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增值税
应纳税额 = 月租金收入/(1+5%) ×1.5% 其他个人,采取一次性收取租金形式出租不动产取得的租金收入,可在对应的租赁期内平均分摊,分摊后的月租金收入未超过10万元的,免征增值税。应纳税额 = 月租金收入/(1+5%) ×1.5% 2019年1月1日至2021年12月31日期间,个体工商户中的小规模纳税人合计月销售额未超过10万元(以1个季度为1个纳税期的,季度销售额未超过30万元)的,免征增值税,合计月销售额超过10万元,但扣除本期发生的销售不动产的销售额后未超过10万元的,租赁房屋收入免征增值税。
依据:财税〔2016〕36号附件2,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4号纳税人所在地在市区的,税率为7%;纳税人所在地在县城、镇的,税率为5%;纳税人所在地不在市区、县城或镇的,税率为1%。2019年1月1日起减半征收(除个体工商户为一般纳税人外)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维护建设税暂行条例》,财税〔2019〕13号教育费附加 =增值税×3%,2019年1月1日起减半征收(除个体工商户为一般纳税人外)。自2016年2月1日起,按月纳税的月销售额或营业额不超过10万元(按季度纳税的季度销售额或营业额不超过30万元)的缴纳义务人,免征教育费附加(包括个体一般纳税人)。依据:国务院令第448号,财税〔2019〕13号,财税〔2016〕12号地方教育附加 =增值税×2%,2019年1月1日起减半征收(除个体工商户为一般纳税人外)。自2016年2月1日起,按月纳税的月销售额或营业额不超过10万元(按季度纳税的季度销售额或营业额不超过30万元)的缴纳义务人,免征地方教育附加(包括个体一般纳税人)。依据:财税〔2019〕13号,财综〔2010〕98号,财税〔2016〕12号按4%:房产税=不含增值税的租金收入(即增值税含税收入 - 实际缴纳的增值税)×4% (2019年1月1日起减半征收,除个体工商户为一般纳税人外。)按12%:房产税=不含增值税的租金收入(即增值税含税收入 - 实际缴纳的增值税)×12% (2019年1月1日起减半征收,除个体工商户为一般纳税人外。)备注:出租房产在合同中规定免租期,不属于视同销售服务,不需要交增值税、印花税和个人所得税,但是需要按照房产余值缴纳房产税。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房产税暂行条例》,财税〔2016〕43号,财税〔2010〕121号,财税〔2000〕125号,财税〔2018〕24号,财税〔2019〕13号城镇土地使用税 = 每平方米土地年税额÷12×占地面积,2019年1月1日起减半征收。土地使用税每平方米年税额如下:大城市1.5元至30元;中等城市1.2元至24元;小城市0.9元至18元;县城、建制镇、工矿区0.6元至12元。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在规定的税额幅度内,确定所辖地区的适用税额幅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财税〔2008〕24号,财税〔2019〕13号税目财产租赁合同,由立合同人按租赁金额千分之一贴花,税额不足一元的按一元贴花。印花税 = 租赁合同总金额×0.001,2019年1月1日起减半征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暂行条例》,财税〔2019〕13号,财税〔2008〕24号财产租赁所得,是指个人出租不动产、机器设备、车船以及其他财产取得的所得。财产租赁所得,以一个月内取得的收入为一次。每次收入不超过四千元,减除费用八百元;四千元以上的,减除百分之二十的费用,其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1.个人出租房屋取得的财产租赁收入,在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时,应依次扣除以下费用:包括房屋租赁在内,计算财产租赁所得允许扣除的税费指出租财产过程中实际缴纳的可依法扣除的税费。(1)纳税义务人在出租财产过程中缴纳的税金和国家能源交通重点建设基金、国家预算调节基金、教育费附加,可持完税(缴款)凭证,从其财产租赁收入中扣除。(2)纳税义务人出租财产取得财产租赁收入,在计算征税时,除可依法减除规定费用和有关税、费外,还准予扣除能够提供有效、准确凭证,证明由纳税义务人负担的该出租财产实际开支的修缮费用。允许扣除的修缮费用,以每次800元为限,一次扣除不完的,准予在下一次继续扣除,直至扣完为止。(3)确认财产租赁所得的纳税义务人,应以产权凭证为依据。无产权凭证的,由主管税务机关根据实际情况确定纳税义务人。(4)产权所有人死亡,在未办理产权继承手续期间,该财产出租而有租金收入的,以领取租金的个人为纳税义务人。财产租赁所得按月或按次计算个人所得税,有扣缴义务人的,由扣缴义务人按月或者按次代扣代缴税款。
应当在取得所得的次年6月30日前,按相关规定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纳税申报,并报送《个人所得税自行纳税申报表(A表)》。税务机关通知限期缴纳的,纳税人应当按照期限缴纳税款。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关于廉租住房经济适用住房和住房租赁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08〕24号 )第二条第一项规定,对个人出租住房取得的所得减按10%的税率征收个人所得税。总局视频答疑:一个月收取一年的租金,算一次收入,实务中税务机关放宽口径按照每月收入为一次。例:2019年某人出租一套商铺,每月租金8000元,一次性收取12个月租金,除房产税和装修费外,不考虑其他情况:应纳个人所得税税额:(96000-96000×12%×50%-800)×(1-20%)×20%=14310.4元(2)按照放宽口径或者每月收租金,8000元为一次,总共12个月,则应纳个人所得税税额:(8000-8000×12%×50%-800)×(1-20%)×20%×12=12902.4元全年两次租金相差个人所得税:14310.4-12902.4=1408元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转租房屋取得收入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639号)第一条规定,个人将承租房屋转租取得的租金收入,属于个人所得税应税所得,应按“财产租赁所得”项目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第二条规定,取得转租收入的个人向房屋出租方支付的租金,凭房屋租赁合同和合法支付凭据允许在计算个人所得税时,从该项转租收入中扣除。2019年1月苏某将住房出租给吴某,租期1年,1月8日吴某一次支付一年租金18万元,7月10日,发生修缮费1万元(取得合法有效凭证),苏某应缴纳多少个人所得税?
解析:个人出租财产取得的财产租赁收入,在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时,应依次扣除以下费用:其他个人出租住房,按照5%的征收率减按1.5%计算应纳税额,其他个人采取一次性收取租金形式出租不动产的,其租金可在租赁期内平均分摊,分摊后月租金收入不超过10万元的,免征增值税。(注意:除其他个人外,一次性收取的租金不分摊计算)180000/12=15000/月﹤100000/月,可免征增值税,随征的附加税费同时减免。房产税实行按年计算,分期缴纳的征收办法。对个人出租住房,不区分用途,按4%的税率征收房产税。2019年1月1日至2021年12月31日,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房产税减按50%征收。2019年房产税:180000×4%=7200,叠加享受减税优惠3600元。
依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廉租住房、经济适用住房和住房租赁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08〕24号)
允许扣除的修缮费用,以每次800元为限,一次扣除不完的,准予在下一次继续扣除,直至扣完为止。(180000/12-300)×(1-20%)×10%=1176元。(180000/12-300-800)×(1-20%)×10%=1112元。本文由小颖言税 严颖 原创整理,转载请注明来源。房屋租赁合同范本可点击阅读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