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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人所得税其他扣除思维导图

严颖整理 专题导图 2024-04-13


其他扣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第六条第一项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十三条、第十五条第二项规定,包括个人缴付符合国家规定的企业年金、职业年金,个人购买符合国家规定的商业健康保险、税收递延型商业养老保险的支出,以及国务院规定可以扣除的其他项目,它可以在计算居民个人的综合所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对于取得经营所得的个人,没有综合所得的,计算每一纳税年度的应纳税所得额时,也可以扣除。

一、年金

年金在缴费环节和年金基金投资收益环节暂不征收个人所得税,纳税义务递延到个人实际领取年金的环节。

(一)缴费时

1. 单位缴费部分计入个人账户时暂不缴纳个人所得税

企业和事业单位(以下统称单位)为职工缴付的企业年金或职业年金(以下统称年金),在计入个人账户时,实质是企业和事业单位对职工支付不能当场兑现的工资薪金,应当计入职工的工资薪金所得并依法计税。但是财税〔2013〕103号规定,单位依法为本单位职工缴付的年金,在计入个人帐户时,个人暂不缴纳个人所得税。

联想(企业所得税):根据财税〔2009〕27号规定,企业为本企业全体员工支付的补充养老保险、补充医疗保险,分别在不超过职工工资总额5%标准内的部分,在计算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时准予扣除;超过部分,不予扣除。


2. 个人缴费部分按规定标准扣除

个人根据国家有关政策规定缴付的年金个人缴费部分,在不超过本人缴费工资计税基数的4%标准内的部分,暂从个人当期的应纳税所得额中扣除。 

例1:甲公司员工人均年薪20万元,个人所得税税前扣除为12万元;人均年应纳税所得额为8万元。2019年为全体员工设立企业年金,员工人均年缴费20万元×4%=8000元,可以在税前扣除。人均年应纳个人所得税=(80000-8000)×10%-2520=4680元。

企业年金个人缴费工资计税基数为本人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资。月平均工资按国家统计局规定列入工资总额统计的项目计算。月平均工资超过职工工作地所在设区城市上一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300%以上的部分,不计入个人缴费工资计税基数(职工岗位工资+薪级工资)。


3. 超过规定的标准缴付的年金单位缴费和个人缴费部分,应并入个人当期的工资、薪金所得,依法计征个人所得税。税款由建立年金的单位代扣代缴,并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解缴。

例2:某市2018年职工年平均工资 60000元,2019年年金个人缴费的税前扣除限额为60000÷12×3×4%=600元。王某2019年9月工资20000元,若其缴付年金800元,由于允许扣除金额最高为600元,超出的200元须并入综合所得缴税。


例3:某企业职工李某2019年1月取得工资2.3万元,个人按企业年金计划缴纳年金800元。李某上年度月平均工资为2万元,该企业所在设区城市上年度职工平均工资为4.8万元。如仅考虑基本减除费用,李某本月应缴纳的个人所得税税额是多少?

解:企业所在设区城市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48000/12=4000元,月平均工资超过职工工作地所在设区城市上一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300%以上的部分,不计入个人缴费工资计税基数,因此企业年金个人缴费工资计税基数为:12000元。2019年年金个人缴费的税前扣除限额为12000×4%=480元。

李某本月应缴纳的个人所得税税额为:525.6元=(23000-480-5000)*3%。


(二)取得收益时

财税〔2013〕103号规定,年金基金投资运营收益分配计入个人账户时,个人暂不缴纳个人所得税。

例4:王先生2019年供职于A公司,每月缴纳500元企业年金,按照A公司年金方案,企业年金基金委托符合国家规定的某养老金管理公司投资运营。每年企业年金基金都能获取不低于5%的投资收益。按财税〔2013〕103号第二条规定,年金基金投资运营收益在分配计入王先生个人账户时,暂不缴纳个人所得税。


(三)年金领取时

1. 退休领取年金

个人达到国家规定的退休年龄领取的企业年金或职业年金,根据财税〔2018〕164号规定,不并入综合所得,全额单独计算应纳税款。其中按月领取的,适用月度税率表计算纳税;按季领取的,平均分摊计入各月,按每月领取额适用月度税率表计算纳税;按年领取的,适用综合税率表计算纳税。


2. 出国(境)定居等依法提前领取年金

个人因出境定居而一次性领取的年金个人账户资金,或个人死亡后,其指定的受益人或法定继承人一次性领取的年金个人账户余额,适用综合所得税率表计算纳税。对个人除上述特殊原因外一次性领取年金个人账户资金或余额的,适用月度税率表计算纳税。

例5:下列关于纳税人2019年领取符合规定年金的涉税处理表述,正确的是:D

A.老冯按月领取的年金并入综合所得计算纳税

B.老金按月领取年金适用综合所得税率计算纳税

C.老张按季领取的年金全额适用月度税率计算纳税

D.老钱因出境定居一次性领取年金适用综合所得税率计算纳税


例6:王先生2019年供职于A公司,每月缴纳500元企业年金,2030年8月,王先生满60岁退休,领取年金时,如何缴纳个人所得税?

