个人所得税劳务报酬所得思维导图
一、概念
劳务报酬所得是指个人从事设计,装潢,安装,制图,化验,测试,医疗,法律,会计,咨询,讲学,新闻,广播,翻译,审稿,书画,雕刻,影视,录音,录像,演出,表演,广告,展览,技术服务,介绍服务,代办服务以及其他劳务取得的所得。
工资、薪金所得是属于非独立个人劳务活动,即在机关、团体、学校、部队、企事业单位及其他组织中任职、受雇而得到的报酬;劳务报酬所得则是个人独立从事各种技艺、提供各项劳务取得的报酬。两者的主要区别在于,前者存在雇佣与被雇佣关系,后者则不存在这种关系。
级数 | 预扣预缴应纳税所得额 | 预扣率(%) | 速算扣除数 |
1 | 不超过20000元的 | 20 | 0 |
2 | 超过20000元至50000元的部分 | 30 | 2000 |
3 | 超过50000元的部分 | 40 | 7000 |
四、预扣预缴税额计算
五、劳务报酬的月与次
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属于一次性收入的,以取得该项收入为一次;属于同一项目连续性收入的,以一个月内取得的收入为一次。
例:王某于2020年4月28日到5月4日为某公司设计一个规划图,协议规定按完工进度分3次付款,4月份分别支付10000元、15000元,5月支付3500元;6月份提供装潢获得收入5000元,除个人所得税外不考虑其他税费,则下列表述正确的有( BDE )。
六、连续性劳务报酬
对于保险营销员、证券经纪人佣金收入、正在接受全日制学历教育的学生因实习取得劳务报酬所得的,扣缴义务人预扣预缴个人所得税时,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个人所得税扣缴申报管理办法(试行)〉的公告》(2018年第61号,以下简称61号公告)规定的累计预扣法计算并预扣预缴税款。累计预扣法,是指扣缴义务人在一个纳税年度内预扣预缴税款时,以纳税人在本单位截至当前月份工资、薪金所得累计收入减除累计免税收入、累计减除费用、累计专项扣除、累计专项附加扣除和累计依法确定的其他扣除后的余额为累计预扣预缴应纳税所得额,适用个人所得税预扣率表一,计算累计应预扣预缴税额,再减除累计减免税额和累计已预扣预缴税额,其余额为本期应预扣预缴税额。余额为负值时,暂不退税。纳税年度终了后余额仍为负值时,由纳税人通过办理综合所得年度汇算清缴,税款多退少补。
具体计算公式如下:
本期应预扣预缴税额=(累计预扣预缴应纳税所得额×预扣率-速算扣除数)-累计减免税额-累计已预扣预缴税额
累计预扣预缴应纳税所得额=累计收入-累计免税收入-累计减除费用-累计专项扣除-累计专项附加扣除-累计依法确定的其他扣除
其中:累计减除费用,按照5000元/月乘以纳税人当年截至本月在本单位的任职受雇月份数计算。
(一)保险营销员、证券经纪人取得的佣金收入,属于劳务报酬所得,根据《关于个人所得税法修改后有关优惠政策衔接问题的通知》(财税〔2018〕164号)规定,保险营销员、证券经纪人取得的佣金收入,属于劳务报酬所得,以不含增值税的收入减除20%的费用后的余额为收入额,收入额减去展业成本以及附加税费后,并入当年综合所得,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保险营销员、证券经纪人展业成本按照收入额的25%计算。扣缴义务人向保险营销员、证券经纪人支付佣金收入时,应按照61号公告规定的累计预扣法计算预扣税款。案例1:2019年4月11日合肥某财产保险公司申报代扣代缴保险营销员佣金收入个税,王某佣金收入1月份123250元,2月份93050元,3月份108150元,1季度累计佣金收入324450元,主管税务机关核定小规模纳税人增值税按季申报,公司已扣缴王某1-2月佣金收入个税14312元,3月个税如何计算申报?解析:计算相关税费
1.计算增值税
王某3月份佣金收入108150元,
1季度不含税收入=324450/1.03=315000元
应交增值税=315000*3%=9450元
2.计算附加税费
城建税及附加=9450 *(7%+3%+2%)=1134元,小规模纳税人减半征收,应交城建税及附加:567元
3.一季度应纳税所得额
(1)计算收入额
收入额=不含增值税的收入减除20%的费用后的余额
=315000 *(1-20%)=252000元
(2)计算展业成本
展业成本按照收入额的25%计算
展业成本=252000 *25%=63000元
(3)并入当年综合所得
收入额减去展业成本以及附加税费后,并入当年综合所得
252000-63000-567=188433元
4.计算个人所得税
1季度累计预扣预缴应纳税所得额=315000*0.8*(1-25%)-567-5000*3=173433元
3月份应预扣预缴个人所得税=173433*20%-16920-14312=3454.6元
