定,个人独资企业有下列情形之一时,应当解散:(一)投资人决定解散;(二)投资人死亡或者被宣告死亡,无继承人或者继承人决定放弃继承;(三)被依法吊销营业执照;(四)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根据这一规定,可大体将个人独资企业解散分为由投资人自行决定解散和非由投资人自行决定解散两类。实际工作中,对上述两类不同原因引起的解散在办理注销登记手续时,登记机关要求提供的证件是有所区别的,一般情况下由投资人自行决定解散的注销登记,投资人应提交的证件有:注销登记申请书、财产清理和处分证明、债权债务清理证明、完税证明、与职工解除劳动合同的证明或者协议书、其他有关证明等;非由投资人自行决定解散而进行注销登记,人民法院指定的清算人除应提供以上证明(不含注销登记申请书)外还应提交的证件有: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法吊销营业执照的,应提供行政处罚决定书,因法院裁决等其他原因的,应当提交相应的法律文书等。登记机关经过审查,对手续齐备的注销登记的申请予以核准注销。
  本条虽无对登记机关办理个人独资企业注销登记作出具体明确的规定,但实践中应注意以下几个问题:(一)按照管辖范围和管辖权限来办理注销登记手续;(二)应特别注意个人独资企业债务的清查和债务清偿证明合法性的审查,因为注销登记就是个人独资企业作为债务主体的消灭,由此可能会给债权人带来经济损失或民事侵害;(三)注销登记的同时,一并收缴营业执照和企业的公章、财产专用章、合同专用章等各类印章;(四)登记机关应当出具注销通知书,告知企业的开户银行和税务机关作为清理注销银行帐号、税务登记之用,并留本机关存档;(五)整个审查注销登记过程的要求,应与设立登记一样,均应严格依法进行。登记机关核准个人独资企业注销登记之日为个人独资企业终止之日,从此个人独资企业丧失了民事主体资格,不得再以该企业名义从事任何生产经营活动。登记机关办理个人独资企业注销登记之后,应当发布企业注销登记公告,依法确认个人独资企业消灭这一法律事实所具有的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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