(1)按月领取2157.27元

(2)按季领取6471.81元

(3)按年领取25887.24元

(3)王某2025年出国定居,需依法一次性提前领取年金,其个人帐户余额23万元,应如何缴纳个人所得税?

解:(1)按月领取,适用月度税率表计算纳税。

王先生每月应纳税额2157.27×3%=64.27元

(2)按季领取,即王先生每季领取6471.81元,那么应平均分摊计入各月,按月领取额适用月度税率表计算纳税。

王先生每季应纳税额=(6471.81/3)×3%×3=194.15元;



(3)按年领取,即王先生每年领取25887.24元,适用综合税率表计算纳税。

王先生每年应纳税额=25887.24×3%=776.62元。

(4)王某一次性提前领取年金230000元时,适用综合所得税率表计算纳税=230000×20%-16920=29080元。


2. 扣缴申报

根据财税〔2013〕103号规定,个人领取年金时,其应纳税款由受托人代表委托人委托托管人代扣代缴。年金账户管理人应及时向托管人提供个人年金缴费及对应的个人所得税纳税明细。托管人根据受托人指令及账户管理人提供的资料,按照规定计算扣缴个人当期领取年金待遇的应纳税款,并向托管人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解缴。

  

二、商业健康保险



1. 个人购买符合规定的商业健康保险产品的支出

根据财税〔2017〕39号总局公告2017年第17号规定,对个人购买符合规定的商业健康保险产品的支出,允许在当年(月)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予以税前扣除,扣除限额为2400元/年(200元/月)。扣缴单位自个人提交保单凭证的次月起,在不超过200元/月的标准内按月扣除。一年内保费金额超过2400元的部分,不得税前扣除。

例7:张某任职于甲企业,月工资收入8000元,2018年12月自行购买符合规定的商业健康保险,保险期间为2019年1月1日至12月31日,年保费为3000元。甲企业2018年12月20日收到张某提供的凭证,于2019年1月开始扣除。

2019年1月应预扣预缴张某工资薪金所得个人所得税为:

(8000-5000-200)×3%=84元。

2019年2月应预扣预缴张某工资薪金所得个人所得税为:

(16000-10000-400)×3%-84=84元。……


2. 单位统一为员工购买符合规定的商业健康保险产品的支出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所得税有关问题的批复》(财税〔2005〕94号)和财税〔2017〕39号规定,单位为职工个人购买商业性补充养老保险等,在办理投保手续时应作为个人所得税的“工资、薪金所得”项目,按税法规定缴纳个人所得税。因此,单位统一组织为员工购买或者单位和个人共同负担购买符合规定的商业健康保险产品,单位负担部分应当实名计入个人工资薪金明细清单,视同个人购买,并自购买产品次月起,在不超过200元/月的标准内按月扣除。一年内保费金额超过2400元的部分,不得税前扣除。以后年度续保时,按上述规定执行。个人自行退保时,应及时告知扣缴单位。个人相关退保信息保险公司应及时传递给税务机关。

例8:李某为甲企业员工,2019年每月工资收入15000元,符合扣除标准的“三险一金”为2000元/月。2019年1月,甲企业统一为员工购买了每人每年3000元符合规定的商业健康保险。如不考虑  其他因素,甲企业1月应预扣预缴李某个人所得税为330元=(15000-2000-5000+3000)×3%)


3. 注意事项

适用对象:取得工资薪金所得、连续性劳务报酬所得(指个人连续3个月以上(含3个月)为同一单位提供劳务而取得的所得)的个人,以及取得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对企事业单位的承包承租经营所得的个体工商户业主、个人独资企业投资者、合伙企业个人合伙人和承包承租经营者。

保险公司销售符合规定的商业健康保险产品,及时为购买保险的个人开具发票和保单凭证,并在保单凭证上注明税优识别码。个人购买商业健康保险未获得税优识别码的,其支出金额不得税前扣除。


例9:证券经纪人李某,户籍所在地北京昌平区,在合肥包河区工作。2019年1-12月每月从安徽省合肥市长江证券公司取得佣金收入113300元,2019年1月李某购买了个人购买商业健康保险,保单期间为2019年2月1日至2020年1月31日,并获得税优识别码的,其支出金额为4800元,相关资料当月交给了安徽省合肥市长江证券公司财务部。请问李某2019年其他扣除金额是多少?李某如何来办理扣除?