(二)条例第28条第二款规定,居民个人取得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应当在汇算清缴时向税务机关提供有关信息,减除专项附加扣除。61号公告第六条规定,纳税人未取得工资、薪金所得,仅取得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需要享受专项附加扣除的,应当在次年3月1日至6月30日内,自行向汇缴地主管税务机关报送《扣除信息表》,并在办理汇算清缴申报时扣除。因此劳务报酬所得的“专项扣除、专项附加扣除”只能在汇算清缴时扣除。
案例2:张先生为某市保险公司的营销员,2019年1月取得佣金收入51500元,按规定标准自付三险一金4000元,符合条件的专项附加扣除每月3000元,该保险公司接受税务机关委托代征营销员税款,按月汇总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张先生应纳税费计算正确的是( AE )。
A.增值税1500元
B.城建税105元
C.教育费附加45元
D.地方教育附加30元
E.预扣预缴个人所得税748.43元
解析: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缴纳增值税51500/1.03*3%=1500元;
财税〔2016〕12号,将免征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水利建设基金的范围,扩大到按月纳税的月销售额或营业额不超过10万元(按季度纳税的季度销售额或营业额不超过30万元)的缴纳义务人。本例月销售额在10万以下,免征教育费附加和地方教育附加;
城市维护建设费享受小微减半优惠,应缴纳城建税1500*7%*50%=52.5元;
个人所得税,按照累计预扣法计算并预扣预缴税款:(50000*(1-20%)*(1-25%)-52.5-5000)*3%=24947.5*3%=748.43元。
(三)《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完善调整部分纳税人个人所得税预扣预缴方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13号)规定,自2020年7月1日起,正在接受全日制学历教育的学生因实习取得劳务报酬所得的,扣缴义务人预扣预缴个人所得税时,可按照累计预扣法计算并预扣预缴税款。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个人所得税扣缴申报管理办法(试行)〉的公告》(2018年第61号)规定的累计预扣法计算并预扣预缴税款。根据个人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有关规定,累计预扣法预扣预缴个人所得税的具体计算公式为:
本期应预扣预缴税额=(累计收入额-累计减除费用)×预扣率-速算扣除数-累计减免税额-累计已预扣预缴税额
其中,累计减除费用按照5000元/月乘以纳税人在本单位开始实习月份起至本月的实习月份数计算。
例:学生小王到甲公司实习,甲公司8月份发放7月份劳务报酬3800元,9月发放8月份劳务报酬5000元,小王需要交个人所得税吗?(假设不考虑其他税费)
税款所属期8月:
收入额=3800×(1-20%)=3040元
累计预扣预缴应纳税所得额=累计收入-累计免税收入-累计减除费用3040-5000 < 0元
税款所属期9月:
累计预扣预缴应纳税所得额=8800×(1-20%)-5000 × 2< 0元
小王不需要缴纳个人所得税。
需要办理汇算清缴的纳税人,应当在取得所得的次年3月1日至6月30日内,向任职、受雇单位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纳税申报,并报送《个人所得税年度自行纳税申报表》。纳税人有两处以上任职、受雇单位的,选择向其中一处任职、受雇单位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纳税申报;纳税人没有任职、受雇单位的,向户籍所在地或经常居住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纳税申报。
纳税人办理综合所得汇算清缴,应当准备与收入、专项扣除、专项附加扣除、依法确定的其他扣除、捐赠、享受税收优惠等相关的资料,并按规定留存备查或报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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