解: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保监会关于将商业健康保险个人所得税试点政策推广到全国范围实施的通知》(财税〔2017〕39号)规定,取得连续性劳务报酬所得的个人,自行购买符合规定的商业健康保险产品的,应当及时向代扣代缴单位提供保单凭证。扣缴单位自个人提交保单凭证的次月起,在不超过200元/月的标准内按月扣除。一年内保费金额超过2400元的部分,不得税前扣除。

李某1月提交保单,从2月份扣除,全年可扣除金额为2200元(200×11)。


例10:李某全年工资15万元(不含保险费用),单位购买保险支出1200元/年,个人购买保险支出2400元/年,个人与单位合计购买保险支出为3600元/年,应限额扣除2400元。

解:李某2019年应纳个人所得税=(150000+1200-60000-2400)×10%-2520=6360元。


三、税收递延型商业养老保险



自2018年5月1日起,在上海市、福建省(含厦门市)和苏州工业园区实施个人税收递延型商业养老保险试点。试点期限暂定一年。对试点地区个人通过个人商业养老资金账户购买符合规定的商业养老保险产品的支出,允许在一定标准内税前扣除;计入个人商业养老资金账户的投资收益,暂不征收个人所得税;个人领取商业养老金时再征收个人所得税。具体规定如下:

1. 个人缴费税前扣除标准。取得工资薪金、连续性劳务报酬所得的个人,其缴纳的保费准予在申报扣除当月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予以限额据实扣除,扣除限额按照当月工资薪金、连续性劳务报酬收入的6%和1000元孰低办法确定。取得个体工商户生产经营所得、对企事业单位的承包承租经营所得的个体工商户业主、个人独资企业投资者、合伙企业自然人合伙人和承包承租经营者,其缴纳的保费准予在申报扣除当年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予以限额据实扣除,扣除限额按照不超过当年应税收入的6%和12000元孰低办法确定。

2.账户资金收益暂不征税。计入个人商业养老资金账户的投资收益,在缴费期间暂不征收个人所得税。

3.个人领取商业养老金征税。个人达到国家规定的退休年龄时,可按月或按年领取商业养老金,领取期限原则上为终身或不少于15年。个人身故、发生保险合同约定的全残或罹患重大疾病的,可以一次性领取商业养老金。

4.领取的税收递延型商业养老保险的养老金收入,其中25%部分予以免税,其余75%部分按照10%的比例税率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税款计入“工资、薪金所得”项目,由保险机构代扣代缴后,在个人购买税延养老保险的机构所在地办理全员全额扣缴申报。


例11:老王在上海某公司工作,2019年取得工资薪金收入120000元,取得劳务报酬收入20000元,老王自2019年1月起购买了一款符合规定的税收递延型个人商业养老保险产品,每月需缴纳保险金800元,不考虑专项扣除、专项附加扣除以及除税收递延型商业养老健康以外的其他扣除。问:老王应纳个人所得税是多少元?

解析:1.计算可扣除限额

老王年度综合所得收入额=120000+20000*80%=13600元;比例扣除限额=13600*6%=8160元,小于扣除最高限额,因此,老王2019年税收递延型商业保险支出扣除限额为8160元。

其次,计算老王当月税前可扣除的已支付税收递延型商业商老保险费。

老王月实际支付保险金800,全年实际支付9600,大于扣除限额8160元,只能税前扣除8160元。

因此,老王2019年应纳税所得额=136000-60000-8160=67840元,适用税率10%,速算扣除数2520元,应纳个人所得税67840*10%-2520=4264元。


例12:老王2025年达到国家规定的退休年龄,按照其购买的商业养老保险产品约定,按月可领取商业养老金3000元。老王每月领取时应纳个人所得税多少元?

解析:老王按月领取商业养老金,由保险公司在支付时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3000×75%×10%=225元;

如果改为按年领取商业养老金,则需在领取月份,由保险公司在支付时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3000×12×75%×10%=2700元。


文件依据:

  1. 《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
  2. 《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
  3. 《企业年金试行办法》(原劳动和社会保障部令第20号)
  4.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所得税有关问题的批复》(财税〔2005〕94号)
  5. 《事业单位职业年金试行办法》(国办发〔2011〕37号)
  6. 财税〔2013〕103号(企业年金 职业年金个人所得税有关问题)
  7. 财税〔2017〕39号(商业健康保险个税)
  8. 总局公告2017年第17号(商业健康保险个税征管)
  9. 财税〔2018〕22号(个人税收递延型商业养老保险)
  10. 总局公告2018年第21号(个人税收递延型商业养老保险征管)
  11. 财税〔2018〕164号(关于个人所得税法修改后有关优惠政策衔接问题的通知)
  12. 《关于个人取得有关收入适用个人所得税应税所得项目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74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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